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免费开来电显示:冒充检察官索要钱财是招摇撞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 河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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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检察官索要钱财是招摇撞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作者:中原区人民法院 张胜利 牛宝顺 马伟利  发布时间:2005-12-09 14:45:55


 

    一名学法律的学生,在检察机关实习时,以检察官的名义敲诈勒索,这种玩弄法律的做法,很快受到了法律的惩罚。案发后,被告人姚峰被法院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案情:

    现年22岁的姚峰(化名)系河南省某政法学校学生。不久前,姚峰被学校派到河南省某市检察院实习,姚峰利用其在检察院实习之机,多次冒充检察院办案人员用检察院办公室电话给河南省荥阳市的3个乡镇领导干部付某、樊某、邓某打电话,谎称自己是河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姓王”的办案人员,并称已接到群众举报:付某、樊某在任职期间收受他人贿赂,邓某在任职期间,贪污受贿、行为不端,威逼樊某汇钱5000元、付某汇钱15000元、邓某汇25000元钱到指定账户,钱到账后可不予追究。付某、樊某对姚峰的威逼不予理睬,邓某则向政法机关报了案。当姚峰到某市检察院对面的工商银行门口与警方人员假扮的付某接头时,被当场抓获。

    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峰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敲诈勒索公民的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据此,法院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姚峰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评析:

    对被告人姚峰的行为构成何罪,曾引起广泛争议,归纳起来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姚峰的行为应构成招摇撞骗罪,理由是姚峰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姚峰的行为应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姚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财物,而且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分析理由如下:

    所谓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 行为人为一般犯罪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 行为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威胁或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这是敲诈勒索罪的最主要的特点。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量。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肋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目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3、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4、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

     而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正常活动,其直接侵犯的不仅可能是财产,也可能是公共利益或公民的其他合法权益。构成招摇撞骗罪也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所谓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不单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且也包括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例如普通机关的行政干部冒充公安机关的干部,普通国家干部冒充高级职务的国家干部等。如果行为人冒充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如冒充党团员、高干子弟、烈士子弟、私营或集体企业单位的管理人员、采购员等,进行招摇撞骗活动的,不能构成本罪,达到犯罪程度的可能构成诈骗罪或其他犯罪。2、行为人必须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即行为人要以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所谓招摇撞骗,通俗地讲就是到处行骗,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一般都具有连续性、多次性的特点。如果行为人只有一次这种行为的,原则上不宜以犯罪论处。上述两种要素必须同时具备并存在有机的联系,才符合招摇撞骗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出于虚荣心仅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坏构成招摇撞骗罪。如果行为人既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如果行为人既有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又有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未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手段的,即两行为之间不存在有机联系的,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其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可能构成其他犯罪。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招摇撞骗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招摇撞骗罪。4、招摇撞骗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这里所说的非法利益,不单指物质利益,也包括各种非物质利益,例如,为了骗取某种政治待遇或者荣誉待遇,甚至是为了骗取"爱情",玩弄异性等。但招摇撞骗罪的主观恶性一般限制在“骗”的范围内,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抢劫、强奸的故意,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一种给受害人心理上造成威胁,使之不敢反抗的手段,那就是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了。例如冒充缉私人员,威胁走私分子交出走私物品;冒充司法人员,逼迫被告人家属与之发生性关系等,都应分别以抢劫罪、强奸罪等论处。如果不只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例如,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出于虚荣心的,单纯为了达到与他人结婚的目的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为了顺利住宿或购买车船票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都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招摇撞骗罪和敲诈勒索罪主要区别是:1、行为特征不同。1、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被害人在受骗后往往是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罪,虽然也有"诈"的成份,但却是以"恫吓"被害人为特征,即对财物的持有者施以恫吓,造成其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习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2、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在招摇撞骗罪中,被害人在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行为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3、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招摇撞骗罪所获取利益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骗取某种职称或职务,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敲诈勒索罪所获取的仅限于财物。4、侵犯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社会管理秩序;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其直接侵犯的不仅可能是财产权,也可能是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本案中,姚峰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冒充办案人员的身份,以群众举报为要挟,打着办案人员的旗号威逼索要。他以恫吓被害人为特征,即对财物持有者施以恫吓,造成其精神上的恐惧,从而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他的目的不是骗取付某三人钱财,而是威逼付某三人给其钱财,他的行为虽然也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正常活动,但究其本质,是为了达到非法占有钱物目的,且他对付某三人并没有行“招摇撞骗”之实,虽然其犯罪因被害人未交付财物且立即报案而终结,但其为了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对他人进行敲诈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成,他的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敲诈勒索罪。因此,法院对其以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是正确的。 

    对于有些人提出姚峰的犯罪应属于未遂一说。笔者认为,姚峰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敲诈勒索罪既遂和未遂的界限: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怖情绪,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俱,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如果由于遭到被害人拒绝交付财物,而行为人把威胁的内容付诸实现,进行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则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如果由于当面遭到拒绝而当场对被害人采取暴力行动,并且当场抢走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

    本案中,付某、樊某对姚峰的威逼不予理睬,邓某则向司法机关报了案,姚峰在约定地点被抓获。姚峰没有得到财物,其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