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dis的rdb和aof:人教版普高课标实验教科书思想政治必修2教师用书 第一单元 第一节 第一课 生活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07:46:41
一、教育教学目标

  1.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

  本课依据课程标准内容目标第三单元的第七条和第一单元的第一条编写,其基本要求分析如下。

  3.7引述宪法规定,明确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国体,即国家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本标准要求学生了解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即我国的国家性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一种新型民主、新型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认识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必要性。

  1.1引述宪法对公民政治权利和义务的有关规定,说明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生活的意义。

  本标准要求学生知道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义务、政治生活的内容和特点、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意义,以及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利与义务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法律保障和基本行为准则。

  政治生活是社会生活的重要领域和重要内容。政治生活的显著特点是更多涉及权力和利益的问题,它同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共同构成了社会生活的有机整体。当代中国人政治生活的主要内容有: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性义务;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参与对公共生活的管理;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尤其是其中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参与国际政治生活,关心我国在国际社会的地位和作用,维护世界和平等。公民参与政治生活要明确政治生活的重要性,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参与政治生活,做到有序参与政治生活,在政治生活实践中不断提升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是在党的领导下,遵循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责任、程序参与政治生活。

  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是以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利和义务为法律基础,并以它为基本行为准则。公民的政治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即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六大政治自由;监督权。公民在享有政治权利的同时,要相应地履行政治性义务,主要是: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服兵役和参与民兵组织。公民履行政治权利和义务,参与政治生活要把握好基本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2.教育教学目标分析

  根据课程标准的规定,本课的教育教学目标可区分为三个维度加以说明,现分述如下。

  (1)知识目标。

  ○明确我国的国体即国家性质。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是一种新型民主、新型专政。

  ○认识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必要性。

  ○知道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应该履行的政治性义务、参与政治生活需要把握的基本原则。

  ○了解政治生活的内容以及怎样有序参与政治生活。

  (2)能力目标。

  ○通过对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问题基本知识的学习,培养学生的理解能力、分辨能力以及理论联系实际分析问题的能力。

  ○在民主与专政、权利与义务、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关系的分析中,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辩证思维能力。

  ○提高参与政治生活的实践活动能力。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通过对我国国家性质的学习,提高对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必要性的认识,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势,坚持社会主义的政治方向。

  ○通过收集公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和亲身参与政治生活的事例,培养学生关心社会事务和国家大事的意识,增强公民的责任感、权利意识与义务意识,激发参与政治生活的热情,提高参与政治生活的素养,自觉投身于政治生活之中。
二、教学内容分析及教学建议

  1.内容结构分析

  本课由引言和三框构成。引言是课的导入,提示本课的主要内容。

  第一框“人民民主专政: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下设三目。

  第一目“人民民主的生动写照”是本框的情景导入,教材使用三个镜头,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变化与发展,让学生在具体的情景中感悟我国的国家性质,并通过探究性的问题引导学生思考本框的内容。

  镜头一是发生在浙江省仙居县的一个真实的事情。城峰粮管所的退休职工张海水在参加本选区的县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时,笑着告诉同伴,他家里还珍藏着一张四十多年前他母亲用过的选民证。那是一张纸质粗糙、颜色泛黄的选民证,选民的名字叫陈香。张海水说,“陈香”这个名字是他替母亲取的。母亲因为家境贫寒,7岁时做了童养媳。因她来自木口村,村里人随口叫她“木口妹”。直到1956年,民主政治的春风吹进了这个偏僻的小山村,乡里的工作人员到她家登记选民花名册时,当时20多岁的张海水才给66岁的母亲取了这个名字。张海水回忆说,当时他母亲非常激动,因为在旧中国,妇女是没有政治地位的,但在新中国,农村妇女也享受到了民主权利。张海水记得,当时母亲笑得合不拢嘴,不相信自己也有选举权。到了选举那一天,童养媳陈香早早地吃过早饭,特意换上了新衣服,高高兴兴地赶到祠堂,参加人大代表选举。张海水说,他要认真地保存好这张选民证,因为这是新中国基层民主政治完善和发展的历史见证。

  镜头二选取的是全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材料。通过一些数字,如3年改为5年、9亿、35400多个、2800多个,说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这也从一个侧面体现了民主的真实性与广泛性。

  镜头三反映的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农民工当选为省、市、全国人大代表。农民工能在国家权力机关上畅所欲言反映民生,反映自己切身的期望,参与国家的重大决策,共议国家大计,共建和谐社会,是我国民主管理的新发展。

  民主方式古来有之,但让所有的社会阶层或社会群体都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实质性进步。改革开放以来,新生社会阶层和社会群体的代表权问题逐渐被摆上议事日程。代表产业工人中一个新生的重要群体的代表权落实在几位代表身上,这不能不说是政治民主的一个显著进步。民主是利益的诉求。一个社会阶层或一个社会群体的利益所在,对于不属于这个阶层或群体的人来说,终归是隔了一层。农民工“亦工亦农、城乡两栖”,他们的生活方式、工作方式以及从中派生出来的社会需求和利益诉求,没有亲身经历的人难以真正体会。让农民工有机会直接说出自己的意见,则是一个最有效,因而可以说是最符合民主原则的表达方式。同时,真正的民主,应该在畅所欲言、充分表达的基础上进行对话、沟通、协商,不同的社会阶层或社会群体之间实际上还存在博弈和妥协,这才是现代政治民主的真谛。

  农民工是改革开放以来形成并不断壮大的一个特殊群体。据粗略估计,目前我国的农民工总数已达两亿人左右。然而,长期以来,农民工却又是社会公认的弱势人群──他们过着边缘化的生活,精神上经常遭受漠视和歧视,经济、文化、政治等各方面权益更是难以获得充分保障。近几年,农民工从事高强度、超负荷劳动,薪酬水平偏低、且常被拖欠,社会保障缺失,安全事故频发等问题屡屡见于报端。这些问题严重阻碍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甚至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中央对农民工问题高度重视。2007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从工资、就业、技能培训、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角度提出了40条政策措施。地方人大和全国人大增加农民工代表,意味着对农民工权益的关注和保护正由经济权利的层面向政治权利的层面递进。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在内的各项基本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农民工长年游走于城乡之间,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工作地分离,他们的政治权利既难以在原籍行使,也无法在实际居住的城市行使。在人大代表中吸纳农民工代表,是把农民工的法定政治权利真正从纸面上落实到政治生活当中。

