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会科学的书:韩大元、秦强:社会转型中的公民宪法意识及其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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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 2008-01-28 来源: 中国宪政网
社会转型中的公民宪法意识及其变迁
纪念现行宪法颁布25周年
韩大元 秦强*
 
摘要:公民宪法意识是宪法运行和宪法学研究中的重要内容。中国公民宪法意识的调查有助于客观地分析和评价社会转型过程中宪法实施特点以及面临的问题。在今后的法治建设和宪法完善中,我们需要理性地评价我国公民宪法意识的现状,关注社会转型过程中呈现出的公民宪法意识的变化及其特点,将法治建设、宪法完善与公民宪法意识的提高、宪法制度的创新结合起来。
关键词:  社会转型  公民  宪法意识
一、问题的提出
宪法意识是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某种程度上了反映了一个国家及其民众对宪法、法治的基本看法和态度。“公民的宪法意识是推动宪法实施和国家民主、法治进程的重要精神力量,是衡量国家法治成就的重要标准,也是宪法学实证研究的重要课题。”[1]基于公民宪法意识在宪法学研究、宪政建设中的重要性,笔者在2002年为纪念宪法颁布实施20周年,曾组织过一次中国公民宪法意识调查,希望通过对公民宪法意识的实证研究来推动中国宪法学研究的深化和中国宪政建设的发展。[2]五年之间,中国的法律体系已趋于初步完善,法治建设也逐渐步入正轨,与此相应,公民的宪法意识也随之发生或多或少的变化。那么中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法治建设的进步与公民的宪法意识之间究竟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如何在公民宪法意识的发展中管窥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宪政发展的软肋?基于这种考虑,在现行宪法颁布25周年之际,笔者又组织了一次公民宪法意识调查,希望通过这次调查进一步分析公民宪法意识在法治建设中的潜移默化的作用以及宪法发展与公民宪法意识之间的互动关系,从而管窥在社会转型时期中国公民的宪法意识及其特点。[3]
在本次调查中,有部分调查指标直接采用了02年的调查问项,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考查公民宪法意识的连贯性及其在社会转型中的变迁情况,通过对02年和07年两次数据的对比,可以更直观的反映5年之间中国公民宪法意识的发展变化情况,并通过对公民宪法意识变化的分析来反映公民宪法意识变迁背后所潜含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心理等因素,从而更直观的展现近五年来中国法治建设之变化。
本次调查从2007年4月开始着手准备,调查区域主要集中于北京、河北、湖北、重庆、浙江、江苏、山东等地,同时在中国宪政网、中国公法评论网、中华法律文化网发布调查问卷,进行网络调查。截止于2007年9月中旬,共收到问卷回复414份。在问卷的整理过程中,部分调查者的部分选项答案缺失或者漏选,部分调查者把单项选择题目当成了多项选择题目。为了保持问卷的真实性,对于这部分选项仍然按照原样予以保持。因此,在某些选项中,可能各个子选项的总和与问卷总数之间存在稍微的差别,特此说明。本次问卷调查的性别、文化与职业构成如下:
表一、性别构成统计表


211
187
51%
45%
表二、文化程度构成统计表
文化程度:A、初中以下  B、高中、 中专   C、大专    D、本科    E、研究生
A
B
C
D
E
2
31
22
294
53
1%
7%
5%
71%
13%
表三、职业构成统计表
职业:A、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B、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C、法律工作者   D、企业员工 E、在校学生 [4]  F、农民[5]     G其他
A
B
C
D
E
F
G
31
26
21
33
211
6
12
8%
6%
5%
8%
51%
2%
3%
二、公民宪法意识的调查分析
(一)公民的宪法认识
公民的宪法认识是公民宪法意识的最直观体现,也是公民宪法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本部分,笔者设计了四个有关宪法认识的问题,主要是考查公民对宪法的了解方式、了解程度以及对宪法的直观感觉。
题一, 您家里有没有我国现行宪法文本?您有没有完整的读过我国宪法文本?(   )
A、有;完整的读过          B、有;没有完整的读过
C、没有;完整的读过        D、没有;没有完整的读过
A
B
C
D
122
103
48
134
29%
25%
16%
32%
宪法文本是宪法理念的外在表达,欲了解宪法理念必须先熟知宪法的文本规定。因此,对宪法文本的熟悉程度在某种意义上可以反映出其对宪法的重视程度。调查结果显示,有54%的被调查者家里有宪法文本,有45%的被调查者完整的读过宪法文本,家里有宪法文本和虽没有宪法文本但完整读过的总和占到70%。这个数据在一定意义上说明,宪法已经在民众的生活中开始逐渐占据比较重要的地位,不少民众开始重视宪法,关注宪法的文本规定。民众的关注意味着宪法地位的提高,这种情况的出现与宪法在拆迁和公共利益界定中的作用有关,也与公民的权利意识增强有一定的关系。随着法治建设的发展,公民的权利意识也随之向前发展,公民对自己的财产权、人身权、自由权越来越加以关注。而公民日常生活中的这些权利都是直接或者间接的来源于宪法上的权利。公民在关注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同时,必然也会进而关注这些民事权利存在的宪法依据,开始有意识的关注宪法上的权利规定,这样一来,宪法慢慢就成为了公民日常生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成为公民权利保护的价值依据。公民对权利的重视必然会导致对宪法的重视,而公民对宪法的重视也必然会带来公民宪法意识的提高,反过来,公民宪法意识的提高又会对公民权利保护和国家宪法发展起着一种良性的促进作用。
题二,您知道现行宪法是哪一年颁布的吗?(   )
A、1978年      B、1982年      C、1988年       D、1993年        E、不知道
A
B
C
D
E
19
281
11
17
69
5%
68%
3%
4%
17%
宪法的颁布时间是了解公民是否熟悉宪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因为,宪法的颁布是一个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重要的事件之一。因此,对于宪法的颁布时间是否熟悉,不仅反映了公民的宪法意识,而且还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民众对政治的关注程度。从宪政意义来讲,1982年宪法的颁布是我国宪政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宣告了一个新时代的到来,对我国的宪政发展和法治建设必将起着决定性的指导作用。公民对82宪法颁布时间的关注程度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看作是公民对国家制度变迁的一种关注程度,是公民对国家制度变迁的一种最直观体验。调查结果显示,有68%的被调查者知道现行宪法的颁布时间,而另外大概三分之一的被调查者对于现行宪法的颁布时间没有确定的认识。82宪法从颁布迄今已经25年了,在这25年中我国政治生活的变化和法治建设的进程都可以在其身上得到展现,在某种意义上,82宪法已经成为我国宪政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衡量标准和判断依据。因此,绝大多数的公民对其关注程度反映了公民对我国宪政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关注。不过,对于这样一部关系国家根本的法律,仍然有三分之一的民众对其漠不关心或没有途径了解,这就反映出宪法的宪政价值并没有能够在社会现实中完全彰显,宪法的最高法地位还有赖于社会各界的继续宣传和关注。
题三,您认为与您日常生活联系最密切的法律是(    )
A、民法 B、刑法 C、宪法 D、行政法 E、不清楚
A
B
C
D
E
314
12
40
31
17
76%
3%
10%
7%
