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社会价值观手抄报:企业避税方法汇总(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9:06:09

企业避税方法汇总(一)  

 

 

转让定价与反避税



  一、相关法律法规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保障税收公平和监控管理税源,总局于1998年5月6日下发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59号文,以下简称《规程》),《规程》下发后,



  在各级税务机关共同努力下,反避税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初步建立了符合国际惯例的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机制。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请进来、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反避税工作的重要性日渐突出。为了全面提升反避税工作水平,各地要进一步更新观念,完善工作机制,重视基础信息建设,强化国内联查和国际合作,配备充足的专职人员。现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反避税与其它征管工作的衔接与协调



  反避税管理是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和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与纳税申报、审核评税、税务检查(审计)等日常征管工作有着紧密的联系。反避税调查和最终调整必须建立在全面掌握和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深入分析企业财务指标、多渠道查询分析可比信息的基础之上。因此,各地在反避税工作中,要将反避税与其他日常税收征管工作相结合,通过税收管理资源的共享与优化,提高反避税工作的质量。在纳税申报环节,要全面完整准确地审核企业关联申报的基本情况,对于未按规定申报或申报不实的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提高申报的真实性、可靠性;在审核评税环节,发现避税嫌疑户,要及时移交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实施反避税调查;在日常检查、审计环节,发现避税问题的,应按《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要求,将涉及反避税的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移交国际税收管理部门,由反避税专业人员实施专项调查。



  二、规范操作,不断完善反避税工作机制



  (一)提高避税嫌疑户选案质量。各地在筛选避税嫌疑企业时,要结合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评税和税务审计等方面的资料,重点审查长期亏损、微利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和跳跃性赢利企业,以增强选案的针对性。进入调查前,要进行详细的案头审计,认真分析企业历年生产经营状况和关联交易类型,并与同类企业的可比信息进行对比,确定存在的避税疑点,提高选案的质量。对企业调查要与稽查部门相协调,正式立案要按照《规程》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二)深入开展转让定价调查。各地要严格按照《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工作,认真审核、分析企业提供的资料,准确定性关联交易,审查关联交易定价是否真实、合理,了解企业职能、行业背景等因素,积极寻找可比企业信息,为选择适当的调整方法、确定合理的调整方案提供依据。要注意与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配合,运用进口税收和出口退税有关资料进行相关分析。


  (三)合理确定转让定价调整。各地在选择调整方法时,应在充分收集和详细调查分析可比信息资料的基础上,根据企业所承担的职能和风险、市场经济条件的变化、关联交易的类型和性质、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的差异,结合各种调整方法的适用条件,选用合适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合理确定调整方案。在选择调整方法时,要注意各种方法的不同特点和适用的不同情况,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三种传统调整方法对可比性分析要求较高,对存在的差异要进行量化修正。各地可积极尝试采用利润分割法、交易净利润法等较为新型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探索和总结完善。调整方案确定后,要按照《规程》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主管领导应对转让定价调查审计全过程中程序的完备性、方法的适用性、调整的合理性等进行把关。结案报告应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四)强化跟踪管理,巩固反避税成果。对结案企业的跟踪监控是巩固反避税成果的主要手段。要按照《规程》的要求,对结案企业实施三年的跟踪管理,跟踪监控企业投资、经营状况、关联交易、纳税申报额等指标及其变化情况。通过对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分析,评价企业的经营成果,对于仍存在转让定价避税问题的企业,在跟踪期内做税务调整,以巩固反避税成果。



  (五)积极开展预约定价谈签工作。为促进转让定价工作从事后调查调整向税源管理的转变,节约调查成本,降低税收风险,要按照有关规定,借鉴经验,积极受理预约定价申请、充分准备相关资料,认真开展审核评估、慎重进行协议谈签,严格监控执行情况,把预约定价工作推向更高层次。



  (六)推动反避税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反避税工作的管理对象主要是存在国内外关联交易的大型跨国企业,由于反避税管理的难度较大、专业化要求较高,如果在较低管理层面上采用分散管理的方式,上行层级过多,不利于信息沟通和跨区域联查、协查工作的开展,影响反避税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因此,要积极推进反避税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根据本地区所辖大型外商投资企业的数量,适当上收管理层次,在基层税务机关进行属地管理的基础上,由地市级税务局实施集中优化的反避税管理,形成高水平、高效率的反避税管理能力。]



