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智慧社区:人教版普高课标实验教科书思想政治必修2教师用书 第三单元 第一节 第五课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7 06:34:28
一、教育教学目标

  1.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

  本课根据课程标准内容目标第三单元的第七条编写。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分析如下。

  3.7引述宪法规定,明确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说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本标准要求学生了解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即我国的国家性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一种新型的民主、新型的专政;认识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必要性;明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了解国体与政体的关系;知道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以及“一府两院”各司其职;明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2.教育教学目标分析

  根据课程标准的规定,本课的教育教学目标可区分为三个维度加以说明,现分述如下。

  (1)知识目标。

  ○明确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

  ○知道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了解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

  ○明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2)能力目标。

  ○提高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政治现象的能力,如分析说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我国国情,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培养自主学习能力,能够运用事例说明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具体表现。

  ○增强搜集、提炼材料的能力,能够从报刊、书籍中或网上查阅、搜集、提炼有关人民代表大会活动的有关资料。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确认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认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好制度,坚定热爱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信念。

  ○培养合作学习的团队精神。

二、教学内容分析及教学建议

  1.内容结构分析

  本课由引言和两框构成。引言是课的导入,起承上启下及提示重点的作用。第一框“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是讲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下设三目。

  第一目“人民怎样当家作主”是本框的情景导入。教材从不同侧面反映了人民代表大会的产生及活动,提出的三个问题是引导学生主动探究本框的教学内容。

  教材安排了一组反映人民代表大会活动的照片及文字说明,包括人大代表的产生、人民代表大会的活动等。这几幅图片反映的内容,就是我国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中公民可上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反映了人大与人民之间的亲密关系。

  本情景导入的设计意图主要有:一是导入新课,介绍人民代表大会及其组成人员;二是引导学生了解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职权;三是引导学生了解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

  探究与分享所设的三个问题,旨在引导学生了解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由公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人大代表,并由人大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教学时,教师要让学生了解每幅图片反映的内容,提示学生归纳图片内容反映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及性质,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源于人民并惠于人民。

  第二目“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情景分析,是对课程标准规定的知识内容的系统表述。它阐明了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它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起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完整体系。

  第三目“肩负着人民的重托”,讲述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讲述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下设三目。

  第一目“走进我国的国家机关”是本框的情景导入,通过四个材料从不同侧面反映我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活动。其中,包括人大行使任免权、立法权、监督权等方面的内容以及反映国家权力机关与政府、法院关系的材料。第一个镜头反映的是人大代表通过质询行使监督权;第二个镜头反映的是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权;第三个镜头反映的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第四个镜头反映的是人大行使任免权。这一框的图片材料与上一框的图片材料有内在的联系,二者合并在一起,能够更全面地反映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可以使学生更具体地认识我国的政权机关组织形式。

  设计本情景导入的意图:一是引导学生更具体地了解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我国国家机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等组成的;二是让学生了解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探究与分享所设的三个问题是要求学生认识我国政权机关之间的关系及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内容。这些问题层层递进,涵盖了本框的教学内容。

  第二目“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这是对课程标准规定的知识内容的系统表述,对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概述,主要讲什么是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应我国国体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等。

  第三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是对上面内容的延伸和归纳,主要归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内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国情、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政治教育的角度看,本目要达到引导学生认同和拥护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并自觉地维护这个制度的教育目的。

  2.探究活动的设计

  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设计意图

  一是引导学生主动参与探究学习,二是引导学生学习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基本知识,三让学生运用已学知识分析现实问题。

  问题答案要点

  ○对照示意图,联系第54页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活动的图片,说说图1、图2、图4分别表示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哪项职权。

  图1是全国人大通过《政府工作报告》,这表明全国人大履行决定权和监督权。《政府工作报告》既有对上一年度工作的评价,又有未来一年的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对其是否通过含有行使决定权和监督权的内容。图2是全国人大选举国家主席,这表明全国人大行使任免权。图4反映全国人大行使立法权。

  教学提示

  ○指导学生阅读图示介绍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四大职权及具体内容。

  ○要求学生根据上述相关知识,指认教材第54页图片所反映内容表明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哪一项职权。

  ○教师进行小结,让学生明确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其中要说明的是,关于人大行使监督权问题,教材中指出:监督权的内容有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权力。由于我国乡、镇一级的政权机关不设“两院”,故对“两院”的监督,仅是县以上的各级人大拥有的职权。

  人大代表如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设计意图

  一是引导学生了解人大代表的活动情况,二是让学生明确人大代表通过什么方式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三是让学生归纳人大代表应履行的职责。

  问题答案要点

  ○细阅上述资料,评议其反映的内容。

  镜头一反映的是人大代表享有提案权;镜头二反映的是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报告》的审议、修改和通过,表明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并表明人大代表行使审议权和表决权;镜头三反映的是人大代表履行人大代表的职责,反映群众的呼声,努力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

  ○自制图表表述:“假如我是人大代表”。

  这是引导学生进一步认识、理解人大代表的职责即包括人大代表的职权和责任。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开放性的。其中,履行什么职责指的是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协助宪法与法律的实施、努力为人民服务等;这个职责源于人民的委托;履行这个职责的重要意义是确保国家权力为人民谋利益、对人民负责;人大代表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群众、接受选民监督等。

  教学提示

  ○本探究活动是开放性的,教师应允许学生的回答是多元的、多视角的,让学生充分表达自己的理解。对于学生表达不准确的地方要加以纠正。

  ○在探究的过程中,教师要加以引导,让学生按照教材中关于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两个方面的内容回答。

  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的意义

  设计意图

  一是引导学生了解我国“一府两院”之间的关系;二是使学生明确我国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三是使学生懂得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意义。

  问题答案要点

  ○结合前面学习的内容,联系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你认为对“一府两院”的关系作出上述规定有什么意义?

