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退休管理办法:关于对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管理措施执行情况调查增值税/纳税评估/即征即退评估调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7 15:30:05

记者了解到,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目前并没有事先评估的环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新发的《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今年9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后,将对其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开展纳税评估。销售额变动率或者增值税税负率正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销售额变动率或者增值税税负率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暂停退税审批,并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调查等评估手段核实指标异常的原因。经过评估,指标异常的疑点可以排除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办理退税审批。经过评估,指标异常的疑点不能排除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税审批,并将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

                  据了解,通知出台的目的,是为了加强部分行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通知同时对纳税评估的两个主要指标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给出了计算公式,并明确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异常的具体标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征前减免指不须征收入库而直接减免的税款。现行征前减免税主要有三种:一是增值税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列举七个项目免征增值税;二是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的减税免税,该类企业又可分二类,一类需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等;一类需报备案或审批,如:饲料生产及零售、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新型墙体材料等;三是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这类减税免税只要纳税人依法申报营业收入,营业额不达起征点即可享受减免税。相对于先征后返和即征即退等减免税方式来说,征前减免由于享受政策兑现的手续程序简便,纳税人又不必先行组织资金进入国库,因此,此类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最受纳税人欢迎,政策落实的范围和幅度也最广。据统计,2005年笔者所在地区(县级市)落实各类征前减免税款计10870万元,金额占到当年度该地区国税收入总额的5.2%,享受政策的纳税人也占到该地区纳税人总户数的五分之一左右。但是,由于征前减免的认定只强调享受政策所需的主体资格条件,而没有一整套的过程管理制度,再加上享受政策的纳税人面广量大等原因,导致征前减免政策在基层难以落实到位,税收管理难度较大。

       

        一、 征前减免税政策落实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减免税款是纳税人依据政策所能合法享受的补贴收入,一些企业为使这一利益达到最大化,往往会千方百计钻空子,使其表面上看起来符合减免条件,从而非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种:

 

 

        1、企业正常申报掩盖征免界限。由于减免税项目和种类较多,企业申报又都采取自行网络申报或代理申报,特别是对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企业,虽然从账面上看是分开进行了核算,但其核算不清、不规范的现象时有发生。如由于今年CTAIS2.0上线,笔者所在单位组织对税务申请认定的专项清理,发现某化肥生产企业免税、征税产品销售虽然单独进行了记账,但核算较为混乱,随意性较大,将免税产品的进项税金列入征税产品,造成优惠政策落实严重不公。

 

 

        2、故意瞒报销售收入享受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此一些同时有征免税项目的企业,为了达到征税项目多抵扣进项税额、减轻征税项目税负的目的,故意隐瞒少报免税销售收入(同时可以少交一些地方规费)。虽然《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但若不对企业实施税务检查是很难发现其瞒报免税收入的情况的。还有些纳税人为了符合减免税条件,故意隐瞒销售收入(低于增值税起征点)。由于市场波动起伏,变化很大,一些在销售旺季达到起征点的纳税户,也不主动申报纳税,钻税收优惠政策空子,偷逃国家税款。

 

 

        3、利用税收管理工作不到位偷漏税。许多征前减免企业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不主动报告。如笔者所在部门04年3月对某饲料企业进行03年免税资格检查,发现该企业征免销售划分不清,该送检的产品未按规定取得检验报告,就取消了该企业的免税资格。但06年3月对该企业再次检查发现,04年、05年企业自行网络申报的饲料产品仍是免税申报。又如05年对国有粮食企业资格清理发现,某粮食企业99年已改制成私营企业,但一直按国有粮食企业进行免税申报,形成偷漏税,造成税负不公,竞争不平等。

 

 

        4、部门间执法意见不一,使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有偏差。由于现行减税免税产品种类较多,一些特殊的税收政策需与其它行政管理单位和相关执法部门联合鉴定或年审,如综合利用产品减半征收、饲料产品销售免税、农业产品减免税等政策,由于各部门出于部门(单位)利益角度,对政策的理解不一致,使得减税免税松严不一。

 

 

        二、执行征前减免税收政策的现状分析

 

        1、税务管理手段和减免税纳税人履行义务情况不匹配

 

        税收法律、法规虽然明确规定了征纳双方在减免税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但对若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如何处理缺乏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如在减免税管理的相关规定中明确:减免税审批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目前大部分征前减免纳税人能按规定核算、真实申报、诚信纳税。但事实上虚假申报不可忽视,有些企业为了多享受优惠政策,往往不真实申报免税销售收入、征免项目核算不清、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不及时报告。而对这些行为,税务机关也只能对已享受的免税追缴税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最高一万元以下的行为罚,而对其弄虚作假骗取的免税税款部分没有相关处罚条款。加上税务机关一般只要企业按时申报,不遇专项检查或特殊情况,很少对减免税企业的申报数据的真实性、核算状况、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等情况进行检查。

 

 

        2、目前减免税的管理模式不一

 

        针对不同的减免税类型,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模式也各不相同。1、对审批类减免税管理较为严格。在申请享受减免税前必须按规定进行相关资格认定,取得资格后也不能立即享受减免税,必须按季或按年提供有效资格证明等资料逐级办理减免税审批,审批结束后,方可办理退税手续。年度结束后,对上年度的减免税款需进行结算审批,同时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其享受减免税的条件进行检查。2、对备案类减免税管理相对宽松。该类企业只要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税收管理员实施调查后,企业将有关资料报备案即可取得减免税资格认定。在日常征管中只要企业申报不需审批就可享受优惠,一般也不再对其减免税资格和条件进行检查。3、对直接减免税类的管理就较为忽视。由于税务机关的日常征管工作较为繁重,无过多的精力来对该类减免税实施管理,只要企业申报的项目符合相关规定,既不需税务机关调查审批也不需备案,就可直接享受优惠。

