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3c mac地址认证:临时工,革命的一块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19:46:41
12月8日,众多媒体都报道了这样一条消息:12月7日,河南省有关部门发出通知,要求一律停止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按照《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今后一些临聘人员将不能参与执法,执法错误,执行机关应给予赔偿。


  所谓“临聘人员”,就是大家熟知的“临时工”。提到这个词,可能众位脑子里就会闪现近日来屡屡发生的“临时工事件。”每当执法过程出现事故是,总会有“临时工”出来将事件“摆平”。这次河南省发出的通知也就意味着,如果今后再次出现执法问题,那么要负责的人可就不能再是“临时工”了,而是“执行机关”。


  既然临时工执法的弊病如此之多,那么这种行为本身是被允许的吗?答案是否定的。燕赵都市报评论称,“对私权,法无规定即自由;对公权,法无授权即禁止。临时工不得参与执法,这本来就是法治的基本常识,现有法律体系中,也从来找不到赋予临时工参与执法的条款。”广州日报评论同样提到,“按照我国《公务员法》,行政执法岗位早已实行定岗定编和逢进必考制度。要有执法权,必先有行政执法资格和身份。在行政执法机关,临时工本来就没有合法身份和行政执法权,现在,河南省再规定‘临时工’不得参与行政执法,岂不是画蛇添足?”


  虽说,临时工没有执法权是显然的,但是燕赵都市报确认为,河南省此举“并非画蛇添足”。原因正如长江日报所说,“对于一些单位特别是行政执法单位来说,临时工似乎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群体,聘用临时工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并且,如燕赵都市报所说,“在现实中,临时工常常一方面扮演着违法的‘践行者’,另一方面又常常成为推卸责任的天然‘替罪羊’。”


  长江日报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文中说“一些公共事件里面,临时工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常常引人注目,也不乏将责任推卸到临时工身上的情况。”然而,“临时工还是非临时工,是用工制度上的不同,而有时问题发生了,‘临时工’身份被抛出来,其实质仍然是执法权的滥用。”而如果长期聘用“临时工”,“既可能与人力不足有关,也可能是执法事项过多所致。”那么,深圳联防队员入室强奸案之后广州的做法就是很好的借鉴:广州实施创新社会管理项目,治安联防队员统一改编为辅警,发动市民组成志愿者维护社区治安。“不难看到,社会事项不一定必须用行政执法手段实现,一些涉及民众自身利益的事项,可以下放权力,交给社会。”


  面对已经发生过的诸多问题,广州日报认为,杜绝临时工参与行政执法,釜底抽薪的做法应该是: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不雇佣“临时工”;否则,执法队伍雇佣“临时工”,又不允许其执法,这本身就充满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