  ①我国国家机关的构成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②我国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③我国政府与司法机关存在相互监督的关系。

  ④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等的干涉,有助于维护法制的尊严,保证司法的公正并有利于实现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教学提示

  ○引导学生阅读名词点击,使他们了解我国的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

  ○引导学生阅读插图及文字说明,强调法院、检察院分别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法律规定。

  ○可联系第二单元关于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知识,讲解政府与法院、检察院的关系。

  ○教师小结,强调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既有助于保证司法的公正,也有助于实现对政府权力的制约。

  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联系和区别

  设计意图

  一是让学生通过图示了解中央国家机关组织系统,二是引导学生了解我国国家机关是一个完整的国家权力体系,三是使学生明确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

  问题答案要点

  ○分析图表,探讨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系。

  在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一个完整的国家权力体系。“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权力体系”是二者的区别,但这个“国家权力体系”又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的,这是二者的联系。

  教学提示

  ○教师要帮助学生分析图表中的各国家机关的性质,引导学生明确图示表明中央国家机关是一个国家权力体系,它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产生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构成我国完整的国家权力体系。

  ○教师要点明我国国家权力体系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的。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设计意图

  一是引导学生认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二是让学生运用实例说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三是提高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

  问题答案要点

  ○请你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结合你所了解的事例,对上述结论作出说明。

  可参照胡锦涛在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五十周年大会上讲话的精神进行小结。第一点,主要是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自由和权利;第二点,主要强调能广泛调动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第三点,强调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合理分工、协调一致地工作;第四点,强调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职权,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现民族团结。

  教学提示

  ○引导学生找出例证,逐一说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分析说明时应从教材归纳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基本内容入手,并结合以前学过的有关公民享有的广泛民主、自由、权利,政府为人民服务,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以及我国五十多年来取得的成就等加以说明。

  ○答案应是开放的,只要言之有理、持之有据即可。

  ○教师小结,可按问题答案要点加以归纳。

  3.教学提纲

  第五课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

  1.人民怎样当家作主

  2.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2)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3)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3.肩负着人民的重托

  (1)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2)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1.走进我国的国家机关

  2.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1)政体与国体的关系

  (2)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3)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三、教学重点与难点

  1.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的国家权力体系。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是明确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及地位。讲授这个问题要讲清如下几点:人民代表大会是如何产生的,这说明了我国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是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构成了我国完整的国家权力体系;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等。通过分析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可以使学生更具体地认识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

  2.关于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教材把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归纳为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这是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概括。但宪法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是有差异的。例如,立法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国家的立法机关,有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权力。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及其人大常委会虽有立法权,但只能制定地方性法规。这里必须明确,上述单位是授权立法,并不是立法机关。而县(不含民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乡(镇)人大都没有立法权。又如,关于监督权。教材讲的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权力,乡镇一级并不设两院,因而乡镇一级的人大并没有这方面的职权。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政体是政治学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居于极为重要的地位,其他政治制度均由它创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关键之一就是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因此,这是教学的一个重点问题。讲解这个问题要讲清如下几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应人民民主专政这一国体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见疑难问题阐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关于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地位,胡锦涛明确提出“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概念,由此可见民主集中制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地位,因此应重点加以分析。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成整个国家机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包括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制度,而且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的关系的制度、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的制度,以及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的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民主选举是人民代表大会的首要特征。这种选举实质上是一种委托,把本来属于人民的权力委托给自己选出的代表,由这些代表去代表他们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必须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行使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选民或选举单位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主要行使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选举任免权等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国家权力,而通过选举产生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把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分别授予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这些国家机关的合法性由人民代表大会确认,它们不能脱离或违背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实行适当分权,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法律监督关系、工作联系关系和一定的指导关系。国务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领导关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决定的事情,地方必须遵照执行,同时给地方充分自主权。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民主决定问题。

  在中国,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疑难问题阐释

  1.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其中,集中必须以民主为基础,才能充分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民主也不是无政府主义的,必须以集中为保障,才能集中统一人民意志,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从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看,我国的权力机关是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因此,它要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表明,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具有广泛的民主基础,充分说明了我国的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又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重要保证,体现了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统一。

  其次,就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即国家机关之间的横向联系)而言,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样不仅便于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又通过各国家机关在职责上的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协调一致的工作,避免了权力过分集中。这也体现着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统一。

