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黑3 御法者技能键位:佟德志:宪政与民主的调和与共容-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09:59:07
佟德志:宪政与民主的调和与共容——杰斐逊的宪政民主理论体系初探作者:佟德志来源:作者赐稿 

  内容提要:通过对杰斐逊政治思想的全面考察,本文认为,杰斐逊不但主张人民主权,重视多数原则,而且承认代议制、分权制衡以及少数权利原则。正是在调和民主原则和宪政原则的基础上,杰斐逊建立起宪政民主的理论体系。

  关键词:杰斐逊、宪政、民主

  杰斐逊无疑是激进民主派的代表,这在今天已经成为公认的事实。在谈到杰斐逊时,哈耶克甚至将这位美国人列为欧洲大陆自由主义代表。[1]然而,如果仅从杰斐逊强烈的民主倾向,尤其是其与汉密尔顿的两相对比出发,认为杰斐逊反对宪政原则恐怕有欠公允。我们看到,就基本的理论倾向来看,杰斐逊确实存在着激进的一面。然而,杰斐逊在强调民主同时亦承认了分权、代议制、少数权利等宪政原则,这就使他的理论既不同于卢梭式的激进民主理论,亦不同于汉密尔顿式的保守的宪政理论,而是有效地均衡了两者,构造了宪政民主理论的基本框架。本文试图就杰斐逊思想的这种两面性加以论证,以求全面认识杰斐逊的宪政民主理论体系。

  一、难产的总统: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之间

  2000年美国大选让人们看到了新千年第一位“难产”的总统,这使人想起1800年的总统大选。在这次大选中,不但联邦党和共和党的选举人在立场上泾渭分明,而且,同为共和党的杰斐逊和伯尔在得票上亦平分秋色,最终由众议院出来解围。然而,在众议院的投票过程中,经过19轮的艰难投票,总统依然难产。后来,由于汉密尔顿转而支持杰斐逊,才使杰斐逊在第36轮投票中胜出,最终赢得了1800年的选举。

  杰斐逊的当选使联邦党人普遍地感到末日的来临。然而,当选为总统的杰斐逊却出人预料地与联邦党人和解,并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对于杰斐逊的这种行为,只有杰斐逊的老对手汉密尔顿看得清楚。他指出,“说杰斐逊极端狂热,将不惜一切以推行他的原则,终将和他的声望或利益不相容”,他断定,杰斐逊“必不致有越轨妄为”。[2]

  汉密尔顿的眼光是锐利的。就杰斐逊政治思想的倾向来看,他相信人性、追求平等、热爱民主,无疑是一个民主主义者。然而,就杰斐逊的施政实践来看,他承认现实,相信代议制和分权,甚至还曾劝法国人采取英国式的君主立宪制,无疑又是一位宪政主义者。最激进的民主主义者从来没忘打出杰斐逊的旗帜,而最保守的宪政主义者也可以直接引用杰斐逊为自己辩护。[3]

  就自己的政治立场,杰斐逊曾明确指出,“我不是一个联邦主义者……但是我决不是反联邦党人。”[4]在给托马斯·曼·伦道夫的信中,杰斐逊曾经将影响西方革命的几本书做了一个介绍。他认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包含许多真理,但同时也包含同样多的异端邪说,而洛克的《政府论》则是绝对正确的,他甚至还对休谟的政治论文表示好感。他尤其中肯地指出,“由理论转而谈实践,没有一本书比《联邦党人文集》更胜一筹。”[5]

  在宪法问题上的态度更鲜明地反映了杰斐逊的政治倾向性。他指责制宪会议离开了独立宣言的立场,没有更好地遵守共和的原则。他指出,“欧洲一些国家因为我们首创了保障人民权利的文件而给了我们最大的荣誉,现在看见我们那么快地放弃它感到十分震惊。”[6]一直到后来,当杰斐逊谈到制宪会议时,他还不满地指责宪法民主性的缺失。他指出:“那些制定宪法的人缺少共和意向……这些人因为他们自己大城市里平民捣乱而对人民产生恐惧心理,因而不公正地与独立、快乐因而奉公守法的美国公民抱对立态度。”[7]

  然而,杰斐逊还是赞成宪法的绝大部分内容,这不但包括了分权、小州与大州之间在平等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之间妥协、总统对国会立法的否决权,甚至同意给司法部门以同样的权力。他对宪法的不满主要集中在权利法案和总统任职的规定上。[8]杰斐逊先是对宪法极为不满,继而有所缓解,直到后来,杰斐逊甚至给宪法以极高的评价。杰斐逊非但没有对宪法中非民主倾向给予强烈的反对,而且认为宪法有力地限制了权力可能发生的滥用。他指出,“意识到权力产生滥用的趋向,我们国家的那些知名人士通过建立宪政为国民提供自主的保证,从而修正这种对权力的滥用。”[9]

  二、人民主权:宪法的“法”

  人民主权理论是杰斐逊宪政民主理论的基础。杰斐逊认为,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和委托,正是人民的意志组成了国家。因此,人民在任何他们认为胜任的事情上都可以行使他们作为国家主人的权力,这一权力包括建立、改变和撤销政府机构的权力。

