沈阳市好的合唱团:德国双元制对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产学合作机制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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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双元制对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产学合作机制的启示 . (2006-11-25)  雷 昊.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体制号称是战后德国经济迅速崛起的秘密武器,双元制职业教育相对于学校制职业教育,更注重实践技能的培养,以培养生产第一线实际操作人员的职业教育为目标,真正成为受企业和培训生欢迎的教育。在双元制职业教育体制中,由于学生可以在企业的操作环境中学习,使学生可以真正的走入企业的生产环节,增加了培训的有效性和针对性,这样学生可以在毕业后迅速成长为熟练技术人才.
     所谓“双元制”,就是指学生既在企业里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又有部分时间在职业学校里接受专业理论和普通文化知识,将企业与学校、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主要以专业技术人才为培养目标的职业教育培养制度,是世界上比较成功的产学合作典范。“双元制”特点如下:
     1.职业培训是由两个主体进行的—企业和学校。企业和学校是双元制中的两元,其培训内容和课程互为补充,但以企业培训为主。2.受训者兼有双重身份。一方面,受训者根据他与企业签订的培训合同在企业内接受培训,是企业的学徒;另一方面,受训者在职业学校接受专业理论教学,是学校的学生。3.培训者由两部分人员担任。在企业实施实践技能培训的老师称为实训教师,在职业学校教授文化课和专业理论课的老师称之为理论教师。4.教学大纲由不同机构分别制定.企业培训严格按照联邦政府职业培训处(BIBB)颁发的培训条例及培训大纲进行;职业学校的教学则完全遵循各州文教部制定的教学大纲。5.管理体制上实行联邦政府和各州共同负责.企业的职业培训由政府主管,它受1969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约束;职业学校的组织、管理则由各州负责,其法律基础是各州的《学校法》或《职业义务教育法》。教育经费来源于两个渠道,企业及跨企业的职业培训费用大部分由企业承担,职业学校的费用则由国家负担.
     综上,关于德国“双元制”的产学合作机制的经验,主要有三条:一是政府的高度重视和资金支持,学校部分完全由联邦政府或者州政府承担.二是立法保障和政策支持。德国关于职业教育的立法应该说是世界上最多的。1938年的《义务教育法》就开始从法律上确立了“双元制”的形式。1969年8月14日联邦《职业教育法》便是这种训练体制的主要法律依据。此外还有《职业教育促进法》(1981年)、《企业基础章程法》、《手工业条例》、《劳动促进法》、《青年劳动保护法》和《关于工商业协会权利的暂行规定的法令》等等。三是行业协会在产学合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德国的《职业教育法》规定:每个行业协会都应设立一个职业教育委员会,作为专业决策机构。实际上双元制中的考试和审核也是由行业协会这一独立机构来进行的,这同时也保证了考试的严格和独立.
    德国的“双元制”对校企双方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与约束,因此,这种产学合作模式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最为有序。由于运作有规可循,减少了不必要的时间、人力、物力的浪费,实际运作的成本较低;由于学校、企业、学生三方面对高职教育的产学合作教育模式达成共识,形成合力,学生寻找培训企业以及学校与行业及企业的联系合作,都能得到企业与行业的积极配合,营造了良好的合作教育人才培养环境,因而“双元制”模式的培养效果最好.在某种程度上,其他几个国家或地区职业技术教育的产学合作教育模式借鉴了德国的“双元制”,并结合本国的经济与教育现状,在不同程度上制定一定的法律和法规,建立了相应机制.在美国的技术准备制度中,美国联邦政府对各州政府、企业、学校都提出了要求,目标融合就业、升学、终身教育、提高技术水平和教育效率等多个方面。英国的“工读交替制”是随着二战后英国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但这种制度缺乏法律的约束和专门部门的管理,企业与学校之间仅是一个较为松散的合作关系,这样的合作易于受其它因素的影响而缺乏稳定性,因而影响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效果。
    相比之下,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产学合作模式至今仍旧处于初级的发展阶段,我国的职业教育研究也大量介绍了德国的双元制以及英美国家的CBT和NVQ等职业培养模式.,但实际借鉴了这些发达国家经验并取得良好效果的高职院校还是屈指可数.根据笔者的调查与分析,我国的产学合作机制至少依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 职业教育工作者对产学合作教育理念的认识不清楚,对产学合作在高职教育中的重要性也认识不足.一些高职院校常常下意识的把产学合作和一般意义上的生产实习和校内实训联系起来,很多生产实习往往以参观学习或者示范观察为主,时间以3-4周的集中实习为期限,这样实际上根本没有真正参与到企业的生产环节中去,与双元制中这种时间贯穿始终并在企业中学习的模式是有根本区别.在这种认识误区中,一些以产学合作模式名义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实则成为鸡肋般的一个过程而已.
    
    2. 高职院校校办企业和实训基地的运营情况不容乐观,同时也影响了产学合作教育的发展.究其原因,校办企业作为一种新事物在发展中遇到了许多问题和困难,有些问题已严重阻碍了它们的发展,这些问题不解决,校办企业既难成为学校的创收基地,也难成为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基地。这些问题归结起来有三点:1产权不清,事企不分:2管理体制不顺,运行机制不灵;3独立法人的性格较弱,长此下去,不少校办企业的机制难以适应市场变化,会可能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被淘汰,也失去了其应该具备的重要作用.
    
