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社保局查询电话:香港对于女性给予的保障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07:32:35

香港对于女性给予的保障

原创:庞祝

近年来,香港特区政府注重利用各种手段来加强妇女的社会保障,特别是在家庭婚姻、法律、怀孕及产后、文化教育和就业等问题上,选择了更加适合妇女愿望的政策,从根本上保护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对妇女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法律保障。保障妇女免受暴力对待的法例主要有:《刑事罪行条例》、《侵害人身罪条例》、《家庭暴力条例》等。其中。《家庭暴力条例》,针对家庭暴力问题,法院可应婚姻其中一方的申请发出强制令,禁止另一方骚扰申请人,或禁止该另一方进入可能包括婚姻居住所在内的一处指明的地方。

为被虐待的妻子提供服务。虐待妻子在香港是最明显的一种家庭暴力形式。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香港特区政府为受虐者提供广泛的服务:一是医疗服务。公立医院急症室为受虐配偶提供即时医疗服务,如果受害人同意,其个案会转介给医务社会工作员进行调查和辅导;二是个案工作及辅导服务。社会福利署和非政府机构共管理的家庭服务中心,为家庭关系出现问题(包括发生家庭暴力事件)提供协助。此外,这些中心亦会按照这些家庭的需要,为他们提供辅导和服务,如经济援助、幼儿服务、体恤安置及心理评估等。个案工作员会尽可能尝试将受害人与配偶和解。三是热线服务。社会福利署若干非政府机构都设有热线服务,提供予急需即时辅导查询资料的人士使用;四是临时庇护所。香港目前有数十家全日24小时运作的庇护所,为受虐待妇女及其他需要的妇女提供临时住宿地方,庇护所分别是由社会福利署和非政府机构开办,受害者可直接申请或由警方、医院职员及社工转介;五是幼儿服务。透过幼儿中心及课余托管计划提供全面的幼儿服务,幼儿中心包括2岁以下的日间育婴园及留宿育婴园,为2至6岁而设的日间幼儿园及留宿幼儿园,为6岁以下儿童而设的日间幼儿园暨育婴园。课余托管计划则为6至12岁小学生提供儿童护理、膳食、补习、指导、辅导及游戏活动;六是家庭生活教育。政府的79位家庭生活教育工作者全年举办不同活动,以推广和谐婚姻关系的讯息,设立家庭资料及活动园地,让有问题的家庭接受辅导;七是房屋援助。符合体恤安置条件的受虐待配偶,可获安排有条件租住公共屋村;八是经济援助。受害人可申请综援。此外,各种慈善信托基金直接发放临时补助金给一些面临特殊及紧急情况而未能申请或即时获得其他经济援助及综援的家庭或个别人士;九是法律援助。受害人可要求法庭根据《家庭暴力条例》或法庭本身所固有的司法管辖权向配偶或同居另一方发出强制令,申请人如符法定资格,其案情亦有充分理据支持,便可获得法律援助,以进行离婚、管养子女或索取附属济助的法律诉讼;十是政府成立防止虐待配偶的工作小组,以打击虐待配偶的歪风邪气,工作小组由社会福利署署长出任主席,成员包括来自多个政府部门、医院管理局和福利机构的代表。

打击对妇女进行剥削的不法行为。《型事罪行条例》订明了若干罪项,包括贩卖人口,导致卖淫,以及控制娼妓等,以防止有利用妇女进行性行为而图利的情况发生。根据《刑事罪行条例》,任何人非法将一名16岁以下的未婚女童从其父母或监护人的管有下带走,可被判有期徒刑10年。任何人非法引诱拐骗一名年龄在18岁以下的未婚女童,意图使她与多名或某一名男子非法性交,可被判有期徒刑7年。任何人士进出本港进行卖淫活动以及经营卖淫场所,亦属违法。另外,引用法例以免娼妓受暴力对待,法例中有关对妇女使用暴力的罪项,例如强奸、肛交、非礼及其他侵犯行为,对于保护娼妓及社会上其他妇女均具同等效能,受害人即使是娼妓,也不影响法例赋予的保障。

性骚扰。要在平等就业方面做到真正平等,必须实施一些得力的措施,保障女性在工作的地方免受一切形式的暴力对待。其实,女性在工作地方遇到最普遍的问题是其中一种暴力对待,就是受到男同事或上司的性骚扰。为使女性在这方面得到保障,《性别歧视条例》规定性骚扰为违法。

