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fut22mx-c:若复出不设限,则问责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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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复出不设限,则问责无意义

2011年12月5日   A1叠02:A1叠02-评论   稿件来源:新闻晚报   作者:廖水南

  廖水南

    据报道,近日有人爆料,江西“宜黄拆迁自焚事件”中被免职的宜黄县委书记邱建国和县长苏建国已悄然复出,“邱建国将出任抚州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苏建国任抚州市公路局局长”。抚州市公路局工作人员证实,苏建国履新消息属实。有关邱建国复出的消息尚未得到当地官方确认。

    在此之前,已经有不少问题官员的复出引起过公众质疑。比如2007年因“华南虎照事件”被免职的陕西林业厅副厅长朱巨龙两年后又以“省林业厅领导”的身份出现,就曾成为人们议论的热点;而对因黑砖窑事件被撤职的临汾市洪洞县原副县长王振俊悄然复出并长期担任该县县长助理一职,不少人更直言不讳地表达过自己的不解与愤怒。

    当然,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固执地要“一棍子打死”问题官员并不是我们提倡的,这既有悖于人性伦理,也不符合法律逻辑。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相关规定是: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可见,无论是从人性的角度推敲,还是从法律程序考量,容许问题官员复出应该是无可非议的。

    但问题是,如果这种复出没有任何限制,则问责毫无意义。因为对于国家公职人员而言,权责从来是统一的、对等的,有权就有责,有多大的权力就要担负多大的责任。而问责作为一种责任落实措施,目的之一在于 “有什么责问什么责”,体现规则面前的平等。

    问责的另一个目的在于,在追究责任之外,更好地预防问题、解决问题。在各种事故发生后,对有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既是为了惩戒当事人的渎职或失职,也是要让更多的人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促使管理者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为民众服务,真正对群众负责。

    可事实是,在问题官员免职的这一两年里,工资照拿,级别照享,相当于带薪休假,很难说得上是一种惩戒,更看不到多少责任的担当。而问题官员复出时,既不见权力责任的自觉,也没有任何的教训表达,就连向民众道歉、知错就改的最基本姿态都很难见到。

    从这个角度而言,问题官员要复出就必须要有限制。一是根据权责相当的原则,通过监督和制约迫使权力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仅仅是聊胜于无的免职;二是在官员复出时,公开其复出理由和程序,并征求公众意见。否则,问责的作用就微乎其微,甚至可能沦为一种官场公关方式和官员规避责任的工具,不仅容易让民众产生审美疲劳,也有损政府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