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频道七天优品曝光:以自由看待发展——3.5罗尔斯与自由权优先;3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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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4)

【9/6/2007 8:39:44 PM】  来源:人大出版网  
 

  3.5  罗尔斯与自由权优先

  我现在转到最有影响的——而且在很多方面是最重要的——当代正义理论,即罗尔斯的理论。[13]他的理论包括很多部分,我从罗尔斯称做“自由权优先”(the priority of liberty)的这一项特定的要求开始。罗尔斯自己对这种优先性的理论表述是比较温和的,但是在现代自由至上主义的理论中,这种优先性要求却采取了一种非常激烈的形式。在某些这样的理论构造中(例如,在诺齐克精致的、毫不妥协的理论构造中),给许多种类的权利——从个人自由到财产权——赋予了在政治上几乎完全优先于社会目标的追求(包括消除贫困和赤贫)的地位。[14]这些权利采取了“附带约束”的形式,这种约束条件是完全不能违反的。为了保障这些权利而设计出来的一些程序(无论所导致的后果如何,都必须接受),与可能被我们判断为值得向往的一些事物(效用、福利、后果或机会的均等,等等),简直就不处于同一平面(如有关论证所说的)。因此,在这种理论框架中,问题不是权利的相对重要性,而是其绝对优先性。

  在“自由权优先”的要求不那么强烈的自由派的理论表述中(最突出的是在罗尔斯的著作中),享有优先地位的那些权利的数量较少,而且主要由各种个人自由权组成,包括某些基本的政治和公民权利。[15]但是这些为数较少的权利被指定享有的程序优先性则是十分完全的,而且,尽管这些权利与自由至上主义理论中的权利相比在范围上大为缩小,它们同样不能因为对经济需要的考虑而弱化。

  给予这种完整的优先性的理由,可以通过列举包括经济需要在内的其他考虑因素来加以辩驳。强烈的经济需要可以是生死攸关的事,其地位为什么就应该低于个人自由权?哈特(Herbert Hart)很久以前(在1973年的一篇著名论文中)就以一般的形式有力地提出了这个问题。罗尔斯在他后来的著作《政治自由主义》(Political Liberalism)一书中承认这一论证的力量,并指出了在他的正义理论结构里包容这个观点的方法。[16]

  如果要使“自由权优先”在极其贫困的国家中也是合理的,那么我认为,其内容必须在相当程度上加以修改。然而,这并不是说自由权不应该具有优先性,而是说这一要求的形式不应该起到一种使得经济要求很容易就被忽视掉的作用。事实上,可以区分以下两者:(1)罗尔斯的严格要求,即自由权在发生冲突时应该具有压倒一切的“优先地位”;(2)他提出的把个人自由权与其他类型的利益区别开来做特殊处理的一般性步骤。第二项要更具普遍性,其关切点是,需要把对自由权的判断和评价与对其他种类的个人利益的判断和评价区别开来。

  我认为,关键的问题不在于完全的优先地位,而在于一个人的自由权是否应该得到与其他类型的个人利益——收入、效用等等——完全同等(而且并不更多)的重要性。特别是,问题在于,自由权对社会的重要性,是否可以由一个人在评价他自己的全面的利益时通常会赋予自由权的那种权数恰当地反映出来。关于自由权(包括基本的政治自由权和公民权利)的崇高地位的主张(claim),不同意简单地按一个人自己从其自由权中得到的好处——就像得到额外的收入一样——来评价自由权的社会意义。

  为了避免误解,我应该解释,这里的对比不是关于公民们在作政治评价时所赋予——而且有理由赋予——自由权和权利的价值。恰恰相反,对自由权的捍卫必然最终依赖于对自由权的普遍的政治上的接受。这里的对比所涉及的是,有更多的自由权和权利能在多大程度上增加一个人的个人利益,而这只是所涉及到的问题的一部分。这里的主张是,权利在政治上的显著意义远远超出这些权利的拥有者的个人利益由于享有这些权利而得到增进的程度。其他人的利益(因为不同个人之间的自由权是相互关联的)也涉及到了,而且,侵犯自由权是一种程序性破坏,我们有理由把它看做自身就是件坏事而加以反对。由此,与其他的个人利益的来源,例如收入,存在一种非对称性。后者(收入)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按照它对个人的利益所作的贡献来评价。由于这种非对称的重要性,所以对自由权和基本政治权利的保障应该具有程序上的优先性。