  人大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我国各级人大中工人、农民等基层代表偏少的现状,近年来颇受关注。而农民工已成为一个人数可观、并仍在持续增长的新生阶层,只有吸纳了农民工代表,才能更加全面、客观地反映我国社会结构的现状,从而更大程度地体现人大制定法律和决策的公平公正;也只有吸纳了农民工代表,才能使这一阶层的民意诉求得到更加直接、有效的表达,从而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但也必须看到,人大增加农民工代表只是一系列制度变革的开端,而不是变革的终点。如何使选出的农民工代表不只具有象征意义,而是能确实代表广大的农民工群体,反映他们的主张、传递他们的诉求;如何提高农民工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发挥他们在人大这一国家权力机关中应有的作用……这些都是下一步制度设计需要着重考虑的问题。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到“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时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根据党的这一方针,我国的民主政治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情景导入是激发学生兴趣、引发学生思维的案例,因此,其具体内容可以根据时代的变化、学校所在地区的实际及教师和学生的实际自行调整和选择。例如,上述材料也可调整为下面这个事例。

  牛街的过去与现在

  在北京城南宣武区,有一条远近闻名的街道──牛街。街上有座千年伊斯兰教礼拜寺,周围世代聚居着1.2万余名穆斯林。他们与社区的其他居民一起,见证了这条古老街道的沧桑变迁。

  2005年,国家投资2000多万元启动了礼拜寺第四次也是迄今规模最大的一次维修工程。维修后的礼拜寺占地面积从4700平方米扩大到1万平方米,扩建了沐浴用的水房,引进了天然气,复建了女礼拜殿。

  过去,牛街很窄,环境也差,老百姓住房拥挤破旧,“吃不愁,穿不愁,提起住房愁上愁”。近年来,政府实施了大规模危旧房改造工程,牛街彻底变了样,街道宽了,环境好了,住房大了。目前,牛街地区1万多户居民改善了住房条件,人均住房面积由原来的不足5平方米增加到20多平方米。国内规模最大的清真超市,全国最大、北京唯一一家穆斯林特色的回民医院等,给居民生活带来许多便利。

  如今的牛街已经发展成为名副其实的民族特色街,清真超市、清真餐馆、清真茶庄等老字号商店遍布于街道两侧。清真超市里货物琳琅满目,顾客熙来攘往。

  探究与共享:

  ○牛街的过去与现在发生了哪些变化?你能否从国家政权的角度说明这些变化的原因?

  ○请用牛街变化的事实说明我国人民民主的真实性。

  通过学生可感、可知的材料,引导学生在对比中探究问题,在对问题的思考中进入对我国国家性质内容的学习,认识我国人民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

  第二目“广泛、真实的民主”是对情景的分析,是对课程标准规定的知识内容的理论阐释。这部分教学内容阐明了国家的本质、根本属性,我国的国家性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新型民主广泛性、真实性的特点,新型专政的特点。本部分是本框的核心内容,也是学生学习和把握的重点内容。

  第三目“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本框的情景回归,阐明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立国之本;二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政治保证;三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在改革开放的历史条件下,被赋予了新的时代要求。通过学习这三方面的内容,使学生认识到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必要性。

  第二框“政治权利与义务:参与政治生活的准则”,是对人民当家作主地位以及民主广泛性、真实性作进一步的分析。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是通过人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履行的政治性义务体现的,是受宪法保障的;人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履行的政治性义务是民主广泛性的具体体现。本框下设三目。

  第一目“生活中的政治权利与义务”是本框的情景导入。通过六张照片展示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义务,旨在使学生对本部分内容有初步的感性认识。其中,《投下庄严的一票》反映的是公民在依法行使选举权;《抗议北约轰炸中国驻前南斯拉夫联盟大使馆的示威游行》反映的是公民有游行、示威的自由;《通过网上电子举报信箱进行举报》反映的是公民依法行使监督权;《公民应征入伍》反映的是公民要履行服兵役的义务;《各族人民共植“团结树”》反映的是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为国争光的奥运健儿》反映的是公民有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义务。探究与共享中提出的两个问题中,第一个问题可以让学生根据已有的生活经验和知识,说一说图片反映了我国公民在依法行使哪些政治权利、履行哪些政治性义务。第二个问题主要是引导学生进入本框的学习。

  第二目“神圣的权利庄严的义务”是情景分析,是对课程标准相对应内容的分解和分析。教材阐明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是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因此,权利神圣不容剥夺,义务庄严不容推卸,并说明公民的政治权利、义务与政治生活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教材具体介绍了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关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教材讲了三个方面: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法律资格;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含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中的地位。教材还介绍了公民享有的六项政治自由。

  公民履行的政治性义务有四项:一是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教材从为什么和怎么样两个方面进行了阐述;二是遵守宪法和法律;三是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主要阐明了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重要意义;四是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这是教材新增加的内容,为了保卫祖国,公民要自觉履行这项义务。

  第三目“参与政治生活把握基本原则”,是对公民政治权利与义务关系认识的深化和升华。本目主要讲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坚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三个基本原则。

  第三框“政治生活:积极参与重在实践”,教材以发生在学生身边的、可感可知并能参与其中的政治生活为主题,引导学生探究应该怎样参与政治生活。本框下设三目。

  第一目“置身于政治生活”是本框的情景导入。在中学生中,对政治与自己生活的关系有不同看法。“置身于政治生活”这个情景导入,就是以此为切入点。通过中学生参与政治生活的四个镜头,引导学生结合自己对政治生活的认识,思考中学生应该怎样参与政治生活。学习本框之前,教师可以让学生根据自己已有的认识谈谈看法,学完之后再对原有的观点加以补充和完善。

  第二目“当代中国人的政治生活”是情景分析,说明公民的政治生活同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共同构成了我们的社会生活。教材从四个方面介绍了当代中国人政治生活的主要内容,其中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性义务是政治生活的基本内容,参与社会公共管理活动是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政治生活的有机构成部分,关注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政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通过对政治生活内容的分析,提炼出我国政治生活的主题是崇尚民主与法制。