4%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民法、刑法、行政法则是国家的三大基本法,四者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基本法律体系。对于四者的认知与接受程度反映了四者对于公民的直接联系和利益关系。调查结果显示,76%的民众认为民法是与生活联系最密切的法律,选择宪法仅有10%。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直接关系到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绝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民法与其生活联系最为密切,远远超过其他部分法律,也高于宪法。在有些民众的心目中,宪法普遍被认为是高高在上的,可望而不可及的,与日常生活更是相隔甚远,正是因为宪法与日常生活的遥不可及造成了公民宪法意识的淡薄。尽管相比较起民法,宪法与民众日常生活相隔较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宪法与民众日常生活毫不相关。事实上,宪法是民法的价值基础,民法必须要以宪法为价值依据,民法中的规定以及民事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也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否则就会构成违宪。例如,在我国经常发生过的“死伤概不负责条款”、“工作禁止结婚生育条款”等等,尽管从形式上看来是公民自由的合意,但是因为这些条款侵害了公民宪法中基本权利而只能会被宣布为无效。因此,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公民不仅要知道民法上的权利,更要知道这些民事权利的依据,这个依据在法治国家中只能是宪法。所以,要想树立宪法的权威,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首当其冲的应该让宪法和日常生活联系起来,使得宪法成为民众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让宪法规范成为公民的一种基本生活方式。同时也要让公民认识到,民事权利从根本上来说来源于宪法上的规定,只有了解宪法才能更好的理解和维护其民事权利。
题四,在《物权法(草案)》的征求意见过程中,关于其是否违宪曾引起过一场较大的争论,您对这次争论关心吗?(    )
A、非常关心         B、一般关心         C、不关心          D、不知道
A
B
C
D
82
225
59
34
20%
54%
14%
8%
物权法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本大法,直接涉及到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的归属与保护,因此物权立法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在物权立法过程中所出现的“违宪争论”更是成为法学界和社会各界讨论的热点问题。对于社会热点的宪法事件的关注,在一定意义上也反映了公民宪法意识的强弱。调查显示74%的民众对于物权法立法过程中的违宪争论还是给予了不同形式的关注,不关注和不知道的仅为22%。由于我国的宪法规范纲领性比较强,也没有宪法审查的具体实践,因此,民众对于宪法规定与效力关注较少或者根本不予以关注,只有在出现了类似物权法违宪这样举国关注的重大事例的时候,宪法的重要性才凸显出来。因此,在公民宪法意识的培育过程中,如何充分发挥宪法事件的因势利导作用,对于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普及公民的宪法观念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在这其中,宪法事件、公民宪法意识与国家制度创新之间的复杂的互动关系也是宪法研究所必须关注的实践问题。宪法事件的发生必然会或多或少的影响和推动公民宪法意识的提高,而宪法事件所展现的制度缺陷和公民宪法意识提高所发出的舆论呼声,二者之间的合力又会直接或间接的对现行制度的完善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从而推动制度的完善与创新。“孙志刚事件”、“乙肝歧视案”、“教育权平等案”等一系列宪法事例体现了三者之间互动关系。因此,如何在宪法事例中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进而进一步推动国家的制度创新,就成为宪法学实证研究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课题。
附表:近年来重要宪法事例与制度创新之关系
宪法事例
宪法价值
制度创新
齐玉苓案
受教育权的救济
宪法权利的司法救济
孙志刚案
人身自由权
收容审查制度的废除、社会救助制度的确立
青岛考生状告教育部案
平等权
高考招生名额的平等分配
在校学生结婚、怀孕开除事件
结婚自由、生育自由
教育部允许在校生结婚
延安“黄碟”案
住宅权、隐私权
住宅不受侵犯的执法理念
彭水诗案
言论自由
六大自由的制度保障
“孟母堂”事件
受教育权、经济自由
社会自治、民办学校
深圳“卖淫女”示众
人格尊严
行政执法文明建设
“乙肝歧视案”
平等权
公务员招考体检标准的改革
物权法“违宪”争议
违宪审查
宪法解释与宪法监督制度
(二)公民的宪法理念
公民的宪法理念是衡量一个国家中普通民众对宪法的普遍接受程度和宪法切实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指标。公民的宪法理念可以比较直观地在宪法的本质、宪法的权力来源和宪法功能中体现出来,因此,在第二部分中,笔者设计了三个选项,意图通过对这三个选项的回答来折射出中国公民的普遍宪法观和基本宪法理念。
题一,下列关于宪法的观点中,您同意哪几种观点?(可多选)(   )
A、宪法是用来规范和约束政府权力,并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
B、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应该受到人民权利的制约。
C、宪法必须进入诉讼领域,成为法院判案的依据。
D、宪法应该是保护人民权利的依据
A
B
C
D
330
256
227
319
80%
62%
55%
77%
宪法是最高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是,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宪法应该是什么样的一部法呢?它与其他的普通法律又有什么样的本质性区别呢?调查结果显示,民众对宪法的认识集中于规范政府权力、保护人民权利上,有接近80%的被调查者选择了AD两项。这种观点实际上也比较接近立宪主义的基本观点,即宪法是约束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之法。这表明在民众的宪法意识中,宪法功能的认识还是比较确定的,这就会为我们促进立宪主义建设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心理基础。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有55%的被调查者选择了C项,认为宪法应该进入司法领域成为法院判案的依据。由于我国宪法规定,解释宪法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因此最高法院并不享有解释宪法的权力,自然也无法在司法中适用宪法使之成为审判的依据。但是,即使是这样,仍然有超过一半的民众认为宪法应该成为审判的依据,这反映出了民众对于我国宪法的迟迟无法诉诸实践的一种美好祝愿与良好期盼,对于我国宪法审判制度的完善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题二,您认为国家机关行使的权力是谁授予的? (    )
A、执政党   B、人民    C、国务院    D、上一级国家机关  E、不清楚
A
B
C
D
E
44
308
41
25
4
11%
74%
10%
5%
1%
人民主权理论是宪法存在的价值基础,现代宪法的基本理念都是建立在人民主权理论以及随之衍生的“议会至上”理论之上。在宪法中,人民主权理论主要体现为“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这样一种理念。本调查题目主要是想反映民众对国家权力的来源的认识程度,以此来分析民众的宪法意识。调查结果显示,74%的被调查者做出了正确的选择,认为国家机关的权力来源于人民,这表明大部分民众心目中对人民主权理论还是持有较高的认同感的,但是仍然有四分之一的被调查者对此做出了不同的选择,其中选择执政党有11%,选择国务院的有10%,这表明仍然有不少的民众对于人民、执政党、政府之间的关系缺乏清晰的认识。选择国家权力来源于执政党,无异于是说国家权力来源于党的授予,这就颠倒了人民和党的关系,因此,在宪政建设中对于执政党和人民之间的关系上需要有一个清晰的界定。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关系更是如此。由于中国传统上行政主导思维的存在,行政权在整个国家权力体系中一直发挥着绝对主导的地位,以致于在不少民众心目中只知有政府不知有国家,或者只知有国家不知有人民。这种思维的存在必然导致行政权的一枝独大,权力分工与权力制衡必然无法发挥作用,民主与法治只能沦为空谈。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必须首先在宪法意识根源上确立人民主权的宪法理念,让民众切实树立“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的价值观。
