拳皇97秦虹神之千鹤:关于流浪乞讨儿童问题的思考5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2 11:04:42

关于流浪乞讨儿童问题的思考

来源:  作者:  日期:09-12-21

 

  立法方面存在的责任机制缺失问题和明确责任追究部门问题的解决,将会使未成年流浪乞讨儿童的权利保护得到更好的实现。

  2.执法方面

  由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有关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的条文,对责任追究的执法机关并未做出十分明确的规定,这也给执法部门的及时执法造成了很多不便。因为主管机关的不明确,极容易造成在遇见具体问题时的互相争管或互相推诿现象,最终也会导致流浪乞讨儿童的权利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保护。

  3.司法方面

  刑法往往被视为最严厉的法律,为解决利用未成年儿童乞讨对未成年儿童造成侵害问题,我国于2006年在刑法中对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乞讨的人规定了相应刑罚,使惩治利用儿童进行乞讨的行为有了法律依据。但调查发现,对这些人处以刑罚的并不占多数,这也导致一些人冒险进行利用儿童乞讨的活动。这也是导致流浪乞讨儿童仍大量存在的一方面的原因。

  五、我国救助流浪乞讨儿童的措施的完善方向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将重点放在了未成年乞讨人员的权利保护上,他们现今所面临的处境不能用我们正常人的思想来想象的。这不仅仅是政府的悲哀,同时也是整个社会的悲哀。中国自古以来就讲究“仁义”二字,可是到如今,不法人员为了自己私利做尽了丧尽天良的事情。我们现在一再倡导建设“和谐社会”。依我看来,这不仅仅是多数人的和谐,而是所有人的和谐。我们不能忽视了这些生活在我们身边的乞讨者,更不能忽视那些生活在困境之中的流浪乞讨儿童。当今的儿童是我国20年后的希望所在,我们要尽到我们的责任,要意识到并解决这个棘手的问题。

  (一)协调城乡发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近年来,我国已经努力协调城乡的发展,消除两极分化,建立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已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仍有一些具体的问题亟待解决。在此方面,我们认为可以借鉴西欧国家的社会福利政策。英国为代表的西欧国家的社会福利发展,更是体现了以居住权或公民权为基础的从摇篮到坟墓的高度发展水平,是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政策更易于实施。要对流浪乞讨者的救助真正产生实效,实现保障人权的根本目的,必须大力的发展农村经济以及运用政府的调剂手段,建立完善的生活保障体系,通过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教育保障、养老保障等制度,扩大贫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使农村中老有所养,弱有所保,痛有所医,幼有所学。

  (二)建立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解决乞讨儿童安置问题

  社会救助体系包括救助站、儿童福利院、残疾人救助站等,尽管我国很多城市已建立了有关单位,但尚不完善,经费也往往捉襟见肘,因此还需要不断完善。首先,实现经费来源多元化。我国的救助体系主要由国家负担,不仅增加了国家的负担,而且难以保证经费的充足,对此问题我国可以借鉴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的经验,纽约在1993年实行无家可归者救助体系的民营化策略,发挥社会组织在救助无家可归者中的作用,而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英国也广泛利用社会力量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其中英国儿童救助协会发挥了重要作用。而我国在这方面的社会捐助及社会组织却屈指可数,近年来随涌现出一些自费收养流浪儿童的个人,但其经济力量却十分有限,往往到最后仍然无力继续救助。因此国家应建立相应激励机制,在经费捐助、儿童教育培训乃至日常生活方面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

  救助站方面,可以聘请一部分技术人员,对救助站收容的流浪儿童,首先要进行一些心理上的矫正。面对一些年龄较大的流浪儿童,可以对他们进行一些基本生活技能的教育和传授,使他们拥有一技之长,从而使他们在离开救助站之后有自我生存的能力,避免再度沦为乞讨人。

  (三)完善立法,保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依法治国”的政策要求我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国家的立法应具体到各个部门,分配其所属权利与义务,并明确规定监督机构及其监督职能,完善责任机制,使各部门对自己的具体工作有明确的认识,便于相应机构贯彻履行,在其未履行职责时,有监督机关的监督甚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前文已详细列举了我国在流浪乞讨儿童救助方面的法律条文,但大多没有得到落实,因此,我国相关工作部门的当务之急就是要解决现有法律的落实问题,保证已立之法能够有效运行,制定相应制裁性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规制。

  有法不依,有立法漏洞的原因,但也有国家相关工作机关的原因。法律明文规定国家有关机关负有救助、监督等职责,但对街头的流浪乞讨儿童却少有机关主动救助(集中整治活动除外),其背后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没有得到有效打击,对流浪乞讨问题,各地市民政局及其下属救助站、公安机关和城市执法局都负有管理职责,这就要求以上三个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通力合作,互相监督,做好救助工作。

  (四)呼吁社会对这起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

  作为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世界各个城市、各个角落都遍布着流浪乞讨儿童的身影。由于自身的条件的决定,他们的形象大都是邋遢、不干净,被视为“城市垃圾”的他们除了在法律对他们的保护不全面之外,也十分缺少来自社会各界的人文关怀。

  在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日益完善的当代,越老越多的人,尤其是经济富裕的企业家等等都更加注重精神方面的富足。他们给贫困山区、孤寡老人、失学儿童等弱势人群给予了很多的帮助,在社会对流浪乞讨儿童的关注日益增多的今天,有帮助别人的能力的富有爱心的人需要也将会对他们给予更多的爱心与帮助,随着“和谐社会”的逐步建立,整个社会对于流浪儿童着各弱势群体的关注与帮助也将更加全面与有益。

  流浪乞讨儿童问题如果治理不好,极有可能演变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将有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做好流浪乞讨儿童救助工作,也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关涉国家未来发展的大事,因此,必须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在我国现有条件下,尽最大努力来解决流浪乞讨儿童的救助问题,履行国家的职责。可以预见,随着社会流浪乞讨儿童权利保护问题的关注日益增多,流浪乞讨儿童的权利将得到更加有效的保障,我国的经济、文化、法治、社会等方面的建设与发展更将为保护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提供强有力的后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