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云计算培训机构:增值税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供资料明细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00:43:46
序号
项目
减免税种类
要求提供的资料
政策依据
我局实际
1
资源综合利用
即征即退、减半征收、免征增值税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书》
2、《纳税人减免税申报审批表》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原件;
5、自治区或地、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认定委员会委托的具有国家专业技术资质的省级产品检验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和综合利用掺有量分析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6、企业财务核算资料(包括产量、销量、销售额、成本、利润等);
7、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认定证书、认定意见(复印件);
8、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申报表及相关认定材料(复印件);
9、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增值税免税情况表;
10、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
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2
粮食购销企业
免征增值税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书》
2、《纳税人减免税申报审批表》
3、国有粮食证书及复印件
4、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提供所在县(市)国税、财政和粮食部门下达的批准其从事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承担政府储备粮(油)业务的企业,应提供《粮食承储资格证》复印件,县(含)以上人民政府粮(油)收储计划文件复印件和相关证明,动用储备粮(油)正式批文复印件和相关证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1号)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一)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二)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三)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三、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
值税。
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