  杰斐逊认为,国家的建立是人民的行为,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他指出,正是那些组成社会的人民是“所有国家中所有权威的来源”。正是在人民的授权下,政府才得以建立;正是因为有了人民的授权,国家机关的行为才成为“国家的行为”,他们“决不能受任何政府形式的影响,或是受制于管理之人。”[10]

  人民建立了国家,同时,人民亦有权改变其国家的政治原则。杰斐逊肯定地指出,“国民有权依其意志改变政治原则和宪法”。[11]为了防止人民以激烈的革命手段来推翻政府,杰斐逊认为,政府不应靠镇压对付人民的不满与反抗,而应注重宪法和法律以及制度方面的改革,以避免引起人民的反抗。他认为,“法律和制度必须和人的思想的进步同时前进。”[12]在这一点上,他站在潘恩(Thomas Paine)一边,反对柏克(Edmund Burke)、休谟(David Hume)等人所谓的“代际正义”的理论。他认为,上一代人制定的法律、制度并不一定能适应下一代人的需要,下一代人有权修改上一代人制定的宪法、法律和典章制度。为此,杰斐逊甚至主张,为了人类的和平与幸福,必须在宪法里规定每隔十九年或二十年修改一次宪法。

  人民不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改变国家的基本原则,同时,他们还有有权利收回权力,这导致国家机构的撤销。杰斐逊认为,人们不但能够通过代理机构来处理日常事务,而且他们还可以在他们喜欢的时候来改变这些代理机构。在杰斐逊眼里,“共和主义的原则是人民可以在他们喜欢的时候建立或是改变政府,国民的意志是这一原则唯一的实质。”[13]

  通过人民主权的原则,杰斐逊赋予民以建立、改变国家和革命的权利,这成为其民主理论的基础。正是在这一民主基础上,杰斐逊进一步将人民主权的思想引入宪法,强调了宪政的民主性因素,为其宪政民主思想奠定了基础。杰斐逊坚定地指出,“人民的权威是宪法的基础”。[14]在实践当中,杰斐逊也努力加强宪法的民主性,为将人民主权确认为宪法的基础做出了重要贡献。正是在杰斐逊等人的努力下,“人民主权原则成了法律的法律。”[15]

  与联邦党人不相信民主相对,杰斐逊更强调了宪政的民主性,这使他与联邦党人的宪政主义区别开来。杰斐逊并不完全相信法律,他甚至认为,“所有的自然权利在法律的实践中都会被削减或是被管制”。[16]杰斐逊承认法律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但是,与联邦党人虔诚地信仰法律的力量,并希望以此来制约民主相比,杰斐逊更重视法律的民主性。他指出,“法律之所以是法律是因为它是国民的意志”。[17]在杰斐逊那里,遵守成文法虽然是一个好公民的重要义务,但“并不是最重要的”,如果为了遵守成文法以致失去了祖国,那就等于“荒唐地为了手段而牺牲了目的。”[18]

  我们看到,人民主权构成了杰斐逊宪政思想的基础,这深刻地影响到了他的宪政思想,人民主权成了宪法的“法”,这不但成为杰斐逊民主思想的重要特征,而且也决定了杰斐逊宪政思想的民主特征,对后来美国人民主权思想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亦确立了美国宪政民主性的根基。

  三、代议、分权与民主

  强调人民主权的不可分割、不可代表、不受限制是激进民主的基本主张,这体现在卢梭的思想当中,与卢梭相反,杰斐逊承认代议制与分权原则,这使他与卢梭式的直接民主区别开来。通过摒弃直接民主制,杰斐逊将人民的权力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委托给少数人来行使,从而既使人民的意志成为有效的因素,又为代议制提供了论证。

  杰斐逊认为,政府的权力确实源自国民,但是,“他们的意志通过合适的机构宣布而有效,直到他们的意志通过合适的机构撤销。[19]这实际上是在承认人民主权的基础上将人民主权及其行使区分开来,从而为宪政与民主的均衡提供了空间。在写给兰多夫(Edmund Randolph)的信中,杰斐逊指出:

  “国家的整体拥有至高无上的主权,其自身拥有立法、司法以及执行的权力。然而,她们亲自行使这些权力诸多不便,亦不适当,他们因此任命一些特殊的机构来代表他们的意志设立法律,进行审判,并予以执行。”[20]

  在这里,杰斐逊不但认为人民不适宜直接行使权力,而且亦在代议制的基础上承认了分权的必要性。杰斐逊认为,权力集中在同一些人手里是“专制统治的真谛”,即使是使这些权力由多数人行使也并不使情况有所好转。“173个暴君肯定和一个暴君一样地富于压迫性。”[21]因此,他指出,“选举产生的专制政府并不是我们所争取的政府,我们争取的政府不仅仅要建立在自由原则上,而且政府各项权力必须平均地分配给几个政府部门,每个政府部门都由其他部门有效地遏制和限制,无法超越其合法范围。”[22]