  第三目“我们总要参与我们总会参与”是情景回归,针对中学生看待政治生活的不同态度,引导学生明确我国公民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意义、途径和方式,秉持参与政治生活所应有的正确态度和理性思考。

  2.探究活动的设计

  我国人民民主的真实性

  设计意图

  此活动是为配合我国人民享有真实、广泛的民主而设计的,我国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取得的成就,充分反映了人民民主的真实性。活动提供了我国关于人权问题的基本观点,展示了新旧社会人民群众天壤之别的两种生活状态。学生还可以结合自己所了解的我国在人权事业方面取得进步的事例,说明人民享有真实的民主。

  从学生能力发展的角度看,本活动引导学生采用历史的观点,了解我国人权事业发展、进步的历程,从而进一步认识民主的真实性。

  问题答案要点

  ○对比新旧中国的变化,结合近年来我国人权事业取得显著进步的事实,你能说明我国人民民主的真实性吗?

  一是我国在保障人民生存权和发展权方面取得了显著进步,可让学生列举事实加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结束了中国各族人民长期受剥削、被压迫、遭凌辱的悲惨历史,人权状况得到了根本改善。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不断创造着自己的新生活。在旧中国,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根本就没有生存的权利。正如毕业歌的歌词所讲的:“听吧,满耳是大众的嗟伤!看吧,一年年国土的沦丧!”这几句话就是对旧中国状况的绝好写照。现在,我们可以自豪地说,我们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这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

  二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的人权事业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人民也将享有更充分的民主、自由权利。中国是一个有着13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促进和保护人权必须首先考虑中国的国情。中国首先要发展经济,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中国政府始终把民主与法制建设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通过立法和行政等各项措施,发展和保障人民的多项权利。今后,我们还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证人民依法享有更加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

  教学提示

  建议教师在讨论的过程中,引导学生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角度加以认识。

  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

  设计意图

  此活动是为了加深学生对我国国家性质的理解而设计的。通过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同其他类型国家的比较,使学生进一步认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和优点。

  问题答案要点

  ○请你根据上面的论述对以下两种观点加以辨析,并说明理由。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属于民主制的国家制度。首先,它不同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专制国家。其次,它与其他民主制国家有共同之处,即都是民主与专政的统一体。但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有自己的特点和优点,是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统一。作为新型民主,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真正实现了大多数人的统治,这种民主具有广泛性和真实性;作为新型专政,它是大多数人民对极少数敌人的专政。

  观点一只看到了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同其他类型国家的共同点,没有看到不同点;观点二只看到了它们的不同点,忽略了共同点。因此,两种观点都有其片面性,需要在比较中全面地认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和优点。

  教学提示

  此活动可在组织学生辩论的基础上,让学生通过对前面知识的总结并结合相关的历史知识进行对比完成。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必要性

  设计意图

  一是为配合加强对学生进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重要性的思想教育设计的;二是培养学生运用材料分析问题的能力。

  问题答案要点

  ○选择其中一个方面,阐明现阶段我国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必要性。

  从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角度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就是坚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保证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从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统一和稳定的神圣职责与警惕国内外极少数敌对分子和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的需要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就是充分发挥国家机器保护人民、打击敌人的作用,切实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统一和稳定,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社会主义制度、危害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在阶级斗争仍然在一定范围存在、国际敌对势力对我西化和分化的情况下,没有人民民主专政,就不可能保卫和建设社会主义,保卫国家主权和安全,抵御外来的侵略和威胁;就不可能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打击犯罪,惩治腐败。所以,邓小平强调:“依靠无产阶级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运用人民民主专政的力量,巩固人民的政权,是正义的事情,没有什么输理的地方。”

  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现代化建设的政治保证。

  另外,教师还可以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进行分析。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路径是渐进式的改革。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各个群体、各个阶层利益上的分化以及人们思想观念、道德信仰、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差异,必然导致人与人、人与社会各种矛盾的存在。这些矛盾绝大部分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应当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来处理,通过沟通、交流、引导、教育、宽容、理解等方式来解决,以维护社会的和谐。但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际上反华反共势力的存在,国内仇视社会主义制度及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敌对分子的存在,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着敌我矛盾,存在着阶级斗争。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过程中仍需要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仍需要运用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打击敌人、保护人民,以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推进,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局面。

  教学提示

  学生可以结合教材“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正义的事情”这个知识点,选择其中一个方面,侧重进行阐释。

  如何理解政治自由

  设计意图

  本活动设计是对我国公民享有政治自由这部分内容的拓展。如何理解自由、如何正确行使政治权利和自由,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不同的观点和做法。本活动引导学生在对两种不同观点的比较、争论中,辩证地认识自由与法律的关系,从而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

  问题答案要点

  ○关于如何理解政治自由,有以下两种观点。你认为它们有道理吗?说说你的看法。

  自由离不开法律,法律对自由起保障和促进作用:法律把现实的、应有的自由提升为法定的权利;法律通过明确自由权的范围,实现对公民自由的限制和保护;为公民行使自由排除障碍;为公民的自由提供条件和机会。

  教学提示

  ○根据教材提出的两种观点,教师可以组织学生进行辨析。在辨析的过程中理解自由与法律的关系,认识到自由不是绝对的,公民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政治自由权利。

  ○通过教学使学生树立“负责任的自由”的观念。

  公民的政治性义务

  设计意图

  本活动是根据公民必须履行的政治性义务的内容设计的。目的是让学生看一看、想一想、说一说、写一写、做一做,在活动中巩固对这部分内容的学习,同时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问题答案要点

  ○请你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等方面,对上述做法进行归类。

  活动中列举的第1、4、5、6、8条属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内容,第1、2、3、7、9、10、11属于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内容。

  ○选择其中的两个方面,列举实例加以简要说明。

  以活动中列举的第一条为例。捍卫国家主权,与一切危害国家主权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既是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也是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做法。国家安全包括国家的主权以及现行的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和领土完整。就具体内容而言,国家安全是指国家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受侵犯;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不受颠覆;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受破坏;国家的经济发展、科学进步、文化繁荣不受侵害;对外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平等互利的交往和交流不受干涉和阻碍;国家秘密不被窃取;国家机构不被渗透;国家工作人员不被策反;等等。从中可以看出,维护国家主权是维护国家安全很重要的一部分。具体实例可参见教学资源链接中“保守国家秘密是公民的义务”。