      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征前减免指不须征收入库而直接减免的税款。现行征前减免税主要有三种:一是增值税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列举七个项目免征增值税;二是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的减税免税,该类企业又可分二类,一类需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等;一类需报备案或审批,如:饲料生产及零售、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新型墙体材料等;三是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这类减税免税只要纳税人依法申报营业收入,营业额不达起征点即可享受减免税。相对于先征后返和即征即退等减免税方式来说,征前减免由于享受政策兑现的手续程序简便,纳税人又不必先行组织资金进入国库,因此,此类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最受纳税人欢迎,政策落实的范围和幅度也最广。据统计,2005年笔者所在地区(县级市)落实各类征前减免税款计10870万元,金额占到当年度该地区国税收入总额的5.2%,享受政策的纳税人也占到该地区纳税人总户数的五分之一左右。但是,由于征前减免的认定只强调享受政策所需的主体资格条件,而没有一整套的过程管理制度,再加上享受政策的纳税人面广量大等原因,导致征前减免政策在基层难以落实到位,税收管理难度较大。

      

        一、 征前减免税政策落实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减免税款是纳税人依据政策所能合法享受的补贴收入,一些企业为使这一利益达到最大化,往往会千方百计钻空子,使其表面上看起来符合减免条件,从而非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种:

 

 

        1、企业正常申报掩盖征免界限。由于减免税项目和种类较多,企业申报又都采取自行网络申报或代理申报,特别是对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企业,虽然从账面上看是分开进行了核算,但其核算不清、不规范的现象时有发生。如由于今年CTAIS2.0上线,笔者所在单位组织对税务申请认定的专项清理,发现某化肥生产企业免税、征税产品销售虽然单独进行了记账,但核算较为混乱,随意性较大,将免税产品的进项税金列入征税产品,造成优惠政策落实严重不公。

 

 

        2、故意瞒报销售收入享受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此一些同时有征免税项目的企业,为了达到征税项目多抵扣进项税额、减轻征税项目税负的目的,故意隐瞒少报免税销售收入(同时可以少交一些地方规费)。虽然《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但若不对企业实施税务检查是很难发现其瞒报免税收入的情况的。还有些纳税人为了符合减免税条件,故意隐瞒销售收入(低于增值税起征点)。由于市场波动起伏,变化很大,一些在销售旺季达到起征点的纳税户,也不主动申报纳税,钻税收优惠政策空子,偷逃国家税款。

 

 

        3、利用税收管理工作不到位偷漏税。许多征前减免企业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不主动报告。如笔者所在部门04年3月对某饲料企业进行03年免税资格检查,发现该企业征免销售划分不清,该送检的产品未按规定取得检验报告,就取消了该企业的免税资格。但06年3月对该企业再次检查发现,04年、05年企业自行网络申报的饲料产品仍是免税申报。又如05年对国有粮食企业资格清理发现,某粮食企业99年已改制成私营企业,但一直按国有粮食企业进行免税申报,形成偷漏税,造成税负不公,竞争不平等。

 

 

        4、部门间执法意见不一,使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有偏差。由于现行减税免税产品种类较多,一些特殊的税收政策需与其它行政管理单位和相关执法部门联合鉴定或年审,如综合利用产品减半征收、饲料产品销售免税、农业产品减免税等政策,由于各部门出于部门(单位)利益角度,对政策的理解不一致,使得减税免税松严不一。

 

 

        二、执行征前减免税收政策的现状分析

 

        1、税务管理手段和减免税纳税人履行义务情况不匹配

 

        税收法律、法规虽然明确规定了征纳双方在减免税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但对若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如何处理缺乏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如在减免税管理的相关规定中明确:减免税审批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目前大部分征前减免纳税人能按规定核算、真实申报、诚信纳税。但事实上虚假申报不可忽视,有些企业为了多享受优惠政策,往往不真实申报免税销售收入、征免项目核算不清、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不及时报告。而对这些行为,税务机关也只能对已享受的免税追缴税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最高一万元以下的行为罚,而对其弄虚作假骗取的免税税款部分没有相关处罚条款。加上税务机关一般只要企业按时申报,不遇专项检查或特殊情况,很少对减免税企业的申报数据的真实性、核算状况、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等情况进行检查。

 

 

        2、目前减免税的管理模式不一

 

        针对不同的减免税类型,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模式也各不相同。1、对审批类减免税管理较为严格。在申请享受减免税前必须按规定进行相关资格认定,取得资格后也不能立即享受减免税,必须按季或按年提供有效资格证明等资料逐级办理减免税审批,审批结束后,方可办理退税手续。年度结束后,对上年度的减免税款需进行结算审批,同时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其享受减免税的条件进行检查。2、对备案类减免税管理相对宽松。该类企业只要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税收管理员实施调查后,企业将有关资料报备案即可取得减免税资格认定。在日常征管中只要企业申报不需审批就可享受优惠,一般也不再对其减免税资格和条件进行检查。3、对直接减免税类的管理就较为忽视。由于税务机关的日常征管工作较为繁重,无过多的精力来对该类减免税实施管理,只要企业申报的项目符合相关规定,既不需税务机关调查审批也不需备案,就可直接享受优惠。

 

 

        三、征前减免税管理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1、内外连动宣传优惠政策。减免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税务部门要与宣传其他税收政策一样大力开展,不仅依靠税务部门自身的宣传力量,还要积极取得当地党政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支持,充分利用现有新闻传媒,在社会形成声势浩大的宣传税收优惠政策的氛围,真正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透明度。

 

 

