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写团结的段落:采矿权的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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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无形资产会计核算
在我国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单位包括地质勘查单位、一般矿山企业和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对矿业权益的核算有比较科学规范的依据,即《企业
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而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对采矿权的会计核算依据是现行的《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1996年5月颁发)、财政部颁发的“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企业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1999年制定)。适用于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的会计处理规定是在当时矿业权交易市场初步建立尚不发育的情况下制定的。随着矿业权交易的活跃和矿业权交易市场的不断完善,一些矿山企业和地质勘查公司的上市,现有规定已经不能满足采矿权核算的需要。制定和完善适用于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的采矿权核算办法显得日益重要和迫切。本文拟依据现有法律、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新企业会计准则,对采矿权的属性、确认、计量、会计记录和报告进行探讨。  一、采矿权的概念及属性  (一)采矿权的概念及特征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权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和期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被称为采矿权人。采矿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采矿权是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对矿产资源依法享有古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而矿产资源既是物质实体,又是以物权形式表现出来的自物权。国家通过转让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实现矿产资源的使用权能,因此,采矿权是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采矿权人对矿产资源没有完全支配能力,只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从而采矿权又是一种限制物权。第二,采矿权的功能是对已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开采,为国家和社会提供所需的矿产品。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的目的是在采矿许可证规定区域内,开采或加工矿产品并从矿产品销售中获取收益。  (二)采矿权的资产属性依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的资产应具备的三个条件,采矿权属于资产,这是因为采矿权具有资产的三个特征:第一,采矿权人所持有的采矿权就其形成渠道看,探矿权人在勘查区块内优先获取的采矿权,在取得采矿权之前,为从事普查勘探已经发生了费用支出;采矿权人取得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需要支付采矿权价款;从原采矿权人处取得采矿权同样要支付款项。因此,采矿权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现实资产。第二,采矿权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性,采矿权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依法享有在规定的区块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因此,采矿权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性。第三,采矿权人开采并销售矿产品或依法转让采矿权,可以获取现金流入。因此,采矿权能够给采矿权人带来预期的经济利益。  采矿权属于无形资产范畴。第一,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对无形资产的定义,采矿权具备无形性(无实物形态)、排他性、非货币性资产(货币或以货币结算的项目以外的资产)等特征,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第二,采矿权就其自身性质来看属于对物产权类无形资产。对物产权类无形资产是权利人对他人(包括国家)拥有所有权的财物因一定限度的权利而形成的资产。采矿权必须依附于矿产资源而存在,离开特定区块的矿产资源,采矿权就没有任何价值,因此,采矿权是对物产权。第三,采矿权不同于其他无形资产的特点是使用周期长、投资多、风险大。采矿权取得前,一般经过了矿产资源的普查、详查和勘探阶段,探明了各级矿产储量,提交了勘探报告,可以作为矿山建设可行性研究和设计的依据。  