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贝教育集团官网:网络团购:“馅饼”里面有陷阱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4 04:13:00
顾建兵 徐振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网络团购纠纷增长明显

        今年9月初,江苏省南通市某团购网站与南通某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有限期3个月的团购协议书,旅行社提供3款旅游产品,挂在该团购网上销售,约定由旅行社每单按团购价的8%返利给团购网站。根据约定,购买订单的网友在领取团购商品前,团购网站将团购总额的80%付款给旅行社,活动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余款结清。

        推出这项团购活动的第一个月,旅行社共组织了7批团购消费者前往青岛、千岛湖等地旅游,合计营业额近15万元,按约定网站已付款11.3万元给旅行社,但余款却一直没有结清。后来,旅行社的负责人多次与团购网站联系,却总被各种理由搪塞。无奈之下,这家旅行社将团购网站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目前该案正在调解阶段。

       “由于经营缺乏有效的规范,团购纠纷越来越多,今年以来,我们法院受理了58起网络团购纠纷,通过诉前调解已经化解55起。”崇川区法院民二庭庭长张志成介绍说,相比去年一共才十几起而言,这类纠纷的增长特别明显。

         受伤的往往是消费者

        按照正常的团购流程,涉及消费者、网站以及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家三方。张志成指出,现阶段团购纠纷的问题主要出现在网站、商家这两方。

        据介绍,消费者与团购网站建立的是合同关系,消费者是买方,团购网站则是卖方,这是基于双方存在交易,而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商家则算是履行义务的第三人。如果商家的商品或者服务,与消费者和网站之间的约定有所不同,那么消费者还是应该找团购网站承担责任。当然,网站在赔偿消费者之后,还是可以找商家追偿。

         但是,在团购纠纷中,消费者往往会面临一个极为尴尬的局面——商家不见了。

        张志成坦言,现实中让网站退款往往存在困难;还有很多网站公布的合同都是商家提前拟定的格式合同,消费者应有权利的规定不明,通过“最后解释权归商家”一类的规定,限制消费者的权利;有的网站则有“不能退款”等告示,要求消费者强行消费,这导致很多消费者最后只能是“哑巴吃黄连”。

        “电子证据”的收集保管是关键

         团购纠纷,消费者之所以维权艰难,“主要是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建设滞后,相关法律规范并不完善。”张志成认为,在实体市场内,经营者都需要经过工商登记和监管,店铺实体运作,这些至少可以给消费者直观感受,“电子商务市场上,网站准入门槛低,监管相对薄弱,几个人几台电脑就能建一个网站,常常鱼龙混杂,消费者难辨真伪。”

        另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更是尴尬。2010年10月,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制定了我国首个《电子商务信用认证规则》,这个规则对网站规模、经营者的注册资金、实名登记、信用记录进行审核。

        但张志成表示,现实问题是这个规则并不具备强制的法律效力,即便团购网站不通过认证,也照常可以经营。而且我国对于这类纠纷解决还缺乏一个专业的处理机构。

       “即便是判决,我们一般都是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张志成说,虽然团购网站有条件、有能力留存电子交易过程等证据,但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上的空白、利益关系上的冲突,使得网站很多情况下懒得提供证据。

        如何避免被团购这种新型电子商务形式所伤?张志成提醒,消费者遇到团购纠纷维权时,尤其要注意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管。

        张志成说,今年10月,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被提交审议,在这次民诉法的修改过程中,“证据”类别里新增加的“电子数据”颇引人关注。因此,消费者应提高收集证据的意识,注意电子证据的保存,比如交易合同、双方付款的凭证等。如果是比较重要的电子证据,还可以找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1年12月11日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