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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9 16:03:34
沉静如水:法官,你还要判我多少回?
发表时间:2011-11-12 11:31:45 阅读次数:661 所属分类:法治随笔


 

 

法官,你还要判我多少回?

 

中国的法律很诡异,可以气定神闲地玩起太极推手。比如法官可以重复地、无节制地对一个当事人做出无数次同一个判决。

11月7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了一则现实版的例子。河南男子胡电杰因“杀人罪”被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4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均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到了第五次开庭审理,濮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至此,胡电杰已经经历了9年的5 次审判。

胡电杰还会不会因为同样的事实和同样的理由再得到一次同样的判决,我们不得而知。相信任何人都会在这个无休止审判的司法怪圈中身心俱疲,甚至绝望。同样的事实,同样的理由,同样的判决,其实演绎着一个让人绝望的司法观念、司法体制,司法环境。

韦伯曾经有一个理想的设计:“法官像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入法条和事实,而产出司法判决”。法律的确定性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从“应然”的角度看,法律应当是确定的,应当让人们有所遵循、有所预期,而不是无所适从。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疑罪从无,这是一个提倡了近十五年的司法理念,在今天仍然让我们看到的是满目悲凉。十五年,我们仍然在原地踏步。可以说,应该提倡;不能做,尤其要谨慎地做。胡电杰的案子在河南省,就遇到了法官们战战兢兢的“判决、上诉、发回、重审”的摇头拉锯怪圈之中。一个不会有任何人持反对意见的司法理念,为什么在实践中如此举步维艰?

暧昧的发回重审的制度规定让法官们找到了可以脱身的稻草。依照刑事诉讼法189条规定:“二审法院对于原判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两可之间,二审法官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因为它既可以省却自己“查清事实”的力气活,又可以堂而皇之地把“球”踢给自己的下级法院。所以,修改相关规定,是当务之急,不给法官们“偷懒”的法宝。一是取消发回重审的规定,倘若当下的环境中确实无法实行,那么,二是规定发回重审的次数,以两次为限。

更让我纠结的是,法律明文规定了疑罪从无,为什么两级法院都不敢正大光明地做出“无罪判决”?法治环境、考评机制、思维方式、舆论导向已经把法官推到了第一线,法官在风口浪尖中只求自保,否则就会遇到来自各方的指责、打压、甚至是迫害。所以,他们总是想尽办法规避风险,从而做出让法律和当事人都“找不出毛病”的判决,比如无休止的重审,比如调解大于一切的审判理念等等。决定法官职业生涯的制度已实际不支持和保护法官的良知,其个体良知已湮灭在法院作为政治工具的集体意志里了,而法院的意志就是“服从”。在这样的体制里,法官是没有个体的司法权的,法律水平尤其是法律理论水平越来越不重要,凡事正如一位大法官所言: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没事就是本事。法官的人人自危与职业道德的自我否定,使得法官的中立和尊严颜面扫地,直到法院的自我否定和自我虚无化,最后的结果就意味着法治的自戗!

我们期待着法律尊严的重建,我们不希望胡电杰的审判怪圈重新上演。至于法官尊严的重建要以法官的洁身自好和不容置疑为前提,不在本文讨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