  当论及自由权以及政治和公民权利的建构性作用使得公共讨论、公认的规范和社会价值观在交往中形成成为可能这些论题时,这个问题特别重要。我将在第6章和第10章更充分地讨论这个复杂的问题。

  3.6  诺齐克和自由至上主义

  我现在转到要求更严格的自由至上主义理论提出的权利——包括财产权——的完全优先性这一论题。例如,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Anarchy ,State and Utopia)中指出:人们通过行使这些权利而享有的“权益”,一般来说,不能由于后果而被否定,不管那后果是多么糟糕。诺齐克给出一个非常例外的放宽处理的情况,他称之为“灾难式道义性恐慌状态”,但这种放宽处理与诺齐克理论的其他部分并不吻合,其合理性也没有适当地论证(放宽处理一直是特例)。毫不妥协的自由至上主义的权利优先性有时会是很成问题的,因为行使那些权益的实际后果,可能会包括非常可怕的情况。特别是,它会导致损害人们用以实现他们有理由认为很重要的事物,包括逃脱可以避免的死亡、享有充足的营养和保持健康、有能力阅读、写字、计算等实质自由。这些自由的重要性不能因为“自由权优先”的理由而被忽视。

  例如,我在《贫困与饥荒》(Poverty and Famines)中揭示,即使大规模的饥荒也可以在任何人的自由权利(包括财产权)不受侵犯的情况下发生。[17]像失业者或赤贫者那样的穷人可能恰恰因为所拥有的完全合法的“法权资格”不能为他们提供足够的食品而挨饿。这可能是类似于“灾难式道义性恐慌状态”的一个特例,但可以证明,任何程度的恐慌状态——从大规模的饥荒,到经常性的营养不足,到地方性的、非极端的饥饿——都能够与其中任何人的自由权利都不受侵犯的体制相容。类似地,其他种类的剥夺(例如缺乏用以治疗那些可治疗疾病的医疗条件)可以与所有自由至上主义的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得到完全满足的状态并存。

  不顾后果的政治优先性理论的建议由于在很大程度上漠视了人们最终能够享有(或不享有)的实质自由而陷于困境。我们实在难以同意接受简单的程序性规则而不计后果——不管那些后果对所涉及的人们的生活会何等可怕,并且完全不可接受。相反,后果性考虑可以赋予实现或侵犯个人自由权很大的重要性(甚至可以给它特别的优待),而同时不忽视其他的因素,包括特定的程序对人们实际享有的实质自由的实际影响。[18]普遍地忽视后果,包括人们所能行使的(或不能行使的)自由,很难成为一个可以接受的评值系统的适当基础。

  自由至上主义作为一种分析思路,就其信息基础而言,很有局限性。它不仅忽略功利主义和福利主义认为极其重要的那些变量,而且忽视我们有理由珍视并要求得到的最基本的自由。即使给予自由权以特殊地位,也很难有理由坚持自由权应该具有绝对的、不可妥协的优先性,如自由至上主义理论所坚持的那样。我们需要给正义以一个更广泛的信息基础。 (本节完;本章未完)DIV.pagePicker{padding:5px;}.pagePicker A.pagePicker_page{color:#000;padding:2px 6px;border:1px solid #CFCFCF;margin:2px;}.pagePicker A.pagePicker_page:hover{color:#fff;text-decoration:underline;background:#0063DC;padding:2px 6px;border:1px solid #CFCFCF;margin:2px;}.pagePicker A.pagePicker_first,.pagePicker A.pagePicker_next,.pagePicker A.pagePicker_last{color:#000;padding:2px 6px;border:1px solid #CFCFCF;margin:2px;margin-left:10px}.pagePicker A.pagePicker_first:hover,.pagePicker A.pagePicker_previous:hover,.pagePicker A.pagePicker_next:hover,.pagePicker A.pagePicker_last:hover{color:#fff;text-decoration:underline;background:#0063DC;padding:2px 6px;border:1px solid #CFCFCF;margin:2px;margin-left:10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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