(三)公民对国家机构的认识
在宪法中,有大量的条文是规定国家机构的组成与权力分工的,这部分内容构成了传统宪法理论中的“组织机构说”的基本框架。尽管宪法是调整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关系的规范,但是由于国家权力是一种抽象性的存在,公民与国家权力发生关系主要还是通过对国家权力的具体行使者——国家机构来维持的。因此,公民对国家机构的认识就会反映出公民对国家权力的认识状况,进而反映公民的宪法意识状况。
题一,我国宪法规定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    )
A、中共中央   B、国务院       C、全国人大       D、中央军委     E、不清楚
A
B
C
D
E
10
20
362
1
3
2%
5%
87%
1%
1%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全国人大是宪法规定的最高权力机关,自从1954年宪法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来,人大制度已经在中国运行了50多年。尽管由于历史的原因,在某些特定的年代中,人大制度曾一度遭到冷落,但是随之82宪法的实施,人大制度又重新发挥了根本性的作用,成为我国政治生活中的最重要的国家机构。基于人大系统在我国的重要性,以及舆论媒体的宣传,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观点已经深入人心。调查结果显示,87%的民众选择了全国人大,这说明在公民的宪法意识中,全国人大的性质与地位已经为民众普遍接受,这对于我们宪政制度的进一步改革与完善有着重要的理念基础作用。因为,无论我们的宪政制度如何变化,人大制度始终是我们的制度之本,所有的制度改革都必须依托于全国人大才能具有合法性可言。在公民对于全国人大具有较高的认同感的情况下,由全国人大来主导宪政制度改革和发展无疑具有更高的号召力。
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主席(   )
A、由中共中央委员会选举;B、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C、由选民直接选举;
D、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选举;       E、不知道
A
B
C
D
E
21
347
2
25
3
5%
84%
1%
5%
1%
在我国的宪法规定中,国家主席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国家机构,虽然公民对其名字比较熟悉,但是对其基本功能、主要职责、产生途径并不一定非常熟悉。基于这种考虑,我们专门设计了本题,试图以其为突破口,通过调查国家主席的产生途径,反映公民对国家主席这一国家机构的了解和熟悉程度。但是,调查结果显示,84%的民众选择由全国人大来选举国家主席,选择错误的仅占10%左右,这表明大部分公民对于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国家机构的产生程序和运作过程还是比较关注的。在我国,国家主席同时还兼任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因此,对于我国的政治影响举足轻重。国家主席的这种特殊地位自然会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进而会对对国家主席的权力来源予以关注,从而对国家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这个宪法规定自然也就非常熟悉。公民宪法意识的提高不仅仅体现在宪法认识和宪法理念的更新上,还体现为公民对宪法中规定的制度的熟悉和关注程度上。如果一个公民的宪法理念再先进,但是对于本国的宪法制度和宪政体制根本不予关注,那么很难说他就具有成熟的宪法意识。所以,宪法意识的增强必须要和宪法制度的落实结合起来。因此,我们在培养公民宪法意识的时候,可以适当的采取以宪法事件和宪法制度为切入点,通过对宪法事例的宣传以及对宪法制度的介绍,在潜移默化中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
题三,您知道下列机关属于我国宪法上规定的国家机关的是?(可多选)(  )
A人大  B政府  C党委     D法院    E政协    F检察院   G纪委    H不清楚
A
B
C
D
E
F
G
H
328
318
48
334
106
334
34
6
79%
77%
12%
81%
26%
81%
8%
1%
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中,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各司其职,共同发挥着作用。而在我国的宪法中,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国家机关,党委、纪委和政协则不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但是在现实中,由于党委系统、人大系统、政府体系、政协系统以及司法系统的有些职权交错存在,对于各个系统本身的性质极易发生混淆,如果对中国政治体制不太熟悉的人,往往会混淆党委、政协和纪委的性质,误认为三者是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调查结果显示,有12%的调查者选择了党委作为我国的国家机关,26%的人认为政协是我国的国家机关,而认为纪委属于国家机关的人数也达到了8%。这部分人之所以会在国家机关的构成上认识错误,一个比较重要的原因是,当前党委、政协和纪委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特殊作用方式。党的领导是国家机关活动的根本原则,党委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它并不属于国家机关体系。从调查情况看,仍有12%的被调查者觉得党委也是国家机关,这在某种程度上了反映出了党需要在领导方式上继续予以改进和完善,党是国家建设事业的领导者,但是党委毕竟不能取代政府,在宪政体制中,党委和政府的职权还是有一定界限的。与党委相比,造成更大的认识错误的则是政协。政协在性质上属于统一战线组织,并不属于国家机关。但是,在我们国家领导人的排位中,政协主席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领导职位,在国家公务员的招考中,也有大量的岗位来自于政协组织。因此,政协与国家机关的高度相似性造成了超过四分之一的民众在政协的性质上做出了错误的选择。这就提醒我们在今后的宪政建设中,必须正确对待政协的性质及其职权定位。政协虽然不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国家机关,但是,在宪法序言中明确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因此,如何将宪法序言中规定的政协组织的定位和性质进一步落实,发挥其宪政体制中的重要作用是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思考的课题。
(四)公民的基本权利意识
在宪法意识中,公民的权利意识可以说是其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公民的权利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并决定了公民的宪法意识。具有了良好的权利意识,自然会具有良好的宪法意识,反之亦然。因此,对公民的基本权利意识的调查就成为本次调查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内容。由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内容众多,体系庞杂,为了较为清晰的反映公民的权利意识,我们将公民的权利意识分解为以下三个子项来予以调查,在每一个小子项之下,又设计了若干道选题,力求全面展现公民的宪法意识和权利观念。
1、公民的基本权利知识
题一,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法定年龄是:(   )
A.16周岁;  B.18周岁;  C.20周岁;  D.22周岁;  E.不知道
A
B
C
D
E
4
381
3
5
4
1%
92%
1%
1%
1%