婚姻家庭保障。1990年以前,《婚姻条例》规定,满16岁便可以结婚,若年龄在21岁以下,则需要得到父母的同意,若得不到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便不可以结婚。到了1991年,这些措施得以进一步巩固,香港人权法案确认,达结婚年龄的男女可以有权结婚和成立家庭,婚姻若经婚姻双方自由完全同意的,则不得缔结。《婚姻条例》原有的第14条规定,只有父亲才同意其16至21岁子女的婚姻,除非父亲逝世或精神不健全,母亲才可以给予同意。为了消除此次歧视,《婚姻条例》修订为可由父亲或母亲同意其16至21岁的子女结婚。使歧视女性的行为得到了制止。《婚姻诉讼条例》中对两性待遇有所区别的章节作了修订,这些条款包括“受养人”定义、离婚诉讼的法院和司法管辖权及共同答辩人的传讯。《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和《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均设明,在离婚、分居或遗弃的个案中,法庭可发出赡养令,法庭在决定赡养令的条款时,并不会对两性待遇有所区别,离婚后,若扣不到男人给小孩的赡养费,就由法院发出扣押入息令强行扣除。《赡养令(交还强制执行)条例》就居港人士向身处交还执行国家的人士追付赡养费作出规定。同样地,两性所受的待遇是相同的。根据《未成年人监护条例》,母亲和父亲享用同样的权利和权限,假如父母已经分居或离婚,母亲和父亲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申请颁令未获准管养该未成年人的一方支付该未成年人的赡养费。如父母其中一方已经逝世,而法院已委托了一名第三者作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该监护人也可以申请法庭颁令,要求父母的尚存一方支付该未成年人的赡养费。根据《领养条例》,任何妇女作为被领养幼童的母亲和作为领养令的申请人,所享有的权利与相应的男性所享有的相同。针对性别歧视的问题,香港《新界土地(豁免)条例》于1994年6月24日颁布,废除了禁止妇女继承新界土地及物业的限制,条例规定一般继承法例适用于新界。中国传统继承法不再适用这些土地,现在新界的女性,已经享有和市区女性一样的继承权利,可以继承新界的土地及物业。《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保证,男女在自由迁移往来和自由择居方面享有相同的权利。

怀孕及产后保障。有假有薪,子女数目不受限制;产假前工作满40星期,可得10星期有薪产假,薪金是正常工资的4/5;工资包括交通及膳食津贴、勤工、佣金及每月收入20%或以上的加班工资。在怀孕期间,应提交医生发出的怀孕证明书及怀孕通知书,而通知书中需写明预产期及打算休产假的时间。连续工作满4星期,每星期18小时或以上的是有假无薪。

产前产后检查及产假安排。产前及产后检查,以及不幸流产而需疗养的病假,即使一天,也可以以享受有薪病假津贴(正常工资的4/5)。产假安排是在预产日期前4星期开始(前4后6),在雇主同意下,雇员可选择预产日期前2至4星期(前2后8或前3后7)。产假前已分娩,则以分娩日为产假的开始日,雇员仍可享有10星期产假;产假期间早产,雇员可安排余下的产假;若分娩日期较预产期迟了,原定的产假不受影响,但因此而延长的额外产假则无薪。分娩津贴应按期发放,不得以年假及工资代替产假。在法定假日,有资格领分娩津贴者,当分娩假,发4/5工资,不需另补法定假日;无资格领分娩津贴者,当法定假日,发全薪。休息日,有薪与否视合约所定,视作分娩假期,不需另补休息日给该工人。视作分娩假期的,领4/5工资,不需另补病假给该工人。

解雇赔偿。如女工在通知雇主怀孕前已被解雇,应紧接解雇通知后立即提交怀孕通知给雇主,在这种情况下,雇主须撤回解雇的决定;如合约定明试用期(试用期以最多3个月计),只可以工作为解雇理由,仍然不得因女工怀孕而作解雇;雇主解雇怀孕女士,可被指控,定罪后可被罚款最多10万元。此外,雇主须支付女工下列款项:解雇代通知金;一笔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款项;10个星期分娩津贴(如女工已符合资格);女工在已递交怀孕通知书给雇主后遭解雇,是属于“不合理及不合法的解雇”,女工可向雇主提出不超过15万元的赔偿。《性别歧视条例》明确,女工因怀孕而被解雇是违法的,赔偿不设上限。此外,女工因解雇还可向平等机会委员会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妇女及劳工团体查询。

