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传九被权健开除了吗:无极小刀:对“国税总局2011年第62号公告”的个人理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10 23:15:57
无极小刀:对“国税总局2011年第62号公告”的个人理解2011-12-07 13:38

 

2011年1124日,国税总局发布了第62号公告。公告内容如下: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21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同时废止。“

该公告内容简洁,但也正是因为内容简洁,才感觉不容易把握。尚未执行,已然众说纷纭,戏说者有之,正解者有之……本人试从以下五个方面谈一点自己对62号公告的粗浅理解: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

旅店业和饮食业按照其行业划分,本来明确属于营业税税目之服务业子目范围,但随着经营形式的多样化,出现了与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关系不十分紧密的兼营本店甚至本地特色产品的货物销售业务(延伸服务),这就明显触及了增值税货物销售的范围。对这部分业务,实务中地税机关根据行业划分,主张征收营业税;国税机关根据销售对象力主征收增值税。牵来扯去,争的不可开交,只好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国家税务总局裁决。总局不胜其烦,痛下狠手,决心彻底解决——62号公告应运而生。但意料之外,麻烦也接踵而至。

二、食品与商品

旅店业(旅馆)饮食业(饭店),特别是坐落在旅游城市或旅游景区的,大都兼营本店特色菜肴、糕点,为顾客应急的烟酒、水、饮料,具有本地特色的时令水果、工艺品、纪念品、土特产等。这些都属于商品(货物)销售的范畴。62号公告中所涉及的政策特别指出只针对食品,但对食品却没有单独界定,在税收上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参照其他法律法规中对食品的定义,《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这样,不属于食品的其他商品仍应延续原来的税收政策。

三、现场消费与非现场消费

两者如何区分,应理性考虑,从立法目的来考量(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也是一种准立法)。

个人观点:凡消费者购买的,旅店业和饮食业餐饮部门现场制作的“食品”,不论吃完还是打包(含用方便袋、方便盒等简易包装)甚至外(送)卖(含宅急送等形式)的当场即食食品,应统统归结为现场消费;而经过特别制作(非现场制作)、特别包装,标注有保质期的,已经形成规模化运作的,专门用于对外销售的非用于当场即食的食品,可归结为非现场消费。而不应拘泥于店内吃还是店外吃;当场吃还是打包带走;是全部吃完还是吃一半带一半……等表面形式。

四、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

62号公告中所称“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要按照一般纳税人管理。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五、3%5%

选择做增值税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可按照征收率3%,选择做营业税纳税人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税率为5%,两者税率相差2%,如何抉择,纳税人心态摆正,一般情况应该能够做到正确划分。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及稽查中应采用无过错推定原则,允许纳税人根据自己实际经营情况分别核算,分别纳税。税务机关除非有证据证明纳税人为了达到不正当目的而进行了不公正的划分,否则不应对纳税人账面已经划定的结果进行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