选举权是公民介入政治生活、行使政治权利的基本方式。随着基层政权组织的发展和选举制度的进一步发展,选举已经成为公民非常熟悉的一个词语。在宪法理论中,以选举权为核心的政治权利是连接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中介点,人民主权理念的实现主要是通过选举制度来实现的。因此,对于公民来说,选举权对于保障其当家作主的宪法地位就具有重要的意义。本题主要调查公民享有选举权的法定年龄,试图通过本题反映公民对政治权利尤其是选举权的熟悉程度,借以反映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宪法意识。调查结果显示,92%左右的民众做出了正确的选择,选择错误的约占3%,而选择不知道的约有1%,而在2002年的调查中,有86%的公民做出了正确的,选择错误的约有 5% ,选择不知道约有5%。这两次调查的比较可以展示选举权在公民心目中的地位变化和中国民主化进程的进展。正确率从02年的86%上升为07年的92%,实际上表明了公民对选举权的关注的增加和当前民主化进程的进步。
随着中国民主化进程的开展,民主选举作为一种民主的主要形式自然为公民所关注。公民对选举的关注自然会对选举的条件、程序以及选举的年龄有所了解,因此,绝大多数选民对于选举权的法定行使年龄有所了解是自然而然之事了。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国家政权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广大公民在选举村委会和居委会主任的时候要与选举权打交道。权利自身包含着利益,也正是因为权利包含着利益,所以公民在为权利而斗争的时候同时也就是为自己的利益而斗争。而按照经济学上人性的基本预设,人都是自我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主体,只要一项权利能给他带来利益,利益的本能就会驱动他去争取、行使这项权利。公民之所以对选举权那么重视,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因为选民可以通过选举权的行使来尽大可能的维护和保障自己的利益,可以选举出自己比较满意、相信的候选人来为自己谋求某种利益。这就提示我们在今后的法治建设中,一定要把公民宪法意识的普及和公民权利和利益的维护结合起来。如果一项宪法权利或者一部法律,没有办法维护公民的基本利益或者没有办法诉诸实施,那么民众对其关注的热情自然就会减少。
题二,您觉得对您来说最重要的宪法权利是哪类权利?(  )
A、经济权利   B、政治权利   C、人身权利    D、自由权利      E、其他权利
A
B
C
D
E
19
66
207
115
4
4%
20%
50%
28%
1%
宪法中规定的权利有很多种,如经济权利、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自由权等等,这些权利对于公民来说都很重要,都是须臾不可缺少的基本权利。不过,虽然这些权利都很重要,但是具体到每个不同的公民个人,对上述权利的价值排序肯定是不同的。本题的设计目的是想调查作为个体的公民个人对于其认为最重要的权利类别的认识情况。通过公民对最重要的宪法权利的选择结果,可以反映出当前公民最关注的权利实现与最迫切的权利需求。
调查结果显示,有50%的公民选择人身权利是公民认为最重要的宪法权利,另有28%的公民选择自由权利作为最重要的权利,二者相加,总共有78%的公民认为人身权利和自由权利是其最重要的权利。这种对人身权和自由权的感受反映出我们现在的法治建设中权利保护方面的软肋。从权利性质上说,人身权和自由权是权利之本,因为所有的权利都必须依靠权利主体来行使,如一个公民连最基本的人身自由都没有,其他的权利再多又有什么意义呢?基于人身自由的这种重要性,所有绝大部分公民都选择了人身自由作为自己最重要的权利。公民选择人身自由作为最重要的权利所反映出来的第二个信息,表明了当前政府在公民人身自由保护的不足和缺陷。公民之所以对人身自由如此珍爱,之所以有那么多的公民选择人身自由作为自己最重要的权利,恰恰从另一个方面表明,当前相当多的公民感觉自己的人身自由得不到充分保障。人身自由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权利,只有在其权利遭到侵犯或者失去这种权利的时候才显得尤为珍贵。78%的公民的选择无异于表明政府在人身自由的保障方面仍有很多的事情可作。
在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的选择上,分别有20%和4%公民对其做出了选择。这种选择也非常耐人寻味。我们通常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似乎经济权利应该比政治权利重要才对,然而,选择政治权利比经济权利重要的公民数量要多出很多。这实际上也是公民宪法意识的一种真实流露。由于我国传统就是一个行政强权的国家,在国家的权力体系中,政府占据着绝对主导的地位,在某种意义上,公民私有财产权、经济自由权等经济权利的实现和保障必须要依靠政府来进行,离开了政府的保护和支持,公民的经济权利是很难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的。基于这种现实,只有为数不多的少数公民认为经济权利比政治权利重要,而大部分公民选择了政治权利比经济权利重要。公民权利意识的这种价值排位对于我们法治建设中基本权利的保护产生重要影响,可以为我们的权利保护中的价值次序提供了一个直观的参考。
题三,在我国各地的拆迁事件中,陆续出现了有些拆迁户“手持”宪法抵制拆迁的行为,您是否同意这种维权方式?(   )
A.同意          B.不同意            C.无所谓
A
B
C
232
132
25
56%
32%
6%
宪法是公民的“权利保障书”,在任何国家的宪法中都会庄严的写上类似的上述字样。但是,文本上的抽象规定并不必然能够转化为现实中的真实权利,当出现了侵害公民宪法权利的事件发生后,公民能够依据宪法直接抗拒这种侵权行为吗?在我国的社会实践中,曾经出现过有些拆迁户手持宪法抵制拆迁的行为,对于这种做法如何评价,宪法学界也有不同的学术观点,社会民众也反应不一。调查结果显示,56%的公民同意这种做法,32%的公民不同意这种做法,另有6%的公民持有无所谓的态度。从数量上看,同意这种做法的公民要远远高于不同意的公民,这从一个侧面表明多数公民还是认为宪法应该成为公民权利维护的依据的。拆迁问题是当前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尤其涉及到拆迁费用的补偿、拆迁部门的野蛮拆迁问题上,民怨颇多,民众和政府对立情绪十分浓烈。拆迁问题的实质涉及到公民财产权的合法保护和政府的功能定位问题,对此,必须要上升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和政府的权利保障义务层面来予以重视,否则,拆迁问题很难得到根本性的解决。针对这种情况,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将宪法第13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修宪的意图在于,通过修改宪法的方式来规范当前无序的拆迁现象,切实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然而,宪法修正案通过以后,野蛮拆迁现象并没有因此而有所收敛,公民在投诉无门的情况,就出现了“手持”宪法予以维权的行为。这种维权方式的出现,固然一方面表明了政府在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义务方面的失职,但是,在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公民对宪法尤其宪法修正案通过后的宪法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的厚望。从公民宪法意识角度来看,公民之所以采取这种维权方式,或者之所以同意采取这种维权方式,是因为公民相信宪法是维护公民权利之法,当其宪法权利遭到侵犯而又救济无门的时候,就只能诉诸宪法,以宪法名义进行维权。这说明在多数公民的宪法意识中,宪法的权利保护理念已经形成。尽管囿于制度设计的缺陷,宪法的权利保护公民迟迟无法正式开展,但是,一旦宪法在权利保护实践上有所作为的话,宪法在公民意识中的“权利保障书”地位就会更为提高,这对于宪法地位的提高和宪法权威的树立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对于公民“手持”宪法抵制拆迁的行为,我们要一分为二予以客观的评价,既要看到这种行为固然反映了公民对宪法价值观的认同、对宪法权利保护职能的期盼,同时也要看到,这种情绪化或者感性化维权方式一方面混淆了宪法问题和法律问题的界限,另一方面也很难起到应有的制度救济效果。因此,随着公民权利意识和宪法意识的提高,宪法的权利保护职能会越加凸显,而公民的维权方式也会更趋向于一种理性化、制度化的救济途径。只有当公民外在的宪法理念和权利期盼转化为内在的制度性行为的时候,公民宪法意识与社会权利保障现实之间的张力才能得以消弭。只有让公民对权利保护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问题,让社会各界共同认识到宪法在权利保障中的价值依据作用,我们的权利保护制度才能真正予以落实。
2、公民对于基本权利保护的认识和评价
题一,您对各级国家机关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情况是否满意?