  ○根据前面讲述的内容,以“公民依法享有哪些政治权利、必须履行哪些政治性义务”为题,自制一张示意图。

  教学提示

  教师可要求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将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履行的政治性义务义务整理成结构示意图,有条件的学校还可要求学生用电脑图片的形式完成,并交流分享。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设计意图

  本活动是根据公民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要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设计的。在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理解上,容易产生片面的观点。观点是在议论、争论和思考中逐渐清晰和全面的,因此,本活动力图引导学生通过不同观点的呈现,多方面、多角度地辩证认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问题答案要点

  ○你认为以下两种观点是否相同?说说你的理由。

  观点一是马克思讲的一句话,是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正确认识;观点二则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绝对化了。一般来说,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因为没有义务的权利只能是特权,而没有权利的义务只能是奴役。只有权利与义务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构成一个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公民社会。我们既应强调充分尊重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合法需求,凸显出公民的价值与权利,使人民群众真正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当家作主的权利,也应强调公民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一个公民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不仅有愧于公民称号,而且也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最终连自己应享有的权利也会失去保障。一个健康而有序的公民社会,不仅是一个凸显公民价值与权利的民主社会,更应该是一个倡导公民参与意识、责任意识的社会。总之,只有所有公民都切实负起公民的责任,才能真正形成公民与他人、与国家以及与社会在法律上、政治上的互动关系,也只有在这种互动中,才能将政治的民主化与法制化进一步落在实处,加快人的现代化的步伐,并推动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但如果将其看成是完全对等的关系则进入了认识的误区。

  教学提示

  教师要引导学生在学习正文部分和辅助文中专家点评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后,辩证地分析活动中提出的两种观点。

  中学生如何对待政治生活

  设计意图

  本活动是结合中学生与政治生活的关系设计的。活动出示了某校对“中学生如何对待政治生活”的调查结果图,目的在于拉近中学生与政治生活的距离,体现思想政治课程贴近生活、贴近实际的特点,从而达到学生学而触动、学而有用的目的。

  问题答案要点

  ○看了这张图表,你有什么感受?

  ○谈谈你对参与政治生活的看法。

  通过调查和讨论,要使学生认识到公民的生活不能回避政治,任何人都离不开政治;中学生要以热情的态度、理性的思考参与政治生活。

  教学提示

  ○教师可以对本校学生对待政治生活的态度进行调查,结合本校的调查结果进行分析会具有更强的针对性。

  ○在学生表达自己对此问题的认识上,教师要给学生足够的时间来阐述自己的观点,让持有不同观点的学生都有发言的机会,努力创设平等、民主的课堂气氛。

  参与政治生活的方式

  设计意图

  本活动的主要设计意图在于导行。政治素养的提高,需要必要的理论学习,但实践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只有在实践中,学生才能真正提高参与政治生活的能力;也只有在政治生活的亲身参与中,才能更深切地感受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社会的主人以及自己所在学校、班级的主人,从而提升对国家、社会、他人的责任感。

  问题答案要点

  ○你还能提出哪些参与政治生活的方式?

  公民依法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政治生活,包括选举、投票、协商、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批评、建议,以及通过媒体讨论国家政务、地区政务、社区政务等。

  教学提示

  教师可以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角度引导学生列举参与政治生活的方式。

  3.教学提纲

  第一课生活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

  一、人民民主专政: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1.人民民主的生动写照

  2.广泛、真实的民主

  (1)国家

  (2)我国的国家性质

  (3)新型民主

  (4)新型专政

  3.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1)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立国之本

  (2)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政治保证

  (3)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时代新要求

  (4)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必要性

  二、政治权利与义务:参与政治生活的准则

  1.生活中的政治权利与义务

  2.神圣的权利庄严的义务

  (1)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2)公民必须履行的政治性义务

  3.参与政治生活把握基本原则

  (1)坚持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2)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

  (3)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三、政治生活:积极参与重在实践

  1.置身于政治生活

  2.当代中国人的政治生活

  (1)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性义务

  (2)参与社会公共管理活动

  (3)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4)关注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3.我们总要参与我们总会参与

  (1)参与政治生活,必须明确政治生活的作用

  (2)参与政治生活,需要学习政治知识

  (3)参与政治生活,贵在实践
三、教学重点与难点

  1.国家的性质

  关于国家性质要明确以下三点。

  (1)从国家的阶级性质看,国家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阶级性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2)国家性质也就是国体。

  (3)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2.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和优点

  教材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和优点主要是强调它与剥削阶级掌握的国家政权不同,对占全国绝大多数的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3.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教材从三个方面论述了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性。

  一是从四项基本原则的角度,作为四项基本原则之一的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从国家政权本身来讲的,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

  二是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角度讲,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政治保证。人民民主专政包括对人民的民主和对敌人的专政两个方面。教材也分别从这两个方面阐述了为什么要充分发扬民主和坚持国家的专政职能。

  三是从人民民主专政被赋予的时代新要求角度讲,包括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实行依法治国;强化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的政府职能;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改善民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

  4.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即选举人大代表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即被选为人大代表的权利。它们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最重要的权利,也叫宪法权利。它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基本权利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第二,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最主要、最基本而又不可缺少的权利与义务;第三,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它能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与义务;第四,基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

  在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每个公民事实上不可能都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因而,宪法赋予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可以通过选举,挑选自己满意和信赖的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将自己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力让渡给这些自己选出的、能够代表自己意愿的代表,让他们代表自己行使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

  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包括这样几方面的内容:第一,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人大代表;第二,公民有被选举为人大代表的权利;第三,公民可依照法定程序罢免不称职的人大代表。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是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基础和标志,是公民极为庄严的政治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的表现。

