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通欣酒店:宋辽金元时期的优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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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辽金元时期的优抚

 

公元960年至公元1368年,史称宋辽金元时期,这是我国多民族封建国家相继发展的时期。后周显德七年(公元960年)殿前都检点赵匡撒借率军出征之机,发动了历史上有名的“陈桥兵变”,夺取了后周的政权,黄袍加身自立为帝,建立宋朝,史称北宋。军人出身的赵匡撤目睹五代时期藩镇势力严重威胁皇权的教训,深知军队在巩固封建政权中的地位与作用,十分注意中央集权对军事和经济的控制。

 

北宋中期以后政治日趋腐败,官僚机构和军队庞大臃肿,农民负担越来越重,阶级矛盾日益加深。宋神宗时企图通过任用王安石实行变法,实现富国强兵,改变这种危局,但因遭到以司马光为首的保守派的反对和抵制,最后归于失败。社会危机更加严重,导致了宋江和方腊领导的南北方农民大起义,北宋在沉重打击下开始走向衰亡。

 

公元916年,契丹族耶律阿保机始建辽政权,与北宋长期对峙。公元1114年辽统治下的东北女真族完颜部阿骨打发动抗辽之战,次年建金。宋金曾一度联合攻辽,使辽灭亡,但后来金军进而背信弃义大举南侵攻陷开封,北宋遂灭亡。公元1127年,赵构在南京即位,史称南宋。偏安江南的南宋小朝廷对外媾和对内镇压,政权十分腐败,给人民群众带来了沉重灾难。

公元12世纪末,蒙古族兴起,1206年统一了蒙古各部,逐渐强盛起来。1219年成吉思汗率大军多次远征,触角伸向欧亚部分地区,又回而灭西夏、灭金、灭南宋,于1267年完成统一大业,统治了近百年时间,最后被农民起义的红巾军所推翻。

 

北宋初期,宋太祖赵匡撤上台伊始,便着手对军事制度进行一系列改革。从兵制上看,基本上沿用唐朝中后期以来实行的雇佣兵制,军队主要来源靠招募。当时北宋的战争创伤尚未恢复,天灾人祸并发,社会秩序十分混乱。宋太祖认为,从饥谨的流民百姓中招募士兵,一方面可以防止盗贼,另一方面也避免人民谋反,这是巩固封建统治两全其美的办法。他认为“可以利百代者,唯养兵也。方凶年饥岁,有叛民而无叛兵。不幸乐岁而变生,则有叛兵而无叛民”(《篙山文集》卷一)因此,北宋初年把大灾之年广招流民饥汉充军确定为国策。军队规模随之不断扩大,到宋仁宗庆历年间已多达130余万人。

 

当然,宋朝在解决兵源问题上并不仅限于募兵制一种形式,还有一种叫“配隶”,即强制犯人充军。这里所说的“配隶”,实际上是变相镇压人民的一种措施。据史料所载,当时“小民有犯法,情稍不善者,不问法轻重,辄刺为兵。”(《宋史》卷331《沈遴传》)至于另一种“抓夫”的办法,给人们带来的灾难便可想而知了。每当遇到军情紧急的战事,当朝常常派出大批官吏四处抓夫为兵。担心被抓的百姓,只好东躲西藏,有家难归。”卖蔬茹者不敢入城”,“道路之间,商旅不行”,平民百姓想赶集上店,往往要“聚丁壮数十”一起行动,否则便难逃被抓之祸。(《宋史》卷163《兵制》)由于官府经常出来抓佚,有些来不及逃脱的,便被强行绑走;有的自伤指臂以求一免;也有的在反抗中被杀死打伤。

 

北宋的兵类繁多杂乱。散见于史籍的就有禁兵、厢兵、乡兵、藩兵、士兵等七八种之多。一般认为,禁兵是它的正规军,其他则属于地方武装和民团之类。禁兵作为“以守京师,备征戍”的”天子之兵”,地位和各方面待遇都远远高于其他军队。(《宋史》卷187《兵制》)如前所述,北宋统治者不仅担心遇到大灾之年百姓谋反,也害怕凶兵犯上作乱。

 

 

宋太祖制定一种“更戍法”,规定除捧日和天武两支皇帝亲信禁军边和护卫军外,“自龙卫而下。皆番戍诸路,有事即以征(《文献通考》卷152《两朝国史志》)事实上许多军队、轮番去边戍,一年中很少在营所。

