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像运动会2017中秋: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12:33:01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14日文件编号:川劳社办[2007]91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四川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评价暂行办法》已于2007年12月6日经第十七次厅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对辖区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的评价工作。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四川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全面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控水平,有效防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根据《四川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对辖区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所进行的综合评判。

    第三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评价制度,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开展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的评价。

    第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评价的目标是:

    (一)督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促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范内部管理,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三)促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健全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机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四)督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好用好社会保险基金,维护基金安全完整,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五)促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高信息质量,维护社会保险的公信度。

    第五条 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评价应覆盖内部控制的全过程及其结果。

    (二)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重要性原则。评价活动应以风险为导向,重点关注风险较大的业务环节和重要的评价点。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对控制过程的评价和对控制结果的评价。过程评价主要是对控制环境、业务控制、会计控制、审计稽核控制、信息系统控制和人员素质控制的评价;结果评价主要是对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程度的评价。

    第七条 控制环境评价的要点:

    (一)机构(岗位)设置。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分工合理、权责统一的原则;岗位设置是否体现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是否制定岗位工作目标和工作标准,并为工作人员编制工作手册。

    (二)流程管理。是否制定规范统一的业务流程;流程设计是否体现科学合理、优化组合、高效便捷的原则;业务流程中有关业务要求和风险提示是否明确;是否对业务流程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

    (三)授权管理。各项业务办理是否严格实行授权管理;授权是否体现集权与分权相结合、执行与监督相分离的原则;每个部门、岗位及人员的权限是否在文件中明确。

    (四)风险管理。是否了解经办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对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监控,全面实行风险管理;是否落实风险管理的责任,建立风险分析报告制度,制订风险处置预案。

    (五)内控制度。是否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和风险管理的需要制定必要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是否全面、系统和完整,并具有可操作性;内控制度是否在单位内部公开并被监督执行。

    (六)信息披露。是否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规定向社会披露有关社会保险的政策法规、办事程序和有关业务财务信息。

    第八条 业务控制评价的要点:

    (一)参保登记。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手续是否完备,相关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对注销登记后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和待遇支付作出处理,及时封存其参保信息和档案资料。

    (二)基金征缴。是否对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人数、工资总额和参保人员申报的缴费基数等情况进行审核;是否按时编制和下达年度基金征缴计划,征缴方式是否安全高效,并方便参保人员缴费;征缴部门与财务部门是否按期对账,建立单位和个人缴费记录台账,对缴费单位实施动态管理;对单位欠费是否按规定及时发出《催缴通知书》或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告;对拒不执行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按规定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不缴的,是否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个人账户管理。是否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信息是否准确,利息计算是否及时,年末余额是否及时结转;是否定期与参保单位或个人核对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并为缴费人员提供多种形式的查询服务;中断或终止缴费的是否建立标识并封存其个人账户。

    (四)待遇审核。社会保险待遇审核的手续是否完备,待遇调整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审计稽核部门对业务部门核定的社会保险待遇是否进行稽核。

    (五)待遇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信息是否及时传递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对待遇支付信息是否进行复核,并按时支付和发放;是否建立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制度。

    (六)社会保险关系转续。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相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是否做到前后衔接。

    (七)社会保险卡(证)管理。是否建立社会保险卡(证)申领、更换和注销管理制度;社会保险卡(证)是否统一印制并由专人管理;社会保险卡(证)的信息录入是否经过复核,信息修改是否经过审批。

    第九条 会计控制评价的要点:

    (一)预(决)算管理。是否按规定编报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预算编制是否合理,预算调整是否经过审批;社会保险基金年终决算报表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收支管理。基金收支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并按险种分别建账、分别核算;基金收支核算是否符合财务制度和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做到收入真实、支出合规。

    (三)往来款项管理。是否对各项往来款及时进行清理和催收,确保往来款项真实准确。

    (四)现金管理。是否严格限制非出纳人员接触现金,尽量减少现金收支业务;现金保管是否安全,现金收入是否及时存入银行,存入过程中是否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是否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清查。

    (五)存款管理。开设银行账户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基金收入是否全额存入基金收入户,收入户存款月末是否按规定全额转入财政专户;是否定期与银行、财政对账,及时取得银行对账单,按规定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六)基金资产管理。对因历史原因和特殊情况形成的基金资产是否进行登记造册,指定专人管理基金资产;处置基金资产是否委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中介机构对外公开拍卖,将基金资产变卖收入和基金资产出租净收益纳入基金收入。

    (七)基金收益管理。是否执行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的优惠利率政策,并在留足支付额的前提下将基金活期存款转存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家发行的定向国债。

    (八)基金收据管理。是否使用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收据保管是否由专人负责,收据领用是否经过批准,收据填开是否符合规定的用途和范围,收据存根是否及时缴销,收据销毁是否办理审批手续。

    (九)银行票据管理。票据购买和保管是否由专人负责,票据填开是否登记造册,作废票据是否加盖“填开作废”戳记,银行票据被盗或丢失是否及时办理挂失手续。

   (十)印鉴和密码管理。财务专用章是否由专人保管,印章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的用途和范围;财务人员的私人印章是否由本人保管和使用;财务人员的密码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并定期更换。

    第十条 审计稽核控制评价的要点:

    (一)监督制度。是否建立内部审计稽核制度,设立专门的审计稽核部门,并配备相应的审计稽核人员;审计稽核部门是否独立于财务部门;审计稽核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是否明确;单位负责人是否支持和保护审计稽核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二)稽核程序。是否制定日常稽核工作计划,并按要求确定稽核对象;稽核的程序是否合规,内容是否全面,发现的问题是否按程序处理;对拒绝接受稽核和不执行稽核意见的,是否及时报请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三)审计程序。是否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发现问题是否及时报告并按程序处理;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是否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信息系统控制评价的要点:

