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驾驶员管理规定:第四节??未来5~10年深化所有制改革的若干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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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我国所有制改革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30年第四节  未来5~10年深化所有制改革的若干建议本章执笔   邹东涛  欧阳日辉2008年09月08日08:43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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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五”期间,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也是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关键时期。深化所有制改革遵循以下思路:以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为出发点,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全面筹划所有制改革的总体方略;以发展混合经济、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为核心,依法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以放宽非公有制企业市场准入为突破口、发展股份制为平台,加快非公有制经济与国有经济的融合和共同发展;以消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制度性、政策性障碍为重点,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完善财税体制、社会服务体系和金融服务体系,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管,为非公有制经济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一、坚定不移地解放思想推进所有制理论和实践与时俱进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成功,在于把改革的着眼点和落脚点放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上,不断清理和克服所有制改革问题上的错误思想和认识倾向。21世纪,确保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成功,必须继续坚定不移地解放思想,破除僵化地理解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坚决克服怀疑和否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思想,完全消除阻碍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的观念,彻底清理姓“社”姓“资”、姓“公”姓“私”的思想观念。今后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统一到中共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十七大精神,统一到《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上来,推进所有制理论和实践与时俱进。

  二、所有制结构调整应与走新型工业化和自主创新相结合道路

  通过构建灵活有效的资产重组机制,实现所有制结构调整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和产业结构升级、自主创新相结合,用市场机制实现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重组。以资本市场为基础,以国有企业的改组改制为核心,建立起不同企业之间、不同所有制经济形式之间、不同产业之间高效的资源流动机制,全面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在产权结构方面国有经济主要以股份制为平台,在经营管理方面国有经济主要以管理与技术因素为平台,在产业结构方面国有经济则主要以专业化分工与协作为平台,兼容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和外商投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形式。形成以资本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以骨干企业为龙头,专业化分工、配套协作的产业集群,以此加快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步伐,形成特色产业的成功之路。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宏观指导和政策协调,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法规和行业规划,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与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结合起来,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节约使用资源、降低资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和谐。

  三、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

  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深化国有经济改革的重点。今后国有经济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主要目标是: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加快国有大中型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有条件上市的要上市;结合企业改制,健全公司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使国有企业治理机制达到一个新水平。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加快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国有资产重组的工作,两者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相互促进,有利于盘活国有资产,有利于安置下岗职工、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增加国家税收、促进生产力发展。目前,利用外资改造国有企业已经有了比较系统的规范要求,但民营企业类似的参与重组和改造的活动还没有明确的文件进行规范或保护。国务院应尽快制定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的政策规定,文件既要规定民营企业改组国有企业需要完成的程序,也要有对改组方、被改组方的权利义务的实体性规定。

  四、引入非公有资本推进垄断行业改革

  垄断行业改革,必须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步伐,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监分开;尽快建立新的监管体系,实现政府从直接控制到基于规则的监管的转变;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垄断行业改革纳入法制化轨道等。打破垄断的关键在于引入竞争机制,形成公平竞争的格局。打破垄断、引入竞争首先要解决市场准入的限制,要开闸放水,大力吸引社会资本包括外资的进入。放开投资领域限制,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才能真正地打破垄断。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必须推进以“突破垄断性行业传统格局”为重点的国有经济结构战略调整,研究制定在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垄断行业和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平等进入的实施细则,引进外资和民间资本,加快多种形式的产权制度改革,在保持自然垄断环节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逐步将大多数国有独资公司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司,有条件的企业要尽快整体上市。对于“自然垄断”之外的其他垄断领域,比如电力行业的发电部分、民航铁路电信的营运部分,非公资本可以独资、控股、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对于一些过去限制或禁止进入的重要领域,随着国务院“非公经济36条”对行业准入的解禁,比如公用事业、矿产资源的探矿和采矿权、教育卫生领域、金融服务领域、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等,非公资本也可以根据行业情况灵活进入。

