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as搭建: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13:23:36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00]25号(已于2003年废止)
各市土地管理局:
为了规范临时用地管理,贯彻《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市)对临时用地,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临时用地不足
二、下列用地应当按照临时用地进行审批:
1.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2.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工程,进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3.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及未利用地从事养殖业,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
4.临时性商业、服务业摊点及季节性收购摊点需临时使用土地的;
5.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三、临时用地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1.需要临时用地的单位或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或有关资料向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的,报批前还应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进行实地勘察和权属调查,确认地类、面积,并绘制勘测定界图。
3.临时使用的土地为集体所有的,临时用地单位或个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的土地为国有土地的,临时用地单位或个人与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临时用地审批表》,并逐级报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临时用地经批准后,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临时用地者颁发《临时用地批准书》。
四、需报省厅批准的临时用地必须附送以下材料:
1.《临时用地审批表》(见附表);
2.临时用地申请;
3.临时用地项目的批准文件及有关资料;
4.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5.使用耕地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临时用地者签订的《土地复垦协议书》;
6.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与地理位置图。
五、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用地期满,土地使用者必须将土地恢复原貌。临时使用的土地为耕地的,土地使用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必须将耕地复垦,或者向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复垦。
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临时用地的管理,对于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要按照非法占用土地给予查处。对于临时用地期限已满而确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用地批准书》将由省厅统一印制,《临时用地审批表》由各地按照附件的式样印制。
附:临时用地审批表式样
二○○○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