A、满意   B、比较满意  C、不太满意  D、不满意     E、不清楚
A
B
C
D
E
15
69
167
119
11
4%
17%
40%
29%
3%
在权利的存在状态上,法学界一般主张是“三态说”: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宪法上规定的权利仅仅是一种法定权利,限于具体现实情况的束缚,这种法定权利并不必然能够全然转化为实有权利。这就会使得在宪法中规定的权利和公民实际享有的权利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张力。公民对国家机关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满意程度就反映了这种张力的剧烈程度。调查显示,共有69%的公民对国家机关保护权利的程度不满意,满意的仅占21%。这个数据一方面说明国家机关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还需要继续努力,69%的不满意率实际上是说明了国家机关权利保护功能的失职。另一方面也说明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公民已经不满意政府在权利保护方面的行为了,而开始诉求更高层次的权利保护。实际上,这个问题涉及到宪法研究中的带有根本性的应然和实然的对立问题。宪法规范尤其是权利规范带有应然意义上的价值性,而权利规范的实现又要受到现实中方方面面因素的影响,因此,如何将应然意义上的权利理念转变成现实中的具体权利就成为我们在今后的法治建设中予以关注的突出问题。否则,宪法规范制定的再好,基本权利规定的再多,最终无法予以落实,对于民众来说仍然没有任何的实际意义,民众仍然会不满意。所以,如何将现今宪法规定的权利规范尽大可能的落实,如何提高公民对国家机关权利保护功能的满意率就成为宪法发展中的不可忽视的重要课题。
题二、如果您的基本权利受到他人的侵犯,您认为找哪个机关保护是最有效的?(  )
A.人大;   B.人民政府;   C.人民法院;   D.人民检察院;  E.不知道。
A
B
C
D
E
15
45
269
25
33
4%
11%
65%
6%
8%
“无救济则无权利”,权利遭受侵害之后,必须要依靠国家权力的救济才能予以恢复。在我国的权利救济系统中,人大部门、政府部门、法院和检察院都享有权利救济的使命和权力,公民选择哪个机关予以救济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这个机关的公信力和实际救济能力。调查显示,在诸多的国家权力机关中,法院成为公民权利救济的首选机关,65%的公民选择法院为最有效保护机关,这说明法院在民众权利中享有较高的威信,这也符合我国宪政体制的制度设计。因为从性质上说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其职责就是负责公民纠纷的解决和公民权利的救济,因此在公民权利遭受侵害之后,寻求法院的救济自然也是顺理成章之事。但是,需要注意的一个现象是,尽管法院对于权利救济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仍然有三分之一的民众没有选择法院为有效权利救济机构,数量不可谓不多。这固然一方面说明我国权利救济的途径多样,另一方面也间接反映出我国司法救济存在着的一些缺陷,从而让民众放弃了司法救济。这些缺陷主要包括:救济程序繁琐,诉讼时间较长;诉讼费用较高,经济成本太高;司法腐败现象屡屡发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形象;司法判决的执行不力,导致司法权威无法得到维护等等。因此,要想充分发挥法院的司法救济功能,必须首先改善司法环境,树立司法权威,让司法真正成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让法院成为保障公民权利的权威机关。
除了寻求法院的救济以外,另有4%的公民选择了人大,11%的公民选择了政府,还有6%的公民选择了检察院,这组数据也颇为值得分析。由于中国历来是一个行政强权的国家,因此选择政府救济的人数高于人大和检察院。由于历史传统上的人治因素的影响,“长官效应”、“青天情结”一直是中国公民法律意识中挥抹不去的重要情结,在民众的心目中总是憧憬着睿智圣明的皇帝的出现、公正廉洁的父母官的出现。这种对父母官的浓浓的依赖情结一直弥漫到现今,致使现在仍有11%的公民对政府的权利救济功能仍抱有很多的希望,认为政府的救济、领导的批示比起法院的救济更为有效。这是在分析公民的宪法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时候,我们必须要予以特别关注的地方,从中我们可以发现政府或者是行政权在国家救济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与政府的11%的选择率相比,人大的4%的选择率更值得分析。在我国的宪政体制中,人大是国家的权力机关,享有最高的国家权力,理应在公民的权利救济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然而现实却表明,公民对人大的权利救济功能是极度不予认同,绝大多数的公民没有选择人大,间接反映出了人大在权利救济领域中的失声。尽管人大享有监督权,可以监督政府和法院、检察院,但是囿于人大的会议周期、决策方式、执行程序,在人大内部并没有一个专门予以权利救济的机关,也没有规定权利救济的职能和程序,因此,依靠人大来进行权利救济至少在法律层面没有直接的依据。在我国人大的发展过程中,也鲜有权利救济的事例,即使有也没有通过舆论宣传而为公民知晓,因此,人大的4%的选择率也就不足为奇。而且从长远来看,司法救济终将会成为我国权利救济的主要方式,人大和政府的权利救济终将是一种辅助性的或暂时性的救济方式,从这个角度出发,公民对人大和政府的低选择率对于宪政建设而言未尝不是一件幸事。
从权利保护制度的设计初衷来看,我们国家倡导的权利救济的主要方式是司法救济方式,政府救济和人大救济仅仅是司法救济的辅助性方式。因此,以司法途径来进行保护公民权利、解决公民纠纷就成为公民的首选。不过,尽管从应然角度,司法机关对于公民的权利救济途径应当是畅通无阻并且及时有效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还要考虑复杂的具体个案情况,比如说某个案件的司法救济的不当或者由于“司法腐败”等情况的出现,导致了公民对司法救济的不信任,这个时候,政府救济和人大救济的辅助性功能就表现出来。到公民的救济救济途径不畅的时候,可以付诸政府和人大,寻求一种个案性质的实质性公正。因此,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司法救济和政府救济、人大救济并存的复合救济途径仍然不失为一种符合现实的有效救济模式。
题三,您认为法院审理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件时,可不可以直接依据《宪法》审判案件?