  三、整合信息,逐步充实反避税信息资料库


  获取可比信息是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得以完成的关键因素,拓宽可比信息来源渠道是提高转让定价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要及时获取海关、银行、工商、外经贸、财政、统计、外管、行业主管局(行业协会)等部门发布的各类信息、动态。通过因特网和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渠道,广泛收集、分析、整理国内外各行业的货物价格、无形资产价格、劳务费率、贷款利率、行业利润率等资料,建立适合本地区工作需要的反避税信息资料库。对于运用反避税信息管理系统的地区,要进一步扩大信息来源渠道,充实反避税信息资料库,条件成熟的,应并入统一的信息“一户式”管理;没有运用反避税信息管理系统的地区,要通过信息的“一户式”管理,实现反避税基础信息最大程度的利用和共享。



  要利用税务机关已掌握的“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中的出口货物报送单电子数据,进一步充实反避税价格信息库。通过出口货物报送单“证明联”的商品编码、商品中文品名、单价、数量、计量单位、出口日期等信息,将被调查企业的关联出^***易价格与同期相同海关出口商品编码出口商品的价格进行比较,初步判定企业关联出^***易价格是否处于同期同类出口商品的价格区间。同时,到出口相同海关商品编码的企业,调查该出口商品的交易条件,货物的品名、品牌、规格、型号、性能和结构等,以及购销环节和购销环境等情况,确定该出口商品交易价格与被调查企业出口价格的可比性,进而寻找出可比价格。


  四、积极研究新问题,强化大户联查制度



  要及时研究避税与反避税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分析避税成因,发现法律法规的漏洞,研究应对措施,并及时向上级税务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在实践中要开拓创新、大胆探索、努力尝试解决新型避税问题的新思路、新举措,不断提高税源监管能力。对于目前较为突出的利用避税地、资本弱化、假“来料加工”企业进行避税的问题,各地要重视调查研究,寻求有效的解决途径。



  各地要认真按照总局的部署开展大户联查工作,在人力物力的投入上提供充分保障。严格按照标准选择调查对象,并充分考虑成本效益原则,调查中注

意协调配合,发挥全国联查的优势,逐步建立科学高效的联查模式,在现行的联查工作方式外,可开展产业链的纵向联查、同行业的横向联查和个别关联交易行为的专项调查等创新模式。



  五、重视队伍建设


  反避税工作专业性强、难度大、人员素质要求高。各地税务机关要从战略高度,重视反避税工作,配备足够的反避税专职人员,以保证反避税工作的实际需要。要加大反避税经费的投入,改善反避税工作环境和办公条件。要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反避税人才培养发展规划,加大反避税培训力度,拓宽培训渠道,提高反避税工作人员的素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九日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承包商税务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来华承包海洋和陆上对外合作油(气)田和海上自营油(气)田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服务(以下简称承包石油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外国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承包商)的税务管理,保证国家税法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承包商的有关纳税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包商在中国海域及陆上承包石油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中国税法及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收。承包商的雇员的个人所得税由该承包商负责扣缴。



  二、承包商来华承包石油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服务,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申报纳税。承包商可以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办理申报纳税事项。


  三、与承包商签订承包石油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服务合同的公司(以下简称发包方)应在签定合同后15日内,将承包商的名称、承包项目、承包价款、合同期限、作业地点及承包商负责人姓名、地址、电话等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承包商主管税务机关。对签定合同业务频繁的,经发包方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定期集中汇总报送的办法。文中所说的发包方系指从事中外石油合作勘探、开发、生产和承包石油工程作业的中外企业。



  四、承包商取得各项收入时应按规定向发包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其境外开具的发票,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换领发票,并将其境外发票附在主管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后面一起作为结算凭证交给发包方,发包方应凭据承包商提交的主管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结算支付承包款。


  五、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承包商,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定承包商应纳税款,由发包方在支付承包价款时扣缴。


  六、发包方需要向境外支付外汇(属承包商承包收入或服务收入)的,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的有关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七、承包商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可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八、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合作油田外国承包商税务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4〕213号)同时废止。



  二、转让定价的税收筹划技巧--税收筹划原理


  (一)税收筹划原理



  所谓转让定价又称“转移价格”,是指有关联的企业之间进行产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时为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根据双方意愿,制定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以实现避税。它是企业国内避税行之有效的基本方法之一。



  转让定价的主要方法是:

  1.内部成本为基础进行的价格转让



  (1)实体成本法,即以销售利润中心在制造购买利润中心所购产品的实际成本定价。



  (2)标准成本法,即按预先规定的假设成本定价。标准成本是当有效使用劳动和材料时,应当符合一种给定量的产品单位成本。使用实际的全部生产能力,并对维修和意外停工时间做出规定,这是制定标准成本的常用方法。