    (一)信息管理。社会保险数据信息是否集中统一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是否尽量覆盖所有的经办业务;信息技术部门与其他部门的数据交换是否及时,数据是否适时更新,并提供及时准确的查询服务。

    (二)安全管理。是否建立计算机场地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出入计算机机房是否有出入记录,登录和使用计算机是否经过授权审批;是否建立存储介质管理制度和数据定期备份制度;是否建立口令和密钥管理制度,并定期更换用户密码和口令。

    (三)软件管理。开发、设计和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是否符合国家和社会保险行业软件标准;软件投入使用前是否经过测试,并通过专家和相关业务部门的联合验收,软件后期维护是否安全及时。

    (四)硬件管理。是否建立计算机硬件设备管理制度;购买计算机硬件设备是否通过招投标,使用前是否进行安全性测试;计算机硬件设备是否定期进行维护和升级。

    (五)网络管理。是否建立网络安全、性能、配置等管理制度,接入国际互联网是否实施严格管理。

    (六)系统维护。是否建立信息系统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是否建立计算机系统的“防火墙”体系,并对计算机病毒定期进行检测;计算机故障或险情能否及时排除。

    (七)应急处理。是否建立计算机监测和预警制度;是否针对软件故障、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脑和服务器故障以及断电、火灾等紧急情况制定应急处理预案。

    第十二条 人员素质控制评价的要点:

    (一)人员管理。是否严格执行组织和人事部门有关人员录用和聘任的规定;是否建立人员任职资格、交流轮岗和任职回避等制度。

    (二)人员培训与考核。是否建立工作人员学习制度和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是否对工作人员进行年终考核。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结果评价的要点:

    (一)遵章守纪情况。是否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二)目标完成情况。是否完成下达的目标任务,有无虚报瞒报、应收未收等现象。

    (三)业务管理情况。社会保险业务办理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和业务规范,有无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和出现严重差错等问题。

    (四)基金管理情况。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是否合规合法,有无挤占挪用、贪污私分、损失浪费、欺诈冒领等问题。

    (五)特殊事件。是否出现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如重大信访、重大投诉等。

   



第三章 程序和方法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一般程序:

    (一)做好评价准备

    1.组成评价组。评价组成员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具备专业能力的人员组成;必要时可抽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或管理方面的专业人员参加。

    2.收集资料。包括被评价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其制订的规章制度。

    3.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明确此次评价的目的、范围、内容、重点、步骤和人员分工。

    4.发出评价通知。发出正式通知前应事先与被评价单位取得联系,确定评价的时间。

    (二)开展评价活动

    评价人员进场后,应严格按照评价方案,采用适当的方法,分别对各个内部控制评价点进行调查和测试。

    (三)提交评价报告

    评价组离场后,应向派出单位提交《评价报告》,并征求被评价单位意见。《评价报告》的内容包括:组织实施情况,被评价单位的基本情况,内部控制的现状,评价发现的问题,评价结果和意见建议。

    (四)作出评价结论

    评价组的派出单位应对评价组提交的《评价报告》进行审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评价结论》。《评价结论》的内容包括:评价发现的问题,评价结果,整改意见和监管措施。

    被评价单位应在接到《评价结论》之日起二个月之内将整改落实情况回复评价单位。

    第十五条 评价组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评价。内部控制评价的常用方法有查阅法、问卷调查法、实地观察法、流程图法、穿行测试法、因素分析法、指标分析法、专题讨论法等。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评价结果,按照问题严重程度,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一)要求被评价单位限期整改评价发现的问题。

    (二)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向被评价单位提出警示。

    (三)责令被评价单位停止办理违规业务。

    (四)建议调整有关人员职务和岗位。

    (五)提高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检查的频率。

   



第四章 评分标准和评价等级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评价实行评分制。每个评价点的标准分值为10分。本办法第二章所列的评价点共40个,标准分共400分。其中:控制过程评价点35个,标准分共350分;控制结果评价点5个,标准分共50分。

    第十八条 控制过程评价点的评分原则:

    (一)风险已被充分识别,可得该评价点分值的30%;否则相应扣分。

    (二)必要的内控制度已经建立,可得该评价点分值的30%;否则相应扣分。

    (三)相关规定和制度得到遵循和执行,可得该评价点分值的40%;否则相应扣分。

    第十九条 控制结果评价点的评分按程度不同实行倒扣分。

    第二十条 评价组根据评价点的评价得分计算被评价单位的评级得分。计算过程为:将每个评价点的评价得分汇总除以4,得出被评价单位的评级得分(计算过程中如出
现小数四舍五入)。

    第二十一条 评价单位根据被评价单位的评级得分,评定内部控制的等级。内部控制等级及其标准为:

    (一)A级:内部控制健全。评级得分:90—100分。

    (二)B级:内部控制基本健全。评级得分:80—89分。

    (三)C级:内部控制初步健全。评级得分:70—79分。

    (四)D级:内部控制不够健全。评级得分:60—69分。

    (五)E级:内部控制不健全。评级得分:59分以下。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被评定为A级的单位,原则上三年内不再对其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 若内部控制连续两次被评定为E级,评价单位应提请有关主管部门调整被评价单位负责人职务或工作岗位,有关主管部门应充分考虑评价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被评价单位若在评价后发生重大问题或重大责任事故,原评价单位可对其内部控制等级予以下调。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按照“上评下”原则,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被评价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确保提供的信息资料真实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未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授权批准或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妥善保管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记录、表格和报告等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