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有杠杆吗:对土地违法还需刑事问责手段!!!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4 10:34:01
 对土地违法还需刑事问责手段!!!

        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还应该有更多消息向公众汇报,要让公众清楚地看到哪位责任人,因为什么违法行为,被追究了何种责任。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昨日通报了44名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因土地违法而处到纪律处分。据称,“这些地方一般项目违法占用耕地宗数多、面积大,土地管理秩序比较乱,有的地方问题还相当严重。”另外,还有29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遭到纪律处分。

从处分的种类来看,主要是行政记过、行政警告或党内警告。我们尚不知道“有的地方问题相当严重”究竟严重到了何种程度,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也并未公布是否有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行为。如果一起违法案件都没有,恐怕不符合常识。

在刑法上,有四项涉及土地的犯罪,分别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这些罪名,覆盖了从征地到用地,再到管地这三大领域。此外,土地违法还可能涉嫌触及渎职罪中的数个罪名。

我们并不能要求监察部或国土资源部去追究土地违法者的刑事责任,他们既无侦查权,也无审判权。但在行政追责或党纪追责中若发现有刑事犯罪嫌疑的,不管哪个部门,均有义务将案件移送给有权管辖的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若是知情不报或瞒案不报,也是违法,严重的,也可能构成犯罪。

期待这次的问责与信息公开,只是拉开了帷幕,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还应该有更多消息向公众通报。我们同样期待司法机关也能够及时公布涉及土地违法犯罪的案件审理情况,包括因土地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个案。从问责的力度来说,司法问责远甚于行政问责与党纪问责。类似“警告”、“记过”这样的责任承担方式,在不少公众看来与“罚酒三杯”无异。

“罚当其罪”是刑法的原则,对于行政问责也应该让责任承担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相当。建议两部在信息公开的力度上能更大一些,让公众清楚地看到哪位责任人,因为什么违法行为,被追究了何种责任。这样公众就可以根据事实,来对照法律规定,监督责任追究是否到位。

另一方面还要看到,问责若想有效,除应足够严厉之外,还要做到“违法必究”,杜绝选择性执法。不能让少数违法官员自叹“为何受伤的总是我”,而另一些违法官员却在窃喜“还好我躲过此劫”。如有违法行为未被追责,一来产生不公,二来还将极大地刺激新的违法。

公开问责还应成为常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定期公开土地违法问责信息,有助于在民众心中重建法律权威。但责任追究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不仅包括行政问责、纪律问责、司法问责,最重要还在于民意问责、选票问责。前几个问责,尽管性质各有不同,但都是公权力内部的问责形式。民意问责、选票问责,是要让民意对违法的官员投出反对票。如何让民众拥有制约官员违法的力量,将是中国未来的民主法制建设中,最为重要的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