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ustratingly:《关于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对外从事商事行为引发纠纷责任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1 07:35:43
《关于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对外从事商事行为引发纠纷责任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八、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专门出台了《关于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对外从事商事行为引发纠纷责任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其特殊之处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l 严格审查工程借贷纠纷中借款事实,分配举证责任
审理涉建设工程借贷纠纷案件,应对借款是否实际发生及借款本金数额的真实性予以严格审查。
对数额较大的借贷案件,建筑单位或实际施工人辩称借款未实际发生或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本金数额包含利息,且提供的证据足以使法官对债权凭证或债权凭证载明本金数额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的,相对人应对签订的借贷合同、出具债权凭证时间、地点及所涉资金的来源、交付方式、时间、地点等订立履行合同的因素予以举证证明。
l 明确职务代理的认定与处理原则
与建筑单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项目经理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职权范围内以建筑单位名义所从事的买卖、租赁、借贷等相关商事行为,构成职务代理,由建筑单位承担。建筑单位工作人员职权范围应按建筑单位有无明确授权、相关人员所处职位的性质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l 内部协议具有内部约束力
工程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关系双方约定建筑单位对建设工程所涉债权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仅在其内部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
l 明确施工人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
1、实际施工人对外订立合同时加盖建筑单位或项目部符合要求的相关印章;
2、实际施工人对外订立合同时加盖无证据证明经建筑单位同意刻制的相关印章,相对人能举证证明该印章在工程施工中正常使用或者建筑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实际施工人利用该印章从事相关行为的;
3、实际施工人对外订立合同时未加盖相关印章,但以建筑单位、项目部或工地名义,相对人能举证证明在订立合同当时已知道实际施工人具有案涉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或其他相关身份的;
4、实际施工人与相对人未订立书面合同,但相对人能举证证明实际施工人在订立合同当时以建筑单位、项目部或工地名义,且其已知道实际施工人具有案涉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或其他相关身份的;
l 标的物用途作为认定表见代理的重要因素
在结合相对人主观以及客观事实仍无法认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将合同标的物的用途作为重要参考予以审查,如购买的材料、租赁的器材和所借的款项实际用于项目施工的,可以认定建筑单位承担责任。
l 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
1、建筑单位授权明确,相对人明知实际施工人越权代理的;
2、合同的订立履行明显损害建筑单位利益的;
3、实际施工人以自己作为交易主体与相对人订立、履行合同后,未经建筑单位授权又以建筑单位名义出具债权凭证的;
4、实际施工人加盖私刻(或伪造)的印章或偷盖相关印章对外订立合同或出具债权凭证,且无证据证明所涉标的物的交付、使用与本项工程有关的;
5、实际施工人订立合同未加盖建筑公司或项目部相关印章,即以建筑公司、项目部或工地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无证据证明实际施工人出示过任命书、授权委托书或其具有其他相信实际施工人有代理权的理由和依据;
6、大额借贷资金现金交付于实际施工人,且无证据证明资金的交付、使用与本项目工程有关;
7、运用经验法则,通过对合同缔结和出具债权凭证时间、以谁名义出具、标的物的种类性质及交付使用等情况的综合分析判断,实际施工人或其与相对人的行为明显与常情常理不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