  这两种方法的前提是转让与接受双方都知道转让价格的意图和利益关系,否则可能会造成利润的冲突而使转让定价失败。


  2.以市场为基础的转让定价

  (1)使用外部交易的市场价格。


  (2)成本加价法,即为包括间接费用和利润而在完全成本上增加一笔价,加价包括间接费用和利润。成本加价法一般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

  ①交易货物为市场上无法得到的特殊产品;


  ②销售利润中心不对外销售某种产品时;



  ③当外界供应商虽有能力生产某产品但却不生产时。此时,当内部和外部交易特点之间的差异与产量和产品差异相关,而且差异大得使以市场为基础的转让定价成为不可能时,也可以使用成本加价法。


  加价程序一般是由两个经济实体(利润中心)之间达成最终分享产品销售利润的某些协议,或规定一项固定的百分比,也可以向产品经销商对外销售同类产品那样,由一项加价产生相同的毛利润,或者使一项加价产生的毛利润相当于公司的毛利润平均水平。



  众所周知,商品价格上的任何增减变化都会带来明显的税收后果。在转让定价的过程中,产品的转让价格根据双方的意愿,可高于或低于市场上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以达到少纳税甚至不纳税的目的。也就是说,在经济生活中,凡发生业务关系、财务关系或行政关系的纳税人和企业为躲避按市场价格交易所承担的税收负担,实行某种类似经济组织内部核算的价格方式转让相互的产品,达到转让利润、减少纳税的目的。


  比如在生产型企业与商业型企业承担的纳税负担不一致的情况下,若商业企业承担的税率高于生产企业或反过来生产企业承担的税率高于商业企业,有联系的商业企业和生产企业就可以通过某种契约的形式,增加生产企业的利润,减少商业企业的利润,或者增加商业企业的利润,减少生产企业的利润,使他们共同承担的税负及他们各自承担的税负达到最少。


  (二)用转让定价法进行纳税筹划



  转让证定价又称“转移定价”,是指有关联的企业之间进行产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时为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根据双方的意愿,制定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以实现避税。它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最基本的方法之一。



  按照1979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转让定价的调查报告序言部分的说明,转让定价本来是一个中性概念。这个专用概念涉及跨国企业或关联企业中各个经济实体之间商品、劳务和无形资产转让时的定价问题。如果商品、劳务或无形资产定价过低,则买方的盈利能力就会增强,而卖方的获利能力就会相对减弱;反之,如果定价过高,则卖方的获利能力就会增强,而买方则会遭受同样的损失。但对于这个跨国集团或关联企业的整体来说,则获利丝毫没有受到影响,因为利润转移只是在跨国集团或关联企业之间内部的各个公司实体之间进行的。比如,在生产企业和商品企业承担的纳税负担不一致的情况下,若商业企业适用的税率高于生产性企业或返过来生产性企业的适用税率高商业企业时,那么,有联系的商业企业和生产企业就可以通过某种契约的形式,增加低税率一方的利润,使两者共同承担的税负最小化。


  转让定价避税须有两个前提条件:


  1、两个企业存在两个不同的税率,如:33%、15%或者33%、27%、18%;2、两个企业必
须属于同一个利益集团,否则肥水就会流到外人田。


  从法律方面讲,企业之间转让定价或转让利润是合法的,一家愿打,一家愿挨,根本无懈可击。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个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都有权利根据自己的需要来确定自己所生产或经营的商品的价格标准。对于这种有悖于市场价格的行为,任何人无权干涉。因为法律上对生产经营者产品定价权的保护及市场供求变化关系的变化对产品价格的影响决定了商品生产者可以利用它们手中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对产品价格和自身利润水平以及关联企业间的平均利润水平进行调整。因为,商品价格上的任何增减变化,都会带来明显的税收效果。对于一个生产经营者来讲,产品价格的变动与经济利益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基于价格变动对生产企业的影响,纳税人和个人往往会不遗余力地对价值制度和转让定价进行分析研究,寻找最佳的纳税筹划方法。



  在实际操作中,价格筹划法主要是通过关联企业不合市场常规的交易形成进行纳税筹划。关联企业之间进行转让定价的方式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一、销售货物的转让定价筹划集团公司利用其关联公司之间提供原材料,产品销售等往来,通过采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等内部作价方法,将收入转移到低税负地区的独立核算企业,而把费用尽量转移到高税负地区的独立核算企业,从而达到转移利润和减轻公司整体税负的目的,它包括两种情况:1、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压低定价的策略,使企业应纳的流转税变为利润而转移,进行避免。


  如适用基本税率17%的增值税企业,为减轻增值税税负,将自制产成品低价售给适用低税率的15%的联营企业,虽然减少了企业的销售额,却使联营企业多得了利润,企业可以从中多分联营企业的利润,从而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2、关联企业之间商品交易采取抬高定价的策略,转移收入,进行避税。



