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点店利润:执政党与宗教:一个极其重要的理论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30 23:00:00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宗教事务局
关于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中认真妥善地处理好宗教活动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1998〕3号 1998年1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近几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宗教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同时应当看到,在宗教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一些地方的非法宗教活动比较突出,邪教猖獗,国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破坏活动,严重影响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农村基层政权的巩固,影响社会的稳定。对此,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一定要引起足够重视,并从本地实际出发,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一、宗教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来,一些地方的非法宗教势力公开干扰村务、政务和教育,破坏农村基层组织,挑拨民族关系,有的甚至制订反动纲领和计划,争夺农村阵地,危害国家安全。因此,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从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的高度,认真做好宗教工作,妥善处理宗教问题。通过加强党内教育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依法打击非法宗教活动,把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成为抵御非法宗教活动的坚强堡垒。
二、要教育党员不能信仰宗教。中央组织部1991年《关于妥善解决共产党员信仰宗教问题的通知》精神,必须严格执行。对违反者,分别不同情况加以处理。
在信教比较普遍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要把党员信教同参加某些民族风俗活动区别开来,对于为了不脱离群众,尊重和随顺本民族的风俗习惯,参加一些传统的婚丧仪式和群众性节日活动,不应视为信仰宗教或参加宗教活动。
对于受宗教观念影响或迫于社会、家庭的压力,参加一般性宗教活动,但本人能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为党工作,服从党的纪律的党员、要对他们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帮助他们在思想和行动上摆脱宗教的束缚。
对于共产主义信念动摇,热衷于组织或参加宗教活动,经过批评教育,有转变决心和实际表现,本人要求留在党内的,可作限期改正处理;经过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劝其退党。
对于丧失共产主义信念,笃信宗教,或成为宗教教职人员者,经教育不改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对于极少数参与煽动宗教狂热和非法宗教活动,利用宗教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必须开除其党籍。
一些年老多病的党员参加宗教活动,党组织要加强对他们的教育,要求他们不能参加宗教活动,并从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关心他们,组织他们学习,参加一些有益的活动,积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消除他们因生活困难而求助宗教的错误做法。
三、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不能以任何形式和名 义,支持、纵容宗教的不正常发展。坚决制止滥建寺庙和露天佛像。那种“宗教搭台,经贸唱戏”的提法和做法是错误的,必须坚决纠正。
四、积极教育引导信教群众,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要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进行宗教政策和法制教育,使他们划清信仰宗教和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的界限;懂得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的道理;明白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要相互尊重,不得歧视不信教群众,不得胁迫他人信教,不得利用宗教干扰政务、村务、教育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健康等非法活动的规定;增强识别和抵御国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的能力。
要大力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引导人民群众学文化,学科学,学政治,学法律,不断提高群众的整体素质。要组织群众积极参加建设“文明村镇”和“文明户”活动,对他们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培育“四有”新人。大力宣传通俗易懂的科学常识和无神论思想,破除迷信,弘扬正气,用健康向上的思想文化占领农村思想文化阵地。组织群众开展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使群众受到正面教育。
五、坚决制止非法宗教活动,打击邪教势力,取缔邪教组织。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增强政治敏锐性,依法处理打着宗教旗号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要以法律为武器,分清问题的性质,有区别地做好工作。要教育争取受蒙蔽的群众,依法惩处首恶分子和经教育不改的骨干分子。农村基层党组织要旗帜鲜明地揭露各种邪教和非法宗教势力的反动本质和危害,组织发动群众,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制止非法宗教活动、打击取缔邪教组织的工作。