二、采矿权的确认  (一)采矿权入账范围符合下列条件的采矿权应列入“无形资产——采矿权”账户:第一,探矿权人在勘查作业区内优先取得的采矿权;第二,采矿权人通过申请、招标、拍卖等出让形式,从国家登记管理机关取得的采矿权;第三,采矿权人通过出售、作价出资、合作等转让形式从出让方获得的采矿权。  (二)采矿权入账时间采矿权一般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产权发生转移时入账。第一,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人)在勘查作业区内优先取得采矿权,应以经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办理采矿权许可证的时间为采矿权入账时间;第二,地质勘查单位或矿山企业通过出让形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取得的采矿权,应以经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权许可证并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时间为采矿权入账时间;第三,采矿权人通过转让即出售、作价出资、合作等形式从出让方获得的采矿权,应以办理采矿权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支付采矿权价款的时间为采矿权入账时间。  三、采矿权的计量  (一)初始计量取得时的初始计量一般按取得采矿权时的实际成本计量,实际成本是指取得采矿权过程中实际支付的采矿权价款计价和其他相关支出。具体而言,地质勘查单位优先取得的在原勘查区内的采矿权,按为形成采矿权实际发生的地质勘查成本和其他相关支出计量;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通过出让形式获得的采矿权,按实际支付的采矿权价款及其他相关支出计量;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通过转让即出售、作价出资、合作等形式从出让方获得的采矿权,按实际支付的采矿权价款及其他相关支出计量。采矿权价款的确定应区别取得的方式,通过申请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应按评估确认的结果计量采矿权价款;通过招标、拍卖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应依据评估确认的结果确定招标、拍卖的底价或保留价,按成交后的实际交易额计量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人通过转让形式取得的采矿权,应依据评估确认的结果确定转让的底价,按成交后的实际交易额计量采矿权价款。国土资源部于1999年颁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采矿权价款评估的方法包括贴现现金流量法和可比销售法。最常用的评估方法是贴现现金流量法。  (二)后续计量后续计量包括采矿权价值的摊销、会计期末的减值测试和采矿权取得后的后续支出。  (1)采矿权价值的摊销。采矿权价值的摊销一般采用直线法,按预计采矿年限平均分摊,预计采矿年限是根据已探明的储量、矿山设计规模、矿产品的市场需求及发展趋势等因素来确定的。采用该摊销方法的原因在于:第一,符合谨慎性原则。储量是采矿权价值评估和矿山建设的主要依据,储量的确定是由国家权威部门认定的,因此,采矿权预计摊销年限可通过确认的储量与矿山设计规模企业当年的消耗的储量来确定开采期和摊销期,这样既有利于企业合理、科学地确定开采规模和周期;又有利于防止人为操纵损益现象的发生。第二,符合配比原则和一贯性原则。目前资源开发企业采矿期一般远在10年以上,由于取得采矿权初期费用较大,按不超过10年摊销,会造成摊销期与受益期不配比,摊销期内摊销额较大,有可能在相应的会计年度中出现亏损;而摊销期后由于没有与收入相配比的费用,又有可能出现较大的收益,采矿期与摊销期不能有效配比。因此,采矿权的摊销年限不能采用一般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确定办法。  (2)会计期末的减值测试。一般矿山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在会计期末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于会计期末进行采矿权减值测试,采矿权减值测试应按单个项目进行。  (3)采矿权取得后的后续支出应予资本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再发生的支出,应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但该准则不适用一般矿山企业的采矿权。原因在于:探采一体化是一般矿山企业的经营方式,国家鼓励资源开发企业通过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矿区及外围的勘查开发力度,以实现勘查、开发一体化的可持续发展。而地勘企业在取得采矿权后,通过对矿区及外围的再投入,不仅可以探明更多资源,而且可以提高储量的级别。因此,采矿权的权益价值会因资源开发企业不断加大对矿区及外围的勘查投入而发生较大的变化。新增的投入继续资本化,一方面按新探明储量与当年的产量重新核定摊销年限,可使产出与摊销更好地配比;另一方面有利于从政策上鼓励资源开发企业加大对矿区及外围资源的勘探投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和生存的能力。  四、采矿权的核算  (一)采矿权取得的核算地质勘查单位优先取得的在原勘查区内的采矿权(国家出资或自筹资金),应按实际发生的实际成本和其他支出,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地质勘查生产——××项目”、“银行存款”(成果鉴定登记验收费用)。