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师形象照带简历:2010年中国城市居民幸福感调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4 08: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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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调查数据来自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吴晓灵领导的中国民生指数课题组,课题组成员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清华大学、国家行政学院、环境保护部、国家质监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土资源部等单位。
一、新发展观下的幸福感
人们把幸福看作人生的终极目标,人们所做的一切都是在追求幸福。有学者认为,幸福的终极目标还应该包括人类发展、公平正义。其实,人类发展的目标与个人幸福的追求本应该是一致的,从发展的角度看幸福逐渐成为普遍接受的观念。20世纪70年代,不丹国王提出“国民幸福指数” (Gross National Happiness,简称GNH)这个概念以取代“国民生产总值”(Gross National Product,简称GNP),并认为,**施政应该以实现幸福为目标,注重物质和精神的平衡发展,把环境保护和传统文化置于经济发展之上。近年来,法国、美国、英国、荷兰、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开始了幸福指数的研究,试图将国民主观幸福感纳入衡量社会发展的指标。
在新的形势下我国提出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这就需要全面衡量人民基本福祉的现状和发展变化,作为衡量各级**业绩的参照。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开展的民生指数编制工作,将民众幸福感纳入该指数中。民生指数编制是新社会发展观的一次探索。该课题主要考查民众的幸福观和相关影响因素。该课题采用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网络,执行时间为2010年8月中旬,抽取包括特大城市、经济发达的大城市、人口众多的大城市、人口密集的中等城市、发展中的中小城市、经济欠发达的中小城市等24个城市的居民进行调查。
二、不同群体的幸福感
(一)七成半人感到幸福,整体幸福感接近“比较幸福水平”。
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4800人中,回答“非常幸福”的比例为14.9%,回答“比较幸福”的比例最高,约占六成,为59.2%,两项相加为 74.2%,也就是回答倾向于认为自己生活得幸福;有13.6%的人做了介于幸福和不幸福之间的选择,9.8%的人认为自己生活得“不太幸福”,2.5% 的人选择了“不幸福”,倾向于不幸福回答的比例为12.3%。
调查中从“不幸福”、“不太幸福”、“说不清”、“比较幸福”和“非常幸福”分别计分为1—5,结果显示4800被调查者的平均幸福水平为3.74,标准差为0.912,也就是说整体平均分接近“比较幸福”水平。
(二)女性比男性更感幸福
本次调查样本的男女比例为男性52.9%,女性47.1%。调查结果显示,两性被调查者幸福感有一定差异,女性回答“非常幸福”和“比较幸福” 的比例均高于男性,而回答“说不清”、“不太幸福”和“不幸福”的比例均低于男性,经卡方检验,男性和女性之间幸福感的差异在统计上达到显著水平。男性的平均水平低于女性,为3.71低于总体平均水平的3.74,也低于女性的3.78。
(三)不同年龄群体的幸福感差别不大
不同年龄组之间幸福感的差异不大,未达到统计上的显著水平。回答“非常幸福”比例最高的是61—70岁组,最低的为31—40岁组和41—50 岁组;“非常幸福”与“比较幸福”合计,比例最高的为70岁以上组,比例达到80%,最低的是30岁以下组,比例为70%;倾向于回答不幸福比例最高的是 30岁以下组,“不太幸福”和“不幸福”比例之和为14.1%,最低的是70岁以上组,没有人回答“不幸福”,6.7%的人回答“不太幸福”。30岁以下组、31—40岁组、41—50岁组、51—60岁组、61—70岁组、70岁以上组的主观幸福感平均值分别为3.69、3.76、3.75、3.77、 3.83、3.88。