  5.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教材阐述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精神。在理解和把握这一原则时,还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法律实施上的平等,不是指立法上的平等。因为,我国的法律只能反映和体现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不能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所以在立法过程中不能对敌对分子讲平等,否则法律就不能成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保证改革开放的有力武器。但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对所有公民而言都是平等的,即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适用法律。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是指绝对的平均主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要求法律赋予公民以平等的法律地位,而平均主义则要求取消一切差别,在各方面实行绝对均等,这种主张是不切实际的。例如,宪法规定,不满18周岁的公民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不等于说符合法定年龄的公民与不足法定年龄的公民之间存在不平等,而是由于参与政治生活的公民需要一定的行为能力。

  (3)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反对一切特权。我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说明,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官官相护、徇私枉法者最终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4)我国宪法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是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权利的平等,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不平等。例如,由于种种原因,在我国,男女之间、民族之间还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要消灭这种不平等,不仅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更重要的是要大力发展生产力,全面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和物质生活水平。

  6.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

  教材从三个方面阐述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关系上是相对应而存在的。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劳动和受教育等则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2)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当公民享有并使用某项权利时,就已经附着这样的义务:这项权利也是他人应该享受的权利,个人行使这项权利时,不得妨碍他人行使同样的权利,也就是说,公民行使权利不得有损他人的利益。而且,个人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担负起相应的义务。所以说,权利与义务是法律规定中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不存在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或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公民。

  (3)权利与义务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也就是说,公民享受权利需要条件,这个条件的实现需要依靠履行义务来创造,如果不履行义务,那么权利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公民能够享受什么权利,是根据公民所尽的义务确定的;同样,公民的义务,也是根据他所享受的权利确定的。有些人只想要权利,不想尽义务,或想多要权利、少尽义务,只想索取不愿奉献,缺少社会责任感、义务观念,错就错在没有认识到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事实上他们所要的权利也不可能实现。

  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权利的充分实现,可以激发人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也就是自觉地承担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尽自己的义务。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又会为公民权利的充分实现提供和创造物质条件。

  对于公民来说,一方面,要树立权利意识,珍惜公民权利;另一方面,也要树立义务意识,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四、疑难问题阐释

  1.民主与专政的关系

  教师在理解和把握民主与专政的关系问题时,需要明确以下几个关系。

  (1)民主与专制。

  教材中讲的民主是一种国家制度,即“民主制”。它是指在一定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的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作为国家制度,就一定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国家制度有不同的类型,其两极是民主制度和独裁或专制制度。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与专制,是截然对立的两种统治形式。民主是指“多数人”的统治,是遵循“平等”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然,这里的“多数人”和“平等”是指统治阶级内部的“多数人”和“平等”,即一定阶级范围内,不是针对全体人员而言的。专制则是指,即使在统治阶级内部也没有“民主”和“多数人”、“平等”而言,在统治阶级内部,也是少数个别人说了算,是专制、独裁统治。

  从历史发展的眼光来看,民主的统治形式比起专制的统治形式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民主是对专制的否定和进步。

  (2)民主与专政是对立统一的,但不是对等、对称的。

  在民主制的国家,民主与专政是对立统一的。一方面,民主与专政是统一的、相辅相成的。任何民主制的国家,都是一定阶级的民主与对一定阶级的专政的结合,都是民主与专政的统一体。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维护自己的统治,既要坚持对他们的敌人实行专政,用来对付被统治者的反抗,又要坚持在本阶级内部实行一定形式的民主,用以调节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组织自己的力量,以便对被统治者实行有效的专政。

  另一方面,在民主制国家内,民主与专政是相互区别、相互对立的。这种区别和对立主要是指民主与专政都有自己具体的对象和具体的方法,二者互相排斥,不能混淆。民主只适用于统治阶级内部,在统治阶级内部采用民主的方法,民主权利只给予统治者,这样统治阶级内部才能真正团结一致,对敌人实行有效的专政;专政只适用于被统治者,只适用于统治阶级的敌人,即对敌人采用专政的方法,包括剥夺政治权利,强迫服从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等。

  但是不能把民主与专政的对立理解为对等、对称的两个概念。民主与专政不是同一层次的概念,二者不是对等的关系。民主是指在一定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的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即在政治、经济以及其他社会生活领域中由统治阶级中多数人实行统治的一种国家制度,因此,民主通常又叫民主制。专政则是指统治阶级依靠暴力实行的统治,只是一种统治的方式和手段,而不是国家制度。专政与民主不属于同一层次,因此,二者不是对等的、对称的。

  (3)被统治阶级与敌对分子和敌对势力。

  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后,统治阶级依然存在,但“被统治阶级”作为阶级已经被消灭。因此,在既存在民主又存在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其专政的对象已经不可能是“被统治阶级”。在我国,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被消灭,这一时期的阶级斗争主要是广大人民同极少数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对分子和敌对势力的斗争。作为政治统治方式和手段的专政,其对象只是极少数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对分子和敌对势力,而不是作为阶级的“被统治阶级”。

  2.法律与自由

  在整个漫长的中国古代社会,由自给自足的农耕自然经济所决定,所有中国人对自由的理解都遵循着同样的格式,即认为自由就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对于以皇帝为代表的统治者阶层来说,自由意味着为所欲为;而对于普通平民百姓这一被治者阶级来说,自由就意味着无拘无束,中国民间有所谓自由百姓一说,即源出此意。

  17~18世纪的启蒙思想家几乎都是自由主义的拥护者,但是,没有一个启蒙思想家把自由解释为“为所欲为”或“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从霍布斯到洛克,从卢梭到孟德斯鸠都严格遵循着这一思维模式。霍布斯虽然认为自由按其本意来说是没有阻碍的状况,但他紧接着又说:“如果我们把自由看成是免除法律的自由,那么,人们像现在这样要求自由便也同样是荒谬的。”早期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说得更加全面:“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但是自由,正如人们告诉我们的,并非人人爱怎样就可以怎样的那种自由,而是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其所欲地处置和安排他的人身、行动、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的那种自由,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另一个人的任意意志的支配,而是可以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卢梭对法律与自由关系的论证更有其独特的思维逻辑,按照卢梭的看法──“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法律“只不过是公意的宣告”。而公意本身就包含着自己的意志,所以,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就是自由。说得更直接一些:“如果他们企图打破(法律的)约束,那就反而更远地离开自由;因为他们常常会把与自由相对立的那种放荡不羁当作自由。”在法律与自由关系问题上,孟德斯鸠可以说为启蒙思想家的论述作了一个总结:“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同样也会有这个权利。”

