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枫斗吧:【全国】政协委员: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改革分“两步走”——广东省食品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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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改革分“两步走” 发布时间:2011-3-4 14:46:00     作者:佚名     来源:成都日报网络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2月28日颁布至今已两年,尽管我国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显著提高,相关立法不断完善,政府各相关部门对食品行业的执法力度不断加大,但食品安全仍存在一些隐忧。今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显示,我国将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违法的刑事打击力度和食品安全犯罪惩处力度,食品安全犯罪最高可判死刑,表明了中国政府及各部门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进入专题:关注2011年各地两会,关注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在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开幕当天,驻川全国政协委员就这一话题展开热烈讨论。其中,全国政协委员、民盟中央常委、成都市政协副主席李铀在《关于加强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建设的建议》中认为,在分段监管仍将是未来一段时间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模式的前提下,通过加强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建设,逐步建立完善强有力的食品安全集中监管机构,双管齐下克服分段监管模式弊端,直至逐步取消该模式。

  【现状】

  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体制存在弊端

  目前,我国实行“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分段监管体制下,各环节监管衔接不紧、力量分散,综合协调建设滞后,阻碍了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开展。近年来发生的一些食品安全事件,背后都或多或少地反映出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体制的问题。

  李铀指出,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体制存在政出多门导致有时政令不一、职责不清导致监管重复或空白、力量分散导致难以形成有效合力、相互推诿导致工作效率不高等弊端。在现行体制下,食品安全工作需要一个强有力的综合协调机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成立,有效加强了对国家层面各环节监管部门的综合协调和资源整合。但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建设相对滞后,且由于层级不高、缺乏单独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经费保障,难以有效发挥综合协调作用。

  【对策】

  设立独立于监管部门的办事机构

  “分段监管仍将是未来一段时间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模式,因此在分段监管模式下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必须建立强有力的综合协调机构,通过综合协调整合分散的监管力量和资源,形成有效合力,尽可能实现全过程、无缝隙监管。”李铀建议,地方各级政府参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设立模式,加强本地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力量建设,成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并设立独立于监管部门的办事机构,保障人员编制和经费,赋予其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的职责,以切实加强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权威性。

  从长远来看,要做好我国食品安全工作,必须探索改革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直至逐步取消分段监管模式。因此,李铀建议首先在市、县开展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试点,以市、县级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为主体,整合分散在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力量,统一负责本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形成上下联动的监管体制机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建立一个或两个部门总体承担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改变目前分段监管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  【新闻背景·成都方式】

  近年来,成都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持续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纳入全市的民生工程。为了保障食品安全,我市专门建立了食品安全的三级防控体系,变政府一方监管为生产经营者和市场开办方履责、行业自律、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多方有机结合,构建起了全民参与的食品安全防控体系。尤其是成都探索建立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和蔬菜流通可追溯体系广受好评,并力争通过3至5年的努力,将追溯品种向其他畜禽类、食用油等食品延伸。

  【数字点击】

  2010年,我国各类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水平稳中有升,蔬菜、畜产品、水产品监测合格率分别达到96.8%、99.6%和96.7%,全国库存粮食质量达标率97.3%。2010年全年没有发生重大农产品和食品安全事件,表明当前全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并保持向好趋势。

  【新闻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犯罪刑罚力度。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修正案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记者 李晓帆黄颖 张魁勇)(编辑 喻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