六、加强对县、乡和农村基层领导干部有关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教育,提高宗教工作管理水平。当前,一些地方和基层的领导干部,对宗教工作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因此,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党的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各级党校可开设有关宗教政策、法规的课程,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县、乡、村党员干部对宗教问题有正确的认识,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管理宗教事务,敢于同非法宗教活动进行斗争。
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关心群众生活。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关心群众生活,是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妥善地处理好宗教问题的根本措施。非法宗教活动和邪教组织活动猖獗的地方,群众生活一般都比较困难,容易上当受骗和被利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改善群众生活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对特别困难的群众,不管是信教群众,还是不信教群众,都要采取党员干部分工负责的办法,切实关心和帮助他们解决柴米油盐、穿衣看病问题以及子女上学等问题,使他们切身感受到,只有依靠党和政府才能摆脱贫困,靠信教脱贫是靠不住的。
八、切实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各级领导特别是县乡领导,要高度重视宗教工作,把宗教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充分认识宗教问题的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和复杂性。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遇到问题既不要惊慌失措,也不要掉以轻心,听之任之。要密切注意宗教方面的情况,适时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随时掌握动态,及时作出决策,指导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工作。凡非法宗教或邪教活动猖獗的地方,要特别重视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在一些“宗教热”的乡、村和边远村寨,党组织要建立工作责任制,解决宗教工作无人抓、无人管的问题,坚决改变对宗教问题放任自流的状态。要经过耐心细致而又扎实有效的工作,把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把他们的积极性引导到发展经济、脱贫致富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上来。
《关于妥善解决共产党员信仰宗教问题的通知》
当前,少数党员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特别是在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宗教势力影响较大的地方,情况更为严重。共产党员是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是无神论者,只能信仰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共产党员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违背党的性质,削弱党组织的战斗力,降低党在群众中的威信,也不利于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为了妥善解决党员信教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
解决党员信教问题,要把加强教育放在首位。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宗教势力影响较大的地方,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教育,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帮助党员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摆脱唯心主义宗教观念的束缚,正确理解党的宗教政策,懂得不信仰宗教是做一个合格共产党员的起码条件。
二、
在信教比较普遍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要把党员信教同参加某些纯属民族风俗活动区别开来。对于为了不脱离群众,尊重和随顺本民族的风俗习惯,参加一些传统的婚丧仪式和群众性节日活动,不应视为信仰宗教或参加宗教活动。
三、
对信教党员的处理,要区别不同情况,慎重对待,妥善处理。
1、
对于极少数参与煽动宗教狂热,利用宗教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必须开除其党籍。
2、
对于丧失共产主义信念,笃信宗教,或成为宗教职业者,经教育不改的,应对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3、
对于共产主义信念动摇,热衷于组织或参加宗教活动,经过批评教育,有转变决心和实际表现,本人要求留在党内的,可作限期改正处理;经过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劝其退党。
4、
对于受宗教观念影响或迫于社会、家庭的压力,参加一般性宗教活动,但本人能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为党工作,服从党的纪律的党员,要对他们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帮助他们在思想和行动上摆脱宗教的束缚。
四、
解决党员信教问题,除了加强对党员的思想教育外,还要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和监督。党员信教较多的地方,要把解决党员信教问题作为民主评议党员的一项重要内容。要进一步健全党的组织生活,丰富组织生活的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党内教育活动。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改变一些地方党员活动无场地的状况。要经常关心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特别是年老体弱的党员,当他们遇到困难的时候,党组织要主动进行帮助,为他们排忧解难,使他们切身感受到党的温暖,自觉抵制宗教观念的影响。信仰宗教或有浓厚宗教感情的人,不能发展入党。