 

北宋兵制的显著特点是“兵无专主”,“将无重权”。这样做目的在于内外相制,防止将领培养个人势力,有利巩固封建的中央专制统治。南宋的兵制基木上是沿袭北宋的做法,它的正规军是屯驻大兵。只是军队比北宋、更为臃肿腐败,战斗力更低。除岳家军外,基本上无所作为。

 

家属随军行动,虽不是宋朝的首创,但到南宋时发展更为严重。无论在京城附近,还是在下面州郡,军人与家属共置一地,安营扎寨造成了很大拖累,这也是影响南宋军队战斗力的原因之一。

 

宋朝在军士待遇方面,因军人的来源以募兵为主,主要实行军俸制。军俸制的规定五花八门,三六九等,加之当时的货币不一,物价差异,全国并无统一的定制。各不同兵种之间,军官与士兵之间,士兵与士兵之间,各自的俸禄待遇也不尽相同。

 

据有关史料记载,北宋时,上四军厢都指挥史一级的军官,每月军俸大约是30贯钱,军士则分为上、中,下三等,最多的月俸为一贯钱,最少的是300文,官兵之差约30倍左右,军士中有一部分武艺较高的称“效用”的敢死队员,其待遇要比普通士兵高得多。除军俸外,还有另外一些名目的补助费。包括:①“招刺利物”。新兵入伍时要在脸或手臂上刺字,刺字之后所发的一些随行什物;②特支钱;③冬季用于御寒的柴炭钱;④月初发的银鞋钱;⑤士兵调转部队的军转钱等等。此外还有一笔开支巨额的“郊外赏赐,”即每年举行一次郊祀大礼。朝庭借机对百官,军队予以恩赐,每人发给几百文到几十贯数额不等的赏金,这项国库开支数较大,据《文庄集》所载:“兵卫至众,颁赉至多,府库之实,半供合,中民十家之赋,禁卫一卒之赏。”这从一个侧面也反映未出宋朝官僚乱用资财,挥霍无度的腐朽状况。浩大数目的军吏开支,只能转嫁到劳动人民头上,巳经埋下了危机的种子。

 

从表面上看,宋朝军士的待遇似乎较为优厚,应当说保障他们的生活不成问题,而事实上并不完全如此。无论军俸、补助费还是赏钱,落到下级士兵手中所得无几,大部分钱财都被军头、贪吏所克扣,塞进了一批吸血鬼的私囊。一些军官们私放军债,私用军役,甚至让军士到营外经商盈利为自己赚钱,可以说无所不为。士兵们受到层层盘剥,地位和生活每况愈下。

 

宋朝在军人伤亡抚恤方面也制定了一些制度,大体上包括以下两个方面:①军人伤残抚恤。其办法一种是军人伤残后仍然留在军中的,终身保证吃穿用;一种是愿意离开军队自谋出路的,给予一次性抚恤。如宋仁宗时规定:”军士经战致废折者,给衣粮之米,终其身。不愿在军人,给钱三十千,听自便。”(《长编》卷133)②军人死亡抚恤。对死亡军人直系亲属中无依靠者,保证供应终生口粮,但对妇人改嫁者则停发。宋神宗时曾下诏规定:“诸阵亡军士祖父母、父母无妻、子、孙依倚者,人日给米二升,以终其身。妇人改嫁即停给。”而事实上这些规定并没有也不可能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南宋时,就有停发这方面的记载。如按原来规定,被减退而继续留在军中的士兵,应给半数军俸,但死亡后则全部停发了,因而造成了“其妻其子遂为穷民”的悲惨局面。

 

到宋高宗诏兴后期,只得允许拣退的军士(包括死亡的)家属“指射荒闲田耕种,支与一年请给,令买牛种,免租税丁役,使为永业。”(《宋会要》·《食货》)扶持他们自谋生路了。在抚恤方面,除以上规定外,对残废和死亡士兵还发给本人或家属不定量的赏钱,作为临时补助和抚慰费用。

 