        2、强化征前减免税的申报审核制度。要求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无论当期是否有应交税金发生,都要对减免税情况予以申报,税收管理员要在掌握减免税税源变化的情况下,加强对申报资料的审核。对没有按期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要依据规定予以处罚。

 

 

        3、加强减免管理的基础工作。基层税务机关要定期对减免税情况进行清理,在清理的基础上,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政策依据、减免税的范围、适用税率或比例、减免税的历史数据等详细情况建立档案,纳入纳税人“一户式”管理,并定期进行跟踪检查。

 

 

        4、加强对减免税企业的动态管理。要结合日常征管工作,加强对减免税企业的巡查管理,及时掌握和了解减免税企业享受政策的范围和程度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不符合减免税要求的相关情况等。对发现不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要坚决取消;享受过头的要坚决纠正;该补税罚款的必须按规定补罚;减免到期的,要及时清理取消。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应该享受优惠而没有享受的,要送政策上门,保证国家政策落到实处。

 

(三)有利于扶持弱势群体,加快和谐社会的建立。在我国,残疾人员数量大、比例高,且每年因病致残、因工致残、因祸致残的人数不断增加。面对残疾人员超过总人数5%,且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现状,《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对安置“四残人员”的福利企业给予“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使这些残疾人员的生活和工作得到了保障,为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作出了贡献。 二、当前增值税优惠政策存在的不足

 

        增值税优惠政策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充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其不足日益凸现。

 

        (一)增值税优惠形式繁杂,缺乏规范性和统一性,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破坏了增值税的扣税链条 

 

        从现行增值税优惠形式上看,减税、免税、税务退税和财政返还等多种形式并存,少数货物(如一些化肥、农药产品等)还存在征、免、退政策经常变化的情形,严重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性和统一性,且一种优惠形式在不同的规范性文件中有不同提法,如对民政福利企业采用“先征税后返还”和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采用“即征即退”,其含义及操作方法基本一致,但提法不同容易造成混淆。

 

 

        现行增值税的免税破坏了增值税的扣税链条,违背了增值税的中性原则,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了极大的扭曲。目前大量免税规定的存在,使原来上一道环节缴税下一道环节扣税的原则遭到了破坏,形成了“不缴税却扣税”或者“为多退税而少扣税”的现象,最终导致了整个扣税链条的“断裂”,使增值税偏离了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二)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导致了纳税人之间的不平等竞争 

 

        一些增值税优惠政策在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同时,也造成了纳税人之间的不平等竞争,加大了对市场经济的扭曲力度,违反了税收公平的原则。由于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条件限制,如对投资主体、生产规模、组织形式的限制,使同一行业或生产同一产品的纳税人面对不同的税收政策,如福利企业、粮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废旧物资经营等。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和正常缴税的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同等质量的产品往往只能选择不同的产品销售价格和营销策略,从而导致了经营利润的差异,最终影响了企业的发展方向。

 

 

        (三)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部分税收优惠政策陈旧,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 

 

        1994年我国以增值税为核心的税制改革是由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的产物。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有些税收优惠政策已明显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如《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军队、军工系统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等列举的十二种产品免税。但由于军工系统企业改制和重组的深入和投资的多元化,原有的企业归属格局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此外,随着军事科学技术飞速发展,一般工业企业接受生产军品任务的比例、数量、规模以及与军工企业配套的紧密程度都大大增加,生产的军品品种和水平也远远不局限于文件列举的项目,对照文件规定不能享受公平的免税待遇,不仅影响这部分民用企业的生存,而且明显阻碍了我国军事工业的整体发展和军、民工业互补,共同提高的战略方针的实施。此外,国家两次修订《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但相关的增值税政策始终处在调研阶段,对于日益涌现的如污水处理企业、固体废弃物处理等作为公益事业由企业化运作的配套政策,未能尽快出台扶持政策。

 

 

        (四)部分优惠政策操作难度较大

 

        从税务部门的日常征管中,我们不难发现,有不少优惠政策在执行中是有很大难度的。如财税[2005]第165号文规定,嵌入式软件不得享受税收优惠,但是目前整个信息产业部门都没有嵌入式软件的标准表述,是否属于嵌入式软件只能靠各地税务部门自己理解,难以操作,且在实际中容易产生新的征纳矛盾。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管理也因政策本身的缺陷,加大了基层管理难度。还有,在同一企业既享受内销货物“即征即退”政策,又享受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的情况下,如何操作至今仍是一大难题。

 

 

        (五)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并没有给税法设定的受益群体带来真正的优惠

 

        增值税属于间接税,最终还是由消费者承担其税收。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可以发现,虽然某些行业或产品属于免税范围,但是消费者事实上并没有从中获益,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但事实上某些避孕药具虽然免税,而依然价格不菲、暴利惊人,在实务中,我们就曾发现某些安全套的零售价为其进货价的近10倍。再以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为例,它是国家为了扶持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福利企业的“四残”人员应该成为这项政策的最终受益者。然而事实上并非如此,有些地区的政府和民政部门为了得到退税的分成,擅自放宽福利企业标准,对弄虚作假骗取民政福利企业资格的行为放任自流。在基层,我们发现不少民政福利企业残疾人只挂名不上班或者一个残疾人挂靠几个单位的现象。在实际工作中掌握的情况是:真正符合民政福利企业条件享受先征后返的纳税人已经为数不多了。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民政福利企业退税的企业必须将一部分退税款用于改善残疾人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国家的这一目标基本没有实现。说到底,这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真正受益者不是残疾人,而是政府相关部门和某些企业主个人。类似问题在资源综合利用退税中也普遍存在,在资源综合利用退税中,特别是水泥生产企业,本身就是近几年国家宏观调控的对象,给予其退税是否与宏观调控相悖?再者,水泥生产企业退税在实务操作过程中,需要凭检测部门的检测报告来确定其掺废比例,但实际上检测部门主要对企业送检的样品进行检测,企业实际的用废情况究竟如何,却缺少权威部门连续的、具体的监督,税收优惠的作用是否真正发挥难以衡量。