  最后,就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而言,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因为中央国家机构制定的宪法、法律和法规等,反映了全国各民族、各地区的共同利益,所以,各级地方政府执行宪法、法律和法规及中央国家机构制定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决定,确保了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但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在坚持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必须照顾地方的特点,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要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一方面,中央在制定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地方合理的利益和要求;另一方面,地方要自觉服从和顾全大局,正确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中央某些权力适当下放,有利于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但是有的地方和部门过多地考虑本地区、本部门的局部利益,甚至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这不利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种不良倾向应加以纠正。所以,这也是坚持民主与集中的统一问题。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表明,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我国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选举代表组成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统一管理国家、社会的政治制度。其基本内容包括:其一,人民群众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的方式,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代表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的意志行使国家权力;其二,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系统中居首要和全权的地位,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其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产生的所有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管理自己国家的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没有它,人民民主专政就无法实现。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这一根本性质决定了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特别是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然而,我国是有13亿人口、由56个民族构成的大国,人民不可能一起开会讨论问题决定国家大事。因此,必须有一种制度既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又能克服和消除由人民直接决定一切国家大事所引起的困难。我国所建立的代议制的民主共和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途径,是最为理想的一种制度。依据我国宪法规定,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机关,由它集中的意志,代表人民去行使国家权力,决定国家和地方的一切重大事务。在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它要向人民负责并报告工作,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人民有权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正确地反映我国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实现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巩固工农联盟,巩固各民族的大团结以及团结一切爱国力量;能够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根据人民的实际需要,及时确定大政方针,作出决策,完成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任务。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就很难通过自己的代表切实地管理国家和社会,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职能便无法实现,我国也就不成其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了。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建立其他有关的国家管理制度的基础。

  在我国,凡属国家管理范围内的一切重要制度,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或间接创建的。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新中国始创的一种国家性的政治制度,它的建立先于我国其他的国家管理制度。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由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共和论与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所创建的,它的建立没有依靠以前的任何制度,是我国最先创建的一种国家性的政治制度。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其他国家管理制度赖以建立和完善的基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经确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在整个国家机构系统中居首要和全权的地位。它拥有最高立法权。凭借这项权力,它可以通过制定宪法和法律,建立包括立法制度在内的一整套有关国家生活的制度,如财经制度、经济制度、教育制度、婚姻制度、兵役制度、选举制度等,而且这些制度的巩固和发展有赖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健全。如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受到损害,其他各项国家制度也必然受到损害。例如,“文化大革命”期间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削弱,人民代表大会不能按时召开,导致国家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失去了依托。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恢复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生机和活力,我国各项管理制度走上了正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最高任免权,凭借这项权力,它可以组织建立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军事机关、法院检察机关,并把它们置于自己的领导和监督之下。这项权力的运用及其与立法相结合,就可以建立国家的行政制度、司法制度,还可以直接批准或者授权批准其他国家机关所建立的各种制度。它拥有最高决定权,可以根据国家和人民的实际需要,建立它认为必须建立的各种制度。例如,我国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就是20世纪80年代根据祖国统一大业的实际需要确立的。凡此种种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其他管理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着我国社会政治生活的全貌。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比较,其他制度都只是表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局部或侧面,只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够体现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3.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议会制的区别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资产阶级的议会制都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从形式上看有某些相似之处,都是由定期选举产生的代表或议员组成,都是属于一种间接民主,即代议民主。但是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第一,二者的经济基础不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的,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议会制则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的,是维护资产阶级私有财产的工具。

  第二,行使权力的主体不同。人民代表大会是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的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大代表代表人民利益,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主体是人民。西方议会是协调资产阶级内部利益关系的场所。议员由竞选产生,竞选则以金钱为后盾。议员不对选民负责,不受选民监督,选民无权撤换议员。议员都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

  第三,二者的权力和活动原则不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权力机关,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由它产生、受它监督、对它负责。人民代表大会除了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外,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的制约。所以,人民代表大会处于全权性的地位,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西方议会制一般是按照三权分立制的原则组织起来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互相制约、彼此平衡,以便协调和平衡资产阶级内部各集团的利益,维护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

  4.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具体说,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有四层含义。

  第一,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能离开法律规定来讲独立审判。

  第二,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在行使审判权上是独立的,即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既不是审判员独立审判,也不是合议庭独立审判。

  第三,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但并不排斥国家权力的合法干预。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接受它的监督。当然,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并不是干涉人民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有权通过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各级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抗诉的形式监督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

  第四,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不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不排斥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的领导,如向法院推荐干部,而不是由党委包办审案等。

  人民法院贯彻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可以使人民法院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独立活动,在审判工作中不受法律以外的任何势力(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和影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地对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决。

  目前,由于种种原因,行政官员干涉司法机关独立审判的事情仍时有发生。例如,某位领导的亲属犯了罪,这位领导亲自写条子要求法院将其无罪释放,并允诺如果法院办成此事,将给法院以优厚的回报。但是,法院的工作人员秉公办案,拒绝了这位领导的请求与好意,于是,法院的办案经费便被莫名其妙地卡掉了。原来,是这位领导公报私仇,从中作梗。又如,当某法院要求当地政府退还非法占有的土地时,当地领导不仅无视法院的判决,而且还振振有词地教训法院:“你们吃我县上的,喝我县上的,花我县上的,不为我县办事,算个什么法院?!”再如,有的法院院长的全部工作,就是在白天接待各种手持某某领导签名、批示的条子的人,晚上忙不迭地招待亲自登门造访的各级领导,天天听着重复了许多遍的话“帮忙查一下卷宗”、“能不能手下留情”等,面对这些比自己级别高的领导的要求,这位法院院长既不敢直截了当地顶撞,怕因此得罪了领导,也不愿昧着良心允诺不合理的要求,为此,他左右为难,叫苦不迭。

  以上种种现象并不少见。这说明,切实贯彻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才能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严肃性,维护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

  5.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并不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进行全面监督,只是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所有公民的活动是否违反刑法、构成犯罪实行监督,以及围绕刑事案件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近几年,检察院对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活动开始开展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第一,法纪监督。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法律和政策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直接受理的贪污案件、渎职案件以及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案件,进行侦查。

