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梦赤子心天天向上:通过清算,向公司股东进一步追偿债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6 13:38:17
通过清算,向公司股东进一步追偿债务(2009-11-26 01:01)标签:分类:交易知识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是不承担责任的,也就时大家说的“股东的有限责任“。但凡事总有例外,如果公司股东有以下情形的,将有机会突破股东有限责任,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自身对法律的理解,以及实践经验,归纳了有关通过公司清算向公司股东进一步追偿债务的常见情形,仅供参考。 一、是否是未经依法清算的情况下,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股东在此情形下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股东能否提供公司的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资料,顺利配合开展清算工作?股东在此情形下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三、股东是否有故意拖延清算的行为?股东在此情形下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四、通过清算,审查股东出资是否到位?是否真实出资?是否抽逃出资?股东在此情形下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2条第二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法》第31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五、通过清算,审查股东是否有违法分配利润的行为?股东在此情形下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167条第五款: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有关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通过清算,审查股东是否有恶意处分公司资产的行为?比如低价转让公司财产、高价购买低价值的商品、放弃债权等等?股东在此情形下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七、通过清算,审查公司股东是否有滥用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其他情形?比如: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等。股东在此情形下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