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字的寓意:140个字算不算作品? 微博版权“小题也该大作”——中新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6:22:24
140个字算不算作品? 微博版权“小题也该大作”
2011年08月24日 08:01 来源:人民日报参与互动(3)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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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已深入百姓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作为新兴互联网应用之一的微博,正在成为社会公共舆论、企业品牌和产品推广,以及传统媒体传播的重要平台。但在其快速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
日前,郑渊洁、李开复等人就在微博上抱怨,其创作的微博内容被剽窃,侵犯了他们的版权。在具有分享精神的微博世界里,为了“140字”声讨版权,是矫情还是权利?这背后牵连着怎样的利益纠葛?
抄袭之兴
“微抄袭”已跨平台、跨领域
日前,“童话大王”郑渊洁在新浪微博上说,其原创微博被加V用户(实名认证用户)剽窃。
看到郑渊洁投诉后,创新工场董事长李开复也尝试搜索了自己创作的微博,发现已被195个用户抄袭,几乎都没有标注来源。
除了同一微博平台用户之间的抄袭外,另外有4种形式的“微抄袭”。
其中,跨平台抄袭曾“引爆”新浪、腾讯、搜狐等门户网站的争端。不久前,腾讯微博用户指责新浪微博抄袭其内容和图片——腾讯微博名人刘翔、莫文蔚的文字和照片,在新浪微博上搜索后,出现许多一模一样、未标注出处的微博内容。有网友戏称“出现了300多位刘翔和200多位莫文蔚”。值得注意的是,拷贝该微博的,多为一些不活跃的用户。
从用户名到内容的整体性复制,是一种更为彻底的抄袭。2010年爆发过数十位新浪微博名人集体维权事件,声讨其他门户网站的微博复制。同年9月27日,作家罗志渊发表微博声明:“我发现搜狐等微博运营商复制了我的新浪微博,包括名字、头像、微博内容及图片。我在此声明:我只玩一个新浪微博,其他微博上以我名义发布的言论一概与我无关!”郑渊洁、经济学者韩志国等也发表过类似声明。
报刊书籍电视等媒介采用了微博语录,却没有告知原创者并支付稿费,也被认为是一种抄袭。另有观点认为,“微抄袭”不只发生在微博领域,还发生在网友点评、词条等微内容领域。比如,互动百科就词条抄袭问题与百度百科纠纷不断,而大众点评网和爱帮网也就网友点评版权打了4年官司。
利益之争
只要有流量,商业价值就一定能实现
据介绍,微博平台之间“搬内容”的现象比较普遍。目前在技术上,有专门的直接抓取页面的软件,可以很方便地复制内容;有一大批人,批量抓取某一微博平台账号的内容,然后打包注入另一微博的“僵尸粉”账号中。这种基于页面的抓取无法阻止,也很难抓到证据,因为这些人不停地换IP地址。
“微抄袭”源于互联网的一个共识:只要有流量,商业价值就一定能实现。微博的舆论价值衍生出无穷的商业价值,日益成为企业、个人的营销新工具,在危机公关、品牌营销、网络推广等方面尤为突出。
微博这一互联网新宠,成为商家必争之地。在微博的商业化运作中,明码标价买卖粉丝,有偿转发微博等早已屡见不鲜。
据业内人士透露,“僵尸粉”(注册后基本不发表内容的微博账号)带来了价值,但随着网民要求清理“僵尸粉”的舆论压力增强,要维系“僵尸”微博的运营,便需要有内容,有原创,而且最好是己方微博平台上所没有的内容。
部分微博平台对这类现象的纵容也助长了“微抄袭”。对此,腾讯微博有关负责人称,我们目前也无法判定抄袭行为到底是“僵尸粉”大规模复制,还是同行有意抓取的行为。根据用户的投诉情况,这种抄袭行为并没有停止,我们认为所有微博业者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尊重和保护微博的版权,相关平台也有必要查清复制行为的来源,并且停止这种恶意复制、肆意侵害腾讯微博用户的行为。
保护之困
是不是作品难界定,维权成本高没动力
在这些争执背后,一个议题自然而然地浮现:微博究竟有没有版权?