在兵士复员安置方面,宋朝也采取了一批独特措施。为解决军队成员太多的矛盾,按当时的规定,对年老、病弱及残废军人进行削减,“非疾病,或衰老不任战御,视岁数有减切法”。(《宝庆四明志》卷七)裁减兵员后主要采取三种安置处理办法:一种是划为小分,即对年老、病残而又无家可归的士兵削除军籍,留在军中充当炊事员等差役,不直接参加战斗,享受半份月律的待遇;第二种是设置剩员,即将那些不能再从事战斗或有战功的而无家可归的士兵划为剩员单编,在战斗中可以做一些辅助性的勤务工作,也拿半份月俸,性质上与小分略有区别。再一种就是对那些因残弱不能胜任作战而又无家可归的士兵,“放其百姓,听其自便在京居止”或“听归农”。(《宋史》卷194《兵志》)这样的结果,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军队臃肿的问题。反而顾此失彼,大大影响了宋军的战斗力。

 

前面曾提到宋朝军人一般都与家属在一起,这无疑是封建统治阶级在募兵制下,为安定军心巩固军队所采取的一个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实行募兵制以后,一人当兵,全家主要靠所得军俸维持生活,国家只得采取对军属生活全包下来的措施。宋太宗时,实行“更戍法”,除了有防止发生兵变危机朝廷这一目的外,也想通过这种措施锻炼军队,使军人不至于眷恋家属,养尊处优,消磨了战斗意志。用宋太祖的话说,“欲其习山川劳苦,远妻擎怀土之恋,兼外戍之日多,在营之日少,人人少子而衣食易足。(梦溪笔谈》卷二十五)但事实上他的这一愿望难以行得通,到后来只得“许掣家属以往”。(《文献通考》卷152)

 

为解决和消除这种家属随军移防容易削弱战斗力的弊端,南宋初年御史中丞张守曾上书提出建议:“应军人家口,遇出军日,并不得随行,各就本寨居止,官司常加存恤,修治舍屋,量添口粮。如有军人及将校使臣将带妇女老小随军,并行军法。”但随着朝政日益腐败,已难以令行禁止了。

 

军属随军生活客观上解除了一点军人的家忧,但生活并不宽裕,更难享受天伦之乐。据有关史料记载,军队安营扎寨后,为安置家属,修建了许许多多的营房。操练一天的士兵,到了晚上拖着疲惫不堪的身子回到家中,有时因生活拮据,想喝上一杯热茶也难以如愿,妻子儿女还要帮着刷洗甲宵,擦试武器。遇上风雨寒天,生活更加凄苦,房屋漏雨不止,全家挤缩在一起度日如煎。有时断了口粮,妻子儿女只好到营外乞食充饥。

 

比较而言,岳飞统领的岳家军境况稍好一点,当然这与岳飞本人体恤士卒重视优抚是分不开的。即使在这支部队里,士卒困窘之状也时有所见。据说,有一次岳飞的幕僚黄纵曾见到一位在冬寒中仍穿着单衣的士兵,问他为啥这样清苦,士兵回答说,发的军俸本来不多又屡被克扣,如暖我一人,全家老小就要挨饿受冻了。岳飞得知此事后立即下令所属部队,军俸不得任意克扣,不得再减一钱。在岳家军中曾流传岳飞见士卒有疾病亲自为其调药,将领去远戍,他打发自己的妻子去关照其家属的佳话。他本人曾要求“有战死者,厚祀而育其孤,凡有奖赏,均给将士,秋毫无私。”所以,士兵愿为效命,使岳家军成为抗金斗争中的主要支柱。这支军队的组织纪律性也比较好,当时军中有“冻死不拆屋,饿死不卤掠”的口号,人民群众为支援抗金斗争,曾自动为他们献军粮、送军衣。但众所周知,宋朝象岳飞这样的开明将领实在太鲜见了。宋朝统治当局也不得不承认,许多士兵当时只能过着“食无肉,衣无帛”的艰辛生活。宋朝军人及其家属的这种生活境遇,结果必然导致士兵的反抗和逃亡。

 

宋朝统治阶级为此对逃兵采取了残酷的镇压手段。前面曾提到“充军刺字,这虽说不属宋朝发明,唐代已有先例,但在宋朝更加盛行。据说,在宋朝一代名将狄青和岳飞的脸上也有刺字,为此岳飞曾谦称自己为“行伍贱隶”,可见当时军队的地位之低。这里应指出,宋朝封建统治阶级对军士采取面、手刺字的做法,不仅是对士兵的人身污辱,也是为了避免士兵逃亡所采取的消极防范措施。据《资治通鉴》所载,“乃命凡军士皆文其面,以记军号。军士或思乡里逃去,官津辄执之,送所属,无不死者,其乡里亦不敢容。”(《资治通鉴》226)可见这种刺字的目的十分明显的。