(四)大学本科、研究生幸福感最高
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的被调查者幸福感最高,16.7%的感到非常幸福,60.6%的人感到比较幸福,二者合计为77.%;职业高中、中专或技校学历的被调查者幸福感最低,回答“非常幸福”的比例为13%,回答“比较幸福”的比例为55.5%,合计68.5%,三项均为各组最低;介于之间的倾向于幸福的排序分别是大专组、高中组和初中及以下组。初中及以下组,高中组,职业高中、中专或技校组,大专组和本科及以上组幸福感的平均值分别为 3.69、3.75、3.63、3.78和3.82。
(五)非农户口居民幸福感高于农业户口居民
本次调查中被调查对象分为本市非农户口、本市农业户口、外地非农户口和外地农业户口四种类型,经统计分析发现,非农户口的被调查者回答“非常幸福”的比例最高,外地为17%,本地为16.3%,回答“比较幸福”的,本市非农户口比例最高为77.8%,外地农业户口比例最低,为68.9%,介于之间的本市农业户口和外地非农业户口居民比例接近,分别为70.5%和71.7%。本市非农业户口组、本市农业户口组、外地非农业户口组和外地农业户口组幸福感平均值为3.81、3.67、3.75和3.65。
(六)学生和体制内就业者幸福感低
就业状况关系到居民的生活状况,与人们的幸福感息息相关,本报告把就业状况分为六种类型:(1)农村务农和其他形式的农村就业;(2)农村、城镇企业主和自由职业;(3)农村、城镇国企、机关、事业单位就业;(4)农村、城镇集体、私营企业雇员;(5)学生;(6)未就业。农村、城镇集体、私营企业雇员组回答“非常幸福”的比例最高,其次是农村、城镇企业主和自由职业组和未就业组;学生组回答“非常幸福”的比例最低,其次是农村、城镇国企、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组和农村务农和其他形式的农村就业。农村务农和其他形式的农村就业组,农村、城镇企业主和自由职业组,农村、城镇国企、机关、事业单位组,农村、城镇集体、私营企业雇员组,学生组和未就业组的平均幸福感为3.74、3.82、3.62、3.83、3.46和3.88。
(七)领导群体的幸福感最高
统计分析发现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回答“非常幸福”的比例最高,其次是服务人员和不便分类的其它从业人员,回答“非常幸福”比例最低的是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和农林牧渔水产生产人员。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组,专业技术人员组,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组,商业服务人员组,农林牧渔水产生产人员组,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组和不便分类的其它从业人员组的平均幸福感得分为3.95、3.82、3.77、3.77、 3.69、3.63和3.65。
(八)直辖市居民倾向幸福评价的比例最高
本次调查包含了国内四种类型的城市,直辖市、首府或省会城市、地级市和县级市,四类城市居民对于幸福感的评价平均数分别为3.82、3.72、 3.65和3.79,直辖市和县级市最高。行政级别越高的城市类型回答“非常幸福”的比例越低。在总的幸福倾向上直辖市居民比例最高,其次是县级市和首府或省会城市,地级市最低;倾向不幸福评价的比例与这一趋势一致,直辖市最低、县级市次之,最高是地级市。
(九)东部居民幸福感最高,西部最低
本次调查中属于东部的城市包括北京、天津、上海、南京、杭州、广州、海南省三亚市、河北省冀州市、福建省长乐市、辽宁省营口市10个城市,属于中部的城市包括长春、山西省吕梁市、河南省驻马店市、湖北省赤壁市四个城市,属于西部的城市包括呼和浩特、重庆、西安、西宁、银川、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云南省大理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县级市、贵州省凯里市、四川省广元市10个城市。东中西部居民幸福感评价的平均数分别是3.83、3.73和 3.66,东部最高,西部最低。东部、中部、西部平均幸福感得分为3.83、3.76和3.66。
三、影响幸福感的因素
(一)家庭因素
