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越吸血鬼骑士之樱血:但愿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公告也是伪造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30 00:40:13

但愿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公告也是伪造的

(2011-12-02 16:59:21) 转载标签:

公告

食品

税务

增值税

必胜宅急送

财政部

财经

分类: 纳税实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餐饮公司送餐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233号规定,即: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中西餐饮服务,制作餐厅食品及冷热饮料,其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从事“必胜宅急送”业务,提供餐饮食品的送餐服务,其营业范围、食品制作工艺、操作流程及原材料成本构成与传统餐饮服务基本相同,因此,对该公司取得的餐饮食品送餐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应征收营业税。



这个文件出台有水平,合常规思维.但这两天网络盛传: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对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纳税问题做出规范。

文件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上述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如果真出台这样的文件,那中国纳税人太悲哀了:一是要向税务机关举证,你到底是全部在店里消费还是有打包带走的?二是要向客人解释,在店里消费征营业税、打包带走征增值税,所以你既在店里消费又打包带走,要给你开两张发票:一是地税机关监制的服务业发票、二是国税机关监制的商品销售发票(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否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呢,吃饭也可能可以进项税抵扣了哈?);三是要准备新开业的要及时到国、地税同时办证了,已经办了地税登记的得主动到国税部门补办国税税务登记证,否则你得按征管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接受处罚;四是消费者消费前要三思:是全部吃完还是吃不完打包带走?建议:吃不完假设你不想取得国税部门发票,就别做节约主义者,干脆全部留下,否则你将可能被认定为取得不合规发票,按新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后果好严重哦)

利好:你如果有固定客户,请你把包厢设在客户处,那你可以可以全部适用“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这一政策。因为现场应当理解为就是你做餐饮食品的服务的地方——建议总局再来一个补丁文件,对“现场”进行明确。

引伸疑问:假设我原本在一楼炒菜,一二楼是包厢供消费者消费,2012年1月1日,我把同(另)一栋楼的顶层第88层也租下来做观光餐厅,但所有食品均有现有的一楼送上来,算不算在现场消费?是不是要请国地税部门的人来定夺?

如果此62号公告不再证明是伪造的,建议马上撤销——干脆先把旅店业和饮食业直接改征增值税,时间仍可定在2012年1月1日开始,那样基层国地税机关不用为这点税源争的面红耳赤,也不必为可能出现的行政不作为担责,也切实为纳税人和基层征税人减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