五、
各级党委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摸清底数,制定具体措施。对情况复杂、问题较多的地方,上级党委要加强具体指导和帮助。对少数软弱涣散、工作不得力的基层党支部领导班子,要进行调整,已经被宗教势力控制的党支部要彻底整顿。
各级党委组织要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正确宣传和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管理,坚决制止少数宗教职业者利用社会、家庭等方面的压力,迫使党员信教。既要尊重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也要保护公民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通知精神,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对党员不能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作出具体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
1993年3月日20日
执政党与宗教:一个极其重要的理论问题——陈松绍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691 人关注  打印  转发  投稿
记者手记: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李君如同志是一位活跃的理论工作者,长期以来致力于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研究,成果丰硕。最近,他又推出了一部新的理论力作——《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新认识》一书,深刻研究和阐述了关于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的15个重要问题,深化了人们对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我们党执政规律的认识。作者在后记中写道,在研究执政党规律的过程中,本来考虑的是16个问题,写了15个,还留下一个执政党与宗教的问题。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理论问题,思考很久,仍未敢轻易下笔。最近,他说,国家宗教局有关“社会主义的宗教论”研究的理论成果,对于我们思考和研究共产党执政规律,是很有价值的,读了深受启发。我们知道,李君如同志实际上对于宗教问题有着很深的研究。不久前,我们抱着向他请教,也抱着推动“社会主义的宗教论”研究的目的,对他进行了采访。
一个极其重要的理论问题
采访首先从李君如同志的新著《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新认识》谈起。李君如同志说,最近,我对执政党的规律问题作了些研究,写了一本新书,主要是想从问题着手,来思考共产党执政的规律。全书一共15章,原来考虑的是写16个问题,其中一个问题就是执政党与宗教问题。我感到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因为共产党要长期执政,就要有最广泛的而且十分坚实的群众基础,这就毫无疑问要包括信教的群众;但是,共产党是主张无神论的,这就需要研究由此而带来的复杂问题。而且,按照我们现在的认识,宗教走向最终消亡必然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可能比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作为长期执政的共产党如何正确地对待宗教和信教群众,显然也应该作为执政规律研究的一个问题。但我没有完成这一章,只是在后记中作了个交待。
一年前,国家宗教局开展“社会主义的宗教论”研究时,我曾对叶小文局长说,你们开展的这个课题的研究很好,你们在研究中提出了宗教问题的“三性”——根本是长期性,关键是群众性和特殊的复杂性,可以说抓住了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问题的本质特征。因为,宗教问题这“三性”反映了我们党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在长期执政的过程中要处理的三大关系。一是共产党执政的长期性与宗教存在的长远性的关系,二是共产党执政的群众基础与宗教的群众性的关系,三是共产党在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执政的复杂性与宗教传播的国际性的关系。这三大关系,实际上是三对复杂的矛盾。从这三对矛盾就可以看出,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是一个研究共产党执政规律所无法回避的问题,是一个关系到我们党执政前途命运的重大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必须倾全党之力来认真研究和处理的全局性战略问题。
三大关系 三对矛盾
李君如同志强调,宗教问题的“三性”和执政党在宗教问题上要正确处理的三大关系和三对矛盾,有着深刻的内在联系。我们党在长期执政过程中必须破解这些难题。
先看共产党执政的长期性与宗教存在的长远性的关系问题。因为我们不是搞多党制,我们党不仅要执政而且要长期执政,在党长期执政的过程中,宗教又要长期存在。按照我们现在的认识,宗教的消亡要比阶级和政党的消亡还要久远。一个长期执政,一个长远存在,就发生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在共产党长期执政的过程中,始终面临着如何对待宗教,如何妥善处理宗教问题这么一个现实的问题;二是在共产党长期执政过程中还要考虑到,由于在阶级和政党消亡以后宗教还要存在,因此,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努力使宗教成为我们社会中的一种和谐因素。如果不是这样考虑和处理宗教问题,就会形成对抗,为社会主义社会平添麻烦。
