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的家用中央空调官网:对颁发土地使用证行政行为应慎用撤销判决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6:53:47
对颁发土地使用证行政行为应慎用撤销判决2011-11-22      在行政诉讼中存在大量的不服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行政行为的案件。此类案件涉及第三人即土地使用者的利益,人民法院在行使对被告司法监督权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第三人的利益。在原、被告及第三人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两害相权取其轻,尽量降低判决带来的社会成本,慎重用撤销判决。其理由如下:一、原告对政府颁证行为提起诉讼时,第三人往往已经完成了建设行为,撤销土地证将会造成很大的社会财富的浪费。二、第三人是基于对政府的依赖而使用土地,除骗取批准外,第三人是没有过错的,政府的过错的结果让第三人承担是不公平的。三、行政管理秩序需要稳定性。司法不能清除一个矛盾再制造新的矛盾。行政审判简单的撤销判决往往并不解决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争议,而这种争议实际是此类案件的核心。四、实践中行政争议实际上是当事人的侵权行为引起,或没有处理好民法上的相邻关系而引起与政府的颁证行为无关。五、颁证行为往往发生很早,近的几年远的十几年,而现行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对诉讼时效规定最长为二十年。如果不严格使用撤销判决,土地使用关系将是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对于整个社会生产、生活都极为不利。六、如果颁证行为有瘕疵,坚决不能撤销,而如果颁证行为有重大的实体问题即本质性的权属不清问题,只要不是第三人的过错,也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确认违法,责令政府作出补救措施,待第三人使用权到期后依法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