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长的名字搞笑段子:言论自由及其限度1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06:02:21

言论自由及其限度

  1. 引言

  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或称“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意指所见所闻所思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表现于外的自由。这是言论自由的核心内涵。若把这个核心展开,它还包括搜集、获取、了解各种事实和意见的自由以及传播某种事实和意见的自由。 [1]显然这一界定是广义的。[2]在此界定之下,“主体”延及所有公民,“言论”也被作了扩张性的解释,不仅指传统意义上以声音和文字体现的语言,尚包括许多形式的象征性语言(symbolic speech),如形体动作、图像、绘画、雕像、音乐等。言论自由涵盖一般国家的宪法中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的自由、批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和提出建议的权利等条款。其他一些条款与言论自由有交叠重合的部分,是一种法律竟合问题。[3]言论自由,既包括有关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等自由,也包括其他自由中涉及言论的自由的部分。

  在法学界,言论自由的有关问题已经包含对一些论题的讨论之中,例如对于名誉权、隐私权,特别是对于舆论监督等论题的讨论。这些讨论主要涉及言论自由的两个问题:它的价值和限度。但是总的来说,法学界对言论自由的关注和探讨是远远不够的。对于言论自由的价值或利益往往是匆匆地、附带式地加以讨论。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度也缺乏专门和深入的讨论。这两个问题实际上是相关的。言论自由的价值是一个正面或肯定性的(affirmative)问题,这一问题从正面探讨言论自由有何价值。而它所包含的价值与一个社会所追求的其他价值发生冲突时,就涉及到言论自由的限度问题。限度问题作为一个反面或否定性的(negative)问题,表明解决价值冲突的方法和原则,也表明一个有效的言论自由制度发挥所期望的价值的条件。言论自由的限度是理解言论自由的价值不可缺少的内容。本文即旨在探讨言论自由有何价值,并探讨当这些价值与一个社会所追求的其他价值发生冲突时应采取何种立场、方法和原则去处理。有时,我们用“利益”一词替代“价值”一词来讨论,但二者的含义是一样的。

  2.言论自由的价值

  2.1.言论自由的价值与近代观念的演变

  言论自由的价值与近代社会的一定的观念有着密切的联系。有些观念构成逻辑上的根据,舍此根据,则无作为结果的价值。承认某种观念,即意味着要承认某种形式的言论自由或言论自由某一方面的价值。这些观念都包含着对于言论自由的某种价值的认可。因此归纳、梳理、彰显言论自由与近代社会的某些观念的渊源关系,以表明言论自由的深刻的理论根据,对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言论自由在一个社会中所能发挥的价值,无疑是有助益的。这些观念主要是知识与真理观念、民主观念和有关人的观念等。

  第一,有关知识与真理的观念与言论自由关联甚密。如果真理确是存在的,那么真理是绝对的、普遍的和不变的,还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和发展的?思想必须统一于某种真理还是允许有所背离?追求真理的方式是藉说服自由讨论还是藉强力和压迫?对于这些问题的不同答案,决定了一个社会中言论自由的存在和限度。

  如果真理是唯一的、绝对的、普适的,全部包容在固定不变的传统和经典之中,那么言论自由不仅没有存在的必要,而且其存在有很大的弊害。人们只需每日从某处领取教条和指示,然后照办即可。在某种思想被膜拜为永恒不变的教条的时代,其他不一致的思想就有可能被看作是应予剪灭的异端邪说。

  如果真理是相对和有条件的,那么自由的讨论不仅必要,而且应当。近代以来,各种知识和学科的发展证明了真理的相对性。事物的不断运动、变化和发展使得我们在某一阶段上获得的知识具有一种暂时的性质,只是为以后进一步的认识奠定了基础,而不能阻断后人的认识。除非一个时代能够使世界停止发展,并能够全部、正确地认识了停止发展之前的世界,便不能禁止后代的自由讨论。每一时代所认识的真理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是有限的。这种真理观是言论自由的知识论基础。