严禁指派粗重、危险性工作。雇主不得指派怀孕女工处理重物及对其有害的工作(女工对有关问题有所疑问,应及时请教医生);若怀孕女工遇上粗重、危险性工作,有权拒绝要求,但须要医生签发证明书;雇主违反规定,被检控、定罪后,最高罚款5万元;如女工因上述理由须调往其他工作而影响收入,则产假薪酬或解雇赔偿以女工原来的工资计算。

尽管香港政府采取不少政策和措施对怀孕和产后的妇女进行保障,但是,还存在着不足的方面,主要是产假薪酬只有正常工资的4/5。也就是说,这是向怀孕的女性雇员扣减了1/5的薪酬,这无疑是加深了女性雇员因怀孕所受的经济压力。因此,不少女性因为怀孕而失去就业机会,例如酒楼和餐厅的女待应一旦怀孕,由于不能获得适当的工作安排而被迫辞职,不少行业的女性雇员在结婚后,升职机会和加薪幅度会降低。为使怀孕女性雇员获得相应的利益,香港妇女劳工协会在回应港府《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所提交的报告中,强烈要求港府修订分娩法则,使怀孕女性雇员获全薪假期津贴。

文教卫保障。教育。为了消除对男女角色定型,香港政府注重抓好这方面的教育,从小抓起,从学校抓起。小学程度的常识课、中学程度的社会教育课、宗教课、通识教育课以及公民教育和性教育等课程科目,都着重把两性角色、男女双方的责任、男女平等这类问题融入课程内,让学生习惯于接纳异性在社会、经济和政治事务上享有同等地位。而且,《学校性教育指引》亦一再申明这些理念,并订出下列目标:避免对性别有编见和定型;避免做出表现编见、编执的行为;以及发展忠诚、平等而负责任的性关系。同时,《指引》亦着重说明一些基本的价值观,例如平等、正直、尊重、承诺、责任和强调在多元化社会里发展对别人采取非批评和非歧视的态度。同时,在教科书的复检上做文章,政府鼓励教科书出版商和复检人员特别注意教科书的内容,避免当中含有编见和男女角色定型的观念。在大专教育方面,只为女性提供奖学金计划的有香港女大学毕业生协会。香港科技大学也为女性学生提供一项往海外留学一年的崇德社奖学金,以及由香港美国妇女会学生贷款基金所捐赠总数达50000港元的免息贷款。香港科技大学每年资助中国内地的女学者到该大学作10个月的学术交流。

医疗。政府十分关注妇女的健康情况,因为她们在促进家庭健康和护理方面担当了重要的角色。政府为保障和促进妇女及其家人的健康,为不同年龄的妇女提供了促进健康、预防疾病、医疗及康复护理等全面的服务。女性也可以和男性一样享用由政府大力资助的医疗的医院健康护理、普通门诊诊所、学生健康服务中心、老人健康中心,以及胸肺科、皮肤和社会卫生科等专科诊所的种种服务。她们亦可获得母婴健康院、家庭计划诊疗所及妇女健康中心所提供的服务。妇女如经济可负担,亦可选择享用私人及受资助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医院管理局透过医院及专科诊所,为病人提供全面的医疗及康复服务。男性和女性享用平等机会接受内科、外科、矫形及创伤科放射治疗及肿瘤科等专科医疗服务。产科及妇科是专门为妇女而开设的。卫生署透过提供基层健康护理服务,促进产妇的健康。母婴健康院为生育年龄的妇女拟订促进健康和预防疾病的计划,妇女健康部也为更年期的妇女订同类计划。全港母婴健康院及留产所,提供包括产前、分娩和产后护理、家庭计划等服务。所有怀孕妇女在怀孕和分娩期间均可获得受过训练的医护人员照料。孕妇死亡率为每10万名婴儿出生有3.1名妇女死亡,比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低。卫生署十分重视预防一些只有女性才患有女性较易患上的疾病,包括乳癌、子宫颈癌、高血压、糖尿病和骨质疏松症等。除了健康推广活动外,母婴健康院及妇女健康中心均有提供常见疾病的检查服务,包括身体检查、化验或放射检验等项目。例如,各母婴健康院及妇女健康中心均有提供子宫颈细胞壳检查服务,帮助及时发现子宫颈癌症状。香港妇女健康中心为45岁及以上的妇女提供健康、辅导及检查服务。检查包括全身检查及妇科检查、简单的化验及子宫颈癌涂片试验。此外,卫生署下属的中央健康教育组负责为市区策划、举办及推广健康教育活动,为促进妇女健康,教育组举行多种活动,包括制作有关妇女健康的影音材料、为妇女团体举办讲座及训练课程。