 

纵然如此,士兵因不堪忍受生活之苦,宁愿冒死逃亡。因此,“逃军常半天下”。宋朝始建时,当初宋太祖招兵目的之一是为了防盗,而到了北宋末年和南宋时,逃兵为避免被抓回杀害,只好上山为“匪”,落乡为“盗”,以此来维持生活。形成这种病态社会的恶性循环,这不能不说是对宋朝封建统治的绝妙讽刺。

 

纵观宋朝兵制及优抚与隋唐时期相比,确有很大发展和某些进步,特别是在优抚方面,已形成了一些制度。尽管这些制度没有得到很好贯彻,但对以后一些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还是有意义的。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从另一方面看,宋朝的兵制也存在不少弊病,突出的问题是军队过于庞大臃肿,兵种繁杂混乱,士兵地位不高,巨额的军费开支使国力难以承受,大量的钱财只落入少数奢侈腐败的统治者腰包。结果兵衰民怨,积重难反,这是一个深刻的历史教训。

 

元朝军队的情况与宋时有所不同。它主要是根据自己的社会组织建立起来的。士兵的来源一般不是靠招募,而主要是由本民族成员充任。蒙古人及其部族人凡15岁以上,70岁以下,“无众寡,尽金为兵”(《元史·兵志》)成吉思汗入中原以后,才开始征发汉人为兵。但军队中的骨干力量仍是以蒙古人为主的中央宿卫亲军和由蒙古人、部族人组成的驻防在重要战略地区和边防要塞的镇戍军。

 

镇戍军在编制上规定每十人为一牌。设牌头,其上根据统兵数量的多少,分别设百户、千户、万户等职,各级军官均为世袭,军官的待遇,“比之民官,优宠甚重”(《元史·刑法志》)至于作为皇帝亲军的待遇,更要优厚一些。

 

与此相反,元朝统治者对由汉人组成的军队,非但不信任而且加以歧视。按规定,朝廷枢密院有关军机兵籍,汉人“不阅其数”(《元史·兵志》)就是朝廷调戍兵去镇压人民时,军旅中暂缺一个军马官也要背着汉人,宁缺不用,使“汉人不得与军政,众莫知所为。”(《元史·王克敬传》)

 

在征发汉人当兵方面,也采取了一些与蒙古人不同的措施,适当加以控制。征发汉人不是“凡丁皆兵”,而是若干户(通常为10户或20户)合出一兵。具体办法是年龄在20岁以上“丁力强者充军,弱者出钱”。出钱输役的人家又称“贴户”(《元史·兵一》)元朝统一全国后,为保证充足的兵源,曾明确规定,凡曾经当过兵的和“壮士及有力之家”一律定为军户,同民户区别开来,而且世代相袭,不得随意更改。很明显,这是蒙古封建贵族统治阶级,对包括蒙古平民在内的各族人民实行军事统治的一种手段。尽管元朝采取了这些措施,但因“各处当役军人……所用军需盘费,皆需家属供给”(《元典章·兵部一》)。军户负担十分沉重,许多军户不愿意充军,经常有招募别人代替的现象,有钱有势的人家往往让家奴去顶名。从总的方面看来,元朝统治者对兵制还是比较重视的。他们认为,自汉唐而下,兵制变更不一,关键是用得其道,则兵力富,而国势强,用失其宜,则兵力耗,而国势弱。“故兵制之得失,国势之盛衰系焉。”(《元史·兵一》)无朝封建统治者当局,虽然主观上希望通过改革兵制,加强军事控制,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但因它与以前历代统治阶级一样,与广大人民群众,包括底层士兵处于阶级对立的位置上,最终仍无法逃脱复灭的下场。

 

元朝统治者在对其军队实行严格控制的同时,为谁护其封建统治,争取军心,在军人优抚方面也相继制定了一些办法和措施。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军官实行的优待