  把自由解释成“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这一认识误区,其直接原因在于没有弄清自由与法律的关系。

  自由与法律是紧密联系的,离开了法律这块自由的界碑,自由就不能完善,并注定受到损害。而离开了自由,法律便在相当程度上有可能蜕变为暴力的工具。

  ○自由是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自由是推动法律发展的重要因素。自由属于人类,而人又是社会的人,个体离开了社会的自由自在和无拘无束,并不是真正的自由,自由首先是脱离了动物本能的自觉意识和活动,而这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得到。不仅如此,在社会生产力极为低下的原始社会早期,人类在很大程度上受着自然的支配和制约,因而没有多少自由可言,人类早期狭隘的社会关系,决定了当时人类活动很低的自由度。

  法律的产生还有其他因素,如分工的出现、私有制的产生、阶级的分化特别是国家政权的推动等。但生产力的发展导致人们行为自由和相应责任的出现,却是法律产生的实在的内容方面。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人类自由意识的出现和对其规则化的肯定要求,法律就无从发端。换言之,自由是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确认权利维护自由是法律的根本内容。

  尽管法律的内容是权利、自由等,但法律本身并不是自由,它是保障自由的社会形式。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马克思指出:“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手段一样……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法律是对自由的保障和维护,这种保障和维护是通过确认权利和限制权力而获得实现的。

  首先,自由从其本性来说总是从个体出发并以个体的充分发展为归宿的,尽管在自由的实现过程中不可能脱离集体,但集体本身并不是目的,其目的仍然是个体的充分发展。法律对自由的确认和维护同样是从个体出发的,法律往往把个体自由,如人身自由、政治自由、经济自由等以主体权利的形式表现在法律当中,使自由转化为法律权利,成为自由权。这是法律确认和维护自由的最直接的方式。

  其次,法律对国家权力的调整和限制,是法律保障和维护自由的重要方面。这里关键的是要正确理解权利与权力的关系问题,从形式上看,权利与权力是同时产生和存在的,但从实质上看,权力乃是权利的一种衍生形态。国家不应有其自身的目的,其全部的目的应该在于为社会成员的存在和发展提供方便和保障,相应的,国家权力的存在也只有在它能够保障和维护公民个体权利时才有意义。然而,问题是国家权力产生以后,它就同社会个体发生了分离,而且越来越凌驾于社会之上,以至于这种权力如果不受限制,往往会蜕变成为社会的对立物。正是强烈地意识到了这种权力无限膨胀可能带来的灾难性后果,孟德斯鸠早就指出,为了保障权利、维护自由,应该对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制衡,这是人类无数经验证明的一条万古不易的真理。

  在我国,宪法既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和自由,但公民在享受政治权利和自由时,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即公民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政治权利和自由,不受法律约束的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

  例如: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包括每个公民都有受法律保护的平等的发言权;所发表的言论的具体内容,只要不超过法律所约束的范围,就不受任何非法干预。然而,言论自由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绝对的自由,也不意味着公民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它要受到两方面的限制:一是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教唆、煽动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二是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侮辱、诽谤其他公民的人格,如诋毁他人名誉等。

  公民享有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扩展和延伸。公民享有出版自由,不意味着公民可以滥用该项权利。我国采取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的办法,即通过制定、执行各种出版法规保护公民的出版自由,打击各种非法出版物。

  公民享有结社自由。我国公民在享有结社自由时也受到限制,即需要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向有关政府机关登记,将所成立社团的名称、目的、地址、章程、活动范围和地区、负责人的履历、组织情况和社团成员数,附属机构或分支机构的情况等,如实登记备案,以取得合法地位。同时,坚决禁止成立以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为宗旨的非法组织。

  公民享有集会自由。宪法对公民的集会自由的规定意味着公民可以聚集在一起,搞各种庆祝活动、纪念活动、社交活动、娱乐活动以及报告会、讨论会等,但集会时,公民应该遵守国家法律,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事情,如聚众闹事、聚众赌博。露天集会还不得妨碍交通秩序和治安管理,不得扰乱公共生活等。

  公民享有游行、示威自由。但法律又对滥用自由权利的行为做了必要的限制,如公民在游行前,应将有关事项报告有关国家机关,游行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维护公共秩序。

五、教学资源链接

  (一)名词解释

  1.公民与人民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凡取得某国国籍的人,就成为该国的公民。各国公民通常是由各国国籍法确认的。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就说明,这些公民有资格依照宪法和法律享受公民的权利,承担公民的义务,这是区分中国人与外国人的一个根本标志。

  我国公民没有年龄、性别、民族、种族、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文化程度等的限制,无论其社会政治地位、出身成分、历史情况有何不同,无论是否犯罪、是否属于敌我矛盾,都是我国公民。

  人民是政治概念,它是以阶级内容来划分的,人民与敌人是相对的称谓,人民的对立面是敌人。人民通常是整体,在不同的国家或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人民的概念是不同的。在我国现阶段,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解放军指战员和其他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都属于人民的范围。

  公民与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区别在于:一是性质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则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二是范围不同。公民的范围比人民的范围更加广泛,公民中除包括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三是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公民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义务。四是公民所表达的一般是个体概念,人民所表达的往往是群体概念。

  2.权力与权利

  权力是一个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有权支配他人的强制之力,它总是与服从联结在一起。任何社会都是一定的权力与一定的服从的统一。权力有两层含义:一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就是国家的强制力量,像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二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职务相联系,即有了一定职务就有了相应的某种权力,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

  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指法律规定的人们的权力和利益,即自身拥有的维护利益之权。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例如,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即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正当的权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而存在。

  权利与权力的主要区别有如下几个方面。其一,享有者的范围不同。作为政治意义上的权力,是同一定的职务相联系的,其享有者的范围是特定的;作为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法律权力和利益,其享有者的范围是广泛的。国家、社会的管理者行使的是权力,而公民个人、被管理者拥有的是权利。其二,两者行使的选择性与非选择性不同。权力不仅是享有者在职责范围内有从事一定行为的资格,而且意味着享有者必须从事该行为,它既不能转让,也不能放弃,否则就是渎职或失职。而权利虽是法律规定或保护其享有者从事一定行为的资格,但并不意味着法律要求其享有者必须从事该行为,其权利有的可以放弃或转让。如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继承人有权接受遗产,也可以放弃继承遗产。