  第二,侦查监督。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侦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审判监督。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四,监所监督,也称劳动改造监督。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人民检察院只有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才能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实行监督,镇压一切危害国家的活动,打击各种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统一,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等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公有财产和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合法权利,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守法,从而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五、教学资源链接

  (一)名词解释

  质询权

  质询权是指法律所规定的特定人员(如人大代表)享有对国家机关提出质问并要求答复的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的全国人大代表享有质询权的主要内容是:有权提出质询案的人,只限于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代表的质询案只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提出,委员的质询案只在常委会开会期间提出。质询案的提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的机关答复;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受质询的机关答复。)受质询的机关指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质询的代表和常委会委员有权要求受质询单位作出必要的口头或书面答复。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二)资料选辑

  1.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的常委会工作报告(节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来共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法律草案、法律解释草案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106件,通过了其中的100件。到目前为止,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共229件,涵盖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近600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

  目前,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坚持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是做好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基本前提。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和重大决策,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伟大实践作为立法基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把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现实生活迫切需要、立法条件比较成熟的立法项目作为立法重点,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在加强经济领域立法的同时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在制定新法律的同时注重现行法律的修改完善,一批重要的立法项目相继完成。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把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方针政策载入宪法,成为我国宪政史上又一重要里程碑。制定反分裂国家法,把党和国家对台工作的大政方针和政策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活动、促进祖国和平统一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对基本法及其附件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并通过相关决定,对保障基本法正确实施、推进香港民主健康发展、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制定监督法,完善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形式和程序,有力地推动了人大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依据宪法精神,制定物权法;遵循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制定企业破产法;根据我国国情,制定反垄断法;还制定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反洗钱法,修改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法,三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作出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可再生能源法,修改了节约能源法,审议了循环经济法草案等。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健全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制度,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是社会领域立法的一个重点。2007年,常委会先后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审议了社会保险法草案。针对社会领域代表反映强烈的问题,全面修订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将实施素质教育写入法律,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目标确定下来。还修改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了公务员法。

  立法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活动。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是做好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保证。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始终坚持以宪法为依据,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以改革创新精神,正确处理立法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物权法的立法工作,采取积极慎重的态度,投入很大精力,做了大量工作,对原草案作了重大修改。经多次审议,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物权法。监督法涉及我国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从六届全国人大开始酝酿,到颁布实施历时20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作了重大修改,调整了监督法的适用范围,重点规范了各级人大常委会最为关注、最希望规范的问题,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前两届工作的基础上,重新起草了企业破产法草案,并就优先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用等重大问题,在与国务院及有关方面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作出特别规定,切实维护了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是做好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改革创新精神,积极探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有效形式。一是先后将物权法草案、劳动合同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和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各方面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二是举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历史上第一次立法听证会,就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涉及的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问题,直接听取公众和有关方面意见。三是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印发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地方和单位,召开各种形式座谈会征求意见,对法律草案中专业性强的问题,召开论证会,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四是物权法、企业所得税法等重要法律草案在大会审议前,组织代表提前审阅和讨论,充分听取代表意见,修改完善法律草案。五是认真执行审议制度,对于法律关系复杂、分歧意见较大的法律草案,采取积极慎重的态度,在各方面基本取得共识后再提请表决。监督法、行政许可法、劳动合同法、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草案都经过4次审议。物权法草案先后审议了8次,这在我国立法史上是空前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进一步突出监督重点,不断完善监督方式,努力增强监督实效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又一重要职权。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从一开始就确定了“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监督工作思路,不断深化对人大监督工作的认识,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方法,取得了党和人民满意的效果,也为监督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实践基础。五年来,共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41个专项工作报告,15个决算、审计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由副委员长带队,就22件法律的实施情况组织了25次执法检查;受理群众来信47万多件次,接待来访21万批次。

  人大监督工作涉及方方面面,要增强实效,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使人大监督工作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相扣、与人民群众普遍呼声息息相应。根据党的十六大以来的重大战略部署、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确定监督重点,选择经过努力可以解决的突出问题作为突破口,举一反三,以点带面,不断充实监督内容,使人大监督工作更有深度、更具实效。常委会在加强对预算、计划和宏观调控等经济工作监督的同时,主要对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开展监督: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动解决“三农”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围绕促进公正司法,推动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解决群众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