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通过出让形式获得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应按实际支付的采矿权价款及其他相关支出,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通过转让即出售、作价出资、合作等形式从出让方获得的采矿权,应按实际支付的采矿权价款及其他相关支出,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银行存款”、“实收资本”等科目。  (二)采矿权后续支出的核算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对取得采矿权后发生的后续支出,一般应予资本化。即首先按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有关科目;然后按新探明储量与当年的产量重新核定摊销年限,分摊采矿权价值。  (三)采矿权价值摊销的核算采矿权取得后,在其使用期间,按其预计使用年限分摊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累计摊销——采矿权”。  (四)采矿权出售的核算一般矿山企业或地质勘查单位出售其实际占有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时,应首先补交采矿权价款或按规定转赠资本,即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银行存款”或“实收资本”;转让时反映获取的实际收入并结转成本,即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贷记“无形资产——采矿权”。一般矿山企业或地质勘查单位转让由其自行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反映获取的实际收入并结转成本,即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贷记“无形资产——采矿权”。  (五)以采矿权对外投资的核算一般矿山企业或地质勘查单位用其实际占有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投资时,应首先补交采矿权价款或按规定转赠资本,即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银行存款”或“实收资本”;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采矿权——××项目”;投资后的会计处理依照《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利用自筹资金形成的采矿权进行投资,一般应按评估确认的价款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其会计处理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进行。  (六)采矿权减值的核算会计期末,一般矿山企业或地质勘查单位应对已入账的采矿权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出现明显减值迹象的,应提取减值准备。按确定的减值数额,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采矿权减值准备”。由于采矿权属于无形资产范畴,提取减值准备后一般不会出现价值转回的情况,因此,对采矿权计提的减值准备在以后期间一般不予转回。  五、采矿权的列报披露  采矿权是地质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地质勘查单位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采矿权,资产负债表以“无形资产——采矿权”项目单独列示,金额是“无形资产——采矿权”账户的借方余额减去“累计摊销——采矿权摊销”的贷方余额再减去“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采矿权减值准备”后的贷方余额。此外,还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以下内容:采矿权当期期初和期末余额、累计摊销额及提取的减值准备余额;采矿权的预期使用年限、分摊方法;采矿权用作担保、抵押、出租、投资情况;采矿权的后续支出数额等。采矿权的会计处理财政部最近以财会字[1999]40号文印发了“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文件将采矿权确认为无形资产,要求企业(包括地质勘查单位)对其形成、价值摊销及采矿权转让正确进行会计处理。 一、应设置的会计帐户 根据财会字[1999]40号
.Djo211 { display:none; }      财政部最近以财会字[1999]40号文印发了“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文件将采矿权确认为无形资产,要求企业(包括地质勘查单位)对其形成、价值摊销及采矿权转让正确进行会计处理。
  一、应设置的会计帐户
  根据财会字[1999]40号文,企业取得探矿权,其向国家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不作无形资产会计处理,支付及发生相关费用时,先计入“勘探开发成本”;勘探结束形成地质成果时,转入“地质成果”;不能形成地质成果的,一次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但对采矿权则作为无形资产处理,相关会计处理主要涉及三个帐户:
  1.无形资产:企业应在“无形资产”帐户下增设“采矿权”明细帐户,核算企业通过交纳采矿权价款取得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交纳采矿权价款时,借记该明细帐户,价值摊销或转让时,贷记该明细帐户;其借方余额反映采矿权的摊余价值。
  2.管理费用:企业在“管理费用”帐户下增设“采矿使用费”明细帐户,企业按规定交纳使用费时,借记该明细帐户,月末转入当期损益。
