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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伍星星案的质疑

   2009年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法官黄婷在审理深圳金天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打架伤害案中《(2009)深福法刑初字第1789号》,对员工伍星星的判决明显存在混淆是非,正义不张,乱打乱判等行为,现作如下质疑:

本案背景简介:2009年9月23日18时许,深圳金天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在下班回宿舍的途中,员工汤志海与张亮亮发生口角争吵,仅此而己。岂料时隔五小时之后,汤志海同与此事毫不相关的两名同室、同乡员工胡瑶、肖魁于当晚11时半,由汤出面到张亮亮所住的346房里把张亮亮叫到汤的住所314门口,再次发生争吵并升级,尔后,汤从自己房里拿出2根30~40厘米的铁管,与同房室友胡瑶,肖魁一起朝张亮亮、单益鹏乱打,致使张头部流血。此时正在睡觉的伍星星被惊醒,起床劝架,不料却遭胡瑶不分清红皂白恶拳打击,伍星星被迫还击了二巴掌;另一劝架者单益鹏也因受到汤、胡的攻击,拼命夺下汤志海手中的一根铁管于以还击,将胡误打致伤。胡在事后案件的陈述中,也没有证言指证伍星星对他的脾脏伤部位有过打击。然而在这一案件的判决中,却将伍某和单某两名劝架者作为“伙同”犯罪,对伍星星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1年6 个月,并与单某(本案判处有期徒刑4年)共同赔偿胡瑶有关费用4万余元。

  质疑一:混淆是非。从该案中不难看出,始作俑者汤某尔后是同乡胡瑶和肖魁的加入,而且他们是有准备的要促使争吵变为流血事件,故汤等事先准备好了铁管,由胡瑶充当打手之一,用以打击毫无准备的张亮亮。张被他们打得头破血流后,胡又拳击前来劝架的员工。应该说胡、汤是有预谋的,且早就蕴藏了打人动机。伍星星等人本意是劝架,却受到胡莫明的欧打,好心不得好报,所以他们进行自卫是人的本能,条件反射,人之常情。在挑起事端的胡瑶被劝架者误伤后,法院判定伍与单是“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这显然是是非不分。理由之一,伍星星与单不是同一宿舍,伍是在睡觉中听到外面的吵打,才单独前往劝架的。既没有“伙同”故意伤害人的理由,也无确凿证据,这在判决书上也有说法,但却前后矛盾。难道说他们是在梦中商量好“结伙”一起来犯罪的?理由之二,伍和单既非“同伙”,又与本案的初始毫无关连,出面劝架本是义举,是制止事态的恶化行为,怎么能说是“故意伤害他人”。既使后来误伤对方,也看不出有故意的动机,“结伙”的嫌疑呀。理由之三,因为胡瑶对伍星星及单某两名劝架者都进行了主动进攻,而且出手较重,所以遭到伍、单的正当防卫,胡被误伤,应该说是防卫者的防卫过当误伤所致而己。而既使这一误伤,也非伍星星所为,而系另一劝架者单某。既然他们不是“同伙”又何来“结伙”所以伍不应背这“结伙”的黑锅,受冤含屈。理由之四,张亮亮是北方人,伍星星和单虽是南方人却不住一室,而伍是在外面吵得热闹,打得吓人,最后出面劝架的,是个人行为,而非“结伙”来共同犯罪,这点要肯定,否则就会闹出爸爸和妈妈“结伙”生出你的笑话来。

  质疑二:正义不张。在这一案件中,伍不是始作俑者,而是好心劝架者,他的义行本应受到表扬,虽然始作俑者胡瑶被另一劝架者单某自卫打伤,伍受到不白的牵连,这与社会上双方有准备的斗殴性质上是有区别的。可以这样说,如果伍和单某不出面制止,孤身的张亮亮被胡等三人围欧,结果是难以预料的。试想,当我们在大街上看到弱者被强者欺凌,欧打时,我们是见义勇为出面制止,制服,还是置之不理,我想每一个有正义感的人都会作出一个准确回答,不会袖手旁观。所以对伍等的劝架行为应该是肯定的,法院将伍等的行为定为“结伙”“故意伤人”是夸大其词,证据不足的。这将使有正义感的人感到心寒,却给那些强人恶霸以鼓午,助长他们的嚣张气焰。假设上例中,那些以强凌弱,以多欺少,不听劝阻,反欧路人的狂徒被路人自卫的拳头式用狂徒的凶器致伤,致残,难道法院在无法确定到底是谁致残狂徒的情况下,也不分清红皂白,也象“因打架场面混乱,无法认定受害人的伤是一人所为,则认定伍星星是从犯”一样,将大家都列入“结伙”“伙同”“故意”各打五十大扳,处罚人人有分吗?个个是罪犯吗?那今后谁还敢见义勇为,正义何以伸张,社会何以安宁。