再看共产党执政的群众基础与宗教的群众性的关系问题。共产党执政要有巩固的、广泛的执政基础,包括自己的阶级基础和广泛的群众基础。由于我们执政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要巩固执政地位必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使党能够广泛地赢得人心,能够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能够始终得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信赖、爱戴、拥护和支持。讲共产党执政规律,实质就在要密切执政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这是一个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关系党的前途命运的根本问题。“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决了一个大难题,就是不仅要把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作为我们的执政基础,而且要把包括私营企业主在内的新的社会阶层作为我们的执政基础。但我们还面临着另一个难题,这就是执政党如何对待信教群众的问题。宗教具有群众性,而且具有鲜明的群众性,中国现在有1亿多信教群众。信教群众和宗教教职人员,按照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要求,理所当然要成为我们党的执政基础,也就是说我们应该团结他们,通过代表他们的利益来更好地为他们服务,赢得他们的支持。但是,他们的意识形态、信仰同我们党的指导思想、我们党的信仰又是不同的。要处理好执政党的群众基础和宗教的群众性之间的关系和矛盾,就要求我们必须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必须深刻认识到,在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远远大于信仰上的差异性,绝不能把这种信仰上的差异引导到政治上的分野和对立上去。作为执政党,我们在处理和宗教界的关系时,必须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原则。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教职人员,只要他拥护社会主义事业,积极参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就应该成为我们党的执政基础。至于他们的信仰问题,我们要按照宪法的规定,尊重和保护他们的信仰自由。我们的目的,是要通过保障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的信仰自由,把他们的力量凝聚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共同目标上来。
第三就是共产党在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执政的复杂性与宗教传播的国际性的关系问题。这个矛盾实际上反映了宗教问题的特殊复杂性。现在,我们不是在封闭的条件下执政,不是关起门来搞建设,而是通过参与经济全球化,在同经济全球化相联系的过程中独立自主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就是通过世界范围的市场竞争,达到双赢、互利,实现中国的和平崛起,而不是通过军事扩张或政治经济对抗来提高国际地位,这是我们在这20多年改革开放中找到的中国发展的新道路。但是,在我们参与经济全球化的时候,一方面必须大胆地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包括宗教文化中有益的道德和艺术成果;另一方面也还有一个如何防范被人家“西化”、“分化”,被和平演变的问题,这也是一个需要妥善处理的大问题。由于宗教具有天然的国际性,而且还具有很强的渗透力,国际敌对势力又往往有意地利用宗教来扩大他们的价值观的影响,进行意识形态渗透。实际上,这个问题已经很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宗教问题的特殊复杂性,旗帜鲜明地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法抵御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
三点启示
李君如同志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执政党要加强自身建设和提高执政能力,就必须面对而且必须正确处理上述三大关系、三对矛盾。研究这个问题给我们有什么启示呢?
第一个启示:必须倾全党之力来研究和正确处理宗教问题。宗教问题是一个关系党的执政前途和命运的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问题。我们在今天的条件下做宗教工作,就不仅仅是一个对宗教事务管理的问题,也不仅仅是一个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统一战线问题,它是一个关系全党工作大局的重大问题,必须倾全党之力来研究宗教问题,来正确处理宗教问题。所谓“倾全党之力”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无论是物质文明建设也好,政治文明建设也好,精神文明建设也好,党的建设也好,都必须把宗教工作列入其中。如果物质文明建设没有搞好,出现一大批弱势群体、困难群众,他们有很多的失落感,就会到宗教中去寻找救助。如果政治文明建设没有搞好,一些有思考精神的忧国忧民的知识分子,甚至科学家,就会感到他们的理想和愿望没有实现的渠道,就会到宗教那里去寻找寄托和心灵的慰藉。如果精神文明建设没有搞好,思想政治工作老是空洞的说教,文化教育工作还是僵化的管理模式,人民群众的困惑和苦恼不能很好地得到回答,这就给宗教扩大影响提供了最广泛的空间。如果党的建设没有搞好,党群关系紧张,基层党的组织软弱涣散,一些干部腐败堕落,甚至横行霸道、欺压百姓,群众自然会倒向宗教。所以说,四大建设,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都要把宗教工作纳入其中,列入议事日程,要倾全党之力来抓宗教工作。
第二个启示:宗教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加强共产党执政条件下的宗教工作,不是一个一般地维护社会治安、保一方太平的工作,而是一个如何密切党与群众的血肉联系,争取人心、争取群众的工作。对于群众在精神生活中提出的问题,尤其要重视。我们不能被动地去防御,而是要主动地去做工作,而且要用爱心去做群众工作。对于爱的问题,我们共产党人过去只强调世界上没有普遍的抽象的爱,没有什么博爱。这个历史唯物主义的道理绝对正确。但是,因为没有普遍的爱,你就强调斗争,就否定爱,这只能使自己陷于被动和孤立。宗教的最大魅力就是给人以爱。其实,任何宗教包括天主教、基督教,它所讲的普遍的爱、博爱是一种很精致的设计,它并没有什么普遍的爱,比如对于撒旦、魔鬼,它就不讲爱。它不爱的人就可以宣布他们是魔鬼。但不管怎么说,它对于一般的信教群众是通过爱来灌输和引导的,对此我们要给予足够的重视。我们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更多地讲爱心,要做给人以温馨的工作,建设一个让人民群众感到亲切可爱的精神家园。党的群众工作不仅要加强,而且要尊重人、关心人、帮助人,我们的支部书记也好,党委书记也好,对于群众的生老病死、冷暖饥渴,都要放在心上。要用充满爱心的工作把党的政策更好地体现出来。我们绝不是提倡普遍的抽象的爱,我们提倡的是对人民群众的现实的具体的爱,要明确地把“争夺爱心”的问题提出来。争夺爱心就是争夺人心,争夺群众。
