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l中国夺冠:略阳干部嫖宿幼女再显法律之殇---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06:46:43


涉嫌介绍卖淫和嫖宿幼女的7名男子被刑拘 记者何杰摄

  经查,此前被媒体广泛报道的“村镇干部涉嫌轮奸少女”一案,实为“嫖宿幼女”。陕西略阳县委作出决定,对涉嫌犯罪的郭镇干部赵某、蒋某予以停职,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郭镇镇党委书记、镇长、纪委书记3人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以严肃干部纪律。(2011年12月01日中国广播网)

  对于这则报道,笔者首先想纠正一下关于涉案干部的排序问题,应该是“镇村干部”而非“村镇干部”。因为中国官场特别讲究干部的排排坐,如果将“一把手”排到了“三把手”,那么领导肯定很生气,后果肯定很严重。所以老百姓听得最顺耳的,就是省、市、县、乡领导,鲜有倒过来念的。况且,此案镇、村干部的比例至少是二比一。

  从略阳县委对此案迅速作出“严肃”处理的重要程度上,也进一步证实了笔者的想法没错,两名镇干很快被勒令“停职”,村干还不够县委“严肃”处理的级别。同时也说明,略阳县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得不错,该镇党政“一把手”和纪委书记同时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而村干根本沾不上边。


受害人小贝曾在这家酒店被疑犯嫖宿

  所以出了违法犯罪的丑事之后,如果将村干“光荣”地排在镇干的前面,倒是一门值得玩味的“领导艺术”。可是笔者絮叨这些之后,感到这个村干,特别是同案犯包工头,还有那几个无法无天的农民等等,确实是沾了镇干的光。本来说“涉嫌轮奸”,可能是由于镇干的“积极参与”,此案便成了“嫖宿幼女”。别看“奸”、“嫖”一字之差,其性质则就大不相同。

  为强化公众对警方将此案定性为“涉嫌嫖宿幼女罪”的认可,当地警方表示,“关于社会上"轮奸"的说法并不准确”,“这些嫌疑人都是先后和该女生发生关系的,这不符合刑法中"轮奸"的定义”。而就“轮奸”导致幼女“大出血”的传言,民警仅靠“推测”,就能断言12岁女孩可能是因“例假”所致,不得不令人惊叹略阳警方极其高超的“推测”能力。

  然而对略阳警方靠“推测”将“轮奸”“暂定”为“嫖幼”分析后发现,略阳警方作出如此结论,也不是没有依据。2009年,贵州省习水县5名政府官员本来涉嫌奸淫幼女案,可是最后却被定性为“嫖幼”,躲过了“强奸”的严惩,依据的就是刑法第三百六十条“嫖宿幼女罪”的条款,而且此款还清楚地界定了此罪的量刑标准:“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很显然,“嫖幼”要比“奸幼”罪行轻得多。


受害人小贝曾在这家酒店被疑犯嫖宿

  可是笔者也从中发现,同样是目前正在实施的刑法,却在“奸”、“嫖”问题上有相互矛盾之嫌。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而对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司法解释,2003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说:“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可以说这种解释本无异议,体现了刑法对幼女刚性保护的法律要义。

  但令人不可思议的是,不仅刑法后来增加了“嫖宿幼女罪”的法律条款,模糊了“奸幼”的界限,而且最高人民法院的那个“批复”“下半截”的解释,更是让威严的法律当成了变形金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正是有了这个“确实不知道”,加之刑法上的“嫖幼罪”,真的不知道掩盖了多少犯罪分子的罪孽。

  或许,将“嫖幼罪”写入刑法的本意,确实旨在努力体现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可是由于客观上存在的司法腐败、官场“潜规则”等等现实,“嫖幼罪”往往首先成了庇护一些涉案官员的“保护伞”,加之最高院那个“批复”的“下半截”的误导,不仅没有遏制住此类犯罪行为,反而助长了卖淫团伙引诱和强制未成年女童卖淫,也让更多的不法分子将罪恶之手连连伸向未成年女童。

  正因如此,一些关心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识之士已公开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今年“两会”期间,参加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的妇联界委员联名提交了关于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的建议,认为设置这个罪名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给侵害者逃避严厉的刑事处罚留下了余地,所以建议对嫖宿幼女的行为按照《刑法》规定的强奸罪从重处罚,符合法定情节的,依法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人们注意到,这些年来之所以“嫖幼”案呈高发态势,女童屡遭侵害,不能不说这背后显现的,正是客观存在的法律之殇。故而略阳“嫖幼”案发后,同样再次引发了公众对“嫖宿幼女罪”的质疑和热议,废除之声再次鹊起,同时期望最高院的那个曾被有的学者称之为“一个不公正的司法解释”的“批复”能够退避三舍。

  为切实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维护女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愚以为当务之急,就是必须切实对“嫖幼罪”的存废问题做出明智抉择,防止这个备受争议的罪名被继续滥用,成为一些不法分子尤其是掌握一定行政资源的公职人员开脱或减轻罪名的代名词。否则,以“嫖幼”替代“奸幼”的恶性案件就难遏制,正如法谚所云: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