  第二,有关民主的观念。民主观念的核心是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近代以来,这种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即政府是建立在人民的同意与授权的基础之上,政府是人民的代理人。“人民主权”和“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成为最流行的政治话语。这种观念实践上来源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理论上来源于约翰。洛克等人的学说。洛克等人认为,人民亦即组成社会的每一个人有着法律不能剥夺或取消的自然权利,出于理性的考虑,个人将自然权利的一部分让与政府,俾使自然权利获得更妥当的保障,政府的目的亦在于此,而且政府是权力有限的政府。

  这种观念认为,每一个人都是他自身利益最深切的了解者和最忠实的关心者,因此每一个人对于影响到他的利益的公共决定都有发言和直接或间接参与的权利。这种观念还认为,个人享有一个不可侵犯的私人生活空间,个人的价值藉自己的行动来体现。这种私人空间意味着他的思考与言论的自由。

  与民主观念相对立的是专制思想。专制主义有很多种,但是它们有一个共同点,即视人民从属于统治者。而民主理论恰正相反,视执政者从属于人民,为人民的代理人。专制思想认为,人民议论国事超越他们的本分,批评政府更是大逆不道。而民主观念认为,既然政府是人民的公仆,因为人民的同意和为了人民的幸福而存在,由选举产生,向人民负责,所以人民批评政府为理所当然。

  第三,在有关人的观念中,民智未开一向是各种形式的压制言论自由的理由。民智未开不仅用来指民众的理性水平不足,而且指他们在道德上是不能自立的。当民众的理性水平不足时,他们便不能够对纷繁复杂的各种意见和观点作出正确的分析和明智的判断;当他们在道德上不能自立时,他们就易于受到各种“危险性”言论的蛊惑,就有堕落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必须接受高明人士的指导,必须将他们与各种“危险性”言论隔绝开来,同时也必须肃清他们本身的“危险性”言论。这种观念的实质是人们在理性与道德能力上的不平等。它主张领袖与群众判然有别,只有少数人堪膺领袖的重任。领袖的理性、智慧、经验和道德品质高人一等,总是伟大、光荣和正确的。领袖掌握着一切的真理,因此也必须掌握着纭纭众生的灵魂与舌头。基于如此根据压制言论自由的思想有两个源头,一个是神学的,另一个是世俗的。

  在基督教神学思想支配一切的时代,教会自认为神谕的唯一正统的解释者与传布者。他们视人类为一群羔羊,而自视为牧者,负责不使启示受到污染,不使羔羊受到误导。他们认为上帝是一切真知的源泉,而又认为自己是神人交通的中介,因此垄断着真理的解释权和得救的可能性。有了这种自命不凡,自然就难以容忍不同声音的存在。他们不仅以宗教裁判所的绞刑架和火刑柱极其严厉地惩罚所谓的异端分子,而且严禁平信徒阅读圣经原本和未经御准的神学著作。理由是平信徒不能甄别良莠,甚至不能正确地解读圣经。

  这种思想的世俗方面源自柏拉图。柏拉图的理论认为人的灵魂是由三部分构成的:理性、激情与欲望。[4]平民难以使欲望与激情服从正确的部分即理性的领导。换言之,他们是不能充分自持的,理性往往为某些情欲所迷惑,因而迷失自我,其行为不能与真正的目的相一致。[5]而哲学王(a philosopher-king)拥有最高的理性,能够藉理性控制欲望与激情,能够透过纷繁复杂的现象看到一切事物的本质,能够发现真理和正确地做出一切决定。因此哲学王便可以规范公民的精神生活,用严厉的文化法规制定文艺创作的规律和模式,决定哪些作品可以提供给公民享受和为教育下一代所用,禁绝一切错误的艺术创作。

  这种蔑视民众理性和道德能力的思想在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时期受到挑战。开创宗教改革之先声的路德,其因信称义说的重要根据便是私人评断权理论。这一理论主张普通的个人有资格评判神学问题,有能力凭自己的真诚(信)与上帝相沟通(义)。这一种有限的良知自由蕴育了言论自由的萌芽。这个萌芽到密尔顿和洛克时代成为明确的权利要求。前者的《论出版自由》和后者的《论宗教宽容》的主题即是宗教性言论的自由。[6]可以说,言论自由是宗教自由的副产品。