A可以      B不可以    C 不清楚     D无所谓
A
B
C
D
169
163
55
8
41%
39%
13%
2%
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一直是法学界探讨的热点问题之一,在中国能否直接以宪法的规定来进行司法判断一直也是法学界争论很大的问题。在中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中,法院并不享有宪法解释权,因而无权依据宪法审判案件。也正是因为宪法无法进入司法机关成为审判依据,所以宪法在中国法治进程中发挥的实际作用远远小于其应有作用。对于这个问题,普通民众的直观感受可能比起法学家的学理论证更具有现实意义。
调查结果显示,41%的公民赞同直接依据宪法予以审判,而不予赞同的则有39%,二者的数据旗鼓相当、伯仲难分。另有15%的公民对此持一种不明确态度。这实际上反映了公民对于宪法的裁判依据功能的分歧。宪法的裁判依据功能实际上也就是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也即是普通法院能否依据宪法裁判案件是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法学界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宪法是基本权利的保障书,在出现了侵害基本权利的情况下,当然可以依据宪法进行裁判,否则,宪法的最高法地位和权利保障书功能又将如何实现呢?但是另一种观点认为,宪法救济是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依据,不能轻易予以启动,只有在穷尽了一切法律救济的前提下,才可以诉诸宪法寻求救济。宪法如果动辄成为法院的审判依据,那么宪法就会沦为普通法律,而失去了其最高法的意义。与法学界的学理争论相映成趣的是,公民的直观感受也是大体相同。支持者和反对者势均力敌,这实际上了反映民众对于宪法救济的一种模糊状态,也表明了宪法救济中的宪法的一种尴尬地位:一方面宪法是最高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它又无法诉诸实践,空有法律之名而无法律之实。因此,在将来的宪政建设中,如何解决宪法在权利救济中的裁判依据功能就会成为我们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
3、公民行使基本权利的情况
题一,当您投票选举人大代表的时候,您了解候选人的情况吗?(   )
A.非常了解;  B.基本了解;  C.不太了解;   D.不了解。
A
B
C
D
8
49
124
187
2%
12%
30%
45%
选举权是公民政治权利的基础,也是公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主要方式。公民在行使选举权的时候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要了解被选举对象的详细情况,从而才可以在多个候选人中投下神圣的一票,选举出认为更能符合自己利益的代表。但是,调查结果显示,仅有14%的选民对候选人非常了解和基本了解,不太了解和不了解的则占到了75%,这个数据实际上反映出了在部分地区选举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症结。在2002年的调查中,表 示“非常了解”的仅为1%,“基本了解”的占16%,“不太了解”的占31%,“不了解” 的占48%,不太了解和不了解的总和占到79%。这个数据和07年的调查数据非常接近,在说明虽然经过五年的发展变化,公民对于我国选举候选人的了解程度并没有随着选举制度的发展和民主进程的发展而有所进步。五年前选举制度出现的弊端至今仍然没有解决,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出了我国选举制度的一个根本性弊端,在今后的选举法的修改中,必须要对这个问题予以关注。因为公民在行使选举权的时候,如果对候选人都不了解,那就必然导致选举投票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使得民主选举的价值大打折扣。尽管我国修改后的选举法中专门有一章规定了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程序,但是调查结果表明,选举法中规定的候选人提出程序存在着巨大的问题,因为四分之三的选民不了解候选人情况实际上就直接表明了这种候选人提出程序的不完善,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这种候选人提出程序的不透明,不为公民所知晓。而公民选举权之所以重要,就是因为公民可以通过选举权的行使来选举出自己熟悉的、认为可以代表其利益诉求的代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选民连候选人都不了解,那又如何认真的选举候选人呢?又怎么庄严的投下神圣的一票呢?因此,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利、维护国家选举制度的尊严,在今后选举法的修改中,如何完善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程序,如何在候选人的确定过程中让民众予以尽可能的关注,如何加强代表候选人和选民之间的良性沟通就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题二,您知道您那个选区的人大代表的名字吗?  (   )
A.     知道全部;  B.知道大部分;  C.知道少部分;  D.知道个别代表;  E.一个也不知道。
A
B
C
D
E
4
20
56
127
190
1%
5%
14%
31%
46%
我国的选举体制是一种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符合选举制度,在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实行直接选举。因此,在县级以下地区,该选区的人大代表就成为该地区人民利益和政治请求的维护者和传递者。为了发挥人大代表的这个公民,该人大代表应该主动深入民间,集思广益,切实反映和维护该地区的利益。这就要求该地区的选民对该人大代表应该比较熟悉,否则该代表的民意表达作用就无从发挥。但是,调查结果显示,仅有1%的公民知道其所在地区的全部人大代表名字,知道少部分的约有14%,而知道个别代表名字的有31%,一个不知道的则有46%。在02年的调查中,被调查者中表示知道本选区全部人大代表名字的只有2%,“一个不知道”的占41%。五年之间,公民与人民代表的熟悉程度并没有随着民主进程的进步而有所进步,而是基本徘徊于原地,甚而有所恶化。这说明人大代表和选民之间的关系仍然是一种相对隔离的状态。这组数据又从选民和人大代表的关系上揭示了我国选举制度和人大制度的软肋之所在。由于选民对代表候选人并不熟悉,代表候选人与其利益诉求也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其权利行使的需求相对减弱,对选举权的行使结果的关注程度也相对减弱,以至于绝大部分选民不知道最终选举的结果,不知道改选区的人大代表的名字。而依照我国的人大代表大会制度,人大代表和选民直接应是一种鱼水关系,即使是人大代表选出来之后,仍然要受到原选区单位的监督和罢免。但是调查的实际情况表明,人大代表和选民之间的实际关系并不像法律规定那样乐观,有接近一半的选民居然连本区一个人大代表的名字也不知道,这个数字本身就能反映出选民对人大代表的重视程度、人大代表和选民联系的密切程度以及我国人大代表制度运行的真实状况。这种情况的出现固然与选民的政治热情低落、政治觉悟不高有关,但在某种程度上与我国某些人大代表的高高在上、脱离民情也有很大关系。因此,如何加强人大代表和选民之间的良性沟通、如何让人大代表真正成为选民利益的代言人就成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
题三,您知道您那个选区的人大代表为本选区和选民做了哪些有益的事情?(  )
A.     做了很多;  B.做了一些;  C.基本没做什么;  D.一点也没做;   E.不清楚。
A
B
C
D
E
9
57
71
25
223
2%
14%
17%
6%
54%
