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mple life演唱会:安置残疾人就业可享税收优惠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6 07:10:29
摘要:多年来,我国已出台一系列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给予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多项税收优惠,在此作一梳理。

 

 

  前不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明确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实,多年来,我国已出台一系列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给予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多项税收优惠,在此作一梳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0〕121号文件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进行了明确,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增值税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办法。

  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按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对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选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等项目,直接免征营业税。

  根据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营业税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减征办法。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按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者减征营业税,选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税〔2007〕92号文件、国税发〔2007〕67号文件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做出了规定。

  根据财税〔2009〕70号文件,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前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例:某糖果糕点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实现糖果糕点销售收入1200万元,账面利润60万元。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30人,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糕点厂安置残疾职工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30%,当年企业为全部职工依法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并通过银行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工资,全年累计36万元。

  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经核实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的工资均超过最低工资标准。当年该企业申报缴纳增值税30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4万元(税款所属期为2009年10月-2010年9月),按照规定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累计30万元,其他税金均按照规定计算申报缴纳,除工资加计扣除外,其他无任何纳税调整项目。由此,企业当年应缴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工资加计扣除额=36×100%=36(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60-36=24(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4×20%=4.8(万元)(符合微利企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