    3. 国家对于产学结合的投入不足.产学结合最大的受益者是国家,一方面培养应用性人才,另一方面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升企业的产品竞争力。事实上,国家并没有专项的产学结合的基金,粘合产学双方。即使有些基金项目也只是侧重科技产品开发,倾斜重点大学和研究型大学。作为培养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一线的应用性人才的高职院校,国家在产学结合方面的资金几乎没有。纵观世界职业教育发达国家,国家的资金支持都是不可或缺的保证.
    
    4. 企业往往不具备在产学合作中的主动性. 现在企业的录用和招聘流行工作经验至上论,企业特别是大量的中小企业往往希望招聘的人才可以拿过来就用,这样可以节约培训和人力成本,虽然这是企业不成熟的短视行为,.但是却决定了很多企业对产学合作不主动,不热心.尽管高职院校开始大力寻求校企合作的机会,但常常是落花有意.流水无情,难以真正建立企业参与,学校支持的浑然一体的办学模式.
    
    5. 高职层次的院校科技成果创新和技术成果转化的能力薄弱.由于高职院校的主要任务是培养生产、管理、服务、建设一线的高级技术人员,教学培训是其主要功能,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是薄弱项目.这样没有科研实力去和企业谈产学合作,对企业缺乏吸引力.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院校在产学合作方面存在的先天不足决定了产学合作的态势,决定了学校主动企业被动的尴尬局面.
    
    根据对我国产学合作现状的问题和成因分析,对比德国双元制乃至其他国家的产学合作模式, 笔者认为需要建立新的产学结合模式,充分发挥行业和企业在高职院校中的作用,并同时寻求国家和政府的政策法规和资金保障:
    
    1. 国家在加强职业教育投资的同时应该增加对产学合作教育模式的投资比重.德国双元制模式实际上就是以产学合作为基础,德国联邦政府和各州为了建立这种模式都投入了大量资金,并且保持了资金投入的持续性,我国如果先真正把科学的产学合作模式建立起来,资金的投入是重点,在企业不可能主动承担资金的市场情况下,国家的投入是十分必要的.
    
    2. 政府应该通过立法来保障产学合作的进行. 要想建立真正的密切的产学合作,必须首先安排校企共同的利益.这种制度安排需要通过立法或者行政政策来保证.在德国职业教育是一种具有强烈经济行为和企业行为的教育形式,没有企业的参与将是一种不成功的职业教育.德国政府为了保证职业教育的有效性,便进行职教立法,将职业教育变成校企合作,企业为主的教育体制,双方严格遵循《职业教育法》和《教育法》的规定,履行着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这种制度的保证下,企业均把职业教育作为“企业行为”来看待. 在我国企业对产学合作不主动的情况下,可以比照德国政府的做法,通过制定或修订全国性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企业在培训员工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企业或者雇主至少拿出雇员每年工资总额的1.5%到3%用于雇员的带薪培训,企业行为就会从尽量减少培训成本转到寻求产学合作,怎样用好这一部分钱的方面上来。重庆市最近出台了职业教育筹资政策,规定各类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职教培训经费,给企业参与产学合作的行为一种政策或者法律的强制性推动.
    
    3. 国家在强制立法的同时应该以其他宏观手段来调控产学合作中企业和学校的行为. 国家可以划拨专款资助从事产学结合的校企双方.比如要求高职院校免费培训合作企业的下岗职工,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营造和谐社会,减轻企业压力;或者资助国家大中型行业在职员工他们中意的高职院校和喜欢的专业接受培训,这样也提高了企业的人力资本价值.这样国家才可以通过宏观手段平衡校企双方的利益,避免强制立法造成的副作用.
    
    4. 摆脱传统束缚,创新产学合作模式,校企共办派生实体和企业.传统的合作模式主要是合作开发和成果转让,但是笔者认为为了做到校企利益均沾,真正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应该由学校和企业共同创办新的经济实体,教师在该实体中从事科研和成果转化,企业负责把成果生产推向市场取得利润,而该实体理所当然成为天然学生实训基地和企业的后备人才库.这样就做到了政府出法令,学校出智力,企业出资金的共赢局面,而新实体又是一个具有教学科研生产多功能的现代化企业.比如我所在的德国德累斯顿工业大学教育学院就和我国的扬州技师学院通过共同创办企业的模式合作,在生产赢利的同时培养数控机床和焊接的职业人才,学生毕业时还可以取得我国劳动部职业资格证书的德国IHK的权威职业证书,是一个产学合作的典范.
    
    综上所述,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产学合作机制的规范和完善才刚刚起步,除了上面谈到机制问题,还有很多微观层面的问题比如德国双元制中以职业分析为导向的教学大纲制订和专业设置,以职业活动为中心并且基础面宽泛的课程设计等都是值得借鉴的经验,我们必须结合国外先进模式,结合中国国情,因地制宜的设计出一套科学的产学合作发展模式,才是发展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根本出路.
    
    
    
    参考文献
    1. Ausbildungsordnungen und wie sie entstenen-BIBB
    2. Ausbildungsordnungsforschung Berlin1989.7 Hans Borch. Hans Weissmann. Margret Mielentz
    3. 姜大源:《德国职业教育改革重大举措))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5年5月11日,总第198期
    4. Ray Barker & Allyson Holbrook. Meeting the Demand for Vocational Courses: influences on the development of engineering technician training in New South Wales, Australia, in the 1950s and 1960s.Joumal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1996(3).
    
    
    作者: 雷昊,系德国德累斯顿工业大学教育学院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