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国外使用方法:关于加强监察信访工作维护农村稳定的调研报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9 11:53:43
   
  信访工作是检察机关倾听群众呼声、联系群众桥梁纽带。笔者所在广西全州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高度重视信访举报工作,把它作为化解民生矛盾、解决民生问题,维护全县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全州县是农业大县,农村人口占91%,近年来,信访举报中心共受理该类案件168件,占各类信访举报总数的66.8%。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县域社会稳定与和谐,亟须引起重视。
  
  
  一、 农村信访举报的特点与趋势
  
  
  1、案件受理数逐年上升。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征地拆迁和村级集体经济管理等涉及农民切身利益方面的情况日益突出,涉农举报案件数也因此逐年上升。如2007年受理涉农信访举报案件21件,2008年受理31件,200991-11月受理32件。
  
  
  2、检察信访工作范围过广,被赋予了较多的社会承载。我国现行的信访制度通过上级领导的重视和批示,确实使得相当一部分的信访事项在合法合理的原则下,通过信访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疏导和协调得到解决,从而使信访制度承载了整个社会制度变革及社会稳定的重任,人民群众对信访制度盲目崇拜,近乎于“信访不信法”的迷信状态。同时检察机关对所有信访问题,无论是否涉法,也无论是否属于检察机关职责范围都予以受理,并按照使人民群众满意的标准办理答复,这就更使农民偏爱到检察机关信访,他们宁可到检察机关上访也不去其他政法机关上访,从而使检察机关的涉法信访总量上升。
  
  
  3、在社会转型期,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在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中大有可为。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检察机关参与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与农民群众对司法的现实需求不相适应。
  
  
  4、农村基层选举引发的矛盾。近年来,农村各种破坏选举的现象频出,其中最为突出的是贿选,其次是宗族、宗派及农村恶势力影响选举的情况。由此引发的农村矛盾纠纷不容乐观,境污染等问题引发的矛盾。一直以来,广大农村是污染企业落户的首选目标,农民工也自然成为企业用工的最佳对象,但由于思想认识及资金、技术等问题,一些企业的废水、废气、废料还存在不同程度的随意排放现象,加上区域性经济发展需要、局部利益诱惑等缘由,引发农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并最终逐步演化成突发性、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当前农村检察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
  
  
  1、检察信访工作有几个“不适应”。一是认识跟不上形势。一些地方对信访形势的严峻性缺乏深刻的认识,至今仍认为信访工作不过是“收收转转”,使得检察机关通过信访工作为群众解难、为党分忧的作用发挥得不够充分,检察机关依靠群众加强法律监督的优势没有得到充分运用。二是人员力量不强。大量信访矛盾需要化解在基层,但信访“倒三角”的特点必然表现在基层信访少,而基层检察机关控告检察人员力量大都配备不够强,无法争取工作的主动性。三是工作机制不适应。控告检察工作制度从举报到信访是较成体系的,但是没有相应的创新机制去落实,仍然在老的机制下勉力维持,使督察、反馈、监督制约等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2、部分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存在漏洞和瑕疵,以致检察机关处理涉法信访工作十分被动。我国《刑事诉讼法》未将刑事申诉纳入诉讼程序,对它的时效、次数未作规定,对不同程序、不同审级的生效裁判所能进行申诉的受案机关在级别上也未加以制约,导致许多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生效的刑事裁判不服的,在任何时间内都可提出申诉,这样就使许多无休无止的申诉特别是无理的申诉得不到限制,从而造成许多司法机关往往不堪刑事申诉的重负。刑事诉讼法对申诉主体规定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范围内,而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申诉人委托的律师提出的申诉检察机关也应当受理,这些规定造成申诉的主体范围过宽,而且对申诉主体没有设立先后顺序,若出现被害人近亲属出于自身考虑提出申诉,被害人又不愿申诉等问题时,往往造成矛盾,无法解决。一些信访人无理取闹,多年缠诉缠访,与这些人员素质低下、法律知识欠缺有关。如果在处理涉法上访中建立和完善律师代理制度,不仅有利于信访人正当诉求的实现,也有利于信访工作步入规范化和法制化。
  
  
  3、检察机关解决涉法信访的机制不够健全,落实不到位。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提高检察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推行的首办责任制,力求把管辖内的控告申诉信访件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但是,由于首办责任制过度依赖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某些规定又过于原则。首办责任制没有明确控申部门谁是直接责任人,是案件承办人还是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移送其他部门以后直接责任人如何界定,控告申诉部门和各业务部门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其他部门参与首办的程序、任务、要求是什么,如何相互配合和制约,处理结果如何答复等问题都还没有细化和明确,造成现实操作性不强,工作过程出现了脱节。
  
  
  4、部分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处理信访工作存在不当之处。在执法观念上,某些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对亲民、爱民、为民的宗旨观念不强,对构建和谐社会目标认识不到位,一味强调或追求和谐、稳定、不出事是底线,忽视对一些涉法信访案件客观公正地定性处理。还有的干警缺乏热情服务的思想,对待群众不善于换位思考,对待群众反映的问题能拖就拖,而不是真心解决问题。在工作方面,有的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处理信访不及时,在处理中职能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推诿扯皮,不严格依法办事,从而加剧了矛盾的扩大,等到事态扩大后又解决不了,最终导致缠访缠诉。
  
