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层水果杯多少钱一杯:若要减税负,先减间接税——税收的真相(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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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减税负,先减间接税——税收的真相(五)

作者: 黄凯平 2011-06-09 11:01:32 来源:南方周末

间接税会带来一个很严重的政治后果,它使纳税人在法律上被置于一个“植物人”的地位,这样导致“纳税人作为主权者享有监督、控制租税国家的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宪政理念“几乎不可能存在”。而且,我国的间接税非常庞大,存在巨大的减税空间。

据郭玉闪在《不加税的理由》中的计算,中国政府2010年取之于民的总收入占到了全年 GDP的47.657%。这个比例,已经高过很多高福利的欧洲国家。纳税人无法完全弄清政府到底从公民口袋中拿了多少钱,但对税负之重,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有切肤之痛,要求减税的呼声此起彼伏。抛开非税收入不谈,如何才能降低人们的税收负担?这需要分析我国的税制结构。

个税不是减税的最优选择

个人所得税的历史非常短,它的诞生与普及与战争筹款有关。个税最早于1799年产生于英国,当时英法已进行了四年战争,英国政府不得不开征个税筹措战争经费。美国在南北战争期间首次开征个税,几经反复,到二战结束时,美国高收入者要缴纳个税的最高边际税率达94%,已近于没收性质,最低税率也有23%。

到二战期间,所得税成为了一种“大众税”,各国普遍开征,并且逐渐成为成熟宪政国家的主体税种,占到整个税收收入的30%以上,甚至高达50%。

个税在宪政体制的形成与维持上有非同小可的意义:个税与间接税不同,它直接针对个人的财产与收入征收,公众可以非常清楚地知道自己交了多少税,而且“税痛”非常强,自然会更加关心公共事务,关注税款的去向与用途,政府对税收的不当使用会激起民众更大的愤怒,政府想加税就会面临更多的压力,不那么容易。

我国 2010年个税总额为4837.17亿,比前年同期虽然增长了22.5%,但也仅占税收总收入的6.6%。从1999年到2010年,个税占总税收的比例平均仅为6.52%,是一个很小的税种,减税的空间非常小。据财政部的测算,以目前2000元的免征额来统计,个税纳税人口仅占税基人口的28%,如果调整至3000元的话,纳税人口占税基人口的比例将降至12%,如果提高到5000元,这个比例则仅为3%了。

尽管政府通过个税得到的收入并不多,但每次调整个税却总会获得民众强烈的反应。前不久全国人大把个税法修正案在网上公布并向全社会征集意见,短短二十多天就获得了二十二万多条意见,超过了2009年以来20部法律征集意见数的总和,这正好说明了个税对促成公共财政的巨大意义。

减少间接税才能真正降税

从结构来看,我国是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绝大部分税收收入都是间接税贡献的。从1994年到2010年,我国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不包括海关代扣代缴的进口产品增值税和消费税)所占税收总额比例平均为62.84%,如果加上进口产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一比例要超过70%。就我国2010年的情况而言,间接税占税收总收入的69.5%,其中国内增值税比例最大,占全部收入的29%,其次是营业税和消费税,分别占15.2%与8.3%。

但这些间接税并不是针对纳税人直接征收的,都是纳税人在消费过程中无声无息地就交了。对此,很多纳税人毫无察觉。日本的税法学家北野弘久说,间接税会带来一个很严重的政治后果,它使纳税人在法律上被置于一个“植物人”的地位,这样导致“纳税人作为主权者享有监督、控制租税国家的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宪政理念“几乎不可能存在”。这说的不正是中国纳税人的现状吗?

我国的间接税非常庞大,存在巨大的减税空间。但降低间接税也不是简单地调低税率就可以,因为我国的间接税设计混乱,漏洞多多,需要一个整合与通盘的考虑。

首先,从我国的间接税设计来看,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而且在税收总额中都占有较大的比例。一般说来,增值税与营业税不应同时开征,因为它们都是以流转的商品或劳务为征税对象,都受商品流转次数的影响,流转得越多,征税的次数就越多。不同之处在于增值税只对商品或劳务的增值部分征税,而营业税则是对全值征税。

从税制设计的意图来看,商品从生产到最终消费,每流转一次,增值税就对其增值部分征税一次,尽管有多次征税,但都是一环扣一环,不会发生重复征税,是一种优良税种。而理想的营业税则只在商品的最后一个环节面向消费者按商品的价格一次性全值征税,也不会出现重复征税,营业税与增值税是同样的效果。

但现代社会分工复杂,商品的生产要经过很多环节,一件产品被生产出来后,有时是直接被消费了,有的是进入了下一个生产环节。因此,营业税在执行过程中,不可能一一细辨商品的购买者是否最终的消费者,往往把中间环节的企业当成终端消费者征收营业税,这部分税负又往下一个环节传递,如果一个商品经过10个环节,它最终会被重复征收10次营业税,而这些重复征收的税负又最终会转嫁到最后一个消费者身上。

目前,我国的物流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农业、转让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等都是征收营业税,这造成巨大的重复征税,抬高了物价与生活成本。从发展优良税制的需要看,营业税应该取消,由增值税来取代。

其次,增值税中的小额纳税人制度造成重复征税严重。小额纳税人名义上是缴纳增值税,但征税方法其实与营业税并无差别,重复征税严重,此外还造成小额纳税人无法提供正常的增值税发票,在贸易过程中备受歧视。

另外,增值税不规范的免税制度也在实质上造成重复征税。我国税负极重,企业难于生存,中央与地方政府为此出台了繁杂的减税措施,但其中关于增值税的免税措施却不一定有良好的效果。增值税中间环节免税过多,使得增值税抵扣机制的功能受到影响。增值税的征收环环相扣,每个环节的企业都只有从上一个环节的企业拿到增值税发票,以这个发票为凭证才可以进行相应的抵扣,而任何一个环节的增值税减免,就意味着下一个环节的企业就无法获得相应的凭证对其进项增值税款进行抵扣,使得增值税的真正实惠大打折扣,而且会产生重复征税,增征税成本,同时提高该商品的整体税负。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我国间接税弊病丛生,不但征税过程有重复,不同税种的税基也有重复。单纯地对某个税种小修小补,对减税不可能有很大效果,也不可能对整个税制有实质改良,这需要根本的变革。具体说来,就是取消营业税与小规模纳税人制度,用正常的增值税进行替代,并大幅降低增值税的税率。

(本文由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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