  启蒙运动旨在确立一种自信,-即人类可以凭藉自己的能力来理解事物;不需要寻求超自然的渊源而可以获得一定的认识。平等的有限的理性观逐渐被接受。人人皆享有平等的理性,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辨识真理与错误、谎言与事实的权力属于每一个人而非先经选择的少数人,更不是非统治者莫属。如果政府声称为保护“真理”而压制“谬误”,那么人民的理智能力就可能遭到贬损。既然如此,每个人都可以接受一切信息和意见,然后运用理性加以判断。每个人都可以参与真理的发现与发展。只要不是故意歪曲事实、颠倒是非,每个人都可以根据他的良知、他对事物的认识与理解发表他的正确或错误的意见。同时,每个人的理性与经验范围都被认为是有限的。因此,对于任何事物,任何一个人或一群人都不能探讨完毕而可以使后人停止思考、仅仅乘其荫凉即可。每一个人的经验对于他人而言都是不同的,相互的交流便殊为必要。特别是,每一个人都是有可能犯错误的,密尔顿曾说:“有一点我却知道:一个好政府和一个坏政府同样容易发生错误。”[7]既然我们不管用心是否良好,都不能绝对地保证我们所言皆为真理,便不能压制不同意见的发表。

  近代以来,人被视为自由意志的主体,意即道德自治的主体。除开某些例外情况外,每个人皆被认为有能力评判某事某物的道德意义,从而决定接受还是拒绝,有能力判断自己行为的道德意义,并且有能力控制它和承受它所带来的后果。说一个人或一群人需要接受他人的道德指导,即是在表明他们在道德品性上存在着等级区分。这种说法违背道德自治的原则。这意味着,只要一个人的行为对社会没有构成危害,他都可以自由选择外在的信息以发展自己的道德个性。政府不能借口保护公民的道德不受污染而将公民与“非道德的”信息和意见隔离开来,否则政府便是一个道德教化的机构而凌越一般公民的品行之上。

  这三种观念分别对应着下文所论证的言论自由的三种价值:(1)增进知识与获致真理;(2)维持与健全民主政治;(3)维护与促进个人价值;。它们构成三种价值的逻辑前提和根据。

  2.2. 言论自由的价值

  此处所谓的价值,也可以表达为功能、作用或利益。言论自由的价值与言论的价值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二者之间的区别是显然的:言论自由的价值是和言论受到压制时的情况相比较而言的。

  言论自由有何价值或功能?言论自由的作用何在?言论自由能够给个人、社会、国家带来什么好处(或利益)?这些一直是关注言论自由的论者所思考的问题。他们从不同的方面论证了言论自由的价值,以作为支持言论自由的根据。

  对于言论自由价值的综合说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兰代斯(Louis Brandeis)曾作过一个简洁而集中的概括。他说:“吾国立国先贤秉持有一信念,亦即,国家的最终目的乃是协助个人自由地发挥其天赋才能,并且国家在治理国事时必须深思熟虑,切不可仅凭一己之喜怒而恣意行事。他们认为,自由同时具有目的性及手段性之价值。他们相信快乐的秘诀在于自由,而能够享受自由的秘诀则在勇气。吾国之立国诸贤同时也相信自由自在思考以及把你思考的自由地表达出来乃是发现及散布真实政治之不二法门。如果缺少了言论及集会自由,讨论即不具有任何意义。有了言论及集会之自由,公众讨论即能发挥其平常之功能,提供大众一适当的保护以对抗邪说之散布横行。立国先贤也告诫吾人,对自由最大的危害就是人民的消极冷漠。他们认为参与公众讨论乃是人民之政治义务,这也是美国政府运作时之一项基本原则。虽然他们承认任何一种人为之制度都存有一些风险,但是立国先贤却强调,社会秩序之维持不能仅依持人们对刑罚的惧怕,对人们自由思想、未来的希望及想象力的吓阻是危险的;因为恐惧会导致自由的压抑;长期之压抑将导致怨愤;而怨愤则将威胁政府的稳定。欲求长治久安,必须给予人们机会以自由地讨论表达既存的委屈以及如何加以补救之道。”[8]