 

 

        三、对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的建议

 

        针对增值税优惠政策在设立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为使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发挥应有的作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需要不断地完善和规范。

 

        (一)规范增值税的优惠形式

 

        我们认为,增值税的优惠形式可以多样化,但应该建立不同形式适用不同优惠内容的通用原则。对社会生产中的中间产品,由于其属于增值税链条的一个环节,可以采用即征即退或减征的形式,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对社会生产中的最终消费品,为简化优惠的操作和手续,可以采用免征的形式,同时赋予纳税人免税放弃的权利。

 

 

        (二)取消或重新制定影响纳税人公平竞争的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

 

        制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应以行业、产品、产业标准为原则,规避因地域、投资主体、经营规模、组织形式等要件对同一企业或同一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的影响。要重新审视当前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全面衡量这些政策的利弊,实事求是地评估法定受益人从各项优惠政策中得到的利益。一些过渡性的优惠措施和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以及容易出现弄虚作假的优惠政策要坚决进行清理,该取消的要予以取消。对于确实需要扶持的产品和项目,国家应当限制使用直接减免方式,代之以“先征税后返还”方式,以加强对这些优惠政策的控管,确保增值税的链条的完整。

      

 

        (三)税收优惠政策目标应明确:“以经济目标为主”

 

        优惠政策目标应与经济政策相配合,而不应将经济、社会目标都纳入调节范围,社会目标由其他经济手段去解决。如目前优惠政策应与产业政策相配合,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应与循环经济、环保经济政策相适应,使经济可持续发展;应与科技政策相配套,让科技成为经济发展的领头羊,当前我国提出应当从“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那么税收优惠政策是否能从这方面加以引导,如加大对高新技术、生物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中国创造”呢?由于经济政策目标众多,在确保国家财力前提下,应按轻重缓急排序,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形成具有明确目标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四)在制定优惠政策时将政策实现和实际操作的难度和风险一并考虑

 

        现行的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制定的初衷是好的,如制定的一些比例在鼓励用废程度、残疾人就业等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税务干部在实际操作中却很难把握。一些具体的管理办法无法对纳税人形成有力的监管,给不法分子造成偷逃税机会,带来了征纳风险。同时部分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需要其他政府部门的紧密配合,形成齐抓共管、通力合作、互相监督的管理机制,才能执行好政策。因此这就需要在制定优惠政策之初,深入考虑政策实现和实际操作的难度和风险,细致调研政策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避免基层税务部门产生理解上的不一致,做到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从而真正实现优惠政策的调控和导向目的。从2006年起,开始在全国部分省市试点按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数量定额减免税的举措便为增值税改革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

 

 

        (五)缩小增值税优惠的范围和规模,以所得税优惠政策取代

 

        我国已经加入WTO,如果还是过多使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话,极有可能遭到其他成员国家以违反公平竞争规则为由,加以反对甚至干涉,以前的集成电路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就碰到类似问题。我们现行的某些增值税优惠政策,似乎也存在这方面的隐患。我们认为,应当逐步缩小增值税优惠的范围和规模,国家要加大对某些产业的扶持力度,不一定要通过对流转税的减免来达到目的,如果一定要采取税收优惠的方式,可以通过所得税优惠政策来加以引导,因为所得税的征收更多的体现为国家内政,所以遭到其他国家反对或者干涉的可能性较小。 【摘要】2009年1月1日全国范围内开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改革,增值税的“税收中立”特征要求我们加紧清理与生产型增值税相关的优惠政策。通过分析清理减免税政策的重大意义和现行优惠政策的缺陷,进一步得出规范优惠政策的原则及建议。

 

                          【关键词】增值税优惠政策意义缺陷建议

                          我国自1994年开始运行生产型增值税;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改革。这标志着我国增值税改革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必将对我国宏观经济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但此次修订条例主要是为了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需要,时间紧迫,基本上没有对优惠政策做出新的调整。由于增值税是一种中性税,具有链条式的抵扣机制,因而从税收效率角度看,增值税本身非常排斥减免税。因此,作为完善增值税的内容之一,加紧清理与生产型增值税相关的优惠政策,堵塞管理漏洞,对规范我国税制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清理现有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完善我国税制的意义重大

                          1、增值税改革顺应了我国经济发展形势,有利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受美国次贷危机影响,金融危机已波及欧洲、亚洲、拉丁美洲,全球经济增长出现放缓势头,一些国家甚至出现经济衰退的迹象,金融危机正在对实体经济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中国经济的发展也受到了冲击。在这种形势下,适时推出增值税转型改革,对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此项改革财政预计将减收超过1200亿元,是我国历史上单项税制改革减税力度最大的一次,相信这一政策的出台对于我国经济的持续平稳较快发展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加快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2、配合增值税改革,推进增值税全面转型。

                          生产型增值税规定不允许将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包括年度折旧)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中抵扣,在经济生活中重复征税现象普遍,特别是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行业,重复征税问题较为严重,因此,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陆续出台了一些增值税优惠政策,包括减税、免税和退税,以照顾特定行业纳税人,促进特定产业发展。如今,增值税向消费型转型,规定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降低了纳税人税负,消除了重复征税因素,因而需要相关的优惠配套政策及时修订,配合增值税的全面改革,使税收制度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3、有利于体现增值税的“中性”特征和税收公平原则,减少对经济的扭曲。

