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a与ns:数据分析法揭开企业逃税端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6:22:41
www.ctaxnews.com.cn 2010.03.19
基本情况
山东省某盐化有限公司属于招商引资企业,生产溴素。2007年筹建,2007年12月正式投产,2008年1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9年11月,滨州市国税局稽查局调取了该公司2008年账簿凭证进行检查。通过检查情况看,该公司2008年共取得销售收入754.27万元,缴纳增值税19.76万元,增值税税负2.6%。比同期全省行业增值税税负6%低3.4个百分点,企业的税负明显偏低。
案头分析
经过研究论证,该局决定从企业的材料消耗入手,运用数据处理分析方法进行深入剖析,查找企业增值税税负偏低的缘由。
首先,评估人员对产品要素耗用情况进行了测算。从企业账簿凭证上可以看到,液态氯、硫磺和用电都能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每月的成本结转费用表中也分别注明。由此,评估人员决定从单位成品耗用着手,对企业产品生产总量进行测算,以对比产品生产与销售数量之间是否存在差额。
1.企业产成品结存为:产成品645.212吨-发出商品609.732吨=35.48吨。后经查实,在2009年1月全部销售。
2.企业发出商品基本等同于销售数量,其差额为企业在10月运输过程中非正常损失。
3.液态氯年度耗用1123吨,溴素产出比为:1123÷645.212=1.74。
4.硫磺年度耗用272.82吨,溴素产出比为:272.82÷645.212=0.42。
5.全年用电量为3845743千瓦时,吨溴素耗用电能为:3845743÷645.212=5960.43千瓦时。
其次,评估人员参照同行业产品能耗进行了指标分析。
全省2006年纳税评估模型及该县同行业数据指标显示,溴素生产行业耗用液态氯与溴素的产出比为1.3~1.9,硫磺与溴素的产出比为0.3~0.6。耗电采用地下卤资源的溴素生产企业每吨溴素耗电2200千瓦时,采用地上卤资源的溴素生产企业每吨溴素耗电1800千瓦时,该公司是采用地下卤水应以每吨溴素耗电2200千瓦时为参考指标。
经查,该公司液态氯与溴素的产出比是1.74,在1.3~1.9之间,属于正常耗用比例。硫磺与溴素的产出比为0.42,在0.3~0.6之间,也属于正常耗用比例。该公司吨溴素耗用电能为5960.43千瓦时,大大超过2200千瓦时的耗电指标。1月份单耗最高为8489千瓦时,7月最低为4257千瓦时,全年单耗都在4200千瓦时~8500千瓦时之间。
电耗超标成为企业可能存在逃税情况的疑点问题,为此,评估人员进行了深入讨论,列举企业可能存在的电耗超标的几种情况:1.企业尚在建设和扩建阶段,可能将基本建设用电全部记入生产用电。2.企业是否将其他经营项目用电,记入溴素生产?3.企业是否将他人用电也并入本企业一起缴纳,获取更多的抵扣金额?
实地核查
为验证以上推测,评估人员立即进行了实地调查取证。
经实地调查和询问生产管理人员,该公司共有3台变压器,2台用于抽水,1台用于生产车间。在距离1公里之外还发现了2台变压器,问企业是不是自己的,他们予以否定。评估人员又在当地变电所了解情况得知,上述5台变压器全部都由该公司缴纳电费,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实际生产用3台,另外2台可能与相邻的一处盐场有关系。
评估人员顺藤摸瓜开展多方调查,终于查明情况。原来,该公司自2007年6月征用3000亩地,因在筹建期间资金紧张没有给土地承包者一次性支付补偿费,但土地承包者现建有一处盐场与其相邻,他们口头协议由溴素厂供给盐场卤水,来抵顶承包费。因此,企业生产自用3台变压器,另外2台是专门为盐场供水的,其电费也作为生产用电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进项税额。
评估处理
该公司将非生产用电记入产品成本,一是多列进项税额少缴增值税,二是虚增产品成本影响了应纳税所得额。经进一步核实,该公司自2008年1月~2009年12月,共记入非生产用电费165.63万元,多列进项税28.16万元。最终,滨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对其作出补缴增值税28.16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7.04万元的处理决定。
(本案例由山东省滨州市国税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