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工程师考证多少钱:爱情婚姻家庭道德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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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婚姻家庭道德观

[摘 要]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以唯物史观的基本原则对爱情、婚姻、家庭领域的道德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在爱情的本质及道德基础、婚姻家庭道德的历史性、资产阶级婚姻家庭道德的虚伪性和堕落性、共产主义社会爱情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道德要求、婚姻的离异及其道德要求等问题上提出了许多精辟的观点,也为我们提供了正确认识爱情婚姻家庭道德的重要理论资源。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爱情;婚姻;家庭;道德

  Abstract:Marx,Engels and Lenin analyzed in depth the moral problems of love,marriage and family in light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 They proposed many incisive viewpoints on issues such as the essence and moral foundation of love,the historicity of marriage and family morality,the hypocrisy and degradation of bourgeois marriage and family morality,the moral requirements for marriage and family relationship in the communist society,the divorce and its moral requirements. In addition,they provided important theoretical resources for us to correctly understand the morality of love,marriage and family.

  Key words:classical Marxist writer;love;marriage;family;morality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在其经典着作中,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方法,对爱情、婚姻、家庭领域的道德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许多精辟的观点。
  一、爱情的本质及道德基础
  在爱情的本质问题上,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观点是一致的。马克思对爱情本质问题的认识,是其整个爱情婚姻家庭道德观的逻辑起点。马克思在其早期着作《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就开始从人的社会性本质来探索和理解两性关系的本质。他认为,两性关系是“人对人之间的直接的、自然的、必然的关系”,“这种关系表明人的自然的行为在何种程度上成为人的行为,或者,人的本质在何种程度上对人来说成为自然的本质,他的人的本性在何种程度上对他来说成为自然。这种关系还表明,人具有的需要在何种程度上成为人的需要,也就是说,别人作为人在何种程度上对他来说成了需要,他作为个人的存在在何种程度上同时又是社会存在物”[1]296-297。他进一步指出:“吃、喝、生殖等等,固然也是真正的人的机能。但是,如果加以抽象,使这些机能脱离人的其他活动领域并成为最后的和唯一的终极目的,那它们就是动物的机能。”[1]271
  由此可见,在马克思看来,爱情虽然具有自然的基础,但其本质是社会性的。基于这一认识,一方面,马克思反对中世纪以来基督神学宣扬肉体罪恶的禁欲主义观点,强调爱情的感性特点;另一方面,他同样反对将爱情等同于纯粹生理的、本能的性欲,强调爱情中的道德与理性因素,认为性的诱惑和冲动应当受人的道德和理性意志的支配。
  恩格斯将爱情归结为“人们彼此间以相互倾慕为基础的关系”234。他考察了人类社会家庭形式随生产方式变化而发生的改变,并从现代性爱的平等互爱前提、双方结合的理想以及性交关系的评价3个方面,深刻揭示了爱情的道德内涵。“第一,性爱是以所爱者的对应的爱为前提的,从这方面说,妇女处于同男子平等的地位,而在古代的厄洛斯时代,决不是一向都征求妇女同意的。第二,性爱常常达到这样强烈和持久的程度,如果不能结合和彼此分离,对双方来说即使不是一个最大的不幸,也是一个大不幸;为了能彼此结合,双方甘冒很大的危险,直至拿生命作孤注一掷,而这种事情在古代充其量只是在通奸的场合才会发生。最后,对于性交关系的评价,产生了一种新的道德标准,人们不仅要问:它是结婚的还是私通的,而且要问:是不是由于爱和对应的爱而发生的?”75