  ──针对近年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上学难、上学贵等问题,2004年对义务教育法进行执法检查。2006年结合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听取和审议普及义务教育和实施素质教育的专项工作报告。2007年又对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有力地促进了义务教育法的贯彻实施和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水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任务。针对水污染日益加剧的严峻形势,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采取多种形式、连续不断地跟踪监督。2004年听取审议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2005年对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法进行执法检查;2006年结合听取审议水环境形势和水污染防治的专项工作报告,再次检查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情况;2007年结合听取审议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又对淮河、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发挥代表作用,代表工作迈上新台阶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发挥代表作用,形成和完善了一套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的制度和办法,代表工作迈上新台阶。五年来,共办理代表议案3772件,代表建议29323件,邀请代表663人次列席常委会会议,1700人次参加执法检查和立法调研等,组织代表5354人次参加专题调研、9000人次参加集中视察,举办代表培训和专题研讨班14期,共有1050名代表参加培训。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把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作为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举措,为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创造条件。一是在继续办好形势报告会和向代表寄送有关公报的同时,大幅增加向代表提供书面材料的种类,帮助代表更多地了解全局的情况。二是在大会前组织代表审阅和讨论准备提交大会审议的重要议案和报告,并根据代表的意见对报告和议案作出修改。三是扩大代表对常委会活动的参与,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邀请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代表,从原来的每次10名左右增加到40名左右;参加常委会执法检查和立法调研等活动的代表人数,也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四是在继续组织代表集中视察的同时,从2005年开始,每年都统一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调研,共形成490篇调研报告,许多调研成果在国家重大决策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五是加强代表履职培训,编写人大代表依法履职读本,还在省级人大常委会机关设立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增加代表活动经费,代表服务工作得到加强。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增强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实效作为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的重要环节。代表议案在立法中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一是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时,充分考虑代表议案提出的立法项目。共有2177件代表议案涉及的92个立法项目列入了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二是起草和审议法律草案时,邀请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参加,并充分听取相关代表的意见。共有1132件代表议案涉及的48个立法项目已经审议通过,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在通过的法律中得到很好体现。三是对代表议案比较集中的食品安全法等立法项目,督促有关方面抓紧起草,及时提请审议。四是以内容比较完整、质量比较高、立法条件比较成熟的代表议案为基础,经过规范完善直接形成法律草案。

  代表建议办理采取了一些新的做法。一是在加强综合分析、实行统一交办的基础上,将代表反映比较集中的突出问题作为办理重点,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督办。二是对涉及多个部门的代表建议,由主办单位牵头负责,相关单位参加,共同办理。三是加强与代表沟通,注重办理实效。从2005年开始,常委会每年都听取和审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并将报告印发全体代表。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代表建议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正在抓紧解决的比例,2007年已达到76%。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历程

  伴随着共和国的风雨历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走过了半个世纪,留下了新中国人民民主从起步到遭遇曲折,再到不断发展完善的足迹。下面我们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确立和五十多年发展进程中标志性事件进行梳理。

  ○1949年9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

  第一个重要会议是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这次会议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从此中国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会议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组织形式。这是中国人民流血牺牲,为民主奋斗,历经数十年取得的伟大成果,也是我们党长期进行人民政权建设的经验总结。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标志着新中国民主政治的开端,为建国后的民主政治建设开拓了一条光辉的道路。

  ○1953年3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人大选举法诞生。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以周恩来为主席的选举法起草委员会。195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由中央人民政府正式颁布。选举法是新中国第一部规范选举活动的法律,标志着人民依法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开端。

  “选一个好代表,把咱的心愿交给他”,这是当时选举法颁布后在百姓中广泛流传的一句民谣。1953年7月到1954年5月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它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立后具有奠基性的伟大事件,标志着我国在实现民主政治方面迈出了第一步,极大地激发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政治热情。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召开,其重要议程是制定宪法。经过三天热烈讨论并经无记名投票,宪法草案获得全体代表一致表决通过。此次会议上还通过了全国人大、国务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五个组织法。

  会议选举产生新的国家领导人:毛泽东以全票当选国家主席,朱德为副主席;刘少奇当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董必武当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鼎丞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国家主席毛泽东提名,决定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标志着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的国家政权制度全面确立,共和国一切国家权力开始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它预示着新中国的民主政治由此掀开崭新篇章。这次会议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了比较系统的规定。它明确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由此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国家政权体系中的中心地位。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

  1978年底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果断地决定将党和国家工作重点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并着重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它开辟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1982年宪法和在此前后制定的选举法、组织法等,根据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需要和我国的实际,对于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了一系列新的重要规定。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对选举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最重要的是实行差额选举。1979年制定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不仅各级人大代表要差额选举,而且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也要差额选举。与此同时,规定了选民或代表联名提候选人的制度,改变了过去那种“上面提名单,下面画圈圈”的做法。在新的历史时期,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党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各项工作都取得了很大进展和成绩,推动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为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提高了选举的民主程度。

  ○1979年:七部意义不凡的法律破茧而出。

  1979年7月1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驱散了“文革”阴霾,1979年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七部法律破茧而出,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978年12月,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提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成“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违法”,领导人说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他强调,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七部法律是在以彭真为主任的法制委员会日夜兼程的努力之下,在短短三个月时间里草拟完成的,创造了世界立法史上的奇迹。

  五届全国人大的立法为新时期法制建设拉开了序幕。此后,中国逐步进入了立法快车道,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也在发生着变化,集中体现为:确认公共权力与保障公民权利并重;效率与公正并重;实体立法与程序立法并重。同时,立法方式走向开门立法、听证立法,立法过程更加透明、民主,立法质量不断提高。2000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立法制度建立起来。

  ○1979年7月:县级以上地方人大首次设立常委会。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地方组织法和《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确立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是一项被载入史册的政治体制改革之举。它改变了我国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不分的状况,保证了人大工作的正常运行,增强了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监督,进一步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到1981年底,全国2756个县级单位全部建立了人大常委会。地方人大在立法、监督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创新,成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丰富完善的重要见证。

  ○1982年:制定新宪法和之后的四次修宪。

  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决定修改宪法,组成了阵容强大、精英荟萃的宪法修改委员会。修改、讨论工作历时两年之久。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3037票赞成,3票弃权,通过现行宪法。

  宪法自1982年颁布以来,历经四次修改。

  1988年4月12日,七次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增加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修宪,做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重要修改。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宪,增加“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重要内容。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增加“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内容。