1.三口之家倾向幸福评价的比例最高。从家庭人口数量的因素来看,发现五口之家回答“非常幸福”的比例最高,为20.3%,单人家庭最低,为 9.3%,且三人以上家庭高于三人以下家庭;从一人到七人及以上家庭组中,倾向于幸福评价的比例分别为59.30%、75.40%、77.00%、 73.30%、72.70%、63.00%和72.40%,三口之家比例最高,其次是两口之家四口之家,单人家庭比例最低。家庭人口数从一人到七人的各组的幸福感平均数分别为3.35、3.73、3.78、3.75、3.77、3.55和3.68。
2.离异居民幸福感最低。从婚姻状况来看,已婚居民选择“非常幸福”的比例最高,为15.3%,其次是未婚居民,为14.9%,和丧偶居民,这一比例为11.7%,离异居民的比例最低,仅为    5.4%。把“非常幸福”和“比较幸福”合并来看,未婚居民倾向于幸福评价的比例为65.30%,已婚居民为77.40%,离异居民为53.10%,丧偶居民为61.70%。做负向评价的趋势与此相同,离异居民倾向于不幸福评价的比例最高,已婚居民最低。未婚、已婚、离异和丧偶各组居民平均幸福感分别为3.58、3.81、3.29和3.53。
未婚、已婚组男性幸福感低于女性,离异、丧偶组男性幸福感高于女性。各组幸福感均值排序由低到高分别是:离异女性、离异男性、丧偶女性、未婚男性、丧偶男性、未婚女性、已婚男性和已婚女性。
3.有受教育子女成为幸福感正向影响。从有无子女受教育一项分析,有子女受教育居民组在选择“非常幸福”和“比较幸福”的比例高于没有子女受教育居民组,反向评价上结果一致,有受教育子女居民组选择“不太幸福”和“不幸福”的比例均低于无受教育子女组。有子女受教育居民组的幸福感平均值为 3.78,没有子女受教育居民组的这一数值为3.69。
4.赡养老人与否对幸福感影响不明显。需要赡养老人居民组选择“非常幸福”的比例高于不需要赡养老人居民组,这一比例分别为15.3%和 14.3%,两组在选择“比较幸福”的比例接近,分别为59%和59.6%,这样,需要赡养老人居民组倾向与幸福评价的比例略高于不需要赡养老人居民组。但在“不太幸福”和“不幸福”上,前一组也高于后一组。需要赡养老人居民组的幸福感为3.74,等于总体平均值,不需要赡养老人居民组为3.76,略高于总体平均值。
5.有自有住房居民幸福感高于租房居民。有自有住房居民组在选择“非常幸福”和“比较幸福”上的比例均高于租房居民组,比例分别为15.3%、 13.7%和61.4%和47%;前一组选择“不太幸福”和“不幸福”的比例也低于后一组。有自有住房居民组的幸福感平均数为3.8,租房居民组为 3.5。
6.家庭收入差别。把被调查居民分为月收入1000元以下组、1001—2000元组、2001—5000元组、5001—10000元组和 10000元以上组,结果发现幸福感评价与家庭收入高低有线性关系,收入越高幸福感越高,各组幸福感平均值分别为3.40、3.62、3.78、3.89 和3.95。各组在幸福感各选项上的选择比例与这一结果完全一致,家庭月收入越高选择“非常幸福”和“比较幸福”的比例越高,选择“不太幸福”和“不幸福”的比例越低。各组选择“非常幸福”的比例分别为10.2%、11.7%、14.4%、17.0%和26.1%;选择“比较幸福”的比例分别为 50.9%、56.7%、61.5%、63.8%和57.8%;选择“不太幸福”的比例分别为18.3%、12.3%、8.6%、5.9%和5.3%;选择“不幸福”的比例分别为6.7%、2.8%、1.8%、1.5%和1.1%。
考虑到家庭人口的不同,进一步分析家庭人均收入发现,家庭人均收入与幸福感的评价呈低度相关,相关系数为0.106。家庭收入低的居民幸福感的评价波动较大,随着收入增加表现为从低向高震荡变化,特别是人均2000元以下变化复杂,之后的变化幅度减小逐渐平缓,达到一定高点后不再变化,甚至略微下降。
(二)生活满意度
生活满意度是与幸福感非常接近的概念,在调查中要求被调查者对自己的生活状况进行评价,选择“非常满意”、“比较满意”、“说不清”、“不太满意”和“不满意”中的一项,结果显示,居民幸福感评价随着生活满意度升高而升高。对生活状态“非常满意”的居民中有63.4%的人感到“非常幸福”,33.9%的人感到“比较幸福”,二者之和高达97.3%;对生活状态“比较满意”的居民有10%的人觉得“非常幸福”,80.2%的人觉得“比较幸福”,二者之和为90.2%。
(三)未来预期
调查中希望了解居民对未来的预期与幸福感评价之间的关系,结果显示,居民对未来预期越积极,幸福感越高。“很悲观”、“会有一定恶化”、“说不清”、“会有一定改进”和“会有很大改进”各组幸福感的平均值分别为1.78、2.61、3.18、3.85和4.27。预期未来“会有很大改进”的居民感到“非常幸福”的比例为39.5%,感到“比较满意”的比例为52.5%,预期未来“会有一定改进”的居民回答“非常幸福”的比例为10.1%,回答 “比较幸福”的比例为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