                          在生产型增值税实施阶段,国家为促进部分地区或者行业的发展,由此制定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人为因素的干扰使得全国范围内和各行业之间税负存在差异。清理目前的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充分发挥其收入功能,降低税收对经济的调节功能,还原增值税的“税收中性”作用,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税收对经济的扭曲,保证税制的统一和规范,促进纳税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二、现行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缺陷

                          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为了照顾特定行业纳税人,促进特定产业发展,陆续出台了一些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减税、免税和退税等。但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打破了增值税环环抵扣的机制,反而与增值税“税收中性”的本质相悖,主要存在以下几点缺陷:

 

                          1、生产经营者销售产品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容易造成抵扣“链条”的断裂与重复征税。

                          增值税是一种中性税,具有链条式的抵扣机制,环环相扣,上环节减免的税款将自动在下环节补征上来,因此,从税收效率角度看,增值税本身非常排斥减免税,因为它会破坏链条的完整性。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税负的最终归宿为消费者,在制造、批发等中间环节减免税,生产经营者并不能从中受益,不仅如此,还会由于销售免税产品不能享有进项税额抵扣权以及由于无法出具免税产品的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导致购买者不愿从免税企业购进商品的消极效应,加大了销售商的困难。

 

                          另一方面,如果免税经销商出售的免税商品不是最后的销售,而是作为生产经营投入物进入下一阶段的生产经营,则免税产品销售价格中包含的税金因素,将成为一切购买该产品以制造新产品的成本。即使用该免税商品生产的产品完全是增值税系统的一部分,生产者也无法要求对其生产投入物予以免税,从而使得这一部分税金在以后的环节不作为增值税额被重复征税。例如,2005年7月1日,根据财税[2005]87号文《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尿素生产企业暂免征增值税。这本来是一项保证化肥供应、稳定化肥价格的积极举措,却使以外购尿素为原料的企业在该政策改变后增值税税负增加。

 

                          2、现行的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等优惠措施尚不规范。

                          目前,我国为了扶持企业的发展,规定了在一定期限内对一些行业和项目实行政策性减免,如对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即征即退,对收购货物出口的外(工)贸企业实行先征后退等。这些政策在“十五”期间已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不可否认,这一优惠政策在具体执行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策效应。

 

                          增值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政策执行不到位,有些政府从本地区利益出发,根据本级财力状况确定是否办理增值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推延退税申报时间或退库时间,延迟退付税款,致使国家优惠政策不能完全执行到位,损害了纳税人的利益。税法规定不具体,使得造成纳税人误解,少缴税款;例如,对于软件企业销售产品时收取的培训费、维护费、软件升级费等价外费用,是否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目前全国尚未有统一规定。退税单位收到增值税退款后应计入“补贴收入”科目,对未指定专门用途的退税资金并入企业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规定专款专用的退税资金,免缴企业所得税,建立转账专户制度,专户存放,专账核算;但目前部分企业会计处理“五花八门”,有的计入“资本公积”,有的计入“其他应付款”,且大多没有专户储存,与其他资金捆绑使用,很难保证具有制定用途的资金不被挪用。

 

                          3、存在“出口退税率陷阱”,破坏了出口退税政策的整体性。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为了鼓励本国产品出口,纷纷对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通过调节出口退税率,可以实现对出口货物价格中所含增值税款的全额、部分退税或不予退税。出口退税旨在降低出口企业生产成本,提升其国际竞争力;但由于政策的不完善性,存在“出口退税率陷阱”,部分出口企业实际税负比出口货物按照实际视同内销征税口径计算的税负更高,甚至宁愿不申报退税,而按照视同内销征税口径缴纳增值税。

 

                          “出口退税率陷阱”是指出口退税政策对特定的退税计算要素进行限制性规定,使得退税率取值范围不一定介于零税率和法定增值税税率之间,而仅能在介于出口退税率陷阱边沿和法定增值税税率之间的区间;在零税率至出口退税率陷阱边沿范围内的税率陷阱区域,无论出口退税率怎样调节,均无法取得出口退税政策激励出口行为的预期效果,因而出口退税率的连续可调节性就会因此受到破坏,出口退税政策会出现不应区间或失效盲区。

 

                          此陷阱的存在不仅使出口退税政策出现失效或不应区间,更使出口退税率工具的应用范围受到限制。同时客观上为企业寻求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筹划行为增添了机会,增加了企业在货物出口后不申报退税的可能性,加大了税务机关对出口退税管理的难度。

 

                          三、规范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建议

                          1、严格制定增值税的减免政策,遵循增值税税制。

                          增值税之所以倍受各国政府青睐,与它对经济活动具有的“中性”效应分不开。增值税的应税商品在任何一个流转环节上的负担,不受商品流转环节多少的影响;且绝大多数商品和劳务采用同一比例税率,实行等比负担,因而其税收的干预、诱导能力大大弱化,在一定意义上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主导作用。所以国家在制定相关优惠政策时,应该遵循增值税这一中性特征,确保符合增值税“环环相扣”的特点,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在全国范围内和各行业之间减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异,充分发挥其收入功能,而尽量避免将其作为税收调控工具使用,最大限度降低对经济的扭曲。

 

                          2、逐步清理与消费型增值税相悖的优惠政策,有效推进增值税的全面转型。

                          此次修订方案除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与恢复矿产品17%的税率外,其他现有优惠政策很少涉及。因此,有必要将与生产型增值税相关的优惠政策加以清理,取消不规范的规定,配合消费型增值税的改革,规范完善税制,堵塞管理漏洞。同时,随着增值税改革的推进,如果将增值税扩大到所有劳务领域,则需要注意调整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地方财政收入将会大幅度减收,将面临重新划分增值税的分成比例问题,也可考虑采取相应的针对性的转移支付方案。