  列宁以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爱情本质问题的基本思想为基础,批判资产阶级的恋爱观,并提出无产阶级恋爱观的道德要求。他抨击了十月革命后苏联流行的“杯水主义”理论(注:这种“杯水主义”理论认为,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性的接近应该成为像喝一杯水那样简单平常的事。)的“非马克思主义”和“反社会”性质,认为,“在性生活上,不仅应该考虑到单纯的生理上的要求,而且也应考虑到文化上的特征,看它们究竟是高等的还是低等的”69。他还论述了恋爱中的道德要求,并强调,“恋爱牵涉到两个人的生活,并且会产生第三个生命,一个新的生命。这一情况使恋爱具有社会关系,并产生对社会的责任”69-70。这种“社会关系”和“社会责任”,正是恋爱中所包含的道德关系和道德责任。
  二、婚姻家庭道德的历史性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婚姻家庭领域中的道德是历史地产生、发展并发挥作用的。恩格斯指出,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有3种不同的婚姻形式,即群婚制、对偶婚制、专偶制。在群婚制和对偶制的条件下,现代的爱情不可能产生,更不可能成为婚姻的基础,因此,“在中世纪以前,是谈不到个人的性爱的”,“在整个古代,婚姻都是由父母为当事人缔结的,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74-75。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恩格斯肯定专偶制婚姻家庭的产生是人类婚姻家庭史上的道德进步,因为它“第一次造成了一种可能性”,即在它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整个过去的世界所不知道的现代的个人性爱”67。
  但是,恩格斯强调,专偶制尽管为现代的性爱提供了一种可能性,但在阶级社会,这种可能性却不可能变成现实。在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中,尽管人们意识到“当事人双方的相互爱慕应当高于其他一切而成为婚姻基础”,但事实上,男女的结合仍然是以政治、经济条件为基础的,婚姻往往演变为一种交易。正因为如此,恩格斯一针见血地指出,“买卖婚姻的形式正在消失,但它的实质却在越来越大的范围内实现,以致不仅对妇女,而且对男子都规定了价格,而且不是根据他们的个人品质,而是根据他们的财产来规定价格”77。因此,无论是封建制度下对婚姻自主的公开否定,还是资产阶级所标榜的“婚姻自由”,其实质都是私有制条件下剥削阶级道德在婚姻家庭关系上的反映。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在人类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人们在婚姻家庭关系上必然有不同的道德观念,不能脱离历史条件对其进行道德评判。马克思曾批判瓦格纳的《尼贝龙根》歌词对原始时代的完全曲解,并指出:“在原始时代,姊妹曾经是妻子,而这是合乎道德的”33。恩格斯强调,不能完全以现代社会的道德评判标准去理解野蛮时代的“杂乱的性交关系”,应当看到,“现在或较早时期通行的禁规在那时是没有效力的”31。恩格斯还指出,尽管个体婚制是一个伟大的历史进步,但“任何进步同时也是相对的退步,一些人的幸福和发展是通过另一些人的痛苦和受压抑而实现的”,“旧时性交关系的相对自由,决没有随着对偶婚制或者甚至个体婚制的胜利而消失”,相反,如同“文明时代所产生的一切都是两重的、口不应心的、分裂为二的、对立的一样:一方面是专偶制,另一方面则是淫游制以及它的最极端的形式——卖淫”64。
  三、资产阶级婚姻家庭道德的虚伪性和堕落性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资产阶级的婚姻家庭关系完全是以财产关系和金钱关系为转移的。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维系家庭的并不是家庭的爱,而是隐藏在财产共有这一外衣下的私人利益”。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更为明确地指出:“资产阶级撕下了罩在家庭关系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把这种关系变成了纯粹的金钱关系”275 。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恩格斯分析了当时资产阶级中天主教和新教的婚姻缔结方式,指出:“在这两种场合,婚姻都是由当事人的阶级地位来决定的,因此总是权衡利害的婚姻。这种权衡利害的婚姻,在两种场合都往往变为最粗鄙的卖淫有时是双方的,而以妻子为最通常。妻子和普通的娼妓不同之处,只在于她不是像雇佣女工做计件工作那样出租自己的身体,而是把身体一次永远出卖为奴隶”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