  有些实行高税率增值税的企业,在和其低税负的关联企业购进产品时,故意抬高进价,将利润转移给关联企业。这样,既可以增加本企业增值税扣税额,减轻增值税税免,又可以降低所得税税负,然后,从低税负的关联企业多留利中多获一部分利润。


  例1:华强建材总公司生产一种建筑材料生产模具,主要销往山东、上海、江苏、珠海、广东、深圳等省市,每件产品市场售价为31000元,每单件产品基本费用如下:生产成本15000元,销售费用3000元,管理费、财务成本等综合费用暂不考虑。问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前:华强公司应交所得税额为:



  (31000-15000-3000)×33%=4290元



  显然,企业交所得税较高,为此,该公司决定在珠海设一家全资子公司专门负责对公司产品的销售工作,总公司只专注于生产。总公司给销售公司每件产品的价格为26000元。



  则该集团公司应交所得税为:(26000-15000)×33%=3630元销售公司应交所得税为:(31000-26000-3000)×15%=300元两公司共计纳税为:3630+300=3960元,比未设销售公司单件产品少交税:4290-3960=330元。


  现在,该集团经进一步筹划分析,只要在税法准许的情况下,能够达到同行业一般生产型企业的平均利润水平,就可以将部分利润转让给珠海销售公司,故将销售给珠海公司的售价降到23000元/件,则集团公司应交所得税为:(23000-15000)×33%=2640元销售公司应交所得税为:(31000-23000-3000)×15%=750元两公司共计纳所得税为:2640+750=3390元由此可见,单件产品价格转让后比价格转让前少交所得税:3960-3390=570元。



  比未设立销售公司时少交所得税:4290-3390=900元。



  二、劳务转让定价筹划



  关联企业之间通过相互提劳务时多收、少收甚至不收劳务费用,使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润根据需要进行转移,其做法同通过转让定价法基本相同,均可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三、租赁业务筹划



  关联企业之间通过租赁业务进行筹划主要有三种方法:①利用自定租金进行筹划,如在高税率地区的公司借入资金购买机器设备,以最低价格租给低税率地区的关联企业,后者再以高价租给另一个高税地区的企业获取较高利润;②利用售后回租筹划,设备可以提取折旧,承租方还可以在利润中扣除设备租金的好处。③利用多个国家不同的折旧政策进行筹划。



  四、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筹划



  无形资产是指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一般指企业拥有的商标、商誉、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由于无形资产具有单一性和专有性的特点,转让价格没有统一的市场价格标准可以参照,比其它转让定价更为方便,这就为关联企业可以通过无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转让费转让定价,来调节其利润,以追求税收负担最小化。


  五、贷款业务中的转让定价筹划


  作为关联企业之间的一种投资形式,贷款比参股有更大的灵活性。关联企业中的子公司,以股息形式偿还母公司的投资报酬,在纳税时不能作为费用扣除,而支付的利息可以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因此,关联企业间可以通过贷款中的转让定价方式来转移利润,例如,关联企业的一方为了增加关联企业的另一方的盈利,可以通过提供贷款,少收或不收利息,减少企业生产费用,以达到盈利的目的;相反,为了造成关联方亏损或微利时,可以以较高的利率收取贷款利息,提高其产品成本。也有些企业由于资金比较宽裕或利润较多或贷款比较通畅,由于其税负较重,往往采用无偿提供贷款或采取预付款的方式给关联企业使用,这样,这部分资金所支付的利息全部由提供资金的企业来负担,增加了成本,减少了企业负担。


  六、通过分摊管理费用转移利润进行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机构、场所,向总机构支付同本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用同时,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有管理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参照文件,并附有会计师的审查报告,但税法没有具体规定支付标准,这给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相应的空间。



  以上是转让定价筹划的基本方法,目前被企业广泛使用。但是,从我国税法方面讲,对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税务部门有权进行调整。调整的依据有两个标准:1、企业实行转让定价后,转让企业是否有利润,并且利润是否达到同行业来平均利润水平;2、对买卖双方企业之间的关系的认定上,两者是否属于关联企业。


  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在管理、控制或资本等方面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的企业。包括总机构与它的分支机构,同一总机构的不同分支机构、母公司与子公司、同一母公司的不同子公司等。



  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是:


  ①相互之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②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的,或企业借贷资金额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③直接或间接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15%以上的;④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和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家企业所控制的;⑤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委派的;⑥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它利益上相关联的企业(包括家庭、亲属关系等)⑦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和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业所控制或供应。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