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劳动模范名单:11岁女孩超市偷糖 竟被裸体挂小偷牌示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04:16:03
一是:这个11岁的小女孩,在超市购物时,确有不规矩行为,是“拿”是“偷”有争议。8日下午,该超市的负责人莫女士向记者调出了12月4日的监控录像。根据监控画面显示,在10时07分、10时10分的两段画面中,均拍摄到小陈有将物品塞进口袋的行为。莫女士也向记者出示了在小陈身上搜出的物品:两个发夹和三条曼妥思糖,总价值为66元人民币。

但对于一个孩子来讲,仅凭此举无法得知她的真实动机,故用“拿”而非“偷”。超市购物,本来就是随便拿的,但她拿到后,却放错了地方,应该放在购物篮中,或者手里,而不是在未付款之前,先私自塞入自己口袋中。农村小姑娘,恐怕没城里孩子那样有常识知道超市安有摄像头,会记录下这一切,她是真不知道,或许,她以为装在口袋里更方便些,小姑娘肯定明白买东西是要付钱这个道理。而从小姑娘的表述中,她对记者是这样讲的:“我当时是选了2个发夹,3个糖。我站在超市的出入口那里,突然有两个人围上来说我是小偷,还脱我的衣服……”。当时小姑娘是装着东西站在入口那里,而非在出口处准备不付钱而外出,这样子便被工作人员“突然”了。当然,也不排除小姑娘有“偷”的可能,即便是真“偷”,对一个孩子又该怎样处理?

二是:超市工作人员的处理方式竟是:裸体被绑电线杆挂"小偷"牌示众。目击者:“她只穿着一件打底的贴身衣服,双手被反绑在超市门口的电线杆上,头部一直都是低低的,胸前还挂着一个硬纸壳的牌子。”;“我们叫超市的人解开绳子。他们(超市人员)不解,说要给大家看看这个小偷,还要让她游街示众。”。。。

那么,孩子当时的情况与现状又是什么?“她脸色苍白,在边上一句话都不说,被捆过的手腕勒痕很深。”;“现在她老是做噩梦,半夜坐起来哭,去学校上学说丢人,同学们会笑她。回到家里后,又把自己关在房间里,不出来。”

通过这一事件,我们应该从中引以为戒。

当孩子受到人身伤害、自尊心挫伤及遭遇诬陷时,父母该怎么办?

首先,父母要信任孩子的话,可以宽容,可以原谅,但绝不是包容,包庇、护短。

其次,一定要给孩子一个辩解、说明情况的机会,并告诉孩子,父母爱她,那怕真的做了错事,仍然坚信她是个好孩子,可错误的行为也必须要改。

最后,11岁小孩还属于儿童,心理还在成长期。这个时期,当遭遇类似情况时,父母必须保护孩子,特别是他(她)的内心。

碰到小孩子偷拿东西,超市该怎么办?

第一、超市私扣押孩子,进行威胁,恐吓,侮辱,这是侵权行为,也是违法的。超市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利,更何况是年仅11岁的未成年人。在这种情况下,超市应该马上通知孩子的父母,并报警,请警方介入。

第二、11岁还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损失,赔偿超市跟孩子谈这个欠妥,应先通知其监护人。

第三、这件事情,再次说蝗普法的重要性,再次暴露出法盲的危害,害人害己。在依法治国的社会里,绝不允许胡作非为,构建和谐,坚决抵制用拳头办事,坚决反对以恶制恶。


12月5日,有网友在论坛发帖称,北海市合浦县白沙镇一名12岁女孩在该镇超市偷了两颗糖吃,被超市的服务员抓住并绑在超市门前的电线杆上,挂牌示众。12月8日,记者前往北海合浦县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并了解到超市的两名工作人员已被行政拘留。
网帖:小女孩超市偷两颗糖吃被挂牌

12月5日21时42分,网友“一家亲”以《合浦白沙:最牛的超市和最无辜的小偷(一个十一二岁的小女孩在某超市偷了两颗糖吃被挂牌)》为标题。

帖文称:昨天,发生在合浦白沙的一幕,着实令人惊讶不已。据说,当天有一个十一二岁的小女孩在某超市偷了两颗糖吃,被超市的服务员抓着了。起初,小女孩被责成赔偿800元,但是也许看见女孩没那么多钱,于是(工作人员)就把女孩绑在超市门前的电线杆上,还在小女孩的身上挂上一个牌,上面写着那小女孩所做的事。这吸引了很多人围观,不少路人都指责超市做法失当。

“该超市的人还把那小女孩带回超市里面,脱掉她的衣服,搜走了小女孩身上的四十多块钱。”“一家亲”在随后的回帖中称,据小女孩同村出来赶集的人说,那个小女孩的父母外出打工,她是个留守儿童,平时很少出来赶集。也许她在家的家教不是很严,也许她根本就不知道超市里摆的那些东西没人看管也不能随便拿,“本人与那个超市毫无恩怨,还是那里的常客,绝对没有诽谤的意思。只是觉得他们的做法有些过分。”

“我当时是选了2个发夹,3个糖。我站在超市的出入口那里,突然有两个人围上来说我是小偷,还脱我的衣服……”小女孩向记者讲述起当天的经过时,多次咽呜着说不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