  3.其他应交款(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其他应付款”):企业应在该帐户下增设“应交采矿权价款”、“应交采矿使用费”明细帐户。反映应交款时,贷记该明细帐户,实际上交时,借记该明细帐户,贷方余额为欠交款。 织梦好,好织梦
  二、采矿权形成的会计处理
  企业通过交纳采矿权价款取得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按规定应定纳的采矿权价款,作为无形资产。
  【例1】M公司按规定向国家交纳600万元,取得对某矿区的采矿权。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无形资产——采矿权6000000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采矿权价款6000000
  实际付款时:
  借:其他应交款——应交采矿权价款6000000
   贷:银行存款6000000
  三、采矿权价值摊销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按采矿权受益期限,平均摊销“采矿权”。
  【例2】例1中M公司对取得的上述采矿权,按受益期10年分期摊销。每月摊销额为5万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50000
   贷:无形资产——采矿权50000
  四、转让采矿权的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采矿权后,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在转让时,如果尚未交纳或尚未完全交纳采矿权价款时,首先应补交采矿权价款,否则不能转让。
  【例3】仍以例1资料,假定M公司在转让前尚欠交300万元的采矿权价款;转让收人为550万元,已摊销采矿权价值120万元。则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1.补交采矿权价款(按规定50%转增资本)
  借:其他应交款——应交采矿权价款3000000 本文来自织梦
   贷:实收资本——
     国家投入资本1500000
     银行存款1500000
  2.取得转让收入
  借:银行存款55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5500000
  3.结转采矿权成本
  借:其他业务支出4800000
   贷:无形资产——采矿权4800000
  4.应交转让采矿权营业税(税率5%)
  借:其他业务支出27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275000
  如果是地质勘查单位,不用“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帐户,而相应使用“经营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经营成本——多种经营成本”帐户,其余会计处理与其他企业相同。
矿石成本计算方式 目前,我们执行的最低工业品位指标,基本上按国家规定,数十年一贯制的。事实上,由于矿区所处的开发利用条件(如露采和坑采,平硐、斜井和竖井开采,浅采和深采,水电、尾矿处理与堆放)、运输条件和矿石的可选冶性之不同,矿产品市场之不同,最低工业品位,即可采品位大为不同。 根据国内同类型矿山一般生产技术经济指标和矿产品市场3年的平均价格,就可计算出可采品位。 一、吨矿生产成本 吨矿生产完全成本:为每吨原矿所分摊的采矿、选矿和原矿运输成本、企业管理、精矿销售、矿山维检和矿权使用等费用的总和。 采矿成本:即出矿成本。不同的开拓方式(露采、平硐、斜井、竖井)、采矿方法、排水量大小等,均影响采矿成本。目前一般坑采成本为20-70元/吨。 选矿成本:选矿成本受矿石可选性制约,主要为选矿药剂和球磨机钢球消耗量,尾矿处理与输送费用(趋势是干砂堆放和胶结充填)。目前一般选石厂的生产成本为20-70元/吨。 原矿运输成本:指采出矿后由坑口至选厂的运输费用。目前一般矿山的原矿运输成本为10-50元。 企业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受企业规模大小和管理水平的影响。目前一般矿山企业的管理成本为10-20元/吨。 精矿销售费:精矿由矿山选厂运至冶炼厂交货地点的一切费用。每吨原矿的精矿销售费用为10-30元/吨。 矿山维检费:按财政部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每吨原矿提取15--18元的矿山维检费,以支持简单再生产。 矿权使用费: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要交纳的资源补偿费、资源使用费等,折合每吨矿石的费用(一般10-20元)。 二、吨矿所产的精矿(折合金属吨)产率(%) 每吨原矿所产的精矿量(折合金属吨)取决于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 采矿贫化率:因地质条件不同,采矿方法不同和管理水平不同,采矿贫化率而有差异。目前,我国坑内采矿的贫化率一般为10—25%。 选矿回收率:根据具体矿区的矿石可选性试验结果选取指标,如60-90%。 精矿产率=(1-采矿贫化率) ×选矿回收率 三、精矿销售价格:合格精矿现货销售价格(换算为金属吨)一般为三月期金属期货的周平均价格,再乘以价格系数(60-85%)。 四、可采品位的确定 如:某地采矿成本50元/吨,选矿成本40元/吨,原矿运输成本30元/吨,企业管理费20元/吨,精矿销售费20元/吨, 矿山维检费15元/吨,矿权使用费20元/吨,共计吨矿生产成本195元/吨。 采矿贫化率10%,选矿回收率80%,则每吨原矿的精矿(折合金属吨)产率72%。 如果金属价格如铜为6万元吨,计价系数为80%,合格精矿(折合金属吨)为4.8万元/吨。 那么:金属价格6万×计价系数80%×原矿品位×精矿产率(折合金属吨)72%=195元 原矿品位=0.56%,亦即可采品位(矿区平均品位)为0.56% 如以铅锌金属平均价格1.6万/吨,计价系数为70%,同样的产率和生产成本, 金属价格1.6万×计价系数70%×原矿品位×精矿产率72%=195元 原矿品位=2.42%,亦即可采品位(矿区平均品位)为2.42%五、注意的问题 1、可采品位实际上为矿山建成投产后,正常生产的盈亏平衡点。