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销售模式 2017:凤凰山街道廉政档案制度(试行)--城厢区预防腐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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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山街道廉政档案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增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自觉性,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廉政档案是以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记载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内政治生活和从事各类公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其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思想认识、行为表现、工作成效等具有考查价值的历史记录,为日后考察干部廉政情况提供重要依据。

第三条 廉政档案坚持客观、准确、及时、全面及为党风廉政建设服务的原则,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为干部的选拔任用和奖惩提供重要依据。

第四条 廉政档案分为领导班子廉政档案和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五条 建立廉政档案的对象为各党(总)支部、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 班子及其成员,以及街道副股级以上干部。

第六条 凡能反映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均应当进入领导班子廉政档案;凡能反映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均应当进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一)领导班子廉政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领导班子基本情况表;

2、领导班子变动情况表;

3、单位、部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纪政纪情况的有关记录;

4、单位、部门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斗争中的各项工作情况报告;

5、单位、部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民主测评结果;

6、单位、部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考核结果和有关资料;

7、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征求意见稿、会议情况和整改汇报;

8、单位、部门及其领导班子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受到责任追究的情况;

9、单位、部门及其领导班子被举报,经纪检监察部门调查作出的结论;

10、单位、部门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受到表彰、奖励或者受到处分的情况;

11、反映单位、部门和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的其他资料。

(二)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l、领导干部基本情况表;

2、领导干部任职变化表;

3、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子女配偶的工作情况表;

4、领导干部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5、领导干部执行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

6、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执行礼金、礼品登记制度的情况;

7、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8、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

9、领导干部在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上的发言材料;

10、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受到责任追究的情况;

11、领导干部被举报,经纪检监察部门调查作出的结论;

12、领导干部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受到表彰、奖励或者受到处分的情况;

13、反映领导干部廉政建设方面情况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凡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对象均须建立廉政档案,实行一单位(部门)一档和一人一档。档案内容的起始日期为2009年10月1日。廉政档案的形式由街道纪工委统一设计。拟归入廉政档案的资料内容在归档前应当经街道纪工委书记批准,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任何资料归入廉政档案。

第八条 需要归入廉政档案的资料应当是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提供复印件,但复印件应当保持原件的真实性,复印件提供人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出处和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

第九条 归入廉政档案中的考核结论和奖励、处罚、戒免、通报的决定等有关资料,应当为有关机关的正式文件。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问题内容的摘录,应当和查处的结论一并归档。

第十条 街道纪工委负责对全街道的廉政档案进行管理,并对廉政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廉政档案应当规范管理,专人负责,并配置适宜档案保存又方便查阅的设施。非管理人员查阅、复制、摘录档案内容,应当持有效证件申请,经街道纪工委批准。

第十二条 廉政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素质,自觉遵守档案管理纪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档案。对违反档案管理纪律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档案内容一经归档,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损坏、丢失、伪造和泄露。任何人不得将廉政档案及其资料据为己有。

第十四条 廉政档案管理实行自我回避制度,任何人不得接触自己的档案。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照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应当归入廉政档案的资料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廉政档案资料的;

(三)涂改、伪造廉政档案资料的;

(四)拒不提供应当归入廉政档案的资料,或者故意妨碍有关资料归入廉政档案的。

第十六条 廉政档案作为工作档案使用,不存入组织人事档案。除有特殊规定外,廉政档案保存期限为5年。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街道纪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