第三个启示:必须从理念到实践上切实改进我们党的执政方式。正如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现在我们党所处的历史方位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我们不能不在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上进行创新。首先是要转变执政理念。过去,一些人由于受封建特权意识、长官意志的影响,简单地理解管理的内涵,把管理者和管理对象的关系看作是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上下级之间是一种刚性的关系,让人产生距离感,这实际上背离了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因此,必须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切实转变执政理念,以人为本,以民为先,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二是要转变执政方式。长期以来,在管理方式上,我们习惯于制定政策、下发文件,在宗教事务管理方面尤其如此。这种陈旧的执政方式和管理模式,不仅不能适应于对外开放条件下的客观形势,而且与党的十五大确立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也不合拍。在对外开放日益扩大的形势下,我们对宗教的管理工作必须按照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切实落实依法管理。三是完善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就要有法可依。目前,我国宗教方面的法制还不够健全,宗教事务管理方面还没有出台全国性的综合性法规,这给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也使抵御境外渗透的工作缺乏必要的手段和依据。实践证明,对付境外宗教渗透的最有力的武器,就是法律。只有高举法律的武器,运用法治的方式,才能够有效地开展抵御渗透的工作。所以说,尽快出台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全国性综合性宗教法规,对于推动抵御渗透的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社会主义的宗教论”研究的重要意义
在访谈中,李君如同志对国家宗教局开展的“社会主义的宗教论”的探索和研究给予了积极评价,认为非常有必要,非常有意义。他说,宗教局作为国家的一个行政职能部门,要处理大量的日常行政事务,但你们并没有停留在具体的宗教事务上,而是挤时间、下功夫从事理论研究,围绕“社会主义的宗教论”开展群众性的理论研讨活动,取得了引人注目的理论成果,值得肯定。
他认为,宗教问题实际上不仅仅是行政事务,而且是政策性、理论性很强的问题。开展“社会主义的宗教论”的研讨活动,正是反映了宗教工作的特点,不仅有利于推动宗教工作干部的理论武装,也有利于增强我们党在新形势下驾驭复杂宗教工作的能力,同时,也为研究执政党与宗教问题的规律作了有益的探索。
李君如同志指出,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应该根据新的情况和新的实践,不断进行理论创新,使这一理论不断得到充实和完善。在理论创新的过程中,要有针对性地研究一些大的理论问题。比如说,中国历史上一些成功的统治者往往以教治教,维护天下太平。我们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不信仰宗教,也不需要以教治教,但如何对待宗教,如何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却可以从历史中获得有益的借鉴。又比如,在新的国际环境下,宗教问题还涉及到人权问题,涉及到对外交往和国家形象的问题,等等。这些都是重大的理论问题,没有一种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不进行理论创新,是回答不了的。
李君如同志强调,理论问题、政策问题、法律问题,都应该纳入到我们的理论创新里,纳入到“社会主义的宗教论”的研究中。他希望有更多的同志投入到这项研究中来,希望国家宗教局今后有更多的理论研究成果,也希望理论界和宗教实际工作部门携起手来,形成良性互动,共同书写好“执政党与宗教问题”和“社会主义的宗教论”的大文章,在不断推进宗教实际工作的过程中,不断深化对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的新认识。
记者手记:对于李校长的专访是在一个会议的间隙——中午完成的。在整个访谈过程中,我们插话很少。随着他亲切和蔼的声音,我们仿佛疾行在思想的领空……而这次思想旅行的引领者,正是一个忧国忧民的理论工作者,一个严谨求是的学人,一个和蔼可亲的长者。他的形象和思想,毫无疑问将长久地定格在我们心中。
作者:陈松绍
三十年来党的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的新发展
2008年12月18日,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回顾了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取得的伟大成绩,总结了积累的宝贵经验,提出了新的奋斗目标。胡锦涛同志指出,“30年的历史经验归结到一点,就是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走自己的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30年来,在民族宗教工作中,中共同样是把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走自己的路,探寻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族宗教工作的路子,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
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1976年10月—1989年6月)
1978年12月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了各条战线上的拨乱反正。民族宗教工作战线也不例外。
这一时期,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新观点有:
第一, 正确地指出,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间的关系都是劳动人民间的关系,是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关系。
1979年6月,邓小平同志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上的开幕词中,指出“我国各兄弟民族……结成了社会主义的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新型民族关系。各民族的不同宗教的爱国人士有了很大的进步。”(《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186页)