  质疑三:乱打乱判。在本案中,劝架者伍星星是在受到胡瑶的主动攻击,遭受几拳头之后,被迫反击了胡几个耳光,与事后胡所伤的脾脏毫无关系,亦无证据证明对胡的脾脏伤有直接责任,是伍所为,整个案件在审理中除了双方当事人以外,法院没有第三者的证人,证言、证据,检察院也没有指控,原告胡瑶在庭审中也没有指认,但主审法官神通广大硬是强行将伍牵连进来,珠笔轻轻一点,对伍是又打又罚,将一个年轻人的大好前程就给断送了,也使得一颗本应受到表扬赞许有良知的心,因此含冤蒙羞。

  总之这起看似普通的刑事案,就判决结果而言,似乎还有许多让人看不懂的地方和疑点,据说一审宣判后,主审法官黄婷明知有百民签名捺手印写了控告书,在法定期内送到中院,可却不按程序二审开庭,有关人员先到看守所找被告人伍星星诱导伍签字按手印不予上诉,作为一名20出头的外地打工仔,老实巴交的乡下人,人生地不熟,社会经验不足,在“经验丰富”的老手面前,岂有不上当受骗乖乖就犯中套的,于是这个案件就被福田区法院办成了“铁案”,但伍星星命该如此。谁叫你是外地人,既无钱,又无背景,还是乡下来的,一个草民。

通过这个案例,笔者得出几点反思:

  反思一,法院办案到底是依法,还是依人。中央政法委,一再重申“凡是案件事实不清的不能定案,凡是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不能定案`````”。“必须实行最严格标准,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办案责任制,真正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可福田法院黄婷大法官,就不信这个,不吃这套,照样将伍星星判了。不过据网民称单这份判决书就有18处漏洞,可见民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老百姓是诚实的。但漏洞归漏洞,判决生效了,这样的冤案多了奇了,要想翻案,真是难于上天,伍星星的家人认了,因为没钱上诉。所以法官审案应该客观、公正、依法不依人,否则你审出来的案子,得不到大家的公认,,起到的是负面影响,于构建和谐社会添乱,老百姓会骂你的娘,撤你的台,指你的脊梁骨。

  反思二,奇案奇审,不可思议。首先是案奇,本案最初是因汤和张口角,尔后汤“伙同”同宿舍的室友胡瑶、肖鹏采取钓鱼的办法,将张叫到自己房门口引发打斗,劝架者伍星星和单某的介入,使案情急转直下,变成汤的伙同者胡瑶主要攻击劝架者伍、单,于是垂钓者汤某坐山观虎斗,上钓者张亮亮被得头破血流退出,真正的战火在胡瑶与劝架者单某两人中展开,伍受牵连卷入是非。原告方持的凶器(二根铁管)被单夺取一根,胡瑶也享受了被打的滋味,直至打到了法庭相见,这案让人看得发蒙,真有点放火的没事,救火的玩命的味道。

其次是奇审,法院在审理这起案子时,一是把前往劝架的与胡的受伤部位没有直接责任的伍星星与另一劝架者单某强行列为“伙同”犯罪,属典型的拉郎配;二是,将当事人一方作为证人,即胡瑶的同室朋友是证人,来证明胡瑶是被对方打伤的,己方证明己方的人清白,是受害者,法院居然采信,这案办得有点离奇,照这样审案又快又狠,但只怕深圳在不久的将来会要盖几座超级监狱了。

  反思三,此案真实性有几分,据伍星星的亲人了解案件的发生与判决书事实相差甚远,所以有了百民控告书,作为局外人,我们只能为弱势群体的遭遇感到愤慨和无奈,此案的判决结果是否准确,案件的裁定是否公平,是否能还原本案的真实性和本来面貌,恐怕只有天晓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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