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ceful形容词形式:[战略与管理]国家构建与政治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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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与管理]国家构建与政治宪法学 [ 中国智库     www.chinathinktank.cn     2011年10月6日 ]发布:三略观察 

    第一个,宪法学走出自己的领域进行跨学科对话,这是我研习公法学数年来所见的第一次。第一次固然是很惊喜,但是也有些失望,之前没有对话的经验,所以很多概念、处境、判断,以及路径的理性选择上都有很大的差异,因而最后就变成了非常简单的概念对立,比如宪政跟专政,或者自由跟专制。这容易变成变成概念或者站队之争,而没有深入到政治宪法学的问题意识与核心判断之中,也没有顾及政治宪法学研究的初步性而把阶段性的成果作为一个完整的学术表达来批驳。我觉得批评的话固然是很正确,但是也有可能因为过厉苛责或过高期待而压抑一种更具现实感和关怀意识的学术思考。

    第二个感受就是此次讨论有点纵论国事是、指点江山的味道,因为在座有港台学者的参与,而实际上香港和台湾的政治制度对中华民族的宪政结构的冲击将是结构性的,也可能在未来提供中国大一统背景下宪制整合的必要经验。我们之前总是讲政治体内部人民怎么出场,这个问题不用担心了。至少在非个体、非纯粹学术的意义上,在结构性的意义上,如果我们肯认中华民族是“一”,中国是“一”的话,结构性的力量已经存在了。比如由于香港的民主化以及香港《基本法》已经爆发出来的宪法危机所导致的香港律师界的精英和北京主权的代表之间的政治与学理博弈,已经构成了某种意义上转型中国的政治以及法制的、具有“补充性契约过程”性质的对话。大陆和台湾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一中各表”。如果不是“一中各表”的话,还有什么能够把双方拉到一张谈判桌上来?除非是爆发战争。“一中各表”就成了我们将来谈判的宪法正当性基础。

    实际上,通过不同的对话方式,通过非宪法层次的宪法建构,中国人民已经出场了。比如台湾和大陆之间的ECFA,先通过行政委托的方式由“两会”洽商和签订,然后再通过各自的立法机构与法定程序来肯认,这就是两岸互动的宪法性机制,是两岸人民的政治智慧。两岸的经济合作协议签了,问题也解决了,这符合主权原理或者宪法原理吗?这个需要首先解决“台湾到底是什么”的问题吗?但是我们解决了。我们在两岸沟通里是有很多的默契。所以我毫不担心中国人民会不会出场,因为已经出场了。只要大陆坚持要统一台湾,这个结构性的问题就必须解决,而解决的办法只能通过宪政。因为历史造成中华民族分成三块,大陆、港澳和台湾,中国共产党不会说我们宪政的范围只是大陆,而不包括港台,如果这样讲就再也没有资格代表中华民族了。如果还要代表中华民族,就必须结构性地思考统一问题。中国共产党作为部分区域的代表在一个结构化的统一进程中需要为了统一而进行政治改革。所以中国人民已经通过这种历史机遇结构化地组织起来了,只是他们的组织原则在不同地域之间有所区分。区分不是用政治的概念,而用法域的概念,通过法域统合为宪法乃至于政治统一准备基础。两岸统一必然诉诸宪政思维,将现实存在的政治力量与规范体系纳入一个统一的宪政框架之内,这才能成就造福中华民族的宪法上的“一”,这是宪政思维与宪法方法当然的用武之地。

    前不久我在政法大学开会,探讨的就是怎么从ECFA逐渐转向司法的合作,然后逐渐转向宪法的重新思考,特别是大家会发现中国政治里是有契机的,是有政治试验的科学思维和创新精神的。比如在现在福建的平潭岛已经在实验能不能有一部分台商/台民跟大陆这边的同胞一起共同生活、共同制定特别规章、共同管理和发展,探索类似于深圳“经济特区”那样的“政治特区”的治理模式。如果平潭岛实验能成功的话,对将来放大的台海两岸的政治整合是有启发的,这就不是一个简单的“一国两制”的模式,而是“共享政治特区”的模式。这个模式要回应的问题可能要比深圳等经济特区的问题更加根本。我们要相信,人民已经被结构化地组织起来了,并且也有很强的交流与探索的欲望,在各自所处的法域里面而不是主权下面思考整体性的、与中华民族前途息息相关问题。所以我们还是要保持乐观,相信我们民族的内在情感与创造力,宪法不是中华文明的异物,它也是我们的历史舞台,是我们的科学工具,是两岸人民走到一起的制度桥梁。这些观察与信心,甚至包括背后的历史焦虑感,都是政治宪法学在大陆地区兴起的重要背景。

    我觉得如果完整地看了我们政治宪法学简单学术阶段性的划分,就不会对陈端洪老师宪法原则排序的理念与进一步想要做的工作提出根本性的质疑了。政治宪法学的问题意识来自宪法学内部,就是对近十几年来美国的宪法学教条主义所影响的中国的宪法学的研究现状不满,这种宪法学研究越来越肢解和割裂我们的宪法文本,讲宪法文本,讲宪法规范,但是只讲部分宪法文本,部分宪法规范——比如2006年《物权法》草案违宪争议中,双方争辩均援引中国宪法条文,各取所好,但都缺乏对中国宪法原则结构的理论论证——宪法不仅仅是一种“法官式”的论据,还是根本的原则。在只重规则而忽略原则或者只见树木而不见森林的学术状况下,所谓争论尽管热闹,但容易滑向意识形态的简单对立(不是只有社会主义才有意识形态)而不能深入理性对话的内部层次。我觉得这样一种研究或者一种争论,必须要拓展、深化,就是要对宪法规范重新进行认识。我们原有法学界的理论资源已经不够用了,比凯尔森的理论可以解决不同法律层级间规范一致性的问题,但是无法解决宪法内部的规范秩序或等级问题,识别不出哪些是宪法中更为根本的“原则”,因而不清楚何种行为构成了对宪法秩序的根本破坏,也就无法真正守护宪法中的“根本法”(魏玛时期兴登堡的犹豫不决和希特勒的上台与规范宪法学的认知缺陷有关)。 < p="">本文来源:中国智库网采集 战略与管理【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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