 

                          3、税务部门加大征收力度,防止税收收入的流失。

                          税务部门的征收力度,税务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也是影响税款是否及时上缴国库的重要因素。税收优惠政策是人为地强化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断裂,使得抵扣变得混乱和复杂,容易滋生各种避税、骗税行为;税务部门要加大征收力度,提高业务水平,既要严格防止税款的流失,也要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009年1月1日,增值税的全面转型迈出重要的一大步,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特殊性也要求我们树立新的观点。我国生产型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遗留问题是与“税收中立”与“税收公平”相违背的,其修订的紧迫性不言而喻,要加紧清理,推进增值税全面转型,规范和完善增值税制度,使税收制度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并为最终完善增值税制、完成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5年内制定增值税法的任务创造条件。  为加强部分行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的管理措施。直属分局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9]374号)文件要求,认真研究部署,稳步落实,自2009年9月起对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进行专项纳税评估,努力从四个方面做好此项工作:

      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政策。分局领导高度重视,积极研究部署,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认真学习文件,深入研究相关政策。结合涉及的软件企业和飞机维修企业的管理模式,对纳税人宣传讲解文件精神,为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二、研究流程,建立指标台账。分局根据工作实际,对涉及的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行讨论,对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的审批内容及流程予以明确,并自行设计《即征即退退税测算指标台账》,以便对退税企业加强日常监督和后续管理。

      三、开展测算,实施纳税评估。分局要求根据374号文件的要求,对各项指标测算、分析,对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超过标准值的开展纳税评估,做好案头分析、约谈和实地核查等工作,逐一细致分析审核各项指标异常变动的原因,通过纳税评估的有效机制,加强退税之前的审核。

      四、以评估促管理,严格退税程序。各相关部门对退税程序严格要求,对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和总结,不断积累工作中的经验,逐步完善工作流程,为今后增值税即征即退先评估后退税的工作形成统一、规范的标准。努力做到以评估促管理,加强纳税宣传与辅导,强化税源分类管理,以降低退税环节存在的税收风险。

      关 闭丰台国税局四项措施优化增值税即征即退先评估后退税工作

为防范骗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确保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近期,丰台国税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采取了四项措施优化增值税即征即退先评估后退税工作:

一是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的作用,通过多种宣传形式,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中大力宣传先评估后退税的政策要点、发票开具要求、核算方法、违法罚则。

二是强化纳税服务。在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的前提下,积极简化评估、退税工作流程,简并资料报送,提高办事效率。

三是加强数据分析。建立《先评估后退税数据测算台帐》,收集、整理和积累相关数据,监测企业“四项指标值”,加强政策效应分析。

四是全面关注、重点评估。关注企业“四项指标变动率”的同时,注意区分行业特点,针对业务实质、发票开具、资金流向等重点开展评估。

自增值税即征即退先评估后退税政策执行以来,丰台国税局共评估软件企业148户次,退税金额2466万元;评估福利企业89户次,退税金额581万元。

 

        5、建立健全征前减免税年检结算制度。对征前减免税企业每年实行年检,次年的3月份对上年度征前减免税情况、企业核算情况、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年检,同时结算上年度征前减免税款,确认下年度减免税资格,同时要将年检制度纳入《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减少税务干部执法风险。

加强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采取了三项针对性措施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对疑点企业严格执行先评估后退税政策。一是规范操作流程。按照先评估、后退税操作流程,填写《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审核(评估)分析表》,详细列明审核指标的计算方法和审核后的处理选项,规范和统一增值税即征即退工作的操作,方便基层分局审核。二是严格审核把关。由税务分局严格审核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率变动情况以及销售额的同比、环比变动情况。同时对辖区内风险度高的企业进行重点控制,还结合其他控制分析指标进行疑点分析。三是深入分析评估,排查疑点。对管理员发现疑点指标异常不能排除的,不予办理退税移送评估部门进一步评估。目前该项工作已取得成效,如该局下辖的某制衣实业公司为福利企业,享受即征即退税收政策,分局在审核中发现企业的税负指标异常,初步分析无法排除疑点,移交评估后调查发现原来是企业内外销进项税额未按规定办法正确分摊引起,经评估后调减了退税金额23万余元,起到了以评促管的作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便

 

货便函〔2010〕18号

 

关于对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

后退税管理措施执行情况调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流转税处,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局直属分局管理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已于2009年9月1日实施,为及时了解各地贯彻执行情况及管理措施取得的成效,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要求对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现将具体调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

(一)执行情况

1、本地区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项目。

2、本地区即征即退各项目销售额变动率、增值税税负率正常值的确定情况,特别是指标的取数口径。

3、本地区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项目是否均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管理措施。

4、采取了哪些加强管理的措施。

5、管理措施取得的成效(实施评估的户次,查补或追回的税款等等)。

(二)存在问题及建议

1、管理措施在执行中存在哪些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该文规定对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的管理措施,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后,应对其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开展纳税评估。其目的是为了加强部分行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无论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是多少日,均需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存在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款的,按月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则会对其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进行纳税评估。销售额变动率存在四项指标的评估,即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累计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累计销售额同比变动率;增值税税负率则是对本期数据的评估。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销售额变动率或者增值税税负率正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退税手续。

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销售额变动率或者增值税税负率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暂停退税审批,并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调查等评估手段核实指标异常的原因。经过评估,指标异常的疑点可以排除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办理退税审批;经过评估,指标异常的疑点不能排除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税审批,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对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进行测算,存在异常的,应及时分析异常的原因,并在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评估时,积极将分析情况反馈给税务机关,使税务机关排除指标异常的疑点。避免不能排除指标异常的疑点,引发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导致应退的税款不能及时退还,造成资金上的损失。