人大代表在选举出来之后,应该和选民之间保持一种良性的沟通,将选民的利益诉求向有关机关表达出来,从而直接或者间接的反映和维护该选区的选民利益。但是,由于上文调查结果所显示的那样,在现今的选举体制下,部分选民和人大代表仍处于一种相对隔绝的疏离状态之中,人大代表很难反映民意的利益诉求,而人民又不清楚人大代表的所作所为。本题的调查结果恰恰反映了我们选举制度中的这种尴尬局面。调查结果显示,2%的选民认为人大代表做了很多有益的工作,14%的选民知道做了一些有益的事情,认为基本没做什么的为17%,认为一点也没做的为6%,不清楚的选民数量则占到54%。而02年的调查结果则是:认为人大 代表“做了很多”有益工作的占1%,认为“做了一些”的占21%,认为他们“基本没做 什么”的占14%,认为“一点没做”的占10%,表示“不清楚”的占54%。这里的“不清楚”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人大代表做了有益的事情而选民不知道,第二种情况是该人大代表什么都没有做。但是无论是那种情况都反映了该人大代表的失职。如果他什么事情都没有做,他就有尸位素餐的失职之嫌;如果他做了事情而不为民众所知,则他的民意表达功能和利益诉求机制就没有得到充分彰显。02年的数据和07年的数据相比,二者何其相似乃尔!这说明五年来选民对人大代表的熟悉程度、选民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方式以及选民对人大代表的工作评价上都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五年前存在的选举制度和人大制度的弊端仍然是现今选举制度和人大制度的弊端。公民对人大代表的工作成绩评价如此之低会严重影响公民参与民主化进程的热情,会削弱人大代表的民意代言人地位,对于我们的宪政建设会产生不可低估的负面影响。因此,如何确保选民和人大代表之间的沟通、如何实现选民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就成为人大制度能否良性运行的重要因素。
(五)公民对宪法实施的评价
宪法实施反映的一个国家的宪法规定在社会现实中的落实程度。由于社会现实和宪法规定之间往往并不能完全吻合,所以在很多情况下,宪法中规定的事项和权利在社会现实中无法得到实现,而现实中出现的事项也会经常会突破或者违反宪法的规定。因此,如何尽可能的消弭宪法规范和社会现实之间的巨大的张力就成为宪法实施的一个重要课题。公民对宪法实施的评价问题涉及到宪法实施的实际效果问题,也涉及到公民对宪法实施的满意程度问题。
题一,您对我国宪法实施的效果有何评价?(    )
A.     好; B.比较好; C.比较差; D.差; E.不清楚
A
B
C
D
E
24
77
159
51
39
6%
19%
38%
12%
10%
宪法效力主要体现在宪法实施的效果上,因此宪法实施的评价效果其实就是宪法效力的实际效果。调查结果显示,50%的公民认为我国宪法的实施效果差和比较差,认为好和比较好的占到25%,另有10%的公民不清楚我国宪法实施的效果如何。法律制定出来之后只有付诸实施才能发挥应有的效力,因此法律实施是法治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宪法实施作为法律实施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衡量因素,对于整个国家的法律实施状况都有着重要的影响。而调查结果显示,50%以上的的公民认为我国的宪法实施状况不太理想,这就表明了,我国宪法的文本规定和实际现实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一方面宪法文本规定了许多良好的制度,而另一方面这些诸多的规定又无法在现实中得以实施。应然意义上的制度规定始终无法完全转化为实然意义上的制度建设,这就造成了公民巨大的心理落差,长此以往,必然法律没有威信,宪法没有权威,法治建设也会遥遥无期。因此,当前法治建设的重心,应当从以前的法律体系的完善转移到法律规定的实施和落实上来。否则,法律制定的再多,法律规定的再完善,如果无法付诸实施的话,无异于空头支票,没有任何意义。
题二,您觉得我国宪法在公民的具体权利保护方面有没有作用?(    )
A、根本不起作用   B、基本不起作用      C、作用不大    D、作用很大   E、不清楚
A
B
C
D
E
19
58
210
77
31
5%
14%
51%
19%
7%
宪法最主要的功能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防御国家权力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因此,宪法的效力与权威应该体现在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与救济上。离开了权利保障,宪法就失去了其价值依据。尽管在现代法治理念中,宪法是调整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法,权利保障、权利制约、组织机构的规定都是宪法的重要内容,但是在这些诸多的内容中始终一个中心,那就是权利保障。权利保障是宪法规范的价值核心,是宪政理念的集中体现。但是由于规范和现实之间的巨大鸿沟,宪法上规定的权利在实践中发挥多大的作用,不仅仅取决于宪法文本的规定,而且还取决于与其配套的种种制度。因此,在实然层面宪法究竟能否起到“权利保障书”的作用,受制于多种因素的影响。
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大多数公民对于宪法的权利保护功能持一种不乐观的态度,有5%的公民认为根本不起作用,14%的公民认为基本不起作用,51%的公民认为作用不大;认为作用很大的约有19%作用。宪法是权利之法,宪法中规定的权利即使不能完全转化为现实权利,但是规范意义上的价值彰显作用也会对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行使产生积极的影响,因此,要说先对于公民权利保护一点作用没有,是对宪法中权利条款的价值理解有偏差。但是51%的公民认为宪法对权利保护的作用不大,却真实反映了当前宪法在公民权利保障和权利救济方面的制度缺失。宪法中的权利规范首先是一种价值宣示,表明国家在人权保障上的基本立场,但是具体的权利还必须依靠一个权利救济机关来具体行使。公民普通权利的救济可以依靠普通法院来予以救济,但是涉及到国家权力对公民基本权利予以侵害的时候,谁来救济公民的基本权利?由于在制度上缺乏一个行之有效的宪法监督与宪法救济机构,所以宪法在公民权利救济方面的作用不大。这种制度上的救济缺失也是我国权利保护中的真实写照。宪法要想真正发挥最高法的功能,必须要对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予以制止,对受到非法侵害的基本权利给于救济。否则的话,违宪行为得不到追究,侵害基本权利的行为无法救济,那宪法的最高法功能就无从体现了
题三,您认为我国宪法发挥作用的关键是? (可多选)(   )
A、党和国家的重视  B、全面修改、完善宪法   C、提高公民法律素质
D、建立违宪审查机构   E、法院直接适用宪法      F、不清楚
A
B
C
D
E
F
203
148
243
273
99
32
49%
36%
58%
66%
24%
8%
一方面,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宪法在社会现实中又无法发挥其应有的最高法效力,这就造成了宪法的应然效力与实然地位之间的巨大的矛盾。这个巨大的反差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如何才能缩小这种应然与实然的鸿沟呢?调查结果显示,66%的公民认为应当建立违宪审查机构,通过违宪审查机构来确保宪法实施和权利保障。这个数据表明,违宪审查问题不仅是法学界所关注的重要问题,而且还是民众所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建立中国的违宪审查机构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宪法要想发挥应有的效力,保持其应有尊严,就必须要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违宪行为得不得审查,违宪现象得不得纠正已经成为我国宪法实施中的主要症结,欲改变这个现象,必须依靠违宪审查制度。尽管我国宪法中规定了宪法监督和宪法实施的机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但是由于人大自身的问题,所以违宪审查迟迟没有启动,这就造成了我国事实上违宪审查机构的缺失。而依照宪政原理,违宪审查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方式,因此,建立违宪审查机构、启动违宪审查程序就成为发挥宪法作用的关键。这也是为何有三分之二的公民选择建立违宪审查机构来作为我国宪法实施的关键的直接原因。另有58%的公民认为提高公民法律素质也是宪法实施的关键。公民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治建设的进展,因为,“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制定出来以后必须依靠人的自行才能得到落实。如果法律制定的好,但是执法者却胡乱执法,那也无法建成法治。因此,在宪法的实施中,公民的法律素质尤其是执法者的法律素质就成为民众普遍关注的对象。约有49%的公民选择党和国家的重视。对于宪法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地位,党和国家领导人有过精辟的论述,胡锦涛总书记曾经提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的论断,这表明,党和国家领导人开始重视宪法在整个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对我国宪法的实施和宪法地位的提高也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六)公民对宪法发展和完善的认识