198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的发表,标志着思想上、理论上、组织上的拨乱反正已经完成。关于民族宗教工作,这个文件再次强调,“现在我国的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789页)
第二,正确地指出,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的实质不是阶级问题,而是历史遗留下来的经济文化发展上存在的事实上的不平等。
1979年5月,杨静仁同志在国家民委第一次委员扩大会议开幕式的讲话中,就提出“逐步消除历史遗留下来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使各少数民族能够赶上或接近汉族的发展水平。”(《新时期统一战线文献选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5年版,30页)
1980年3月中旬,中央书记处召开了西藏工作座谈会,在《座谈会纪要》中指出:“在我国各民族都已实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的今天,各民族间的关系都是劳动人民间的关系。因此,所谓'民族问题实质是阶级问题’的说法是错误的。”(《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34页)
第三,正确地指出,新时期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经济,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1987年4月,中央批转的国家民委《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中,概括了新时期民族工作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基本国策,紧密结合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实际,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进步、相互学习、共同致富出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发展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不断巩固社会主义的新型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308页)
第四, 通过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使民族区域自治有法可依。
1980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着手起草《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6月,在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从此,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走上了有法可依的阶段。
第五, 重申: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并对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作了具体解释。
《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1982年3月)强调,“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它还第一次对“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作了解释:“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说: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第六,总结了建国以来党在宗教问题上的历史经验,阐明了党在宗教问题上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
1982年3月,中央书记处又专门研究了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问题,并形成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文件。这个文件,以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论述了宗教的产生、宗教的本质、宗教的消亡,比较系统地总结了建国以来党在宗教问题上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阐明了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20多年来的实践经验证明,它的基本观点至今仍是正确的。
总的来看,这一时期党的民族宗教工作,突出了理论上的拨乱反正,突出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突出了采取具体措施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和宗教关系。例如,1979年,在“文革”中被迫中断达14年之久的朝觐工作,得到恢复。这一年,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派出张杰为团长、安士伟为副团长的中国穆斯林朝觐团,前往沙特。1979年10月12日和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先是批转了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又批转了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文件《新的历史时期统一战线的方针任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不到一年时间,党中央在三天内连续批转两个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文件,可见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第二个文件同时也批评了“宗教政策的贯彻缓慢,阻力不小,”要求“尽快地解决信教群众过宗教生活所需要的场所、用品和主持宗教活动的神职人员,使信教群众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同时“要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管理”。(《新时期统一战线文献选编》,75、77页)可见,宗教战线的拨乱反正十分不易。