  3.公民的参与权

  所谓参与权,主要是指公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这里的“各种途径和形式”,包括选举、投票、协商、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批评、建议、通过平面媒体和网络讨论国家政务等。参与权首先使公民感受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社会的主人、本人所在共同体(本人所在的单位和所参与的社会组织)的主人,感受到自己对国家、对社会、对所在共同体、对他人的责任,从而积极与政府和单位、组织的管理者合作,推动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同时,公民对国家政务(如立法、决策、执法等)和社会事务的参与,有利于防止社会公共政策和公权力行为的偏差和失误,平衡和协调各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人们的利益冲突。

  (二)资料选辑

  1.选举及被选举人的法律资格

  当选人大代表是公民的被选举权在法律生活中得以实现的一种表现。取得人大代表资格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有法律资格和素质要求。法律资格是指公民当选为人大代表在法律上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条件。通常情况下,代表的法律资格必须具备四个基本条件。

  国籍条件。代表必须具有本国国籍。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才有资格当选人大代表。一国公民管理本国国家事务,是国家主权和人民民主原则的体现。

  年龄条件。必须达到一定年龄的公民才有资格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年满十八周岁是享有选举权的法定年龄。年龄限定的目的在于,要求选民与代表具有意志表达能力与独立判断能力。与此相关联的限定条件,有的国家规定了道德品行和受教育程度的派生性限制。例如,丹麦宪法规定,有选举权的人都有资格当议员,但品行不端,公认不适于担任议员者除外。

  政治条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代表必须由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担任。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能力条件。具有行为能力的公民,才能够行使法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律规范上表现为权利资格,公民以自己的意志去实现这种权利,必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公民行为能力一般可以分为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三种。无行为能力的人是指不能正确地表达自己意志的公民,如婴儿、植物人、精神病人等。法律对不能行使选举权的无行为能力的公民,限制其选举权利的行使。我国选举法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然而,限制精神病人行使选举权,不等于说精神病人没有选举权。更不能由此推论出选举法的这项规定违宪。

  被选举人应具备的素质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政治素质。人大代表要忠于国家和人民,有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感,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道德。其二,文化素质。人大代表要具有一定的知识水准,读懂和理解各种会议文件。其三,健康条件。健康的身体是保障人大代表行使权利的物质基础。其四,议政能力。人大代表要能够广泛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呼声,了解和掌握当地政治、经济、文化情况和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问题,并能表达、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能够提出议案和质询案。

  2.让世界见证中国人权事业新发展

  执政兴国新理念:以人为本、人民至上

  2006年11月17日至26日,第一个以人权为主题的大型综合性展览《中国人权展》在北京民族文化宫举行。

  展览大厅里,一个大大的“人”字特别醒目。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享有的权利,其核心是使社会每个成员的人性、人格、能力、价值和精神获得全面充分的发展。

  展板上,“人民万岁”、“取信于民”、“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国共产党的三代领导集体时刻把“人民权利”记挂在心头。

  “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明确了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宪法:人民权利的保障书”的横幅映入眼帘。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载入庄严的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基本治国方略。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目标,也是实现人权的根本保障。

  历史证明:先有国家主权,才有公民人权

  从1840~1949年的一百多年间,由于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和国内反动派的黑暗统治,人民生灵涂炭,备受屈辱,生命安全和人格尊严失去了最起码的保障。《中国共产党宣言》吹响了冲锋的号角,让中国人民看到了希望的曙光。1949年10月1日,中国人权发展进入了新纪元。

  中国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通过建立和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大力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切实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

  宪法中规定了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为宪法中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公民享有平等权利和特殊权益,确保少数民族共享国家现代化发展成果。

  历史证明,中国人民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首先争取国家独立,才有公民的人权。

  半个多世纪发展:中国人权世人瞩目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权的争取者、维护者和发展者。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社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使人民的生活水平实现了从贫困到温饱和从温饱到小康的两次历史性跨越,从根本上改善了全体中国人的生存和发展状况。

  在第二展厅,从手摇电话到手机,从手表、自行车、缝纫机到彩电、汽车、商品房;新中国成立以来历次“五年计划”文本和反映国家GDP变化、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图表……一件件实物、一张张照片都真切地向每个人讲述着人民生活翻天覆地的变迁。

  ○2006年伊始,国家取消农业税,延续2006年的“皇粮国税”从此退出了历史舞台。

  ○近20年间,中国贫困人口以平均每年1000万人的速度递减。

  ○2005年,中国城乡就业人员达到75825万人。

  ○1991年,中国第一次发表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

  中国讲的人权不仅是生存和发展,还有经济、政治等权利的协调发展。中国几千年的文明史决定了我国在解决少数民族的权利、妇女儿童的权利、老年人的权利、残疾人的权利等方面是强项。这是中国人权的特色。

  “中国在全球千年发展目标中所作的贡献,给予再高的评价也是不过分的。如果没有中国的进步,整个世界在减贫方面从总体上说是倒退了。”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2005年人类发展报告》盛赞中国。

  谱写崭新篇章:构建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国的人权发展已经行驶在法治的快车道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颁布,不断完善司法制度,规范司法行为,依法惩治刑事犯罪,平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逐步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努力确保司法公正……

  在展厅的结束部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的展板令人振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突出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并作出一系列具体部署。

  ○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实行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并举的发展战略。

  ○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注重从源头上减少人民内部矛盾的发生。

  放眼世界:中国正在以积极的姿态参与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为推动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作出不懈努力。

  ○1998年10月,中国政府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2004年12月,印度尼西亚等国发生强烈地震海啸。中国共向受灾国捐款近13亿元人民币,并派出两支国际救援队、四支卫生医疗队和一支DNA鉴定专家组参与救援工作。

  ○2006年5月,中国成为新建立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首届47个成员之一。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成果和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追求和各国执政者治国理政的共同原则,也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努力追求的崇高目标。中国与世界的人权事业正在飞速进步,必将迎来美好的明天。

