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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我国自1979年开始试行增值税,现行增值税是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发的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为基础的。增值税目前是我国最主要税种之一。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主要内容是在维持现行税律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调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国家在不同时期,为支持经济和其他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制定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为方便大家学习、了解以及更好地掌握、使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现汇编如下:

  一、支持“三农”发展

1、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从1998年8月1日起执行。

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1999]198号)

(4)对黑大豆出口免征增值税:从2008年12月1日起,对黑大豆(税则号1201009200)出口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2008]154号)

3、饲料

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料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01]121号)

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税函[2003]1395号)

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   

(摘自国税函[2005]1127号)

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国税函[2007]10号)

4、其他农业生产资料

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摘自财税[2001]113号)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的钾肥、复合肥继续执行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摘自财税[2001]76号)

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02]89号)

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

 (摘自财税[2007]83号)

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

(摘自财税[2004]197号)

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摘自财税[2005]87号)

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2007]171号)

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1)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3)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摘自财税[2008]56号)

氨化硝酸钙属于氮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

 (国税函[2009]430号)

注: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适用的增值税率统一调整为17%,同时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摘自财税[2007]7号)

5、农民专业合作社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08]81号)

  6、自2009年1月1日2009年9月30日,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以下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除石油、烟草外)继续免征增值税。                (摘自[2009]141号)注:财税[2006]103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财税[2007]133号,国税函[2007]128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废止。

  二、支持教育、文化、体育事业发展

  1、校办企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摘自财税[2006]100号)

  2、宣传文化

  (1)古旧图书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对科技图书的增值税予以先征后退。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正式出版的使用统一书号的各类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出版物,可享受科技图书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    (摘自财税[2003]239号)

  (3)对名单列明的综合类科技报纸在出版环节的发行收入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           (摘自财税[2003]55号、财税[2004]26号)

  (4)对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刷的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指图书、报纸、期刊)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摘自财税[2005]48号)

(5)对销售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锐。对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或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集团及其成员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锐。  (摘自财税[2005]2号)

(6)出版物

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锐先征后退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

<2>科技图书、科技报纸、科技期刊、科技音像制品和技术标准出版物。

<3>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期刊。

<6>部分列名指定的图书、报纸和期刊。(摘自财税[2006]153号)

对少数民族文字的图书、报纸、期刊的印刷业务,以及少数民族文字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制作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摘自财税[2006]153号)

(7)新华书店

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摘自财税[2006]153号)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    (摘自财税[2009]147号)

(8)电影拷贝

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摘自财税[2006]153号)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    (摘自财税[2009]31号)

(9)党报、党刊

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锐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摘自财税[2009]34号)

  (10)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实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A.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老龄委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4、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5、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6、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B.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除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图书和期刊以外的其他图书和期刊、音像制品。

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报纸。

C.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通知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D.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下列新华书店实行增值税免税或先征后退政策。

1、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区、旗)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不包括位于市(含直辖市、地级市)所辖区中的新华书店。

2、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摘自财税[2009]147号文、财税[200]153号同时废止)

三、支持社会福利和卫生事业发展

1、对销售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摘自税字[1999]198号)

2、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34号令)

3、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自2001年8月1日起,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摘自财税[2002]2号)

4、对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5、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摘自财税字[1994]4号)

6、对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免征增值税。从1994年1月1日起,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摘自财税字[1994]60号)  

7、残疾人就业和用品

(1)残疾人就业: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条(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比例和人数符合上述规定的,即可享受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摘自财税[2007]92号)

(2)残疾人用品:

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8、对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避孕药品和用具;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34号令)

9、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以上规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摘自(财税字[1999]264号)

10、对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A.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刘,免征增值税。B.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C.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2000.7.10)起执行。(摘自财税字[2000]42号)

四、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

1、对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34号令)

2、对国内设计集成电路产品到国外流片、加工,其进口环节增值税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国内设计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产品,因国内无法生产,到国外流片、加工,其进口环节增值税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摘自财税[2002]140号)

3、对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税额准予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   (摘自财税[2004]167号)

4、自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对本通知附件所列数控机床企业生产销售的数控机床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50%的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选、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数控机床产品的研究开发。   (摘自财税[2006]149号)

5、自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对本通知附件所列铸造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件,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35%的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选、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铸件产品的研究开发。       (摘自财税[2006]150号)

6、自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对本通知附件所列的锻压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锻件,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退还35%的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选、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铸件产品的研究开发。(摘自财税[2006]151号)

7、自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对本通知附件所列模具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退还50%的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选、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模具产品的研究开发。(摘自财税[2006]152号)

8、从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用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嵌入的软件产品,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有关规定,凡是分别核算其成本的,按照其占总成本的比例,享受有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摘自财税[2000]25号、财税[2006]174号)

9、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摘自财税[2000]102号)

10、自2010年7月15日起,对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和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项目(课题)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摘自财税法[2010]1118号)

五、基础设施以及环境保护

1、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摘自财税字[1998]47号)

2、对销售水库移民口粮免征增值税。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摘自财税字[1999]198号)

3、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2001]54号)

4、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空载重量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减按6%征收进口增值税。(摘自财税[2001]64号)

5、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先征后退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煤层气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财税[2007]16号)

6、对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规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对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具体返还比例为:A.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依入库税款的75%;B.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6至第10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0%;C.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11至1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5%;D.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满15个年度以后,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摘自财税[2008]38号)