  1982年宪法是在1954年宪法基础上,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经验,特别是“文革”的深刻教训,适应新时期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践需要而制定的。它体现着当时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此后进行的四次修宪,每次修正,都是对原有认识、旧有体制的突破,体现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对社会主义认识的不断深化。宪法与改革呈现了一定程度的互动状态。由于某些旧的体制、制度被突破,使释放出来的生产力更加生机勃勃,经济和社会更加协调发展,人民当家作主的途径也不断拓宽。

  ○1982年宪法第一百条:地方立法的正式开端。

  1979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通过《关于边境管理安全保卫工作的通告》等三项地方性法规,开了地方立法先河。1982年制定的宪法第一百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1986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把地方立法权加以延伸,扩大到省会市等。

  1956年,毛泽东作了《论十大关系》的著名报告。其中讲到中央与地方关系时说,各省直属中央是对的,但由此取消了地方的特殊性,结果并不那么好。中国是一个大国,应该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有人主张在不违背宪法和中央的方针、政策前提下,地方可以搞规章、条例。地方立法权问题浮出水面。但1957年后,这个问题没有能从法律制度上得以解决。直到1982年,它才成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制度。

  1982年宪法第一百条标志着新中国第一次建立了地方立法机制,这实际上是在中央统一领导下,中央和地方适当分权的重大举措。以此为发端,地方立法空前活跃。对于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各项改革、建设和社会稳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7500余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6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987年:八亿农民步入世界最大的民主训练班。

  198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试行法”的名义出台。11年后,经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上升为正式法。其中规定,农村在村民自治中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由全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以直接、差额、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并可视其实际表现依法罢免。涉及村民利益的大事,都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这部法律在我国农村初步确立了村民自治制度,为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使农民群众在基层直接行使政治民主权利和经济民主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更深远的意义是,它使中国广大农村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民主训练班。河南一个村办厂,赚了钱,干部说要买两部好车,村民开大会说“不”,应该修条马路,让大家受益。福建龙溪一个村的村民选举时,到了中午12点,不回家做饭,饿着肚子也要等着开票。正是在这种选举热情下,出现了一个个农民自选的当家人。美国《华盛顿邮报》称之为“了不起的民主实践”。

  ○1954年至今:一年一次听取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1954年9月23日,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周恩来总理在大会上作《政府工作报告》。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个向人大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当时,人大代表先后发言,既肯定了政府的工作成绩,也对政府工作的缺点和不足提出批评。9月26日,大会通过决议批准了《政府工作报告》。

  1955年7月召开的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李富春作《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报告》,由此开创了涉及国家经济建设计划等重大事项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决定的先河。这以后,重大事项都依法定程序提交人大或其常委会讨论通过。

  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防止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滥用,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在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人大的监督是层次最高、效力最大、权威最高的监督。听取并审议工作报告,是各级人大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一种最基本的形式。宪法和法律还赋予人大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对财政预算工作监督的加强和透明化,表明人大对政府经济工作的监督形成了经常性、制度化机制,代表们真正替老百姓看紧政府的“钱袋子”。

  ○香港、澳门两个基本法:为“一国两制”伟大实践提供法律保障。

  1990年4月4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获得通过。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是中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由此,确立了香港的基本政治体制。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于1993年3月31日通过。

  香港、澳门基本法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全国性法律,在香港、澳门具有根本性的地位,它对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和政策,作出了全面的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法律都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两个基本法是史无前例的法律。它们把邓小平关于“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用法律形式完整地体现出来,并在香港、澳门成为现实。

  ○2003年3月:人大常委会里来了年轻人。

  2003年3月15日,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出了159名常委会委员。令人瞩目的是,一批年轻的专业人士被选进常委会,使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人员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他们原来的身份大多是政府官员、学界精英,共同特点是年富力强、学识精深。

  伴随着民主政治的前进步伐,各级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日益提高。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拥有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不在少数。一批具有专业背景的年轻委员进入人大常委会,为人大常委会注入了青春活力,对提高全国人大的立法质量和监督水平起到了促进作用。代表不仅把人大代表的称号当成一种荣誉,更是为民代言,行使当家作主权利。

  3.健全人大组织系统所采取的措施

  自从人民代表大会建立后,经过一段实践,发现在组织机构上存在一些缺陷,主要表现为经常性的立法、监督等工作没有机构去管。而人民代表大会能否真正有效地行使好宪法赋予的职权,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身组织是否健全。

  1957年上半年,根据党中央的指示,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经过认真研究,提出了健全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机构的方案,主要是:全国人大增设常设委员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定的立法权。但因后来的反右斗争被搁置下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需要,总结我国自己的经验,研究借鉴外国有益的做法,在健全人民代表大会组织系统方面,我国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

  ○规范代表名额,提高代表素质。

  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曾对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作出了规定,当时代表人数不多。但后来代表名额不断增加。例如,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1226名增加到3500名;省级人大代表名额中,超过1000名的就有6个省,800至999名的有13个省,最少的省也有450名。邓小平说,人大代表名额不要太多,太多了流于形式。1986年修改选举法时,本来准备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作出规定,适当减少一些名额,为此提出了方案,但因意见有分歧,没有写入法律。直到1995年再次修改选举法时,才在1986年方案的基础上,把代表名额规定下来。同时,中央提出,要提高代表素质,改变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人大代表应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和议政能力,不能单纯作为荣誉职务照顾安排。

