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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能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
(2011-11-09 15:19:51) 标签: 文化
分类: 公司投资并购与财税筹划 相关法规解读信息第10号——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能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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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解读信息第10号——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能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
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所持有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能否转增资本,尽管国家有关部门和文件都有所规定,但多年来一些企业为了达到某些目的仍在企图寻求利用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资本之路。
随手可在网站社区找到有关此类问题,随机列举一二,可见一斑
1、2008-7-2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现注册资本1000万,首期出资200万,公司已设立,现有无形资产评估至1400万,另有货币资金400万,问题是:在1000万出资未到位的情况下可不可以申请增资至2000万,再将无形资产及货币验资投到公司??”
2、2008-6-27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讨论] 土地评估增值部分记入资本公积,再转增实收资本,再转换股东,是不是就不用缴税了?
3、2008-2-25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讨论]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有何规定?
案例如下:
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2000年取得一块60亩土地20年的使用权,取得成本为1万元/亩。2002年土地升值,评估价值为20万元/亩。评估后增值部分转增资本公积,请问这部分资本公积可否全额转为注册资本?
对此,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湘注协函[2008]5号《关于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能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复函》答复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现将全文列示如下:
贵局《关于公司土地增值部分能否转增为公司注册资本的函》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复函》(财会二字[1995]25号)的规定,资产评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评估资产账面价值,不属于产权变动所进行的资产评估增值不能入账,不能调增资产价值。
(注:“法定重估”一般是指按国家规定进行的清产核资)
二、根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政部财会字[1998]16号)的规定,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股权时,被购买企业保留法人资格的,被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账;被购买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公司应按被购买企业资产评估确认后的价值入账。
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部分股权时,被购买企业的账面价值应当保持不变。
三、执行了新《企业会计准则》(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令第33号、财会[2006]3号)的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六条的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二条的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综上所述,公司不得将公司所拥有的资产(含土地使用权)在没有国家规定的“法定重估”和“产权变动”的情况下的评估增值部分进行账务处理,不得转增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不得对此进行验资。
特此回复。
二00八年七月八日
除转录上述文件外,为便于全面理解和执行,将近年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颁发、有关文件涉及“资产评估”内容的规定,进一步摘要整理归纳列示如后。
1、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复函财会二字〔1995〕25号
“资产重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重估资产帐面价值。你省海南会计师事务所来函中所提到的情况即不属于法定资产重估,也不属于产权变动所进行的重估,因此,不能将资产重估增值入帐,调增资产价值。”
2、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会计问题解答》的通知 财会字[1998]16号
其中:
“一、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被购买企业是否需要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帐?
答: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股权时,被购买企业保留法人资格的,被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帐;被购买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公司应按被购买企业评估确认后的价值入帐。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部分股权时,被购买企业的帐面价值应当保持不变。
四、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在改组时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了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的,在计提折旧时,应按固定资产原帐面原价计提,还是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
答: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在改组时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了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的,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应按以下规定分别情况处理:
(一)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如果评估增值部分已按规定折成股份的,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当按照评估后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折旧。
(二)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如果按规定评估增值部分不折成股份的,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可以按照固定资产原帐面原价计提,也可以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具体应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1、按固定资产的帐面原价计提折旧。企业在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虽然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了固定资产帐面价值,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仍然按照固定资产原帐面原价计提的,公司应按固定资产原帐面原价计提的折旧,借记有关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按评估增值后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的折旧与按原帐面原价计提的折旧之间的差额,或按规定的期限平均转销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2、按评估确认后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折旧公司按评估确认后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折旧,按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有关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按评估增值后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的折旧大于按原帐面原价计提的折旧的差额,或按规定的期限平均转销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发布)
其中:
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二)企业租赁;
(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国有资产评估办法实施细则》(1992年7月18日)
其中
第三条《办法》所说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形态的资产。
第四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
(一)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社会组织;
(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
(三)各种形式的国内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