  对于布兰代斯在这一段话中所表述的言论自由价值,博克(Robert Bork)曾经归纳为以下四类,即(1)促进个人才能之发展;(2)自由表达带来快乐;(3)增进社会的稳定以及(4)保障政治真实之发现与传布。[9]尼莫(Melville .B .Nimmer)将之归纳为三类:(1)民主对话功能(democratic dialogue function),亦即言论自由为一个民主而自治的社会做出明智决定所必需;(2)自由表达本身即是目的,它是自我实现的组成部分;(3)言论自由是一个社会安全阀,缓释社会的不稳定因素。[10]博克所指的第(1)(2)类可以概括为尼莫的第(2)类。所以尽管类别不同,实质内容是一样的。

  爱默生(Thomas I.Emerson)也曾经综合说明言论自由的价值。他认为言论自由具有四种价值:(1)促成个人的自我实现;(2)作为获致真理的一种手段;(3)作为保证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的包括政治的决策过程的一种方式;(4)维持社会稳定和变化之间的平衡。[11]

  爱默生教授分析的言论自由价值与布兰代斯所指陈者大同小异。事实上,从事相同研究的绝大多数论者皆未能超出他们提出的分析框架。本文也以这个框架为基础,列举说明言论自由的价值。本文认为,维持一个有效的言论自由制度,有助于:(1)增进知识与获致真理;(2)维持与健全民主政治;(3)维护与促进个人价值。并认为言论自由具有以下两种重要的衍生价值:(1)达成社会的稳定与变化之间的和谐以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2)推动和繁荣文化建设。虽然分列这几种价值,但是用以支持和说明它们的理由在很大程度上是相通的。易言之,它们是相互支持和相互说明的。

  2.2.1.增进知识,获致真理

  最早为论者所强调的言论自由价值即是它有助于我们增进知识与获致真理。它表明,当我们可以自由地认识一切事物,自由地发抒我们对于一切事物的认知,那么真理将在与谬误的斗争中自动显现,为大众的理性所辨明。它还表明,欲作出一个正确合理的决定,应该倾听各种各样的信息和意见,特别是对立方的意见,而且还应把自己的判断置于公众的质疑与挑战之下,进行不断的锤炼与修正。在此过程之中,我们所拥有的真知会越来越丰富。

  许多学者对这一作用进行了学理上的论证。密尔顿和密尔是这方面的先驱者。二十世纪初,霍姆斯从自由市场理论的角度再次弘扬了这一价值。卡尔。波普尔也阐明了言论自由在知识进步中的重要作用。其中,以密尔和霍姆斯的论证最为著名。

  密尔反对政府对发表一种意见的禁止,无论这种政府是人民的还是非人民的政府。他陈述这种禁止自由讨论的弊端:

  “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的特殊罪恶乃在它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对后代和对现存的一代都是一样,对不同意那个意见的人比对抱持那个意见的人甚至更甚。假如那意见是对的,那么他们是被剥夺了以错误换真理的机会;假如那意见是错的,那么他们是失掉了一个差不多同样大的利益,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12]

  具体而言,密尔是以这四点递进的论据来论证言论自由对于人类精神福祉的必要性的。[13]

  第一,如果被权威压制的意见是真确的,那么我们就失去了获得一个真确的认识的机会。这自然是不应当的。

  第二,即使被迫缄默的意见是一个错误,它也可能是而且通常总是含有部分的真理。而另一方面,被公认为正确的意见也难得是或从不全部是真理:既然如此,只有借助对立意见的冲突才能使不完善的真理有所完善。 第三,即使公认的意见不仅是而且全部是真理,若不容它去接受猛烈而认真的挑战,那么它就会逐渐脱化成一个教条。坚持它的人们并不能够深刻认识它的合理性,而实际上和坚持一个偏见的情形是一样的。