国税函[2009]432号文件是税务机关的一种税收管理措施,涉及该文件管理范围内的企业应积极应对,采取主动,配合税务机关的管理,履行纳税义务,享受取得退税的权利。

二是福利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的鼓励下安置了一部分残疾人就业,减轻了国家和社会的负担,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谐。同时它们为最大程度地享受税收优惠,也采取措施不断扩大生产规模,逐步把企业做大,不仅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又安排了更多的残疾人就业,从而形成了一个“做大企业——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双赢的良性格局。3、优惠政策的设置不尽完善,影响了优惠政策目标的效果。国家对民政福利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本意是鼓励安置残疾人就业,事实上产生大量的福利企业,通过安置残疾人就业,分走了大量的税款,如我市某县一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不到20人,但是每年获取的返还增值税600多万元,失去了民政福利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本身意义。

  4、违背了增值税的原理,失去了增值税的链条作用。增值税是一个环环紧扣的链条,有内在的自我控制机制,但是对农业产品收购单位的销售发票按13%计算抵扣,对废旧物资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以及对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等政策,使增值税管理效果大大降低。

2、完善管理措施的具体建议。

 

4、坚持管理原则,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加强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金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方向使用,如对软件、集成电路的返还税收,所退税款是否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等,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确保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使用效果。

(四)企业遵从税法的个性特点

                          由于这两类企业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相比其他企业而言,对税法的遵从度要高一些,只要符合政策规定,都能够予以退税。因此企业没有必要弄虚作假进行偷税。相反,如果不如实申报,或是财务核算有问题,其申报缴纳的税款是不能退的,这样,企业就得不偿失。当然,企业有可能在政策理解上有偏差,导致有少量的税务违法现象。这在新办企业中比较明显,但经过税务机关提醒和纠正后,一般不再犯类似的错误。少数企业也会利用税务人员管理不到位,采取混淆产品核算、少抵扣进项税等办法进行偷税或多退税。这就要求我们加强宣传,强化管理,共同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五)税收管理的特点

                          在税收管理上,我们主要针对企业的不同特点,抓住重点和关键环节,有针对性地进行管理。如对水泥企业,由于生产过程中投料是严格按比例进行的,我们对“三废”的掺兑主要是考核其购进量和使用量,并与其产品的产量进行比较,看掺废比例是否达到30%以上;对福利企业则是每月核对残疾人员的数量、比例和工资发放情况,看工资是否通过金融机构发放,是否达到最低工资标准,是否签定了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以及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这些指标和情况是福利企业管理的重点和关键所在。

                        二、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二)民政福利企业

                          一是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些民政福利企业账簿设置不健全,没有原材料、产成品明细账,仅凭自制凭证确定产品成本,随意性大;企业的现金管理混乱,生产经营过程中大量使用现金交易,又缺乏对现金的有效监控;有的企业的会计核算明显失真,与经营常规不符;企业费用支出等缺乏真实有效凭据,成本费用超标准列支,用白条、收据、自制单据列支支出,还有个人消费、福利费支出、非本单位人员支出进入企业费用。

                          二是税负偏高,退税增长过快。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是国家对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核心。因为可以享受全额退税,有些企业不用担心税负过高,而想尽办法偷逃、转移税收,使得福利企业的增值税平均税负明显高于一般企业。表现为:为他人代开或虚开发票,收取费用;在采购原材料时不按规定索取专用发票,以普通发票或白条入账,进项可抵而不抵,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要而不要,以此压低原料购进价格;关联企业之间转移税负至福利企业,一方少缴,另一方多退。同时,企业还外购部分货物用于销售,也申请退税,按规定外购货物直接销售是不能退税的,造成税务机关退税管理难度加大。

                          三是残疾人员上岗率达不到标准。国家在税收政策上虽然明确了企业残疾用工的比例和最低人数,但企业仍可以在这上面“做文章”。一些企业采用灵活的用工办法,虽长期使用残疾人,并达到了一定的比例和人数,但在具体使用中,残疾人既有长期挂名不上岗、临时“客串”的,又有一证多户的现象。还有不少残疾人在多个企业挂名上班,给税务检查当摆设。而实际上有时候它们使用健全人在工作,残疾人的实际上岗率到不到规定的标准,企业只是利用残疾人骗取退税。

                          四是内销和出口货物难区分。福利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按规定不得享受退税,在2004年6月1日以前,销售给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税票,税务机关对福利企业用于出口和内销的货物能明确区分。但2004年6月1日后国家对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专用税票管理,因而造成税务部门无法确定民政福利企业货物的销售对象,极有可能对福利企业用于出口部分的货物进行退税。

                          三、加强税收管理的对策 (二)建立和完善税收监控体系

                          一是认真宣传和执行税收政策。及时向企业宣传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产品和人员的认定标准,并在日常管理中严格执行政策,严把政策执行关。要坚持企业的认定条件和标准,严把资格认定和年审关,切实把握企业资金的投入渠道,为日常税收管理奠定基础。同时要严格掌握掺废比例和残疾人就业比例。对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如对水泥企业要重点审核应税产品和退税产品的划分,以及产品的掺废比例;对民政福利企业既要审核残疾人员的残疾证、残疾人员身份证、岗位工种安排、工资表以及签字情况,又要审核全厂管理人员和健全人员的数量,以及工资发放情况,购买社会保险情况,掌握和控制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的比例。

