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倒推法六个步骤:两部门联合下发讯问犯罪嫌疑人规定 完善审查逮捕程序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8:36:54


  “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2010年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简称《规定》),对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做法“可圈可点”。 

  《规定》与已有相关规定保持衔接 

  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为了保证逮捕的准确适用,制定审查逮捕阶段讯问嫌疑人制度,严把批捕关,对于保障司法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从司法实践看,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已探索和开展多年。自1999年起,高检院先后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等文件,对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都提出了具体要求。根据以上规定,许多检察院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了相关工作细则。如上海市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审查逮捕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办法(试行)》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讯问工作规则》,实施“每案必审”的工作制度;北京市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加强审查逮捕听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工作的意见(试行)》,对听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作了明确规定。 

  但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明确,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同认识:有的认为,讯问是侦查措施,审查逮捕阶段不应讯问;有的担心审查逮捕阶段讯问嫌疑人容易造成翻供,影响侦查破案;也有的认为,审查逮捕阶段时间较短,开展讯问又费时费力,会增加工作压力。为解决这一问题,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高检院会同公安部在进行深入调研论证后,出台了《规定》。 

  “规定的出台对于完善审查逮捕程序,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公、检两部门在讯问工作中的衔接与配合,保证审查逮捕质量,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必将发挥积极的作用。”高检院侦查监督厅负责人指出。 

  该负责人还强调,审查逮捕阶段的讯问与侦查中的讯问是有区别的,前者的主要任务是核实证据与事实,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无罪、罪轻的辩解,而不是代替侦查,获取口供。 

  正如该负责人所言,记者采访了解到,在审查逮捕阶段实施讯问犯罪嫌疑人制度较早的检察院已取得明显成效。一是通过讯问,避免了错捕的发生。浙江省常山县检察院办理的徐某盗窃案中,检察官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了解到徐某曾患有精神分裂症,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其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二是通过讯问,发现立案监督和检举揭发线索。2008年1月至10月,北京市各级检察院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累计获得近30起检举揭发线索,均转至相关部门查证核实;获得7起立案监督线索,均已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四种特定情形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 

  从司法实践来看,不少基层检察院办案人员少、任务相对繁重,难以做到审查逮捕阶段每案必讯。对此,《规定》指出,检察人员当面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困难的,可以通过检察专网进行视频讯问,“为了确保远程提讯的客观公正性,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应有权益,有必要派专人在犯罪嫌疑人一方予以监督,这样既节约了承办人的奔波时间,又达到了提讯的目的效果”。 

  据了解,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打破传统思路,在扎实准备、认真调试的基础上,于2009年2月率先开展了利用计算机网络传输技术远程听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工作,采取专职书记员与法警到看守所辅助、承办人在检察院通过视频进行讯问的方式,缩短了提讯时间,节约了司法资源,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高了办案效率。 

  此外,《规定》从实际出发,明确了审查逮捕阶段必须讯问的案件范围:一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有逮捕必要等关键问题有疑点的;二是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三是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四是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对于如何按照《规定》保证逮捕措施的正确实施,河南省邓州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程道彦有着切身体会。 

  他介绍说,2010年10月11日,邓州市公安局依法提请逮捕马某、张某二人涉嫌盗窃一案。案情是:在张某放风的情况下,马某在某网吧盗走两台电脑CPU及内存条各两个,经鉴定,价值1860元。“本案提请卷中显示马某、张某均对犯罪事实作了有罪供述,且与网吧老板所陈述相互一致,按照以往的做法,检察机关会按照该证据作出批准逮捕的规定。” 

  但办案检察官发现,张某系未成年人,符合《规定》中必须讯问的案件情况。经讯问,张某辩解称自己不知道马某的盗窃行为。 

  随后,办案检察官来到网吧进行调查核实,发现张某当时所在的包厢和马某所在的包厢不在一起,在张某的包厢内根本看不到马某的盗窃行为,也看不到网吧老板的位置,遂对张某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作为改革的一大亮点,《规定》要求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对于后者,在刑诉法中并没有作出硬性规定,但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则有明确规定。考虑到实践中的复杂情况,《规定》明确指出,“无法通知监护人或者经通知未到场,或者监护人具有有碍侦查的情形而不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侦查监督厅负责人解释说。 

  记者采访了解到,不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案方式方面下足了功夫。2009年,湖北省通城县检察院实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讯问时依法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对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的,依法发出《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邀请律师在场告知书》。如未成年人张某涉嫌盗窃案,其父母都在外地打工,讯问时无法通知到场,该院侦查监督科依法向法律援助中心发出《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邀请律师在场告知书》,邀请了法律援助律师到场。在对讯问活动进行监督的同时,律师还配合检察官对张某进行了帮教,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当面听取律师意见避免冤错案 

  《规定》增加了听取律师意见的情形和方式。“建立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机制,符合对逮捕羁押进行司法审查的发展方向,对保证正确作出审查逮捕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侦查监督厅负责人指出。 

  该负责人介绍说,依照刑诉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由于律师对法律比较熟悉,在审查逮捕阶段律师提出意见的,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可以当面听取其意见,这有助于把好批捕关,避免冤案错案的发生,确保无罪的人不受追究。” 

  因此,《规定》指出“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可以当面听取受委托律师的意见。”同时,对于律师提出的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应当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记者了解到,在建立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机制方面,一些基层检察院走在了改革的前沿。 

  2008年6月1日,就在新律师法实施的当天,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发布《关于律师介入审查批捕程序办法(试行)》(下称《办法》)。 

  按照《办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部门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告知律师。律师针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逮捕的必要性、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会见检察官。检察机关在作出是否逮捕决定时,应当充分听取律师意见。案件办结后,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律师。 

  海淀区检察院侦查监督处负责人说,过去,检察机关审查批捕主要依据侦查机关的提请逮捕书、案卷材料和证据。犯罪嫌疑人一方由于缺乏律师帮助无法充分行使辩护权,使得检察机关难以发现无逮捕必要性的信息和侦查监督线索。“律师介入这一制度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