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rrier巴黎水养胃吗:烂尾楼升值了 法院反悔原判决(法制晚报 2011-12-7)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08:00:03

市民10年前买到烂尾楼法院判以房抵债 索赔1亿

  • 我来说两句(1人参与)
2011年12月07日14:09 来源:法制晚报
  • 打印
  • 大 中 小

  10多年前买到烂尾楼法院裁定“以房抵债”10年后楼盘成天价法院撤销原裁定业主—— 索赔1亿

  最高国家赔偿案开打

  10年前花375万元投资房产,结果买到烂尾楼。法院裁定开发商“以房抵债”,以每平方米655元的价格,抵给干先生13层“门、窗、水、暖、电、通讯均未安装,钢筋裸露锈蚀严重”的停建楼房。

  10年后峰回路转,烂尾楼在开发商易手后竣工,房价早已今非昔比,附近楼盘均价达18000元。干先生庆幸之际突然得知法院作出新的裁定,认为10年前的裁定“确有错误”,予以撤销。

  “心情多年来如坐过山车一般”的干先生,请北京律师维权,到天津市高级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索赔1亿元或返还房产。据悉,这是国内索赔额度最高的一起国家赔偿案。

  窝心置业

  10多年前投资375万买下6层房产

  盛运大厦位于天津市红桥区南运河南路南运河南里,1992年底由天津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与天津市红桥区平房改造办公室共同开发。

  由于资金短缺,两家单位于1995年4月将该项目转让。此后该项目几经转手,天津开发区腾宇置业有限公司作为投资方介入。

  当时房地产业已经兴起,正在天津经商的干先生决定投资房产,看中了位于天津火车站西站附近的盛运大厦。

  1999年11月至2000年4月,干先生先后三次与腾宇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37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盛运大厦A幢4层至9层的房屋,总建筑面积1060平方米,折合每平方米3500余元。

  法院裁定用烂尾楼“以房抵债”

  按照合同约定,全部房屋应于2000年12月31日前交付。但由于资金不到位,大厦在完成主体工程后一直停工。无法按时收房的干先生发现,房屋在卖给自己之前,已经被腾宇公司抵押给银行。

  干先生将腾宇公司起诉到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要求退还购房款、支付违约利息、违约金和滞纳金。

  2001年初,法院判决双方合同解除,腾宇公司向干先生支付房款及其他损失共455万余元。但腾宇公司因众多债务缠身,表示已经无法还钱。

  在法院斡旋之下,干先生最终同意“以房抵债”——腾宇公司以每平方米655元的价格,将法院查封的盛运大厦部分停建楼层——B幢6层至8层、16层至23层以及地下1层至2层抵偿给干先生。天津第一中级法院就此做出裁定书予以确认。

  655元的价格并非空穴来风。诉讼期间,法院委托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为盛运大厦做资产评估。

  报告显示:“原设计1、2层为办公或商用,3至24层为公寓,现大厦外檐5层以上只贴有部分瓷砖,内檐只有部分抹灰,未安装门、窗,水、暖、电、通讯均未安装,主体结构维护情况稍差,裸露钢筋锈蚀严重……”

  报告中明确提到:“按照国家规定对在建工程前景进行调查分析,该工程现仍在停建之中,复建日期无法确定,无法确定实现效益”。评估价正是根据大厦状况以及其功能性、经济性贬值计算出来的。

  13层抵债房低价转让无人问津

  回忆当时的情况,干先生的爱人李女士说:“现在看,商住两用楼的房子六百多元一平方米抵给我们,太便宜了。但当时的情况并非如此,一开始我们根本不同意这个方案。后来法官说,如果你们不要这些烂尾楼,就没办法了,腾宇没钱了,就只剩下这个了。我们也是没办法才同意以物抵债的。”

  她还告诉记者,被当成455万余元资产抵过来的房子,她和爱人本想低价转让,但无人问津。“当时我还找了家拍卖行,问200万有没有人要,人家说这个楼,100万都没人要。”

  一波三折

  10年后法院再发裁定撤销“以房抵债”

  本以为抵来的房子就砸在了手里。谁知道多年过去后,盛运大厦被腾宇公司转让给了天津江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08年底,与开工之日相隔16年后,大厦终于建成竣工。

