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能女人广告石婷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解答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02:35:16
        1.预提所得税的税率是多少?

  答:法定税率为20%,优惠税率10%,如果双边协定中规定了低于优惠税率的则按协定执行。

  2.我企业委托国外的企业提供项目策划,对方不来华,不涉及专有技术,在国内也没有机构,我们需要代扣所得税吗?

  答:如果该项目策划不涉及特许权使用,且劳务发生地在境外的,不需要代扣税款。

  3.国外企业从我们企业取得的股息收入,税法规定按10%征税,但是税收协定中规定税率为5%,可不可以执行?

  答:可以按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

  4.境外公司派人过来,为我企业提供服务,需要为对方代扣外国企业所得税吗?

  答:像您所说的这种情况,主管税务机关会根据实际合同进行判断,首先要看是否涉及特许权使用费:

  (1)涉及特许权使用费需要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2)不涉及特许权使用费则要看是否为协定国:

  如果是协定国,则根据在境内提供劳务的时间判断是否构成常设代表机构;12个月内连续工作是否超过六个月(具体按照协定规定的时间),达到这个期限需要按协定国协议,根据合同金额×核定利润率×税率,代扣外国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非协定国,则跟在境内工作时间没有关系,都需要代扣外国企业所得税。

  5.非居民企业的哪些所得需要征预提所得税?

  答: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利息、股息、红利、特许权使用费、租金、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6.境外的咨询公司,派人来华提供服务,从事联络客户、资金,写书面材料等服务,对外付汇时,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税率为多少?

  答:(1)如果是协定国则根据在境内提供劳务的时间判断是否构成常设代表机构:

  主管国税局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及从事的劳务活动时间判定其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凡在连续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具体根据协定规定时间)的境外企业、个人应当按照协定规定的税率申报缴纳(扣缴)企业所得税;

  (2)如果是非协定国,则跟在境内工作时间没有关系,需要代扣外国企业所得税。

  税率为25%。

  7.两国未签定税收协定,外国企业来华提供劳务的收入,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答:适用税率为25%。

  8.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换算如何计算税额?

  答: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5%)×核定利润率×税率。

  9.外资生产性企业,目前还处于筹建期,按照过渡期政策规定,2008年是两免三减半的第一年,把厂房出租给其他企业,取得的收入免不免企业所得税?如果征收,按照什么税率征收?

  答:不免。(生产性企业是生产性收入占总收入的50%以上,而您企业还处于筹建期,没有取得生产性收入,取得的租金收入应该正常交税)

  税率为25%

  10.常驻代表机构有几种征税方式?

  答:有三种方式:

  (1)按实征收: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的。收入减成本费用减税金计算出利润乘以25%征收所得税,这种方法非居民企业和居民企业计算方法一样。

  (2)核定征收:按照收入核定应税所得额。

  (3)按经费支出计算征税:按经费支出额换算应税收入和所得。

  11.企业为常驻代表机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利润率有哪些?

  答:(1)海运、空运行业的核定利润率为5%;

    (2)外商承包工程作业或劳务服务的核定利润率为10%;

    (3)设计劳务的核定利润率为15%;

    (4)外国企业受聘管理、从事咨询业务的核定利润率为20%。

  12.外资企业再投资开办的外资企业其经营期不少于5年,5年的期限是从什么时点开始计算?

  答:投资到已开始生产经营的企业,从投资方投入资金到位之日开始计算的5年期限。投资开办新的外资企业的,应从新办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计算。

  13.境外企业派人过来,为我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需要为对方代扣外国企业所得税吗?

  答:如果涉及到特许权使用费的需要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协定国按协定税率计算,非协定国按10%计算。

  如果不涉及到预提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会根据实际合同进行判断。

  首先判断这两国是否为协定国;

  如果是协定国根据在境内提供劳务的时间判断是否构成常设代表机构;

  12个月内连续工作是否超过六个月(具体根据协定规定时间),达到这个期限需要按协定国协议,根据合同金额*核定利润率*税率,代扣外国企业所得税。

  如果没有超过这个期限,就不需要代扣外国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非协定国,则跟在境内工作时间没有关系,都需要代扣外国企业所得税。

  14.外资生产性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后,在十年内转为了内资企业,政策中有什么规定?

  答:已经得到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以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5.外资企业动迁补偿如何处理?

  答:国税函[2003]115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财税[2007]61号文件规定: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16.中外合资企业发生的长期借款对于外方做担保所发生的担保费是否需要预提所得税?

  答:根据财税字(1998)001号文件:

  一、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所得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中国境外的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

  二、担保费所得的适用税率,按税法及有关规定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规定或限定的税率执行。

  17.外资企业,筹建期取得的利息收入需要纳税吗?

  答:冲减开办费。

  18、外国投资者从外资企业取得利润是否要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01号 )文件第 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9、我市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哪些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

    主要有两项:一是优惠税率过渡期,自2008年1月1日起5年内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原享受15%优惠所得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享受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二是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过渡期,凡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新法实施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未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其优惠其从2008年度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