  ○设立地方人大常委会。

  根据1954年宪法的规定,地方人大不设常委会,作为地方政府的人民委员会既是地方人大的执行机关,同时也行使地方人大常务机关的职权。这种“议行合一”的体制是学习苏联的,不适合我国现实的需要。1957年3月,彭真提出,为了使我国政治制度和民主生活更加健全,有必要考虑设立地方人大常委会。但这个意见一直没有得到落实。1979年重新制定地方组织法时,各地又提出这个问题。彭真向中央写报告,建议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邓小平立即批示同意这个方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讨论同意后,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并将地方人民委员会改为人民政府。因为建国初期叫“人民政府”,人民群众喜欢这个名称,后来改为人民委员会是跟苏联学的。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是地方政权建设的一项重要改革,也是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大举措。1979年以来,地方人大工作出现了崭新的局面,发挥了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作用,这与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建立是密不可分的。

  ○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制度。

  外国议会一般都设有各种委员会。它们认为,议会要想详细、具体地了解政府的工作,以及这些工作的结果,光靠议会的全体会议,无论在专业知识上还是时间上都是不够的。因此,如同政府要设部一样,议会也要设委员会。我国1954年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设立了四个委员会,但预算委员会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只在大会期间进行工作,大会结束后就没有什么活动了。所以,实际上只有两个委员会,一个是民族委员会,一个是法案委员会。1954年下半年,刘少奇提出设立“八大委员会”,并提出了具体方案,但未能得到落实。1975年宪法取消了全国人大设立委员会的规定。1978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但也没有完全落实。1982年制定宪法时,考虑到我们对专门委员会如何工作还缺乏经验,开始时不要设得太多,以后还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所以,最后确定设立六个专门委员会,即民族、法律、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和华侨委员会。七届时增设了内务司法委员会,八届、九届又增设了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1986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时,规定省级、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也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负责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开展调查研究等。它的工作具有经常性和专门性的特点,可以经常开会,分门别类地讨论问题,对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科学决策起着重要的作用。但专门委员会没有最终决定权。

  ○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这就是说,实际上多数常委会委员可以是专职的,能够集中精力把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做好。胡乔木在1982年一次关于宪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就无法改变人大“橡皮图章”的形象。人大常委专职后主要是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研究、审议和拟订议案,作系统的调查研究,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党的十三大提出,在逐步实现委员比较年轻化的同时,逐步实现委员的专职化。

  ○建立委员长会议(主任会议)制度。

  从1954年宪法到1978年宪法,都没有规定设立委员长会议。人大常委会要开会,由委员长个人决定就行了。现在按照宪法规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人大常委会开会前,由委员长会议集体讨论,提出议程草案,一些重要日常工作也要在委员长会议讨论。同时,地方人大常委会也建立了主任会议,处理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委员长会议、主任会议不是一级权力机构,不能代替本级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决定问题。但它对于加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很有好处。此外,各级人大常委会还设立了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提供服务。

  由于采取以上措施,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已基本形成这样一个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即人民代表大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行使其职权,决定特别重大的问题;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它的常委会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行使其职权,主要是进行立法和监督;在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在委员长会议(主任会议)领导下开展经常性的工作,为代表大会和常委会行使职权作准备。这种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是符合我国现阶段实际情况的。人民代表大会已经走过了几十年的历程,有辉煌的业绩,也遇到过一些挫折。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人民群众民主法制观念的增强,必将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有一个新的进步。

  4.人民代表大会的“第一次”

  在人民代表大会的发展历程中,申纪兰可以说是资格最老的代表,她是中国唯一连续当选一至十一届的全国人大代表。她总结了人民代表大会五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的“第一次”。

  ○1953年下半年全国开始的第一次广泛的选举。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规模空前的普选,即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民三亿多人。这确立了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基本构架和格局。

  ○第一次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用“根本政治制度”的提法。刘少奇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作宪法草案说明时提出。

  ○通过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1954年9月20日,出席一届全国人大的1197名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宪法草案全部投了同意票。

  ○全国人大第一次审议并批准政府工作报告。1954年9月26日,一届全国人大批准了周恩来作的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个政府工作报告。现在,这已成为各级人大监督政府工作的一种主要方式。

  ○全国人大第一次审议并通过经济建设问题报告。1956年7月,《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报告》经人大代表讨论通过,开创了经济建设计划等重大问题及时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先例。

  ○全国人大第一次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计划、预算。从1979年6月18日到7月1日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开始,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计划、预算,成为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重要议程。

  ○全国人大通过的第一部公开表决情况的法律项目。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宪法,它成为共和国立法史上第一部公开表决情况的法律项目,成为日后立法公开化、透明化的一个重要起点。

  5.胡锦涛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节选)

  一

  50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得到巩固和完善,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人民通过普遍的民主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有力地保证了全国各族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广泛的民主、自由和权利。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动员了全体人民以国家主人翁的地位投身社会主义建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广泛调动了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全国各族人民的力量凝聚起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团结一心,艰苦奋斗,有领导、有秩序地向着国家的发展目标前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合理分工、协调一致地工作,保证了国家统一有效地组织各项事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职权,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

  50年来的历程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同国家和人民的命运息息相关。这个制度健康发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障,党和国家的事业就顺利发展;这个制度受到破坏,人民当家作主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的事业就会遭受损失。长期以来,全国各族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牢牢地把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这是我们国家和人民能够经得起各种风浪、克服各种困难、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可靠制度保证,也是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可靠制度保证。