  而此时,天津的房价已今非昔比,当年按每平方米655元得到的13层楼房,如今已成“天价”。干先生夫妇悲喜交加,庆幸苦尽甘来。

  干先生告诉记者,虽然大厦建好了,但还是手续不全,因此没有颁发产权证。当时他已经不在天津工作生活了,只把这些房产当成能够增值的“固定资产”,没做任何打理,更没入住。

  未料想,2010年底,同是盛运大厦业主的朋友告诉干先生,听说法院发了一份裁定,要把10年前已经抵偿给干先生的房产收回去。

  “如果不是朋友报信,我们还不知道呢。我们当时已经定居上海,但法院把裁定书寄回了浙江老家。”李女士说。

  这份签署时间为2010年10月20日的执行裁定书注明:“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发现本院于2001年5月21日作出的以房抵债民事裁定确有错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津一中执字第190号民事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定书中显示,作出这份裁定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的第一条。

  记者找到这份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原裁定。”

  但是,干先生收到的执行裁定书并没说明,“确有”的“错误”到底是什么。

  遭遇如坐过山车请北京律师维权

  之前“以物抵债”的裁定被撤销,意味着干先生能得到的,只有10年前的判决书中认定的455万余元房款及损失。

  先是买到烂尾楼“亏本”,之后又因祸得福大赚,接着天价又突然蒸发,这如坐过山车一样的起伏遭遇让年近六旬的干先生备受刺激。

  他表示:“当初法院劝我接收烂尾楼‘以房抵债’,现在房子盖好了,值钱了,法院又宣布之前搞错了,得撤销,我不能接受也不能理解!”

  干先生告诉记者,他为此多次到天津一中院找法官交涉,但法官一直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为此,他找到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韩一村律师帮他维权。根据律师了解的情况,涉案房屋目前已经被认定与腾宇公司有其他债务纠纷的债权人天津二建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单位所有。

  索赔1亿元成国内最高国家赔偿案

  10月17日,韩一村律师代表干先生,向天津市高级法院递交诉状,申请国家赔偿1亿元或返还房产。据悉,这是国内现有的国家赔偿案中索赔标的最高的一例。

  干先生诉称,该案在执行中,他与腾宇公司达成的抵债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2001年作出的执行裁定书是正确的,不应当撤销。自执行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干先生就已经享有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天津一中院于2010年作出的执行裁定书属于错误执行,给干先生造成了巨大损失,应予以赔偿。

  “2001年法院已经把房产裁定给干先生所有,十年间房价飞涨,房价的溢价部分是干先生的合法利益。因此,即便2010年的裁定是对的,天津一中院也应该对此作出赔偿。”韩一村律师说。

  11月29日,天津市高级法院向韩一村询问核实情况。“法官告诉我,案件需要进一步审查并经过合议,才能有最终结果。”韩一村说。

  房价调查

  临近高铁房价高涨

  盛运大厦位于天津火车站西站附近,而西站如今已成为京沪高铁的五大始发站之一。随着京沪高铁兴建,西站地产板正在形成,西站区域商品房高端项目扎堆,房价与当年相比已是天壤之别。

  天津火车站西站附近的房产中介告诉记者,当地房价几乎已和天津和平区、南开区看齐。西站以南的明华里、康华里等平均房龄10年左右的小区,均价也在16000元/平方米左右。

  记者通过搜房网天津站了解到,在西站以东的新楼盘金领国际,房屋均价为19000元/平方米;另一处新盘万通上游国际,均价也大约在17000元/平方米。

  法院说法

  是否要国家赔偿需合议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科的李法官表示,该院不接受采访,法院的裁定以裁定书内容为准。

  记者追问2010年裁定书中所述的“确有错误”到底指什么,李法官没有正面回答。他表示:当事人肯定知道“错误”在哪里,只是他不服,想借助媒体的“嘴”来炒作罢了。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承办该案的张法官表示,目前正对这个案子进行审查,等合议庭和赔偿委员会研究之后,会做出是否进行国家赔偿的决定书。有了结果会及时通知当事人,时间不会很长。

  律师说法

  法院裁定有误就应赔偿

  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琳表达了他的观点,如果法院作出的裁定书确有错误,那么就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干先生的申请没有超过时效。”他说。

  刘琳告诉记者,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如果赔偿方式是返还财产,那么只要将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仍归干先生所有即可;如果不能返还财产,则需要有关部门对涉案房屋进行鉴定,根据鉴定价格确认赔偿数额。

  本版文/付中闫新红实习生王晓飞
 http://news.sohu.com/20111207/n32821360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