有网友认为,微博本来是为了分享与传播,140个字还要版权太矫情了;有网友却称,微博再短也是自己辛苦创作,在不被告知情况下,不能被别人拿去盈利。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魏士廪律师认为,从法律上来讲,是否构成版权不是以字数的多少判断,而是看独创性。比如,很多广告词创作独具匠心,毫无疑问可以构成作品,并赋予创作者版权。而关于版权归属,如果有些微博注册时的协议约定了微博的版权,可以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微博应该属于创作者,除非另有其他证据证明,创作者不是博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东认为,词条和点评的内容如果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表达了作者具有独创性的思想、感情,就可以构成作品,享有版权的保护。
不过,虽然相关版权保护规定比较清晰,但具体到“微版权”的保护实施,却存在着相当的困难。
一方面,对其“独创性”的判断存在一定的困难。杨东解释说,对于篇幅简短的微博、点评等内容,多是只言片语,对其独创性的判断、标准的设定等并不容易。
网易微博平台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对于网络转载的段子、笑话等,很难界定谁是真正的原创者,微博在互动转发里互相借鉴、学习、发展、延伸的现象很常见。
此外,杨东也表示,即使已明确判定存在侵权行为,权利救济的方式和途径也存在困难。一方面,由于提起诉讼时只能一对一,如果侵权账号较多,那显然将是一个很艰难的任务;此外,在当下网络并未实行实名制的情况下,寻找到侵权的实体人也并不容易。另一方面,对微博等商业价值的评估、利益损失的计算等在当前都是个新课题。
腾讯微博有关负责人对此深有体会,虽然已注意到存在对其微博的抄袭行为,但却很难采取维权措施,因为“连告谁都不知道”,只能是呼吁业界自律。
网易微博平台有关负责人则表示,只能通过网友互相约束,变成一种大家有共识的“网络礼貌”。
侵权行为的发生,微博平台是否负连带责任?
腾讯微博有关负责人称,由于用户众多,腾讯微博没有办法去审核每一位用户的每一条微博是否原创,但是一直倡导用户发布和分享原创内容。
为了防止版权风险,新浪等微博平台在用户注册时,设置了用户让渡权利的格式合同。杨东认为,这些格式合同涉及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复制权等多项权利,排除了用户的主要权利,规定不合理。
目前,为了保护互联网版权,一般通行“红旗标准”和“避风港原则”:红旗标准是侵权事实已经像鲜艳红旗飘扬在平台面前,平台有删除义务;避风港原则是平台被告知有侵权事实,就必须删除。新浪微博有关负责人称,积极支持被抄袭的用户通过各种方式维权,如果需要,新浪微博会全力提供相关服务。
杨东表示,用户在分享、转发微博时应注意标注出处,提高版权意识,尊重他人著作权。 记者 张意轩
微博版权,值得较真吗?
http://www.sznews.com   2011-07-21 11:16  深圳新闻网    【字号:大 中 小】
“我随便找了一条我刚写的微博,发现居然有195人一字不漏地抄袭,几乎都没有标注出处! ”近日,创新工场CEO李开复发的一条微博,再次让“140字版权”进入人们视线,与他有相同烦恼的还有作家郑渊洁、六六。与名人为原创微博维权形成鲜明对照,普通用户大多不以为然,不少人认为,“用你的话,是看得起你”。140字的微博版权到底该不该较真?
作者:微博再短也是创作
“拜托您百忙中哪怕改一个标点符号啊。文章素材虽来源于新闻,但文字形成过程需要视角、判断和文字的排列组合,是创作! ”作家郑渊洁近日批评某网站高管只字不改地照搬自己的微博。 《读者》杂志引用六六在微博上的一句话,“女人从求新、求变、求美到求舒服的时候,就是老了”,既没告知也没支付稿酬,六六干脆委托律师为自己维权。
随着微博影响力扩大,微小说、微散文、微童话、微诗歌层出不穷,许多原创语录被各大文摘类报刊书籍采用。名人明星微语录更成了抢手的香饽饽,甚至有专门栏目作汇编。他们都告知原创者并且支付了稿费吗?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用户注册微博已有条款注明,上传到可公开获取区域的任何内容,网站拥有免费使用、复制、修改、改编、出版、翻译、创作衍生作品的权利,换言之,和网站打过招呼就可以。作家石康曾说,他把微博当创作草稿,整理后用于结集成书,稿费最低一个字两元钱。有心人如果想“偷”,作家损失不轻。
读者:不想被偷就别发
微博犹如人际传播的会客厅,一段有趣的文字一天内被成千上万地转发,已不是新鲜事,在这种看上去既原始又现代的交流方式下,人们创作使用文字、摄影、美术、音像作品,对传播效果的重视程度,远远大于版权。对于普通用户而言,如果自己的原创被转发引用,除了高兴,很少会考虑版权。而一些名人视微博为宣传工具,自然也不介意原创“遍地开花”。
