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猫代销是什么意思:李庄案的前车之鉴---一个蒙难律师的回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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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的前车之鉴---一个蒙难律师的回忆(2010-01-20 22:18:09) 标签:李庄 刘正清 伪证罪 法律 杂谈 分类:法律杂谈

           中国第一例律师罢辩的台前幕后:一个蒙难律师的回忆

        本文转自:http://www.chineselawyer.com.cn/program/magazine/article.jsp?ID=15536

 

1997年11月5日,我以辩护律师的身份参与丁伯初受贿案的庭审活动,在法庭辩论中因我所持的“证据”及辩护观点与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检察院公诉方不一致,在休庭合议时,我同被告丁伯初并肩走出法庭(丁在此之前已被云溪区检察院取保候审,后一审法院判处缓刑),即被在法庭附近布控的云溪检察院干警拘捕至其办公室进行审讯。同日深夜,以涉嫌“妨害证据罪”对我予以口头宣布刑事拘留,即投进云溪公安公局看守所。12月5日对我提起公诉。12月22日云溪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

 

祸起丁伯初受贿案

 

提起这一冤案,就得从我的辩护对象丁伯初案说起。丁乃云溪区坪田村支部书记,该村有一砖厂要承包出去,在确定承包人时,检察机关认定丁有2万元的受贿嫌疑。1995年7月立案侦查,随后将丁拘捕。丁被提起公诉后,即聘请唐威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唐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作无罪辩护,一审法院未采纳。一审尚未结束,丁又委托我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对唐律师的调查材料及证人自己出具的书面材料完全一致,都证明丁不构成受贿罪。1996年8月丁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丁不服上诉。我便将调查材料送交二审法院――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二审法院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原因不宜直接改判,就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丁案发回重审,云溪区检察院对此极为不满。认为是我二审律师从中作梗,是我提供的证据与其证据冲突从面导致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于是就在其所谓的补充侦查中,将证人林根生、丁光伟、刘宏昌等以涉嫌“伪证罪”等理由拘传至其办公室,并对部分证人进行殴打,限制人身自由,逼近丁案的证人改变我对丁案调查取证的证词。

 

诉讼期间律师被捕 惊动社会各界

 

1997年11月5日,我开庭时被捕事件,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的反响。当天下午在获悉我被捕之后,岳阳市司法局分管律师工作的副局长易思源,市律协专职副会长周大山,湖南云梦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学斌赶到云溪区检察院与之交涉,然而检察院以我态度不好拒不承认错误为由拒不放人。第二天律协又组织“刘正清事件”协调处理的专门班子。在我被捕期间,岳阳市司法局、市律师协多次向云溪区检察院指出,对我的拘捕是一种非法行为,应当立即释放,遭到拒绝;市人大领导要求他们纠正,他们拒不纠正;我家属委托的辩护人李建中、刘菊舟律师要求会见我,也被拒绝。在这种情况下市律协再次召开紧急会议,重新部署解救我的方案。一、鉴于“刘正清事件”的出现,成立岳阳市维权委员会;二、向全市律师事务所下发“关于自即日起全市律师停办刑事案件的紧急通知”;三、以组织的名义向有关部门递交“关于岳阳市云溪区检察院非法拘捕刘正清律师的报告”。由于市司法局、市律协积极向有关部门上级领导反映情况,从而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支持。 12月3日,湖南省司法厅通过电话向司法部作了汇报,司法部听了汇报后认为:诉讼期间,控方违反法律程序将合法执行职务的律师进行拘捕,在全国实属少见,并要求市律协尽快将情况形成文字材料报上去,以便司法部采取相应的措施。 12月22日,云溪区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我案时,由于便衣法官曾令炳咆哮法庭致使被近中断审理。1998年元月初正值岳阳市人大开会期间,部分人大代表就“刘正清事件”向市检察院检察长张介玉提出咨询案。迫于各方面的压力,1998年元月6日云溪区法院继续开幕庭审理,在完成必须的法定程序之后,当天下午我以取保候审的方式被保释出狱。

 

便衣法官咆哮公堂 两律师无辜被殴打

 