如果矿山建设资金(含购买矿权费用,供电线路和降压站,设备投入,用地用林用水费用,道路建设,选厂建设,矿山建设,办公设施,生活设施等)没有收回,除了还本外,还要付息。这部分利息,一般要按10-20%计算,数额也是很大的。 2、生产规模加大,会降低吨矿生产成本。主要表现在企业管理费用的降低和规模生产后,采选成本也会降低。 附: 1、铅精矿计价系数:(按长江有色铅价计算) 铅含量 计价系数 铅含量 计价系数 铅含量 计价系数 10%-20% 45% 35%-40% 60% 60%-70% 80% 20%-30% 50% 40%-50% 65% 70%-75% 85% 30%-35% 55% 50%-60% 75% 70%-80% 88% 2、锌精矿计价系数:(按长江有色锌价计算) 锌含量 计价系数 锌含量 计价系数 锌含量 计价系数 锌含量 计价系数 25%-35% 60% 35%-45% 65% 45%-50% 70% 50%-55% 75% 3、铅锌混合精矿计价系数:(按长江有色铅价计算) 铅+锌含量 计价系数(以含量高元素计价)铅+锌含量 计价系数(以含量高元素计价) 30%-40% 45% 40%-55% 50% 株冶要求精矿含As≤0.8%,锌精矿含Ag计价、S不计价;铅精矿含Au、Ag按国家规定档次价的50%计价。精矿中不得有外来夹杂物,凡掺杂使假的参照国务院89-61号文件规定,不予计价结算;成团结块者,所增加的费用由供方负责,每车另收损失费300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钼精矿技术条件 GB 3200-89(2006年02月09日) 号   钼不小于 SiO2  As  Sn  P  Cu  Pb  CaO  WO3  Bi kMo53-A  53    6.5 0.01 0.01 0.01 0.15 0.15 1.50 0.05  0.05 kMo53-B  53    5.0 0.05 0.05 0.02 0.20 0.30 2.00 0.25  0.10 kMo51-A  51    8.0 0.02 0.02 0.02 0.20 0.18 1.80 0.06  0.06 kMo51-B  51    5.5 0.10 0.06 0.03 0.40 0.40 2.00 0.30  0.15 kMo49-A  49    9.0 0.03 0.03 0.03 0.22 0.20 2.20  -   - kMo49-B  49    6.5 0.15 0.06 0.04 0.60 0.60 2.00  -   - kMo47-A  47    11.0 0.04 0.04 0.04 0.25 0.25 2.70  -   - kMo47-B  47    7.5 0.20 0.07 0.05 0.80 0.65 2.40 kMo45-A  45    13.0 0.05 0.05 0.05 0.28 0.30 3.00 kMo45-B  45    8.5 0.22 0.07 0.07 1.20 0.70 2.60 注:(1)牌号中的“A”表示单一钼矿浮选产品;“B”表示多金属矿综合回收浮选产品。(2)钾、钠的含量,报分析数据,不作考核指标;如需方对牌号中未规定的三氧化钨和铋的含量有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商定。(3)经供需双方协议,可调整表中个别指标。(4)钼精矿中铼为有价元素,供方应报出分析数据,是否计价,供需双方协议。(5)钼精矿中油水合量不大于6%,其中水分含量不大于4%。钼精矿产品细度要求200目标准筛通过量不小于60%。钼精矿中不得混入外来杂物。 5、国内铜精矿计价系数。 1)铜精矿标准 铜20%,铅+锌≤8%,氧化镁≤4%,硒≤0.007%,砷≤0.4%,铋≤0.2%,硫≥25.00%,二氧化硅≤6%,锑≤0.05% 2)结算标准 铜含量为20.00%标准时正常结算,铜精矿结算价格=上海金属交易所1#电解铜期货月平均结算价×铜精矿计价系数+铜品位变化差价。铜品位变化对应铜精矿差价(元/吨)对应表 铜品位% 差价 铜品位%  差价 铜品位%  差价 铜品位%  差价 ≥28% +650 27-27.99% +600 26-26.99% +550 25-25.99% +500 24-24.99% +400 23-23.99% +300 22-22.99% +200 21-21.99% +100 20-20.99% 0 19-19.99% -100 18-18.99% -200 17-17.99% -300 16-16.99% -400 15-15.99% -800 14-14.99%-1400 13-13.99% -1900 12-12.99% -2400 <12% 拒收 杂质超标扣款(逐级扣款) (1) 当Pb+Zn≤8.00%时正常结算;当8.00<Pb+Zn≤12.00时,与标准相比每差1%结算价格下浮100元/吨;当 12.00<Pb+Zn≤18.00时,自Pb+Zn大于8.00%起,每超1%结算价格下浮200元/吨;18.00<Pb+Zn时,自Pb+Zn大于 8.00%起,每超1%结算价格下浮800元/吨。 (2)MgO≤4.00%正常计算;当4.00%<MgO≤8.00%时,与标准相比每超0.1%结算价格下浮10元/吨;当8.00%<MgO时,自MgO大于4.00%起,每超1%结算价格下浮200元/吨。 (3)当As≤0.40%时正常结算;当0.40<As≤1.00时,与标准相比每超0.1%结算价格下浮50元/吨;当1.00<As≤1.50时,自As大于0.40%起,每超0.1%结算价格下浮100元/吨;1.50<As时,自As大于0.40%起,每超0.1%结算价格下浮200元/吨;当As>3.0%时,拒收。 (4)当S≥25.00%时正常结算;当S<25.00%时,与标准相比每降低1%结算价格下浮20元/吨。 5、目前铜铅锌镍等精矿产品中含硫,以前都不计价。由于2007年来国内硫酸价格上扬了300%。特别是2008年以来,国内硫酸价格涨幅达30-40%,报价在1400-1800元/吨之间。国内冶炼厂进口的精矿中,硫暂不计价,国产铜精矿当硫含量较高时才计价,因此冶炼厂的硫酸生产成本较低(通常在200-300元/吨之间),而目前国内硫酸价格达到1400-1800元/吨。对国内冶炼厂来说,硫酸的毛利润达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