元朝的军官与其它政府官史一样,主要实行月俸制。据史料所载,当时曾有“军官差出者许借俸,段于王事者,借俸免征”的规定。(《元史·食货四》)这就是说,军官外出执行军差可以提前借俸禄,万一出差时为国事损命,所借军俸便可以免还了。对参战阵亡的军官,还规定了可以承袭爵位的优待。“万户、千户死阵者,子孙袭爵,死病则降一等。”把总(一种军官的职称)、百户老死,万户迁他官,皆不得袭。(《元史·兵一》)

 

至元十五年正月,又进一步颁定了军官承袭之制。其中规定:“凡军官之有功者升其秩。元授之职,另他有功者居之,不得令子经复代。阵亡者始得承袭,病死者降一等。把总、百户老病死,不在承袭之例。凡将校临阵中伤,还营病创者,亦令与阵亡之人一体承袭。”(《元史·兵一》)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对因战死亡和因病死亡的军官,在优待方面已体现了一定差别,重点在于鼓励官兵积极参加征战,为皇朝尽忠效命。

 

二、对士兵的优待与抚恤

其一,元朝统治者重视在舆论上争取军心民意。曾明令要求军队在征战中不得让伤亡士兵弃尸暴骸。“诸军马征伐,虏掠良民,凶徒射利,略卖人口,或自贱杀,或以病亡弃尸道路,暴尸沟壑者,严行禁止。”把征战中不得弃尸作为一条重要纪律规定下来。

其二,从法律上规定对战死战伤者(包括军官)给予抚恤,并限制军官不得随意奴役士兵和侵占士兵家属的利益。至元十五年规定,“禁长军之官不恤士卒,及士卒亡命逃役,侵扰初附百姓者俱有罪。”(《元史·兵一》)在我们所接触到的元朝史料中,虽然尚未查阅到有关抚恤粮款的具体规定,但对士兵伤亡后给予抚恤这一点是完全可以肯定的。对其中以蒙古人为主的军队士兵,在优抚待遇方面比汉人为兵的优厚得多,这一点也是确定无疑的。例如,至元十六年五月就有这样的记载:“淮西道宣慰司官昂吉儿请诏谕亡宋通事军,婢属魔下。初,亡宋多招纳北地之蒙古人为通事军,遇之甚厚,每战皆列为前行,愿效死力。及亡宋,无所归。”(《元史·兵一》)元朝刑法还规定:“诸军官驱役军人,致死非命者,量事断罪并罢职,征烧埋银给苦主。”

其三,为制止军官趁士兵出征之机奴役其家属或以高利贷形式剥削他们的家属,还作了这样的法律规定:”诸军官役其出征军人家属,又借其钱而多取息者,并坐之。”(《元史·刑法志,职制下》)

其四,从军的士兵和军户得免赋税、徭役,战死者家中的次丁可以酌情缓征。按当时的规定,军户可以免四项以下赡军地的税粮和近仓送纳其他粮税并不纳科差。至元四年五月诏定:“河南路验酌中户内丁多堪当军人户,签军四百二十名,归之枢密院,律从军,复甚徭役。”(《元史·兵一》)元初还规定,“病死戍所者,百日外役次丁;死阵者,复一年。”(《元史·兵一》)

 

三、对鳏寡孤独、废疾之人,包括残废军人和由军队“放罢归民”而不能自己维特生活的人,采取了一些国家救济安抚等措施

元朝建政之后,在全国陆续开设了一些“养济院”。按照元朝的法律规定,那些鳏寡孤独、老弱残废而不能自存之人,可以寄食养济院。如果他们尚有五服之内的亲友又有能力收养而不予收养者,则重议其罪。”亲族已贫不能给者,许养济院收录。”(《元史·刑法志·职制下》)强调了除国家适当给予这些人以照顾外,其亲属也有瞻养义务。

 

四、大灾之年,对军队从优给予账恤

元朝统治时期,我国南北方自然灾害颇多。为防止荒年乱世,民反兵变,元朝统治者在一定程度上也采取了一些赈灾恤民措施,认为“救荒之政,莫大于赈恤。”(《元史· 食货四》)这种赈恤办法,对军民是同样适用的,只不过对军队更要优惠一些。赈恤的形式一般分为两种:一种属于蠲镯免,即免去差税,,也称“薄征”;另一种称赈贷,即给予米粟,也称“散利”。在具体实施的制度方面则有多种,“恩免之制”即是其中之一。