1997年12月5日,云溪检察院将我以“妨害证据罪”向法院提起以诉。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我无辜蒙冤尚未解救,谁料又出现了更怪、更令人气愤的事。12月22日,云溪区法院开庭审理我案。在市律协的组织下,市直和各县(市)区场的100多名律师都前往旁听。上午,法庭调查、举证质证。下午法庭辩论。辩护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理直气壮地为我作无罪辩护,讨回公道,洗清屈辱。公诉方显得烦躁不安。9法庭辩论结束时,旁听席上多次有人向公诉人递纸条,审判长视而不见,未加制止。随后,旁听席上的岳阳市政协委员、大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任律师也起身准备给台上的辩护律师递纸条,却遭到坐在前排身着便装、身份不明的人吼叫,下令法警从辩护律师手中抢走纸条。接着他又大喊法警把他押出去。台上、台下便冲出四五个人将其扭到了法院办公楼里。顿时旁听席上的人员对法庭台下指挥台上的怪事,都纷纷质问这位身份不明的人为什么咆哮公堂,扰乱法律秩序。审判长不仅不制止不明身份的人的非法行为,反而立即宣布休庭,命令法警将我押走。旁听律师对法庭如此不公正更加气愤。来自湖南榕城律师事务所的孙锦彪律师走到台上找审判长评理,审判长不理睬。孙一气之下顺手将身边的一把木椅摔了一下。审判人员见状,也高喊抓人。顿时又有一群身份不明的人一拥而上,将孙律师拖出法庭至法院办公楼里,关紧前有厅大铁门,不让众律师进去解救。孙律师被拖到办公室后,便被铐了起来,五六个法警拳脚相加,一顿乱打,打得孙律师直叫哎哟、哎哟。早被押在办公室的李大任律师见此暴行,上前制止。几名法警又转身扭住李律师,扯住他的头皮,将头往地下按,把手反扭在后,并扣上手铐。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戴绪军获悉此事后,亲自去电话要云溪区法院无条件放人。然而骈3溪区法院刘奇英副院长非要孙锦彪律师写出书面检讨不可,否则予以拘留。孙不肯写。司法局领导为了避免法院错误拘留的发生,顾全大局,劝他满足对副院长的要求,孙才写。写了一遍,这位刘副院长不同意,又接着写第二遍,还是不同意,硬要照她的要求实际情况,直到第三遍孙按她说的写了才打收条。至此李大任和孙锦彪两律师被非法拘禁达4个小时。经过长时间的艰难交涉,才解救出这两名律师。后查明,这位咆哮公堂的便衣竟然是云溪区法院刑庭庭长曾令炳,他就是丁伯初案重审时的审判长。

 

善后处理耐人寻味

 

我的辩护对象丁伯初因不服一审法院的重审有罪判决,再次提出上诉,1998年3月16日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丁作出无罪的终审判决。4月14日《湘声报》就我无辜被捕的事件发表《律师蒙冤入狱,祸起调查取证》的长篇报道,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响。为此,云溪区检察院对中院的判决不服,一面以书面的形式请示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对西案提出抗诉;一面到省里各部门散发《关于对“律师蒙冤入狱,祸起调查取证”报导一文的声明》,状告《湘声报》并要求对记者易伟进行处理。 4月30日,岳阳市检察院根据云溪区检察院的书面请求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对“丁伯初受贿案”进行专题研究。会议认为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是正确的,决定不抗诉。同时还决定云溪区检察院以涉嫌“妨害证据罪”对我立案侦查并拘捕是错误的,云溪区检察院应承担错案的相应责任。在艰难的抗争中,云溪区检察院不得不撤销此案,并派人登门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1000元。由于此案在当地反响相当强烈,湖南省政治委也将此案列为全省政治系统集中教育整顿中要查处的重点案件之一。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时至今日此案的有关责任人一个也没有受到相应的行政或者刑事处罚。

 

附: 岳律协字(1997)06号
      
       各律师事务所:
      
      湖南云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正清,11月5日在担任丁伯初受贿案辩护人的诉讼过程中,被担任控诉一方的岳阳市云溪区检察院以所谓“妨碍证据”罪非法拘捕已28天。同时刘正清委托的律师要求会见刘正清也遭到非法拒绝。云溪区检察院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47条、第96条,《律师法》第30条、第32条之规定,严重侵害了律师的人身权利,非法剥夺了律师的执业权利,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上述事件发生后,市律协和云梦律师事务所经多次交涉,要求释放刘正清律师,允许律师会见,至今没有结果。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律师的人身权利、依法执业权利,保护律师自己免受不法侵害,市律协召开了第一届第五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与会人员一致认为:鉴于我市目前不具备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条件,律师的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会议决定全市律师自即日起停办所有刑事案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即日起不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
      
       二、已接受委托的刑事案件,要向当事人解释清楚,办好退费手续;
      
       三、今后接受刑事案件辩护的委托时间,由市律协另行通知。
      
       以上通知,各律师事务所须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律师协会
      
       1997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