很多网友认为,一条微博仅140个字,完全没必要为此较真。有人认为,“引用名人名言写作文时,怎么没想到去征求他们的意见? ”还有人说,“微博就是个开放平台,你既然选择了它,被人关注和转发也就正常,不愿意公开自己拥有专利的言论,就请收起来,回家对着镜子跟自己说。 ”过去名人们以博客抒发见解,博客篇幅长,旁人想“落地”引用,只能小心摘录一部分。而今微博短小精悍,像专栏般整条登载已司空见惯。
业界:微博虽小,确有版权
因为短,因为放到开放的平台,微博就没有版权了吗?对此,法律界人士予以否定。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朱巍撰文表示,只要具有作者的独创性思维表达,而且这种表达是“有形并可复制的”智力成果,那么就应该享有版权。可见,法律并没有对版权保护作品的文字数量做出限制性规定。所以,微博虽小,确有版权。在网络版权案最集中的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给出两项微博著作权侵犯认定标准:一是转发者在主观上应当具有“显而易见”的恶意,二是转发行为应当发生了“显而易见”的后果。同时法院指出,一旦侵权认定,微博运营商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微博版权”如何认定
2011年04月27日 03:46
来源:北京日报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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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微博用户已经超过5000万人,每日微博浏览量早已过亿。微博的版权问题已成为法律界和大众所关注的重要问题,微博“转载”和“转引”有没有区别?微博版权的所有人到底是谁?
默许转载并非放弃版权
只要具有作者的独创性思维表达,而且这种表达是“有形并可复制的”智力成果,那么就应该享有版权。可见,法律并没有对版权保护作品的文字数量做出限制性规定。所以,微博虽小,确有版权。
微博的重要特点就是传播速度极快,因为相互转载的特殊形式是微博表达的一种重要方式。不过,不能以转载的默许来判断权利人对版权的放弃。换句话说,允许并参与互相微博转载不仅不是否认微博版权的理由,恰恰相反,这正是权利人行使版权的一种特殊方式。
转引人具有部分版权
转载和转引是微博传播的两种重要形式,但二者在法律性质上却截然不同。从传统意义上说,未经权利人许可的转载是典型的侵犯版权的行为。但是为什么在微博中转载却可以不承担责任呢?
这是因为微博独特的传播途径就是博友的互相转发,也就是转载。互相转载是每个微博使用者所期待和支持的行为。既然转载这种行为是博主所愿意见到的事情,那么即便是有侵权的性质,也是权利人故意或积极追求的行为,因此在法律上并没有可责性。
转引则与转载不同,转引是典型版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可以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见,微博为点评原文而转引的法律性质源自法律的明文授权,转引人具有部分版权。
转载既然没有法律的明文授权,那么该行为就要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转载必须注明原出处,并不得侵害版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如不得擅自篡改作者名字、不得擅自变更作品内容等;其次,转载行为须是无偿行为,如果擅自将版权人作品拿来换取其他经济利益,那么这个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博主在作品中注有“不得转载”的标记,那么其他博友就不得转载,否则版权人有权诉请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马甲”不是版权所有人
微博的版权人应该是谁呢?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站)不是微博版权人,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上传服务,对作品创造性活动没有实质性作用;转载者肯定也不是微博版权人。微博转载仅是一种传播手段,转载内容没有发生任何改变,因此微博版权仍归原始博主所有;转引人具有部分版权,微博转引的目的在于评论,评论部分是转引人创造性智力成果的体现,因此转引人对自己的评论部分享有版权,对转引原文部分则不享有版权。
此外,虚拟人格也不是版权所有人。一个现实中的人可能拥有多个“马甲”,“马甲”是近年来出现的网络用语,在网络论坛上,泛指同一个人的不同ID。在微博领域,“马甲”指的是同一人的不同微博账号。这些“马甲”用学术语言来说就是虚拟人格,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将虚拟人格作为诉讼主体对待,因此虚拟人并不是合法的版权人。
所以,那些在网络上以各种虚拟人名义所发的作品,其权利归属仍属于现实中的人所有,在诉讼中也以现实人作为一方的当事人对待。
记者观察:微博版权如何保护?
