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房地产中介公司: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促进民族地区和谐稳定发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20:57:28
( 2011 年 5 月 20 日 )
广西法制网
【内容提要】随着我国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加上受到地域、历史、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各类涉及少数民族的社会矛盾纠纷发生率和激化率急剧上升,矛盾纠纷的多样化、群体化、过激化、疑难化不断突显,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面临严峻挑战。因此为维护我国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诉讼内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功能相济、有机衔接与融合,增强解决矛盾纠纷的有效性,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关键词】:多元化 解决机制 和谐稳定 调解
凌云县是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靠后的县份,也是少数民族聚集地区,全县8个乡镇中有4个为民族乡,全县总人口19.4万人,居住着壮、汉、瑶、苗等民族,少数民族占全县总人口的55.8%。由于受到地域、历史、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凌云县的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以及人的思想素质、法制观念随着各种利益不断出现冲突和磨擦,各种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发生,导致大量的民商事纠纷涌向法院。因此,凌云县法院在民商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紧紧围绕三项重点工作,不断发扬调解优势,创新调解方法,按照“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以调为主,案结事了”的原则,将调解贯穿于整个诉讼活动中,稳妥地解决纷争,有效地减少了当事人上诉、申诉、上访,促进了辖区的社会和谐稳定。下面笔者结合凌云县民族地区矛盾纠纷发生的特点,阐述凌云法院如何抓好民商审判工作,从而促进凌云县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并提出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设想,以供大家参考并指正。
一、凌云县民族地区矛盾纠纷的类型和特点
从2008年至2010年间,我院共受理民商案件2342件,综合所审理的民商事案件情况看,我县民商案件主要类型可概括为以下八类,并有以下特点:
1、婚姻家庭、继承、赡养、抚养、财产返还等纠纷。此类案件占民商事纠纷案件的主导地位。而且离婚、赡养、抚养、财产等类型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342件民事案件中,此类556件,占23.7%。
2、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纠纷以及有财产给付内容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农民工是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一种特殊群体,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是社会的一种顽疾。2342件纠纷中,此类纠纷达226件,占9.64%。
3、合同纠纷数量和种类增多,其中,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电信合同纠纷、茶叶欠款纠纷,小额借款纠纷都在呈上升趋势。2342件中,各类合同纠纷案件1040件,占总数的44.47%。
4、农民在日常生活中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等纠纷。主要表现在农村因邻里纠纷、建房、帮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而引发的人身财产等方面的损害导致纠纷。2342件案件中,该类纠纷达360件,占15.37%。
5、因农业生产季节性强等的特殊民事纠纷案件。如占地抢种、抢收、堵水等案件,此类案件在涉农案件2342件中为83件,占3.54%。
6、因假冒伪劣农用物资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如假劣农药、化肥、种子等引发的纠纷,2342件涉农案件中,该类案件为52件,占2.22%。
7、财产权属导致的纠纷。包括:因耕地、山林、草场、水等承包引发的权属纠纷、以及因权属问题而引发的财产损害纠纷。我国是农业大国,80%是农民,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农民的生产生活有了长足的进步,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了,但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仍离不开土地。由于近年来建设用地正不断拓展,由此派生的利益也在大幅上升。土地租赁、土地承包合同、基层组织擅自将集体土地承包和流转等等。该类纠纷案件常发生在村镇之间,村民小组之间,大部分涉及农户众多,矛盾容易激化和群众上访等。2342件案件中,此类案件25件,占1.06%。
8、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动物致人伤害事故以及对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2342件案件中,此类案件40件,占1.77%。
二、凌云法院狠抓民商纠纷化解过程中的做法
由于上述这些矛盾纠纷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都对法院调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冲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此,凌云法院在民商案件审理过程中,不断进行司法调解实践工作,强化调解力度,坚持“调解是结案的最佳结案方式”的原则,使调解工作贯穿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在工作中树立调解的理念,不断完善调解机制,在审判实践中摸索调解工作方法,从而最大限度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促进了辖区社会和谐发展。