  二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我们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更好地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与时俱进,使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第一,必须充分发扬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中国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前无古人的创造性事业,是亿万人民创造自己幸福生活的事业,也是异常艰巨和充满挑战的事业。只有紧紧依靠人民,我们的事业才能成功,我们的国家才能兴旺发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先进性和生命力,在于它深深植根于人民群众之中。我们要抓住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重要环节,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来自于人民,必须用来为人民服务,必须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必须不断改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坚决反对脱离人民群众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

  第二,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断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坚定不移地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不仅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而且也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依法治国,前提是有法可依,基础是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关键是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公正司法。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伟大实践的科学总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党执政兴国、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全党同志、全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全国各族人民都要认真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保证宪法在全社会的贯彻实施。要加强立法工作,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继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法治政府。要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效率,充分发挥司法制度和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保障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正常秩序。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监督机制。要认真开展“四五”普法活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第三,必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改善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在长期斗争的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也是明确载入中国宪法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都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要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科学规范党委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改善党的领导,切实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作为党治国理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善于运用国家政权处理国家事务。党关于国家事务的重要主张,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需要全体人民一体遵行的,要作为建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使之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都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国家政权机关领导人员要经过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程序选举和任命,并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要充分发挥国家政权机关中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实现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这样做,有利于把党的主张与人民的意志统一起来,有利于把党的决策与决策的贯彻执行统一起来,有利于国家政权机关及其领导人员把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统一起来,保证我们党始终站在时代前列带领人民前进。

  6.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职责、权利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义务作了规定。为了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该法规定,各级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该法还明确规定了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在本级人大会议闭会期间的活动、执行职务的保障以及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等。

  根据《代表法》,人大代表的权利主要有:参加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有权参加对所有议案的讨论并集体作出决定;有权共同决定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有权对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会议和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代表的人身自由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士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报告;代表在履行代表职务时享有各方面便利的权利;等等。

  人大代表的义务主要有: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代表应同原选举单位或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接受原选举单位或选民的监督;等等。

  7.人大代表应当具备的素质

  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肩负着重要职责。人大代表的素质是指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所具备的主观条件。

  代表素质的总的要求是,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要求,深入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较强的执行代表职务的责任感和能力。具体来说,人大代表应该具备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和能力素质两个方面。

  ○政治素质。

  (1)具有坚定的政治原则性。

  人大代表要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2)实事求是的品质。

  人大代表要成为人民真正的政治代言人,必须具备实事求是,坚持真理,秉公直言,刚正不阿的优秀品质。

  (3)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人大代表要站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政治文明的高度,认识到自己是人民派到国家权力机关的光荣使者,肩负着人民的重托。要热爱人大工作,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在思想上和行动上投入代表工作,积极发挥代表作用,努力做一个热心人大工作、不负广大人民群众信任的人大代表,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而努力。

  ○能力素质。

  (1)阅读、表达和分析判断的能力。

  人大代表要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其他各项活动,必须能审阅会议文件和各种材料,清楚地表述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这是人大代表能力素质的基本要求之一。

  (2)社会活动能力。

  人大代表要充分发挥联系群众的桥梁作用,就要联系群众,了解群众的要求,倾听群众的呼声,体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善于把群众正确的意见带到上面来。对明显不正确的意见,要敢于坚持原则,站在人民利益的立场,进行耐心解释和说服。

  (3)调查研究能力。

  人大代表要注意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实际情况。只有做好调查研究工作,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才能有坚实的基础。

  8.人大代表深入生活广开思路

  2004年春节,浙江省义乌市电视台播放了一则特殊的广告。全国人大代表周晓光通过电视广告公开向市民征集意见和议案,并承诺将市民的心声反映到全国人大会议上。无独有偶,2004年2月初,北京市十名人大代表和五名政协委员通过报纸和互联网,向社会征集议案;2月28日,河南省四位全国人大代表在《大河报》、河南报业网、河南电视台《中原焦点》栏目联合开辟热线和网站留言版,向全省征集议案和建议。人大代表深入生活、广开思路,正是责任意识的具体体现。

  作为人大代表,不仅要积极参与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同时也要努力为群众办实事,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与选民或选举单位的联系,经常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敢于和善于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这样的人大代表才能真正反映人民的心声。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节选)

  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七条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

  第八条代表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第九条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

  第十一条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对主席团提名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人选,提出意见。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并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上述人员的人选提出意见。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人选,并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上述人员的人选提出意见。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选,提出意见。

  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第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表决通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

  第十三条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十七条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第十八条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三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

  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二十二条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二十八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工联系选民,依法组成代表小组,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10.公民的网上“旁听”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投资近十万元,在国际互联网上开辟山东人大信息网站。这个网站用于直播每次省人代会或常委会会议内容、人大代表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并专门为老百姓发言预留了一个板块,让社会各界自由发表意见。在济南举行的山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首次通过该网站实现了网上直播,老百姓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在网上“旁听”,并发表意见。

  建立人大会议旁听制度,允许民众旁听,就是让具有选举权的公民全程监督人大会议讨论审议议案的过程,直接考察自己直接或间接选举出来的人大代表是否尽职尽责,是否代表了自己的利益,就是让公民直接行使宪法赋予公民对人大活动的知情权和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权。这项制度一方面保障了人民群众对国家权力机关活动的知情权,提高了国家权力机关公务活动的透明度;另一方面便于人民群众监督人大代表工作,拓宽了群众反映愿望与要求的渠道,推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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