向 利
2011年01月04日09:45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字号大中小】打印留言论坛网摘手机点评纠错 E-mail推荐:  
近日,易观智库研究数据显示,到2010年底中国微博市场注册用户数量将达到7500万。而去年这一数据不过800万,增速高达837.5%。名人微博娱乐江湖,最新新闻动态也通过微博传递。微博这一新兴信息传播手段的流行意味着我国互联网应用领域又将掀起一轮新的竞争。长期以来,互联网版权问题一直是各方探究的新领域,微博的出现,让这一传统的问题又产生新的纠结。如何处理微博的互动、分享的特性与版权个人属性的冲突?如何协调出版社与微博权利人的利益冲突?这成为互联网“新宠”——微博普及与推广时不可回避之问题。
分享还是独占
微博,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及获取平台,一般长度不超过140字,可以通过电脑网络、手机短信或手机上网等各种客户端更新内容或查看页面,并实现即时分享。最早最著名的微博网站是美国的Twitter。2009年,新浪、腾讯、搜狐、网易4大门户网站以及凤凰网、人民网等相继开发微博。
对于微博的特点,搜狐掌门人张朝阳的一条微博曾这样写道:“微博的突然火爆非一日之功,乃互联网互动产品10年积累之大成。10年的功底造就了这样一个以个人为中心兼顾群体关系的随时随地近乎即时的互联网互动产品,这是技术进步和用户行为演化从无数个可能性中选择出来的正果。”一言以概之,微博具有个人性、即时性、互动性。正是这个即时互动的特点,决定了微博的“跟随者”喜欢转载名人微博与人分享。这种转载,不涉及盈利,仅以娱乐为目标。
2010年3月17日,某前央视著名体育主持人因在个人微博上转发了一条内容为李鸿章于1896年9月2日对《纽约时报》记者谈中国报纸的话的微博,没注明出处,从而被该“围脖”始发者指责“剽窃”,因此在新浪微博上引发“骂战”,随后一些文化名人相继卷入其中。
对此番争论,微博参与者们表示,从保护版权的角度,140字的原创微博当然享有版权。可如果所有的博主都不希望自己的微博被转载,被分享,微博实际上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自然希望微博能成为一个分享和共享的平台,而不是少数人的交流方式或者个人的原创平台。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宇红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微博是一种新的网络信息技术,具有即时更新、转载、传播与分享的特征,如果如同传统版权转载的方式,需事先征求著作权人同意,将面临海量授权的困境,并且也会阻碍微博的发展,使其失去存在的意义。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网民个人在转载他人微博作品时如果只是出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目的,并非用于牟利,就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不会构成侵权,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作者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有专家表示,在微博上面每个人都很乐意转播别人的内容,特别钟爱转播名人的微博内容与自己的粉丝分享。微博平台的习惯是:用户乐意转播别人的内容,而不是复制再以个人名义发表。这似乎意味着在微博平台,用户更尊重内容来源的真实性,间接反应的是尊重版权。
侵权还是“不便”
对于网友个人非盈利目的的转载,微博作者常常是持宽容态度。近一两年来,随着微博影响力的扩大,微博段子阅读也日渐盛行。传统图书出版商纷纷将目光投向微博这一新鲜事物。除了一些有署名的专著,微博网络段子正在大量地被各类幽默、笑话集式汇编图书采用。一些汇编作品往往因微博作品转载次数多,难以确定原创者,从而忽略微博作者的权益。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出版社在选用网络稿件时,首先会就版权问题与相关的网站取得联系,并通过网站管理员、论坛版主等寻找作者。找不到作者时,他们才会在版权机构登记,将稿费交由该机构统一进行管理和发放。所以网络上的长篇作品,实体盗版并不多。但由于微博段子过于精简,却容易遭到盗用。
谢宇红认为,尽管微博的内容与一般的文章相比较而言,文字数量虽然较小,但对于那些由微博用户将自己的思想、情感以可复制的形式表达出来,且具有独创性的内容,是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作品”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
但由于微博转载次数过多,确定谁是最终原创者存在一定技术难度。一位微博作者表示:“现在许多网络写手和网友都有好几个‘马甲’。我用‘马甲’在不同的论坛上面发帖,有人在其他网站读到过,就会认为是我抄袭了别人的文章。而且就算我和网站已经签了协议,还是会有网友复制转载,转来转去也就没人知道是我写的了。”对此,谢宇红认为,在微博作品没有标注作者或者对署名的身份发生争议时,可采用网络注册号和密码验证的方式证明的网络作品的作者身份,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基本上可以确定其就是作者。其次,在出现多次转载的情况下,界定该微博作品是否原稿最重要的因素就是作品的完成时间。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网页上显示的发表时间可作为作品完成时间的证明。
尽管如此,由于目前网络著作权立法滞后于实际操作,微博段子的版权界定还处于空白状态。如微博文字数量一般较小,而目前法律规定对是否侵权的判定,对引用作品所占全书文字数量的比重往往有一些要求,微博的文字容量很难达到,界定起来有一定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