  杰斐逊不但多次谈到分权制,甚至承认强制进行分权的必要性。[23]杰斐逊还主张州与联邦分权,甚至否认联邦有权审查各州的法令。他指出:“100个州法令里与联邦有关的最多不超过一个。因此这个建议为了给他们一份他们应有的权力,却多给了他们99份不应有的权力,理由是他们不会行使这99份权力。”[24]

  然而,杰斐逊的分权与汉密尔顿式的分权又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他更注重立法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作用,从而在三权分立的框架内更多地体现了民主的原则。他不同意联邦党人将违宪审查的权力交由法院来执行的观点。他认为,授予法官决定法律合宪性的格外权威并没有任何宪法依据。如果对法律一定要有一个终极仲裁者,那么,终极的仲裁者就是“合众国的人民”。杰斐逊的方案是,“国会或是三分之二的州有权召集他们,并通过他们的代表在国会中被组织起来,让他们来决定他们更想给两个机关中的哪一个以权威。”[25]

  四、多数原则与少数权利

  由人权与人民主权之间的紧张所引发的“少数人的权利与大多数人的意志”的争论正是美国建国初期政治思想的主题,[26]它同时亦是杰斐逊政治思想的主题,在多数原则和少数权利之间的调和正是杰斐逊宪政民主思想的一个重要特征。

  杰斐逊将多数原则视为人民主权原则的一个体现。与汉密尔顿不相信多数人民,而将政治的修明寄托于少数贵族相反,杰斐逊更相信多数原则。在杰斐逊看来,服从多数的决定是“每一个人类社会的自然法则”。“就维护我们的自由来说,人民是唯一可靠的靠山。归根到底,我的原则是大多数人的意志应该起主导作用。”[27]杰斐逊指出:

  “共和主义的第一原则是lex mmauoris parties[多数法则]。这一法则是由权利平等的个人所组成的一切社会的根本法则;把一次投票中的大多数人表达的社会意志看成像全体一致表达的那样神圣,乃是所有课程中最重要的一课,然而又总是学得最不透彻的一课。”[28]

  杰斐逊并不是一般地相信多数原则,在承认多数原则之外,他亦考虑到了少数人的权利。在他的思想当中,共和主义有着丰富的内涵,它不仅应该体现多数原则,同时还应该体现出正义的原则。他指出:

  “正义是社会的根本大法;大多数人压迫一个人就是犯罪,是滥用自己的力量,是根据强权法则行事从而破坏了社会的基础,共和的实质是凡是公民有条件有能力处理的事都由公民亲自处理,此外的一切事务由他们直接挑选的并可以由他们撤换的代表来处理;一个国家共和的程度同这个原则在其结构中实施的程度成比例……”[29]

  一向不轻易发表政见的杰斐逊在第一次就职演说中表达了他民主施政的纲领。经过精心准备,这篇演说三易其稿,成为展示杰斐逊政治思想及抱负的一篇杰作。在这篇演说中,杰斐逊郑重地申明了维护少数权利的原则,他指出:“大家也都会牢记一条神圣的原则:虽然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以多数人的意志为重,但是那个意志必须是合理的才能站得住脚,而且少数人也享有同样的权利,必须受平等的法律保护,如果加以侵犯就是压迫。”[30]

  实际上,在杰斐逊那里,对少数权利的承认是有限度的,这使他清醒地保护了民主的基本原则而没有滑向贵族政治的误区。在杰斐逊的共和理论中,他“绝对服从多数的决定”,并视这一原则为“共和政府的主要原则”,不遵守这一原则只能导致武力与专制。[31]

  在某种程度上看,杰斐逊的共和倾向于指民众更多的参与。杰斐逊认为,众议院是共和主义,而参议院绝对不是,其主的理由就在于参议院“不由人民直接选举的”。[32]他在对比州政府的各个机关时指出:“我们自己州政府的最纯粹的共和主义特征是众议院。参议院第一年同样是的,第二年稍少,以后一年比一年少。行政部门共和主义性质更少,因为它不是人民直接选举的。司法部是严重反共和主义的,因为他们是终身制。”[33]

  我们看到,杰斐逊更多地强调宪政的民主性、人民主权与多数原则的重要性,这正是一种民主占据主导地位的宪政民主制,即所谓的民主共和制度。这使我们将杰斐逊的民主共和与汉密尔顿式的宪政共和区分开来。然而,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杰斐逊承认分权、代议制与少数权利的原则,这亦使他与卢梭式的激进民主区别开来。

  民主强调公民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参与,为人类组织国家、实现自治提供了制度过程。就现代宪政而言,它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并保障民主制的实现,与民主之间存在着重要的亲和性。然而,现代宪政以代议制、分权制衡与保护少数为原则,越来越强调限制权力和保障权利等功能,亦与民主存在着某种程度的紧张。通过分析杰斐逊的政治思想,我们发现,调和宪政与民主之间的紧张,使两种要素的冲突在互动中保持一种均衡发展正是宪政民主制得以建立的重要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