  3.法律与自由

  曾有这么一幅漫画:一条鱼儿终日只能在水中,它心想:要是没有水的约束,那该多么自由啊!于是鱼儿就来到了岸上,可是没过多久,鱼儿就因为缺氧而死亡,永远失去了自由。这幅漫画令人想到了“法律与自由”这一问题。

  现实生活中不乏“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去寻找自由,最后也和鱼儿一样失去了自由的人。这些人究其原因在于没有弄清自由与法律的关系,早在古希腊和启蒙时代,先哲们就对法律与自由问题作出论述。亚里士多德说:“法律不应该被看作(与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孟德斯鸠有一个归纳性的总结:“政治自由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自由离不开法律,不仅仅表现在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事情,更表现在法律在保障和促进自由的实现过程中所起的积极作用。这可以简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把现实的、应有的自由提升为法定的权利;二是法律通过明确自由权的范围,实现对公民的自由的限制和保护;三是为公民行使自由排除障碍;四是为公民的自由提供条件和机会。

  同样,法律也离不开自由。一个没有充分尊重和适当保障自由的法律,是一个非正义的法律,也就是说,是否尊重和保障自由是评判法律优劣的一项重要标准。从一定意义上讲,对自由的追求还会推动法律变革,使我们制定更好的法律。

  总之,只有弄清自由与法律的关系,我们才能在法律的条条框框中尽享自由带来的快乐,才不会重演漫画中鱼儿的悲剧。

  4.保守国家秘密是公民的义务

  许多人往往误认为泄露国家机密的案件一般都发生在政府官员中身居要职的人身上。但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案件就发生在普通市民身上。因此,每个公民都必须要有保密的意识,保守国家秘密是公民的义务。

  高官讲话不避保姆酿大祸

  1981年8月,A国某报在一个月内连续在重要版面刊登了我国领导人邓小平前往某地视察行程和工作内容以及中国军队演习的消息。此系严重泄露国家重要政治、军事秘密案。经过一个多月的侦查,目标放在了一个叫詹玉红的在我党某重要干部家当保姆的妇女身上。据詹交待,她有一个亲戚在A国居住,年前,该亲戚介绍了A国某报驻京特派记者C给她认识,并告诉她此人可以帮她出国留学。为博取C的欢心,詹玉红经常将在雇主家中听到的谈话告诉C,后来发展到向其提供国内的资料,并直接带其到雇主家中从保险柜中窃取机密文件,以致大量机密泄露,最终案发。

  知名网站刊载泄密新闻

  广州市某知名网站前不久就将两年前已经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泄密新闻再次搬上了网。省保密局发现后,该网站的相关责任人被开除。据有关负责人介绍,现在互联网越来越普及,个人要发表信息和浏览信息也越来越方便,但是这也恰恰成了泄密案件发生的缺口,大量的秘密信息没有经过“阻截过滤”便流向了社会。

  上网泄露国防工程秘密

  1999年7月,国家安全、公安部门破获了一起在互联网上泄露国防重点工程秘密案。1999年5月19日,当时的四川电子科技大学国家安全小组联络员在互联网上发现一篇介绍某国防重点工程研制情况的文章,立即将该文下载并报告成都市安全局。经保密部门鉴定后认定为严重泄密。据泄密者原航空工业总公司人员郭健交待,1999年5月7日,他在家中上网,看到有关该工程的一些内容,抱着“别人的信息都不准确,自己从事过这项工作应当有责任发表一篇最权威的文章”的心理,编写并在网上发表了该文。最后,郭健以泄露国家机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旧书摊居然叫卖机密文件

  有一收购垃圾者在街边摆摊叫卖旧书、旧文件,其中竟然有未解密的机密文件,其来源就是某单位误将机密文件当成废品卖掉。

  5.让法治理念融入公民生活

  只有法律进入人们的内心世界,真正被公民信赖和信仰,才能更有力量和权威。

  法律源于公民生活,法治国家建设最终将服务于公民生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需要将其融入公民生活,核心是全体公民必须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作为一种价值观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理应存在于每一位公民的内心,表现在每一位公民的行为中,融入到每一位公民的生活里。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公民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内核,弘扬民主法治精神、自由平等精神、公平正义精神;要求公民以宪法和法律为基本行为准则,将学法守法用法作为自身的行为操守,进而形成对宪法和法律的信仰,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要求公民加深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本质的认识,成为具有权利意识、主体观念和理性精神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

  法治以理性的方式满足了人类对于秩序或稳定的需要,促进人类实现对自由的渴望。然而,只有法律进入人们的内心世界,真正被公民信赖和信仰,才能更有力量和权威。无疑,我们需要法治精神,需要法治理念。因为只有当法律成为公民的生活方式与生活规范,公民才能依据规则安排自己的生活,解决或预防生活中的各种纠纷,降低交往成本,提高生活质量;只有当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成为全体公民的共有精神和社会理想,并转化为每一位公民的心理根基和自觉行动,才能形成有序的社会状态。

有谁可以给我人民教育出版社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高1生物必修2教参答案拜托!!急用!! 求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人教版 必修)电子书下载 哪里有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 英语(必修)的 MP3免费下载 感激不尽!!! 人教版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必修4的单词课文的MP3 急!急!急!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教科书(实验修订本·必修)英语朗读与听力录音 请问普通高中课程新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必修一的听力哪里可以下载? 思想政治必修1第六课的参考答案 在北京去何处可购到高三思想政治教科书 人民教育出版社九年制义务教育九年级思想政治教科书 跪求人教斑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教科书(必修)高一上册 数学 答案 成都市哪有卖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教科书{必修} 人民教育出版社九年制义务教育九年级思想政治教科书的全部内容 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 日语 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教科书(必修)《英语》第一册 高中思想政治必修三《文化生活》怎样学?有学案或每课的知识框吗? 请问!人称小学语文课本“人教新版”,是“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么? 在那看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 为什么要出版小学标准实验教科书? 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 中国历史 思想品德 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使用范围是? 有没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 紧急求救!谁有新编教材高1高2高3英语说课稿???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教科书(必修) 那本书啊! 高中数学必修2 关于山东科技出版社物理实验教材(必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