世祖中统元年,曾有“量减丝料,包银分数的记载。至元二十二年规定:“除民间包银三年,不使带纳俸钞,尽免大都军民地税。二十四年,免东京军民丝线、包银、作钞。”(《元史·食货四》)“至治二年,宽恤军民站户。”“至顺元年,以改元真诸路差税有差,减方物之贡,免河南存、怀庆路门摊、海北盐课,存恤红城儿屯田军三年。“至元八年,以粮赈西京路隐递铺兵卒。”(《元史·食货四》)

还有一种叫鳏寡孤独娠贷之制。世祖中统元年曾诏宣天下:“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存之人,天民之无告者也,命所在官司,以粮瞻之。”至元元年又诏:“病者给药,贫者给粮。”(《元史·食货四》)战亡者家属和因战伤残的士兵,在这些待遇方面可以优先享受。元朝统治者在大灾之年,为稳定军队,保证军需供应,在赈恤方面对军队确实比普通百姓要优厚一些,但事实上虽有令诏及天下,军队生活并不能得到完全保证,轮到平民百姓身上,微薄的实惠有时也难以得到。所谓赈恤形式,不过是做做官样文章而已。

 

元朝在军队优抚方面规定了一些制度的同时,为进一步控制和奴役士兵,还制定了严励的军法。元朝刑法规定,“诸防戍军人于屯所逃者,杖一百七,再犯者处死。若科定出征,逃匿者斩以殉。”“诸军户贫乏已经存恤而复逃者,杖八十七,发遣当军。”(《元史·刑法志二.职制下》)太宗元年十一月诏:“每一牌子签军一名,限年二十以上,三十以下者充,仍定立千户、百户、牌子头。及隐匿不实及知情不首并隐藏逃役军人者,皆处死。”(《元史·兵一》)从这些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到,广大士兵与平民同样处于被统治和被残酷奴役的地位。

 

元朝在军人优抚方面所制定的具体制度中明确将因战和因病伤亡的待遇加以区别,并注重通过必要的法律、法令将优抚内容加以肯定,这一点是有其历史进步作用的,值得引起注,意。

 

宋辽金元时期的一些思想家、军事家在兵制和军人优抚方面,吸取前人之鉴,也提出了一些建议和主张,这些建议和主张对兵制及优抚制度的发展还是有意义的。在兵制方面,他们力主寓兵于农,以便达到费少兵强的目的。在讲到军民关系时,宋代著名诗人、学者苏轼(公元1037年―1101年)就曾提出:“农出谷帛以养兵,兵出性命以卫农,天下便之,虽圣人复起不能易也。”(《经进东坡文集事略·辨试馆职策问》)他尖锐地批评了白唐代中期以来,百姓不了解军队,军队不懂得农事的弊端,得出了上面的结论,从一个侧面看到了军民之间相依相辅的关系。他从军民相依的利害关系出发,吸取历史教训,极力主张寓兵于农,认为“今使民得更代而为兵,兵得复还而为民(不能打仗的应复员为民),则天下之知兵者多,而盗贼、戎狄将有所忌。”(《文献通考·强兵》)这是强兵富国的一大良策。

 

在兵制改革方面,以王安石(公元1021年―1086年)为代表的政治家还提出了裁减兵员,宜利生产的主张。认为战胜敌人要有精兵强将,首先要选择好的将领,其次要按先后顺序,把握时机裁减冗兵,否则对那些“骄惰习己久,去归岂能田”的冗兵,即使裁减下来,因为“不田亦不桑,衣食犹兵然”,这种不会种桑、耕田的兵等于空着手白混饭吃,跟继续留营当兵没什么两样。只要让他们懂得耕作技术,勤于生产,到那时再减裁安置,于民有利于国无患。(《王临川集·省兵》)

 

在优抚方面,主张重视军人优恤。统一蒙古族各部落的战争期间,成吉思汗的大将木华黎(公元1170—1223年),曾发出过这样的命令:“戍军还,有乏食及病者,令所过州城村坊主者给饮食医药。”他很重视戍边军回师时要搞好沿途饮食医疗等抚慰接待工作。(《元史》卷7)元朝裕宗时曾被授予山北辽东道提刑按察司付使的王忱曾指出:“士卒冲冒寒署,远涉江海,宜加优恤。”(《元史》卷151)以上这些兵制改革的主张和优抚思想,虽然有一定阶级的和历史的局限性,我们仍然可以从中受到一些有益的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