                          二是加强日常监管。同时要加强日常巡查监督,主要是对应税产品和即征即退产品核算情况重点进行检查监督,认真区分两种产品,避免企业混淆产品核算,从而做到对企业财务核算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的全面监控;对民政福利企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监管:1、建立福利企业监管台账。按月不定期深入企业,对企业的生产规模、增项投资及其资金来源、经营状况、残疾人员上岗情况、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以及各种涉税资料等逐项进行核查,并记入监管台账,对福利企业实施有效的日常监督。2、加强残疾人员上岗情况的监督。对年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的福利企业要不定期对人员的上岗情况进行抽查,对残疾人员上岗情况进行有效监督。3、对外贸出口货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督促企业提供有业务往来的外贸企业及其他出口企业的名单,在财务上设立相关的明细账核算外贸出口货物的销售额,切实掌握福利企业外贸出口货物的销售情况,防止重复退税。4、及时掌握残疾人员的变化情况。对已到退休年龄或不能上岗的残疾人员应及时更换调整,确保残疾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标准。5、在金融机构为残疾职工建立工资储蓄账户,保证工资并发至每一个残疾职工手中。要求企业对残疾的一切工资支付均通过工资储蓄账户,并报备拨付工资的银行付讫单,以备税务机关正确掌握残疾人员的工资发放情况,切实维护残疾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是严格退税管理。对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要及时办理退税,将税收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加强对退税的审核,严格退税程序,对有异常的企业,要区别不同情况办理退税:1、对购进货物不按规定索取发票,以白条入账,人为造成税负偏高的,在退税时,应按适用税率扣减所购货物的进项税金。2、对因年审不过关,或在日常管理中被限制整改的企业,对其整改期间所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3、对税负异常、超过税负警戒,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同行业的平均税负进行税款返还。4、对残疾人员上岗不足或社会保险费未缴纳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完善,否则不予返还税款。5、严格控制投资、增项,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投资、增项所产生的并缴纳入库的税款不予退还。同时,税务部门要建立退税评估制度,即退税前先接受纳税评估,再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决定自今年9月1日起,对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的管理措施。评估异常的纳税人,将难以获得增值税退税,还有可能被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希望这项措施能得到很好地落实,使两类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前都接受纳税评估,为退税上一道“安全阀”。

                          四是完善互动机制。税源管理互动机制的建立不仅要求税务内部四个环节之间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而且要求我们与外部之间开展合作与配合,以提高税源管理的效率。一方面,我们要加强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四个环节的内部互动,提高内部管理效率。另一方面,要开展与外部相关部门的互动。在民政福利企业管理上,重点是加强对残疾人员就业的管理。应集中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医疗卫生部门对残疾人员集中普查,为残疾人颁发统一编码的“残疾证书”等,与其身份证号码相对应,登记造册,并录入一户式征管资料库中,如有重号,系统自动报警,从而杜绝残疾人员不上岗或多处挂名的虚假现象。(五)建立新型税收管理员制度

                        一是建立专班专人管理制度。这两类企业的管理对税收管理员素质要求非常高,要将懂政策、熟财会、会评估、能查账,以及能进行税收分析的人员配置到这两类企业的管理岗位上来,对这两类企业较多的地方,最好能实行专班专人管理的制度,实现专业化管理,提高管理员的责任和风险意识。要加强对管理员的培训,除了税收业务素质外,重点是要提高管理员的技术水平和约谈技巧,特别是加强对水泥企业的专业技术知识培训,以尽快提高专业管理技能,促使管理员适应两类企业的税收管理要求,增强管理质效。

                          二是建立规范的巡查制度。税收管理员应对各项涉税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掌握两类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及时开展纳税评估。在巡查中,要实地了解两类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生产流程、生产工艺等信息,以及生产场所规模、人员及工资、设备量和生产能力、日常生产流程,费用等。所有巡查内容必须有文字记录,以便引导、规范管理员的巡查行为。

                          三是加强税收执法监督。通过执法信息管理系统和人工考核发现执法过错行为,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对不合格的管理人员调离执法岗位。特别是因管理疏忽或管理不严导致企业骗取退税、多退税款的,要严肃处理,以提高管理员的责任意识,遏制“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现象,提高两类企业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果,减少管理漏洞。

 

 

针对长期以来增值税政策中存在的一些疑点、难点,云南省国税局在反复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及时出台了《增值税问题解答》,进一步明确了政策,强化了税收管理,尤其是对农产品、民政福利企业、废旧物资管理、资源综合利用中存在的难点提出了加强管理的措施:二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购进原材料、辅料必须取得的合法有效的可以抵扣增值税的抵扣税凭证。  (六)进一步加强对减免税企业的纳税辅导和政策宣传。主管税务机关应有针对性地对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免税业务、应税业务、纳税申报和规范核算等方面进行深入的辅导和宣传,并及时将减免税政策变化的情况告知纳税人。提高企业对税收政策的遵从度,从思想上对税收业务引起足够的重视,依规守法经营,规范核算申报,促进减免税管理质效的进一步提高。

                         (二)清理增值税优惠政策,减少优惠项目。

 

  理想的增值税要求税率单一化,并且无减免。现行的增值税减免税项目和一系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等优惠措施,使增值税的中性、效率等特性受到严重侵害,这既违背了开征增值税的初衷,同时也妨碍着税制效率和公平目标的实现。“对部分产品减免或返还增值税,造成增值税链条终断,又允许其销售货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人为地把‘链条’接起来,其实这也是一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使增值税税率进一步偏离实际税负。不仅增值税的完整性遭到破坏,还容易被纳税人钻空子,逃避纳税。”“只有把增值税减免优惠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才能充分发挥增值税内在调节器作用。”

 

 

二、请各地将调查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于2010年5月14日前通过ftp:流转税处/up/增值税/纳税评估/即征即退评估调查上报省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二O一O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