1、创新调解机制,实行从立案到执行的全程调解,坚持做到:立案调、送达调、答辩调、即时调、听证调、庭审调、庭外调、执行调。如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采用简易程序审理,以打电话、就地审理等简便灵活的方法通知当事人到庭或到当事人住所进行调解;在被告答辩时,发现原告起诉状与被告答辩意见分歧不大有调解可能的,立即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开庭前,通过庭前阅卷,初步了解双方争议焦点,归纳双方分歧,及时电话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该院还结合县域实际,加强人民法庭巡回调解,根据辖区农村群众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农活季节繁忙、双方当事人多为乡亲邻里等特点,坚持巡回流动办案,深入村屯、深入田间地头或利用早晚到农户家中实地调处纠纷,及时化解农村群众的内部矛盾纠纷,维持好农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农村安定团结。同时,充分调动基层调解组织的力量,采用协助调解。基层调解组织成员通常是当地较有声誉和威望的人,对当事人正面影响较大,邀请其协助案件的调解,使调解工作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注重总结和创新有效的调解方法。实行“调解八法”,
即心理透视法,摸清当事人诉讼的真实意图,针对其心理特点和目的,适时开展有效调解;情理共融法,以法官的真诚和责任,引导当事人接受调解的建议;案件疏导法,用典型案例让当事人增强对处理结果的预测和认同,促使达成调解协议;扶正纠邪法,对有过错但又固执己见的当事人,对其讲明法律责任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促其悔过并主动要求调解;沟通解怨法,采取唤醒亲情友情的方法,帮助双方消除缓解怨情,避免反目成仇;冷热兼施法,对情绪不稳定和言辞激烈的当事人,适当运用冷却处理,延长调处时间,对双方有调解意向的案件趁热打铁,促其达成调解协议;亲友旁助法,让其亲友协助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反向借力法,对有关人员出面说情的案件,让说情者了解有关法律,促使其说服案件当事人协助法官做好调解工作。
3、建立和完善诉调对接机制。运用调解艺术,适时调整调解方式。对当事人素质较高的,矛盾不大、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收案后快速审查判断,明确法律关系,分清责任,开展面对面的调解工作;对矛盾较为激烈、对抗性强的案件,采取背对背谈心方式,找出双方矛盾根源,对症下药进行调解;对群体性纠纷和其他重点案件重点调;而对于家庭继承类纠纷,采取情感交流法等,邀请相关亲朋、基层组织或单位领导等协助调解。同时,坚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建立诉讼调解与诉讼外调解的对接机制,积极推动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力度,规范工作制度,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良性互动。
4、加强培训力度,提高调解能力。该院采取以老带新、集中培训、案例分析、经验交流等形式培训法官,让法官学会用好“辨法析理”、“换位思考”、“利益衡量”、“调判结合”等基本方法,养成耐心细致、不急不躁的工作作风,增强善于抓住焦点、把握调解时机、沟通协调、做思想工作等能力;还经常举办民商事审判学习交流座谈会,总结调解经验,探讨调解方法,共同提高调解工作水平。
三、当前制约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主要因素
1、群众思维观念转型造成调解难
社会转型使经济利益成为社会公众普遍追求的目标,对人们思维观念产生强烈的冲击。人们更多地关心自身利益的实现,而且有了更多自主、自由的权利,在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人们不再盲目地一概持服从的态度,而是尽一切可能维护个人利益。社会和思维观念的转型需要矛盾调处机制做出相应变化以与之相适应,但这一过程尚未完成,因此,对于政府机构和司法机关的决定产生抵触成为社会一时的普遍现象。当人民法院处理人们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时,采取调解的方式寻求当事人妥协和让步的难度随之增大。
2、当事人诉讼目的多元化造成调解难
当事人进行诉讼的目的在于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诉讼调解的重要目的在于寻求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妥协,尽快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在坚持自己利益不愿意做出任何让步的情况下,调解必然难以进行下去。当前由于当事人利益因素影响调解的主要表现有:第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当事人利益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的当事人进行诉讼并不是为了经济利益,而是要求如对方赔礼道歉等满足自身精神层面的诉求。在当事人利益追求多元化的情况下,法官在调解时需要多方面分析当事人的利益要求,方能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利益的平衡,这就增加了调解的难度。第二,一些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避免承担责任而在诉讼中拒绝接受调解。在很多涉及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案件中,法定代表人从自身的利害关系出发,担心如果让步接受调解协议会受到单位内部的谴责,会承担任意处分国有资产的责任,因而不接受调解,而要求法院判决。甚至在判决后也要不惜诉讼成本上诉、申诉直至穷尽一切手段,其目的只是为了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维护单位利益的责任,至于由此产生的诉讼成本和诉讼效益如何,他们往往并不关心。第三,有的案件各方当事人利益冲突明显,分歧也较大,各方当事人对于案件处理结果的期望值不一,往往很难实现利益取舍的一致,法官无法进行调解。
3、社会矛盾日益复杂造成调解难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日益深化,许多深层次的社会矛盾日益突出,调解工作难度增大。首先,邻里纠纷案件调解难。近年来,邻里纠纷在民事诉讼中占有很大的比例。这些案件中,由于日积月累的矛盾,当事方之间存在很大的对立情绪,一方起诉后,另一方往往认为当被告“丢面子”,既不应诉,也不到庭。甚至在诉讼中矛盾更加激化,恶语相向乃至拳脚相加。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一般难以进行调解,只能依法判决。其次,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件调解难。绝大多数的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件都涉及保险公司理赔的问题。由于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拒绝接受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作为理赔依据,因此保险公司在案件中不接受调解,即使事故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一致协议,也要求法院以判决的方式结案。再次,群体性诉讼案件调解难。在一些群体性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形成了利益的共同体,其中有的当事人经过法官的调解,对调解方案也可以接受,但由于担心会因此遭受利益共同体中其他成员的谴责,均不肯首先表态接受调解意见,极易酿成僵局,法院在这种情况下难以调解成功。最后,涉及多方面利益的案件调解难。当前,涉农案件、劳动争议案件、拆迁补偿案件等等由于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十分复杂,很多社会弱势群体在此类案件中要求法院保护其利益的态度更为坚决,当事人之间达成妥协和谅解的难度更大。