7、对变性燃料乙醇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用于调配用乙醇汽油的变性燃料乙醇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对吉林燃料乙醇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天冠集团、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黑龙江华润酒精有限公司生产用于调配用乙醇汽油的变性燃料乙醇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自2006年1月1日对于安徽丰源燃料酒精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用于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摘自财税[2005]174号)

8、对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34号令)

9、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摘自财税字[1995]44号)

10、对企业以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黄金、白银免征增值税。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按照现行对黄金、白银生产的税收政策,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从1996年1月1日起,《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继续执行。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摘自财税字[1995]44号)

11、对首钢总公司先征后返增值税。对首钢总公司所属北京地区18户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2006年-2009年应缴纳并实际入库的增值税税款全部返还给首钢总公司,具体退税手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上述税款专项用于解决首钢总公司对京唐钢铁项目投资以及因企业搬迁带来的安置职工、支付离退休人员费用等政策性资金缺口。(摘自财税[2007]174号)

12、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普通发票上金额的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摘自财税[2001]78号)

13、对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以上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摘自财税[2001]97号)

 14、对退耕还林还草的补助粮免征增值税。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以上规定自1998年8月1日起执行。(摘自国税发[2001]131号)

15、对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等实行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材料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利用石煤生产的电力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摘自财税[2001]198号)

16、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A.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B.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C.利用城市生产垃圾生产的电力。D.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摘自财税[2001]198号)

17、对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摘自财税[2002]29号)

18、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享受政策的具体产品包括: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的石膏;浓度不低于15%的硫酸;总氮含量不低于18%的硫酸铵。(摘自财税[2004]25号)

19、对二甲醚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摘自财税[2008]72号)

20、对广西中粮公司木薯燃料乙醇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2008年3月1日起,对广西中两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以非粮作物木薯为原料生产的燃料乙醇,对其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具体退税手续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对丁办理。(摘自财税[2008]135号)

六、支持金融业发展

1、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资产过程中的销售、转让、租赁业务应交纳的增值税予以免征。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券,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交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摘自财税[2002]10号)

2、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和黄金矿沙免征增值税。A.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B.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摘自财税[2002]142号)

3、国有商业银行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免征增值税。国有商业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印花税。(摘自财税[2003]21号)

4、对进口铂金和国内生产自产自销的铂金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政策。对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为依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国内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政策。(摘自财税[2003]86号)

5、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予以免征。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锐、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本通知自《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摘自财税[2003]141号)

6、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上述优惠政策从国务院批准债转股企业债转股实施方案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之前,对债转股原企业已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再退还。

(摘自财税[2005]29号)

7、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按有关规定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继续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摘自财关税[2009]63号)

  七、资源综合利用

  1、自2009年1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A.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B.胶粉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C.翻新轮胎

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D.特定建材产品

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摘自财税[2008]156号)

2、对污水处理劳务

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3、自2008年7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摘自财税[2008]156号)

2008年7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2008年7月1日起,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2008年7月1日起,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摘自财税[2008]156号)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摘自财税[2008]156号)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摘自财税[2008]156号)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A.对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B.对外购熟料经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摘自财税[2008]156号)

  自2008年7月1日起,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摘自财税[2008]156号)

2008年7月1日起,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摘自财税[2008]156号)

2008年7月1日起,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以废弃酒精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2008年7月1日起,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

2008年7月1日起,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摘自财税[2008]156号)

4、三剩物和次小薪材

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摘自财税[2006]102号)

  5、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杆、蔗渣等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由税务机关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具体退税比例2009年为100%,2010年为80%。注:(财税[2006]102号)和国税函[2003]840号相应废止。(摘自财税[2009]148号)

6、再生资源

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适用退税政策的纳税人范围。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B.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C.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D.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退税比例。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适用本通知的各项规定。

本通知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号)第二条所称的再生资源,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上述加工处理,仅指清洗、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

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摘自财税[2008]157号)

  八、其它

1、公安司法部门

公安部所属研究所、公安侦察保卫器材厂研制生产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列明代呈的侦察保卫器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劳改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摘自财税字[1994]29号)

  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

  A.进口物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B.在华采购物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摘自财税[2002]002号)

3、拍卖行

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摘自国税发[1999]40号)

4、寄售物品、典当业、免税商店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A.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B.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C.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摘自财税[2009]9号)

5、罚没物品

 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

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不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财政部门、国家指定销售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质论价,交由国家指定销售单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执罚部门按商定价格所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

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管企业经营的财物,如金银(不包括金银首饰)、外币、有价证券、非禁止出口文物,应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执罚部门和单位按收兑或收购价所取得的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摘自财税字[1995]69号)

  6、修理修配

  (一)、铁路货车修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摘自财税[2001]54号)

  (二)、飞机修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摘自财税[2000]102号)

7、进口仪器、设备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8、煤层气

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先征后退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煤层气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煤层气是指赋存于煤层及其围岩中与煤炭资源伴生的非常规天然气,也称煤矿瓦斯。煤层气抽采企业应将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别核算,不能分别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摘自财税[2007]16号)

九、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摘自财税[2009]9号)

  (一)、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1、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2、音像制品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3、电子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HD-DVDROM和BD ROM)、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BD-R)、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和BD-RW、磁光盘MO)、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RS-MMC卡、MS卡、SD卡、XD卡、T-Flash卡、记忆棒)和各种存储芯片。

4、二甲醚

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A.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和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B.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A.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B.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C.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D.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E.自来水。

F.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A.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B.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C.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三)、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第九条和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家函发[1995]288号)附件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下小水电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6]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2号)同时废止。

  十、增值税优惠基本规定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数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锐、减税项目。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