  五、加快建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建立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相互统一与平衡的“一体两翼”的国家预算框架体系,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制度保障。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本目的在于划分政府的社会管理和资产所有者双重身份的不同属性和不同要求,实现政府公共预算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分离,把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征收的税收收入和作为资产所有者获得的资本经营收益,分别纳入公共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管理和使用。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进一步推动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深化国企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合理配置国有资本,促进国企技术进步、提高过于企业核心竞争力,集中解决国企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优化国有资产的规模、结构和运行状态,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的主导作用和控制力与竞争力,都具有重要意义。今后,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将主要围绕规划和国有资本预算进行;国资委将对整体上市公司直接持股,目的是帮助国有企业尽快实现成为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目标。

  六、革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和制度性因素

  加快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规和政策规定。凡是不符合宪法及其相关法律中有关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法律法规,凡是不符合“非公经济36条”的政策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政策,都应抓紧进行清理和修改。清理的重点是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非公经济36条”不一致的规定。加快制定和完善行业准入配套政策,切实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进一步打破行政垄断和基于行政的经济垄断,推进行业准入政策与管理的公开化、公平化、程序化、规范化。包括鼓励非公有制经济通过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积极促进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支持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鼓励非公有制经济进入金融服务业,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领域等。结合当前正在深入展开的审批制度改革,改善政府部门对民营企业注册、经营、增项、转业等各个环节的审批限制,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行政服务。

  七、转变政府职能为非公有制经济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按照中共十七大报告“两个平等”的思想,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进行统筹考虑,在国家财政支持、税收、要素配置等方面各类企业应享有平等的政策鼓励和扶持权利,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在国债贴息、技改贴息、财政资金或财政贴息、政府采购、企业设立登记、税负、贷款发放、公司上市及法院裁判等各方面,严格贯彻落实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的法律保护,促进和推动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走上真正平等竞争的发展之路。重点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问题,允许并鼓励成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区域性中小银行;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上市培育体系和辅导机制,整合和规范现有产权交易市场,支持资质良好的非公中小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拓宽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建立创业投资基金;放宽民间借贷的政策空间,发展民营金融机构;扩大融资租赁业务;由财政出资为主成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评估体系和社会诚信体系。

  八、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管体系

  各级政府应立足服务,坚持“预防为主、惩治为辅、建章立制、标本兼治”的方针,从监管内容、监管指标、监管主体等方面多领域、多层次、多角度改善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管。应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水平。“十一五”期间,应该研究制定政府改进监管方式,实行市场开放和监管机制匹配原则,提高监管水平的方案;研究提出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四位一体监管体系的政策意见,健全执法部门协作、城乡社区维权、行业协会自律、社会各方监督的联动网络;研究建立包括非公有制企业等各类企业的全方位监管指标体系,监管指标体系包括产品和服务质量、企业诚信守法、企业公众形象、社会责任感、企业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等;研究制定建立针对监管者的监管制度,如媒体监督、民意和中间组织测评、人代会和政协监督制度等。

  九、进一步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体系

  在中央政府和中央财政支持下,积极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力量,着力构建指导和服务中小企业的,以创业辅导、技术创新、融资担保、人才培训、市场开拓、信息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十一五”期间,建立政府推动下的、社区参与的、非营利性市场化运作模式的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对原有“半官方”性质的中介组织进行彻底改革,放手建立真正来自民间需求、代表群众为群众服务的民间中介组织,建立政府—民间中介组织—创业者(包括中小企业)之间的新型关系。

  十、大力发展培育商会、行业协会组织

  商会、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是否充分发挥作用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标志,是市场经济是否发育成熟的重要标志。“十一五”期间,国家应抓紧改革商会和行业协会的审批办法,把政治性团体与农工商等经济领域里的经济团体的审批区分开来,尊重市场经济的规律;要通过政府职能转变扩展商会、行业组织的空间,要理顺政府、商会(协会)、企业之间的关系;坚持“民办、官助、党领导”的原则;实行“业必归会”和“会员准入制”的原则;要明确商会、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能,加强商会和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建立内部规章和条约;国家要通过商会和行业协会,加大扶弱助小的力度,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支持体系;要抓紧推进“官办”协会自身改革。

  摘自《发展和改革蓝皮书》
(责任编辑:赵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