4、人民法院忽视调解工作造成调解难
近年来,人民法院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以公正和效率为工作主题,积极推行司法改革,在民事诉讼中变职权主义为当事人主义,变追求实体公正为主为兼顾实体和程序公正。由于改革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因此对诉讼调解产生认识误区就在所难免。一方面,有的法院领导在对待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上存在波动,在强调案件程序公正的时候,过分强调保持法官的中立性,强调法官居中裁判,尽量避免法官与当事人接触,以造成先入为主的印象,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因此,很多法院采取了诸如“一步到庭”、“当庭宣判”等改革举措。上述认识和举措虽然对于防止司法腐败,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调解工作却受到了很大削弱,甚至难以实现。另一方面,同样受改革中一些片面观念的误导,有的法官出现了轻视调解的倾向。比如,有的法官认为,调解只是一种结案方式,判决更加符合时代的要求;有的法官认为调解需要过多的介入双方的纠纷,与法官中立的地位不符合;还有的法官认为,调解随意性强,具有非程序性,与现代司法追求的程序公正相违背;特别是随着法官队伍的年轻化、专业化,很多年轻法官缺乏丰富的社会阅历,不愿意做细致的工作,更倾向于以判决结案,认为这样既审理了案件,又可以提高业务能力。法官认识上的误区制约了诉讼调解功能的发挥。
5、社会舆论影响造成调解难
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社会舆论对法院工作加强了监督。由于过去诉讼调解中存在一些问题,加之新闻媒体对调解工作正面的宣传报道较少,社会公众对法院的调解缺乏正确的认识。很多人仍然认为法院的调解是在“和稀泥”,是法官欠缺专业法律知识和审判水平的表现,因此对调解存在着蔑视和抵触的心理。同时,中国传统法治文化中的“厌讼”心理遭到学术界和舆论的广泛质疑和批判,相关舆论均号召人们在涉及权益之争时要勇敢地“为权利而斗争”,受这种舆论的影响,人们在诉讼时难以接受旨在寻求妥协和让步的调解,而更愿意接受“斗争”性强的判决。这也影响了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开展。
四、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设想
虽然我院在事商案件审理过程中摸索出一些方法,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但还存在着大量的不足之处,民族地区地广人稀、交通不便,处理矛盾纠纷的成本较高,因此,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对于维护民族地区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1、认真贯彻实施民族法律法规。要注重理论研究,提高民族自治地区立法能力,做到“立、改、废”相结合,在充分了解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历史、经济、政治、文化、民俗等情况下,充分行使变通权,在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自治权事项范围内,采取更为特殊的政策措施,用好用活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使国家法律、政策和民族特点有机结合起来,体现民族特色,使之有针对性地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问题。将自治条例及其它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纳入普法之中,坚持不懈地在广大干部群众中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民族县乡各族干部群众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2、发挥司法机关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要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司法原则,对汉族和少数民族在适用法律上做到不偏不倚,平等对待,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保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切实加大诉讼调解力度,探索总结民族地区诉讼调解的方式方法,使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绝大部分矛盾纠纷以调解方式结案。要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的问题,在群众路途遥远、交通不便的地方设立便民服务点,方便群众诉讼。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坚持推行流动法庭,实行巡回审理,切实解决其中打官司难的问题。要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和执行力度,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
3、健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首先要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筑牢解决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建立健全基层调解指导网络,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网络亲民、近民、便民的优势,密切警民、干群关系,减少涉讼上访案件,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一是以基层法院建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辖区的人民调解工作,每季定期组织召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会议,总结、分析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对策,解决问题,不断推进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向前发展;二是以派出法庭为单位,在法庭辖区内广泛建立乡(镇)、村(社区)、组三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形成以法庭为指导调解工作中心,分级负责,覆盖整个辖区的三级人民调解互动网络,既可准确及时掌握辖区内民事纠纷发生情况,又可对重大凝难案件及时掌握、立案,快速审理,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在不同行业和系统建立各类专门调解组织,不断发展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其次,建立司法联系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庭审观摩和联合培训制度,使基层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和村级调解组织密切工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于人民调解组织解决不了的矛盾纠纷,依次进入行政调解和司法程序,形成梯次防线,逐步化解矛盾纠纷。