  第四,在上述情况下,教条即有可能丧失或减弱它作为真理的本来意义,并有可能失去对人们品行的陶冶作用,因为教条已变成一种纯粹的形式和术语,不仅对于优良生活是无益的,而且妨碍人们以理性或亲身经验去体味真理和培养真正的、虔诚的信念。 密尔所论可以归结为一点,即言论自由和意见的多样性是真理浮现和彰显的必要环境,在此环境之中,真理具有自我矫正能力,真理的运动是一个自矫纠正的过程,而权威的干涉只能破坏这一过程。[14]

  密尔的真理自我矫正的见解为霍姆斯所继承,不过不是在一部学术著作而是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份判决的不同意见书(dissenting opinion)中。霍姆斯原本不起眼的几句话是这样的:

  “若人们意识到时间已经推翻许多战斗性的信念,可能会比相信自己行动的根据而更加相信这一道理:吾人所欲求的至高之善(the ultimate good)唯有经由思想的自由交换,才比较容易获得,-亦即要想测试某种思想是否为真理的最佳方法,就是将之置于自由竞争的市场上,看它有无能力获得认可”。[15]

  这就是著名的“思想与观点的自由市场”( free marketplace of ideas)理论,是美国经典的言论自由理论。

  在这一理论中,霍姆斯不过是把意见多样化的主张置于自由市场理论的背景之下,却使之得到了很好的说明。这也把物质市场的观念扩展至思想市场的观念。霍姆斯的潜台词是,所谓思想也是一种商品。任何一种商品的品质是否优良,是否适合大众需要,必须投诸市场,在一场优胜劣汰的自由竞争之后,才能辨其良莠。市场提供了一个检测各种商品生存能力的机制、程序和标准。思想的市场也是如此,各种观点自由进入市场,进行自由交流和自由竞争,一段时间之后会有高下优劣之分,具有内在说服力的观点赢得了较多的受众,反之则应者寥寥。而最有可能的结果是不同的观点适合了不同接受者的需要,因而呈现出一个意见多样化的局面。市场开放和自由竞争持续进行。因此多种观点都处在不断的被检验、被接受或被抛弃的过程之中。决定这一过程的背后力量不是强力而是理性,不是政府或某个领导人的理性,而是大众的理性。[16]

  当霍姆斯的“思想与观点的自由市场”理论投放于思想市场之后,逐渐为笃信自由市场机能的美国人所接受,并且成为彼国联邦最高法院若干言论自由判决的理论依据,[17]但是也招致了很多的批评。许多学者指出,完全竞争的市场是不存在的,实际上思想市场也不是一个完全竞争和开放的自由市场,例如在思想市场上扮演主要角色的大众传媒往往为少数人所把持,所谓不同观点之间的竞争往往与财富、阶级、权力、种族、性别等等势力结合在一起。在此情况下,“思想与观点的自由市场”乃是一个虚构物。本文认为,这些批评并不能完全否定言论的自由市场对于发现真理的作用,相反从反面说明了言论市场的垄断和不公平竞争对于真理的危害和障碍。它们指出了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鉴于这种差距的存在,有必要在某些条件下承认维护自由市场的一些措施的必要性。