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1989年6月—2002年11月)
1989年6月,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上,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正式建立。
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同样十分重视民族宗教工作。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方面的新发展主要有:
第一、 提出了新世纪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
1999年9月29日,江泽民同志在讲话中指出:“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跨世纪发展的战略目标,从现在起到二零一零年,我国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高少数民族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逐步实现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358页)
2001年12月10日,江泽民同志在讲话中指出:“新世纪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物,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维护稳定,增进团结,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而努力奋斗。”(《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82页)
第二、 提出了我国民族团结的政治基础和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工作的行动纲领。
1999年9月29日,江泽民同志在讲话中指出:“新中国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后,全国各族人民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真正掌握了自己的命运,实现了各族人民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这是各民族大团结,各民族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坚实政治基础。民族特点和民族差异将长期存在。我们既不能忽视民族特点和民族差异,也不能人为地扩大民族差别。全党同志必须把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作为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工作的行动纲领。”(同上,第358页)
这里的新意在于:关于宗教能够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政治基础,江泽民同志过去讲过;但是,关于民族团结的政治基础,没有讲到过。1999年9月29  日的讲话,第一次提出了我国民族团结的政治基础。
第三、 提出了党的民族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
1999年9月29 日,江泽民同志在讲话中说:“加快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本质要求在民族工作上的体现,也是党的民族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他进一步指出,“这是逐步缩小全国各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最终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要求,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要求,也是加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的要求。”(同上,第365页)
第四、 宗教立法工作取得可喜进展。
早在1988年3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就颁布了《广东省宗教活动场所行政管理规定》,这是第一部宗教方面的地方政府规章。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颁布专门的宗教法规,标志着宗教立法工作取得重大突破。
第五、 从“三个代表”的高度,论述了党组织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性以及怎样做好宗教工作。
2001年12月,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到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到推进两个文明建设,关系到加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关系到我国的对外关系。”(《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381-382页)他强调,大量的事实表明,要做好宗教工作,必须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大力加强党的建设。“当前,要紧密结合农村'三个代表’学习教育活动,把基层党组织建设特别是信教群众集中地区的基层党组织建设抓好。”(《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394页)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从十三届四中全会到十六大,党的民族宗教工作不断取得进展,民族宗教理论也在不断发展。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留给我们的宝贵精神财富。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2002年11月以来)
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同样十分重视民族宗教工作,不仅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强和改善民族宗教工作,而且根据国内外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提出了许多新理论新政策。
十六大以来,党的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有哪些新发展呢?