4、建立诉讼与非诉讼手段解决纠纷对接机制。要引导群众把人民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第一选择,把到人民法院起诉作为解决纠纷的最后手段。要探索建立基层组织联合调解矛盾纠纷机制,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发生后,派出所、基层法庭、司法所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调解工作。司法机关要依法保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对在人民调解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只要不违背当事人意愿、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要做好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调解工作的对接,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制定纠纷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对案件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由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使诉讼手段和非诉讼手段形成有机对接、良性互动。
5、以构建“大调解”平台为切入点,大力推进民事审判调解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调解工作机制。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依法对基层法院的调解工作进行全面规范,对七类案件要着重进行调解结案,即: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案;案情复杂、当事人情绪对立,径行下判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案件;涉及多数群众的切身利益,解决的问题需要人民政府或者职能部门协调的案件;集团诉讼或人数较多的共同诉讼案件;有重大影响、引起多方关注的案件;涉及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其他不宜径行判决的案件。与此同时,把调解结案率作为考核各业务庭和人民法庭审判工作质量的重要指标,加大对调解结案的考评力度。健全完善制度,建立目标清晰、责任分明、管理有序、激励有方的调解工作机制,从而有力地促进法院民事审判调解工作的高效和发展。二是严格规范管理,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在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调解工作机制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法院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规范民事审判调解工作,使其规范化、制度化。与此同时,注重对法官调解艺术的培养,讲究调解工作方法,使调解结案合情、合理、合法。在具体工作中,主要抓好四个环节的调解:首先是做好庭前调解。即注重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就注重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尽量使当事人心甘情愿地接受调解,化解矛盾;其次是做好开庭审理过程中的调解。即通过开庭举证、质证,法官用已查明的事实阐明法理,明辩是非,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使诉讼双方当事人对诉讼的胜败心中有数,在法庭上努力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再次是做好开庭后判决前的调解。即在案件宣判前,只要仍存在调解结案的可能性,就不放弃努力,坚持进行法律宣传和道德教育,努力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第四是拓宽调解途径。对于涉案人数多、与改革发展的大局联系紧密的重大、疑难案件,在发挥法官开展调解工作积极性的同时,还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方面领导参与调解,争取各方支持,共同做好调解工作,做到案结事了。三是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前沿阵地作用。针对农村群众赶虚场这一特点,在有虚场的乡镇设立巡回接待点,坚持逢场天接待日制度,对于一些简易民事纠纷,婚姻家庭案件及时立案,就地调解,及时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组织巡回法庭深入村寨、社区进行调解,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快速、灵活、近民的特点及时开展诉讼调解工作,为辖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四是要针对少数民族地区和新时期矛盾纠纷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涉法广泛化的特点,采取形式多样的调解方式,化解矛盾,平息纷争。针对公民法律素质不断提高,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依法维权心愿越来越迫切的现状,改变传统做法,创新工作方法,提高调解成效。要变遵循惯例被动调解为主动出击调解,掌握好调解工作主动权。要变单纯的依据道德、风俗习惯调解为道德、风俗习惯、法律相结合的调解,实行以案说法说服教育调处的方法。要变“小调解”为“大调处”,实行领导上阵亲自调解、整体联动联合调解,不断提高调解工作的实效性。
总之,保持民族地区的稳定和谐,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采取多种方法,努力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合力。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民族地区的繁荣稳定,实现民族地区的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