  霍姆斯和密尔的言论自由观侧重于强调意见(opinion)或观点(ideas)之间的自由竞争对于获得真理性认识的作用,言论自由对于我们了解事实(facts)的作用可以引申于其中。我们知道,“偏听则暗,兼听则明”。如果对于某一问题任何了解情况的人和任何愿意说明的人都有发言的机会,尽管真实与虚假纷繁芜杂,但我们可以凭藉理性和经验进行甄辨以获得在别种情况下无法获得的更近似和更丰富的事实真相。这就如同任何欲调查事实的法庭必须让相关当事人有发言和辩论的权利一样。在一般情况下,对于过去事情的叙述,利害关系人倾向于(1)说出与已有利的事实;(2)回避与掩盖不利的事实;或者(3)对事实作歪曲、虚假的描述。如果只让甲方当事人说话,其陈述一般只能落入上述三种情形之中。法庭不可能得知事实真相,基于一面之词的判断也必然是错误的。因此也必须让乙方当事人说话,使对立的甲乙双方公开、公平地展开辩论。法官依据日常经验和逻辑推理便有可能在他们之间的相互质问与辩论中大致发现事实的真相。如果让目击者作为证人也参与辩论,可以发现更多的事实,更多地接近真相。在此基础上的判断也愈近合理。实际上,社会的公共论坛也应当按照此理向所有的人开放,为大众自己在复杂多样的信息中运用理性和经验辨明真实与虚假,正确与谬误。言论自由是我们了解真实与正确的一条最少危险的道路。虚假掩盖真实,谬误压倒正确,往往不是因为言论自由的过度,而是因为言论自由的不足。

  2.2.2. 维持和健全民主政治

  根据一般的理解,民主即是多数统治,或者治者的统治必须建立在被治者的同意之上,或者一切公共决定须最终取决于多数公民的同意。言论自由对民主政治的重要性表现在(1)言论自由是人民表示同意和进行自我统治的必要条件和基本原则,没有言论自由即没有民主;(2)言论自由是制约公共权力和避免民主从多数统治走向多数暴政的重要保障;以及(3)言论自由促进着社会内不同群体之间和政府与公民之间政治上的相互信任关系。概括之,言论自由之于民主政治具有三种功能:对话(dialogue)、制约(checking)与共信(trust)。本文是在这两种关系中分析这些功能的:多数与少数之间或不同群体之间;政府与公民之间。

  1. 对话

  对话亦即民主对话(democratic dialogue),这是言论自由之于民主政治的首要和基本的功能。民主意味着公共决策最终取决于多数意见。然而,多数意见之形成不仅要具有大致相同的利益基础,而且应当发生在公共讨论的空间。任何一个社会,特别是现代社会,不可能是完全同质的社会,存在着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群体或阶层。它们如果愿意相互共存以形成一个政治共同体,必须解决所面对着的公共问题,并在谋求公共问题的解决中,达到一定程度的共识(consensus)。[18]共识不是强加于每个社会成员的,而是通过“对话”形成的。对话意味着公民之间、不同群体之间对于公共问题之意见的相互交流。[19]对话不仅是平等的,而且是自由的,否则共识便是虚假而不是真实的,基于强力而不是基于自愿的。民主政治是建立在自愿达成的真实共识的基础之上的。所谓言论自由便为不同群体之间的相互对话并进而达成必要的共识提供了一个不可成缺的自由空间,赋予公共决策以民主性。

  美国哲学家亚力山大。米克尔约翰(Alexander Meikleiohn)认为言论自由源于人民自我统治的需要,[20]强调指出言论自由对于自治过程中作出明智、有效的公共决策的重要性。他说,投票似乎是人民统治性活动的唯一形式,而在宪法更深的意蕴里,它只是有关公民做出判断的广泛而分散的一系列活动的外在表达。这些活动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作为统治者的我们必须理解所面临的公共问题;我们必须对政治代理人就这些问题作出的决定进行判断;我们必须共同设计一种方法,促使这些决定是明智的和有效用的。这几个方面的活动皆是有关言论自由的活动。[21]只有当投票者的判断是明智的、真实的、基于充分信息的,自治才是有意义的。为了实现这一点,投票者必须听取与某一问题所有相关的、正面和反面的事实。不可以因为某种言论被认为是荒谬的、错误的,与我们的主张不合,就予以禁止。只要是相关的事实和观点,都必须有表达的自由。不是每个人都要说话,而是每件值得说的事情都要说出来。因此,言论自由原则不是自然的或理性的抽象法则,而是从公共问题应决定于普遍性 
《言论自由及其限度》一文由3edu教育网www.3edu.net摘录,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