十六大以来党的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有许多新发展。我们必须研究这些新发展,使思想适应变化了的形势,才能做好我们的工作。在我看来,这些新发展主要有:
1, 建国以来第一次在党和国家的文件中对“民族”下了一个全新的定义。
以前,国内理论界关于“民族”的定义,都是采用斯大林的说法:“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马克思主义和民族问题》,《斯大林选集》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64页)这里,指出了民族的4个要素(特征)。
200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文件,对“民族”下了一个新的定义,提出了民族的6个要素(特征):民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一般来说,民族在历史渊源、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以及心理认同等方面具有共同的特征。有的民族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宗教起着重要作用。(详见龚学增:《试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体系》,《民族研究》,2008年第2期)
这里说的“历史渊源”,主要是指民族起源的地域渊源(地缘)和族体渊源(族缘)等。
2,第一次明确提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民族工作的主题。
2003年3月,胡锦涛同志在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少数民族界委员联组会议上,第一次提出:“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民族工作的主题。”(《中国民族》,2007年第10期)
在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同志又提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把宗教工作也纳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这个主题之中。
3,第一次提出“和谐”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
到十六大为止,在党中央文件和领导人讲话中,关于我国民族关系的特征,都是提“团结互助合作”。2005年5月,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文件指出,和谐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胡锦涛同志进一步指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中,平等是基石;团结是主线;互助是保障;和谐是本质。(《中国民族》,2007年第10期)
在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同志重申:“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4,第一次指出民族关系是我国政治和社会领域必须认真处理好的五大关系之一。
2006年7月,在第20次统战工作工作会议上,胡锦涛同志把宗教关系同政党关系、民族关系、阶层关系和海内外关系并列为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五大社会关系,并作了深刻阐述。
5,第一次明确指出“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切实做好民族工作,是衡量党的执政能力和各级党政组织的领导水平的重要标志。”(2004年10月,胡锦涛同志在中央政治局第16次集体学习会上的讲话)(《中国民族》,2007年第10期)
6,第一次提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三个“不容”的论断。
2005年5月,胡锦涛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说:“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
7,第一次阐述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内涵。
2005年5月,胡锦涛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说:“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就是要在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础上,全国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祖国的繁荣昌盛,维护社会主义祖国的统一安全,同心同德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
在十七大上,胡锦涛同志从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指出,“努力实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实现各方面事业有机统一、社会成员团结和睦的和谐发展”。 “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
8,第一次指出我国民族问题往往表现为四个“交织在一起”。
2005年5月,胡锦涛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说:“在现实生活中,我国的民族问题往往表现为经济问题与政治问题交织在一起,现实问题与历史问题交织在一起,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交织在一起,国内问题与国际问题交织在一起。”这就为民族宗教工作者指明了工作方向。
9,第一次把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工作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政策概括为12条:
这12条的主要内容有:民族的定义;民族的产生发展消亡是一个历史过程;社会主义时期民族差异依然存在;民族问题具有普遍性、长期性、复杂性、国际性和重要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道路;祖国统一是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一律平等;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是我国民族关系的本质特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是做好民族工作的关键。(详见《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学习辅导读本》,民族出版社2005年版,29-31页)这12条的内容,极为丰富,总字数达到1100多字,比前8条、前10条的总和还要多。内容更充实,阐述更准确。
10,党的宗教政策有了新的发展。
2006年10月11日,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党的宗教政策,从“四句话”扩展为六句话:“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加强信教群众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的团结,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所有这些民族宗教方面的理论,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思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内容很广泛,认识很深刻。当然,随着实践的发展,它也会不断地创新、发展。
通过上述回顾,可以看到:
第一、党的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是同党的基本路线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以后,党的民族政策一直强调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努力做到共同富裕。在宗教政策方面,也十分强调发挥宗教界人士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同时,强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第二、党的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是同党的思想路线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从实际出发,在实践中不断具体、不断完善、不断发展的。例如,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工作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观点,从1992年到2005年,先后概括为八个方面、十个方面和十二个方面。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从三十年前的一句话发展到现在的六句话。
第三、党的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是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一些经过实践经验正确的党的民族宗教理论,逐步上升为法律,使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障。例如,1956年宪法写进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1984年全国人大通过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使这一政策上升为法律。各民族区域自治地区还陆续制定了实施细则。1984年开始,宗教工作立法也逐步加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正在落实。
第四、党的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是同强调重视少数民族人才和爱国宗教人士的培养联系在一起的。这是使党的民族宗教理论真正落到实处的组织保证。从邓小平同志提出“培养民族干部”,到江泽民同志提出培养新一代爱国宗教人士,再到胡锦涛同志强调抓好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党中央三代领导集体重视少数民族人才和爱国宗教人士的培养的思想是一贯的。(张志湘)
(刊文为节选。原文约14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