文化体育。香港艺术发展局是负责筹划、推广及支持艺术整体发展的法定团体。长期以来,艺术发展局大力发展妇女文体活动。香港康体发展局是负责推广和发展香港康体活动的法定组织,该局鼓励各阶层人士参与康体活动,其中一个重要目标是鼓励女性去全面参与各式各样的体育活动。康体局也提供拨款,资助由国际体育协会所举办的计划及杰出运动员接受训练,并让他们参与自选的运动项目。拨款计划与性别无关。奥运会帆板女运动员李丽珊,是由康体局拨款资助,香港体育学院提供训练的成功运动员例子。

由于受英国殖民主义的影响较长,香港的文化教育和艺术仍然不同程度地渲染英国的殖民色彩。如以英国某人命名的医院、学校、道路、大厦、商店、广场,在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宣传等,大英帝国的阴影仍然笼罩着,使港人的意识形态或多或少还停留在过去的殖民统治的时代。

就业与再培训的保障。就业。随着教育和训练机会不断增加,香港妇女在较高职位所占比例已稳步上升。而且,近年妇女已享有更广泛的职业选择。越来越多的妇女已加入一些习惯上以男性为主的职业。例如,工程师、火车与汽车司机、采矿和建筑工人这三类行业当中,女性所占的比例已明显上升,已婚妇女的就业机会一直稳定增加。为了保持妇女工作的稳定和就业机会与男子的均等,香港平等机会委员会制订了《性别歧视条例》,对哪些在就业方面歧视女性的不法行为进行了界定,把直接歧视、间接歧视、性别骚扰、使人受害等使女性在就业中受到伤害的行为视为违法,为妇女的合法权益和女性的就业采取了有效的保护手段和措施。根据《性别歧视条例》确定,基于性别、婚姻状况或怀孕所作的歧视;在雇庸条款及条件所作的歧视;或在提供利益、设施或服务上所作的歧视,均属违法。这些规定适用于现行合约及新订合约。利益包括:附带福利、佣金、花红、津贴、退休金、医疗保险计划、年假、因功绩及工作表现而发放的奖金,以及雇员通常可获取的任何其他的利益。此外,还规定,男女同工同酬、同值同酬,以保证女性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收入。近年来,香港女性进入较高层次政治生活角色的人数不断增加,政府内的女性首长级人员人数和女性在政府决策层的人数不断增加,致使妇女的就业和有关就业权益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展和保护。为了使女性有良好的就业机会,香港劳工协会积极推广平等就业机会的概念,透过就业中心的网络,为求职者提供免费就业辅导服务。

再培训。雇员再培训计划为受经济转型影响的雇员提供再培训课程,协助他们转行或在同一行业内晋升较高职位。再培训计划也为哪些因照顾家庭而暂时离开工作队伍的主妇以及失业的女性提供训练,以助她们学习有关技能并尽快投入工作。雇员再培训计划扩展到所有合资格的雇员,包括从大陆新来港定居人士。在参与再培训课程的学员中,82%是女性。这些再培训的课程包括:与个别工作有关的技术训练,一般技术训练和求职技巧训练。课程分全日制和部分时间制,以迎合再培训学员的特别需要。

但是,在妇女就业方面,年龄歧视、两性间的工资不平衡、歧视新来港妇女等问题较为突出。30岁以上的女性在寻找工作时所遇到年龄歧视,已经是众所周知的事情。大批因年龄而被拒绝于劳动市场之外的女性,包括因工业转型失去工作的制造业的女工、儿女渐渐长大而想外出工作的家庭主妇,年龄在30至50岁不等。虽然她们正值壮年,但求职时经常被雇主以年龄为籍口不予聘用。即使聘用,也是边缘工人。如商店的售货员规定年龄在30岁以下,电子厂也拒绝聘用30岁以上的女士。有不少雇主为了节约工人开支,用兼职工人代替全职工人,这样一来,女性的就业就更加边缘化。女性在不少行业和职位中均受到同工不同酬的待遇。每天有150名来自中国大陆的新来港人士,其中一半是妇女,由于她们到香港后,对香港情况不甚了解,以至在就业市场上更无议价能力,容易出现压低工资、增加工作时间和加强劳动量等不合理对待,以至有些妇女连基本劳工法例保障也得不到。尽管香港政府成立了一个再培训计划以提供新技术训练。但是,真正使妇女就业不足的是职位缺乏而不是技术问题。不少妇女在受训后仍找不到工作,所以,再培训计划也不是解决妇女失业唯一方法。(注明:这是参加香港一个培训后写的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