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印机工作原理视频:透视建筑领域潜规则:老子招标儿子中标渐成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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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13日 07:22 来源:人民日报参与互动(23)  【字体:↑大↓小】
来信
招投标:“老子”招标“儿子”中标成常态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防止、避免工程建设和大宗货品采购中滋生腐败而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
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这样一部法律,在现实中却让许多发包人、承包人钻了空子,以致绝大多数项目工程,不经意间被“潜规则”了。
我曾参与过部分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耳闻目睹了这些项目招投标的全过程,也大致看出了其中的玄机。举例来说,我们国家一些大的行业都有自己的建设单位,若将行政部门比喻为“老子”的话,建设单位即为“儿子”,“老子”向上争取而来的项目建设,无论怎么招投标,一般都会落到“儿子”手中。为什么呢?
以“密”制胜。一些标的比较大、上级有规定、暗箱操作难、必须要在网上公布的招投标项目,操作者迫不得已要面对众多竞标、投标者。这个时候,“老子”即发包方为了让 “儿子”能顺利中标,一般都采用“谁的标的最接近标底谁就中标”的游戏规则。试想,“儿子”能不知道“老子”外包的工程项目标底吗?
“剿杀”对手。这类招投标工程项目,大都是国资项目,标的高,油水大,施工易,惟一不利的就是行业内竞争较激烈。这时,“老子”为了让“儿子”中标,就会千方百计找其他投标单位的差错,让这些单位的投标自动成为废标,以便为“儿子”中标铺平道路。
“轮流坐庄”。一般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原则上不得少于三家。如今一些大的行业系统,下属单位都有具有招投标权的公司,也就是前文所说的“儿子”,他们之间的关系相当于“堂兄弟”。这些公司大都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公司热的产物,如今许多“儿子”公司虽然与“老子”脱钩了,但上下级关系还在,“儿子”还要依附“老子”挣钱生存,“老子”还需要通过“儿子”搞点福利、发点奖金什么的。你不是要三家以上投标单位才符合招投标法的规定吗,我就从相邻的几个县市的同系统请来几个同质公司(“堂兄弟”)参与投标。参与单位甚至标书都不需要做,直接由“儿子”公司统一做好,届时由“堂兄弟”代表投进招标箱即可。可想而知,这样的招投标会是什么结果。反正“儿子”们“轮流坐庄”,谁也不吃亏。时下,这类竞标形态最为普遍,也最不为外人知晓,从表面上看似乎也不存在什么违法违规现象。
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经过11年的操作,行家里手们早已找到暗箱操作的“窍门”。为了遮人耳目,主办者每次都请来纪委、监察、新闻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全程参与监督招投标活动,竞标成功后,中标单位还会给每人一个红包(所谓的评标费),让来者开心而来、满意而归,谁也不会对“程序合法”、“手续齐全”、“操作正规”、“众人见证”的招投标说三道四。
江苏仪征市 周晓明
调查
揭开建筑工程领域的“黑幕”(上)
本报记者 刘建华
建筑工程领域涉及范围广、环节多、人员复杂、资金量大,近些年来,发生在这一领域的腐败案件、工程质量问题、安全责任事故等屡见不鲜。近日,记者采访了部分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劳务企业的人士以及监理工程师、评标专家、房地产专业律师等,听他们讲了建筑领域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内幕”。应该说,这些问题不过是揭开了该领域的“冰山一角”。
“潜规则”盛行手段多样
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颁布了许多法律法规,如《土地管理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如果各有关部门、企业都能依法行政、经营,工程建设的市场应该是有序发展的。然而,由于利益驱使,多年来工程建设领域的“潜规则”盛行,法律法规往往成了摆设。
手段一:暗箱操作,串通投标,使招标投标制度流于形式
北京市朝阳律协宣传与联络委员会副秘书长邢万兵律师介绍,串通投标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两种行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主要包括:投标者之间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业内称之为“围标”);投标者已内定中标人,其他投标者作为陪衬参与投标(业内称之为“陪标”);投标者之间约定轮流坐庄,这次我中标,下次你中标。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包括: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诉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给其他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者已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相当于“萝卜招标”。
有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建筑领域的混乱已到了十分荒唐的境地:一些工程项目审批的手续还没有办完,招标投标“连影子”都没有,施工队已进场施工了。
手段二:签“白黑合同”,“白合同”备案,“黑合同”履行
开发企业负责人承认,在房地产行业,签“白黑合同”(也叫“阴阳合同”)是普遍现象。“白合同”就是在投标者中标后,招标者与中标者随即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这份依法签订的合同必须交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具有法律效力。然而,招标者(开发商)与中标者(工程承包商)暗地里又会签一份“黑合同”。双方就工程款(开发商尽量压缩工程款)、施工方的垫资、工期(工期缩短)等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后落实到“黑合同”中。在工程施工中,双方实际上履行“黑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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