  
  三、检察机关在农村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中的作用与对策
  
  
  1、依法打击涉农职务犯罪,努力为农村改革发展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充分发挥职务犯罪侦查职能,认真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破坏改革发展、影响农村稳定和侵害农民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农村、农业、农民重大经济损失的违法犯罪案件。深入开展严肃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专项活动,依法查办危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职务犯罪,保障国家投资安全和农村建设顺利进行。严肃查办农村交通设施、水利工程、能源、电网改造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出现的贪污贿赂犯罪。坚决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在矿山开发、土地征用、拆迁安置补偿中受贿行贿、虚报冒领,以及利用农业开发和农村建设项目审批权、资金划拨管理权吃拿卡要、索贿受贿的犯罪。依法查办贪污、挪用国家支农专项资金和政策补偿资金的犯罪,以及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的贪污、贿赂、挪用犯罪,促进农村改革顺利进行。
  
  
  2、积极贯彻施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解决农村矛盾纠纷营造安定的社会环境。当前,检察机关要更好地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就是要密切结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履行批捕和公诉职能中做到既依法、准确、有力地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又要区别对待,做到坚持严格执行法律与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一是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农村地区多发易发的严重危害农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犯罪、破坏农业生产和坑农害农犯罪及各种非法传教犯罪活动等,维护农村群众利益。二是探索对轻微刑事案件运用轻缓刑事政策的办案机制。探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途径多样,从单纯的不起诉拓展到综合运用量刑建议、推行刑事和解、改革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方式等多种形式,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准确把握逮捕条件和起诉标准,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普通刑事案件,要依法予以从宽、从轻处理,努力减少社会对立面。在不同的刑事阶段,要采取不同的举措。在审查逮捕环节,要依法掌握逮捕条件,对于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或因民事纠纷等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尽量作出不捕决定,同时做好不捕说理工作,以得到民众的认可。在审查起诉环节,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对危害后果不大、双方当事人和解或得到被害人谅解的轻伤害案件适宜不起诉的,应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确需提起公诉的,要依法向法院提出从轻、从宽处理的意见,尽量消除社会隐患。对轻微刑事案件,包括因邻里纠纷或家庭矛盾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扩大刑事和解等司法手段的运用,尽可能修复社会关系,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充分体现依法从宽的一面;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涉嫌犯罪的,坚持区别对待,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减少社会矛盾,努力维护农村的社会政治稳定。在坚持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的基础上,对因农村土地承包、征用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依法慎重、妥善处理,做好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对违法犯罪的,也要坚持打击极少数、教育团结大多数的原则,努力营造和谐氛围。
  
  
  3、探索涉检信访长效机制,加强源头治理。依法处理好群众控告、举报、申诉所反映的问题特别是涉检信访案件,要从根本上解决涉检信访问题,必须坚持标本兼治,建立源头治理的长效机制。一是建立预防、处置涉检信访问题联动机制。预防和处理涉检信访是检察机关各部门的共同职责。要树立全院“一盘棋”的思想,把预防和处置涉检信访的责任分解到检察办案的各环节,逐渐形成从侦查到批捕、公诉、控申等部门的涉检信访预防、处置责任网络体系。每业务部门要在办案中融入释法说理内容,促使全体办案人员将办案工作与矛盾化解相结合,力争做到“案结事了”。二是健全案件质量考评制度。执法不规范、不文明,办案质量不高,是引发涉检信访的根本原因。检察机关业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案件质量意识,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规范办案,文明执法,提高案件质量,这是减少涉检信访的治本之策。控申检察部门要对典型申诉、赔偿案件进行深入解剖,认真分析执法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对策,为完善办案质量考评体系提供参考,促使执法人员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从源头上堵塞造成错案、引发赔偿的漏洞。三是落实责任倒查制度。责任追究是责任落实的有力保障。《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和违反信访工作党纪政纪处分两个规定,对涉检信访责任追究范围、追究程序和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涉检信访责任查究提供了依据。控申检察部门要将责任倒查作为办理涉检信访案件的必备内容,切实履行责任追究建议权。
  
  
  4、抓好检察机关队伍建设,提高干警的思想素质和执法水平。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的信访工作同人民群众有着密切联系,处理好群众来信来访,是关系到维护社会的稳定、确保公正执法的重要举措。检察干警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的高低将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因此,所有检察干警必须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一方面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不断增强大局意识、全局意识和做好本职工作的责任感。另一方面要提高自身的法律监督能力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在工作中,热诚接待,耐心回答来访者所提出的问题,做到有根有据、有板有眼地作好解释工作,让他们高兴而归。只有这样才能作好当事人的信访工作,才能将信访诉求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5、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检察信访干部的工作水平。检察信访干部的素质决定着信访举报工作的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检察信访干部队伍,是完成新形势下信访举报工作各项任务的组织保证。检察信访干部要联系信访举报工作的实际,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记党的宗旨,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不断探索深化信访举报工作的新思想、新途径,加强对法律及各种社会知识的学习,提高政策水平和整体素质,提高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疏导群众、综合分析的能力;要增强群众观念,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调整工作思路,改变工作方法,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衡量检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最高标准。上级检察机关要重视对信访干部的培养,加强培训,尤其要加强对基层检察信访干部的培训,提高他们解决处理信访问题的能力,用正确稳定观拓展检察信访举报工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