同其他所有的法律一样,宪法一经制定就会滞后于社会现实。当宪法规范滞后于社会现实,造成宪法文本与社会之间产生巨大的张力的时候,是发展和完善宪法使得宪法适应于社会现实还是改变社会现实使其屈从于宪法规定?很明显,答案只能是前者。宪法要发展和完善,可以采取不同的路径,一种修宪的发展路径,主张采取修改宪法的方式来推动宪法的发展和完善;另一种是释宪的发展路径,主要采取解释宪法的方式来推动宪法的发展和完善。限于我国的具体国情,我们一直采取的修宪的方式。
题一,我国1982年宪法通过以来共进行过几次修改?(    )
A.二次;       B.三次;     C.四次;       D.五次;       E.不知道
A
B
C
D
E
9
30
193
73
88
2%
7%
47%
18%
21%
由于宪法是根本大法,其修改程序要比普通法律的修改复杂的多。从1982年宪法通过至今,我们已经进行了四次宪法修改,分别是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由于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因而每次宪法的修改都会在社会中引起长远而热烈的讨论。所以,宪法的修改对于我们公民来说,是一件非常重要的政治大事。对于这样关系国计民生的政治大事,每个公民都应该予以关注。但是,调查结果显示,仅有47%的公民选择出了正确的答案,这就意味着有一多半的公民不知道我国宪法修改的次数。这个数据折射出了公民对宪法的关注程度,表明了一多半的公民对于宪法修改不予关注或者关注甚少。公民这种对宪法的冷漠固然与公民的法律意识低下有关,但是更与宪法自身的无法实施有关。所以,宪法要想真正为民众所关注,首先要从自身做起,让自己成为公民权利的保护者和利益代言人,让民众自发的从内心深处来关注宪法以及修改状况。
题二,我国宪法在在颁布后经历了多次修改,其中一次修改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您是否知道我国宪法中增加了这样一个条款?(    )
A、不知道;       B、知道;     C、不关心
A
B
C
53
287
32
13%
69%
8%
在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最鼓舞人心的莫过于人权条款的入宪。人权条款入宪对于中国宪法发展的价值定位,对于中国法治建设的价值取向都将有着深远而不可估量的积极影响。在国家确立了人权保障的基本价值观之后,各个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要以人权保障为终极目的与价值旨归,国家机关对人权的重视必然会影响和改善公民的人权状况。所以,人权条款对于公民来说,同样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调查结果显示,69%的公民知道我国宪法中增加了人权条款,不知道和不关心的仅占到21%,可见,民众对国家保障人权的这种积极姿态还是普遍予以关注的。宪法中基本权利的规定,归根到底还是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人的尊严。因此,对于国家和政府来说,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其最根本的职责。尽管经济发展、环境保护、人口政策等等都是政府的职能,但是,政府的所有职能背后都具有一个潜藏着的价值依据,那就是政府的所有职能最终都是为了人权,都是为了人的尊严。人权,从性质上来说,是一种对抗国家的道德权利,是从应然角度对国家和政府保护人权方面提出的要求,所以,人权条款的入宪,实质上是政府人权保护义务的宪法化。69%的公民关注宪法中的人权条款,也反映了公民对于政府的人权保障义务的期待。政府对人权的保护义务不仅仅是体现在具体权利的保护上,而且更重要的是表现为一种人权价值观上,政府要以人权保护为根本旨归,在社会上宣扬人权精神、形成人权文化,最终使得人权作为一种价值观深入政府和社会的方方面面。在现实中我们之所以各种矿难和安全生产事故频频发生,除了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不力之外,更主要的一个原因是没有形成一种人权文化,没有从人权层面看待工人和劳动者的生命权问题。如果我们从工人和劳动者的生命权角度或者从人权价值观角度来重新认识安全生产问题,那么我们就会发现,安全生产问题是关系人之生命权的根本问题,必须将其放在生产的首要环节来加以考虑。所以,能否在全社会中形成并贯彻人权文化、人权价值观,是衡量人权保障是否落实的重要参考因素。在今后的法治建设中,如何贯彻宪法中的人权精神、人权文化和人权价值观,如何将宪法中的人权条款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宪法规范进而成为现实权利保护的法律依据,就成为法学界需要进一步予以关注的问题。
题三,您认为在普及宪法知识、提高宪法意识方面,国家应该采取哪些方式?(可多选)(  )
A、向社会免费发放宪法文本      B、设定国家宪法日
C、定期进行公民宪法意识调查    D、举办大型普法活动
A
B
C
D
261
230
238
32
63%
56%
57%
8%
尽管宪法是最高法,但是由于长久以来宪法的无法适用,所以相当多的民众对宪法还具有一种深深的隔离感。那么该采取何种方式普及宪法知识、提高宪法意识呢?调查结果显示,63%的公民选择向社会免费发放宪法文本,56%的公民选择设定国家宪法日,57%的公民选择定期进行公民宪法意识调查,另有8%的公民选择举办大型普法活动。从调查结果来看,公民对于宪法文本还是普遍予以关注的,通过了解宪法文本来普及宪法知识、提高宪法意识不失为一种良策,这里唯一需要考虑的问题就是经济成本问题。但是宪法文本的印刷成本应该不应成为一个问题?由国家财政负担免费向社会发放宪法文本是普及宪法知识、提高宪法意识的一条简单而又有效的捷径。发放的场合既可以是公共场合,也可以是特定的具有特殊含义的特定场合。我们国家的每年12月4号为“法制宣传日”,之所以把法制宣传日定在12月4号,是因为在1982年12月4日,我国现行宪法正式通过并颁布实施。2001年,国家将这一天定为“全国法制宣传日”,并在全国举行了大规模的法制宣传活动,对我国人民的普法宣传活动起了一定的效果。“法制宣传日”作为我国的法制的节日,每年度我国都要举行相关的法制宣传活动。我们当时之所以将12月4日命名为“法制宣传日”,而非“宪法日”,一个基本的考虑是宪法与刑法、民法、诉讼法等一样都需要宣传。但是,现在看来,与刑法、民法等相比,宪法更重要,也更需要宣传。因此,有不少学者建议将12月4日改为“国家宪法节”,这样对于提高宪法地位,普及宪法理念、树立宪法权威都会有着积极的作用。调查结果也显示,56%的公民赞同设立国家宪法节的方式来普及宪法意识。因此,将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节是众望所归。
在法制宣传中,我们一直采取的是举办大型普法活动的形式。我们至今已经实施了第五个五年普法计划,现在正处于“五五普法”阶段中。“五五普法”从2006年1月开始到2010年12月结束。对于政府出面大张旗鼓的普法宣传活动的实际效果如何,很少有人予以关注,但是从本次调查的结果来看,仅有8%的公民选择举办大型普法活动来普及宪法知识,这无形中告诉我们大型普法宣传活动的局限性,至少在民众心目中,依靠大型普法活动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成效甚微。而在我们的普法实践中,主流的普法方式一直是举办大型普法活动。如何采取一种让民众喜闻乐见并且愿意接受的方式进行普法,就成为法制宣传中的必须要加以正视的一个问题。
题四,如果我国今后再次修改宪法,您认为最需要完善的是哪三部分内容?
A.人大制度;B.政党制度;C.经济制度;D.选举制度;E.基层群众自治制度;F.基本权利保护;G.宪法监督制度;H.精神文明建设;I.司法制度;J.其他。
A
B
C
D
E
F
G
H
I
J
127
123
61
152
56
205
190
55
175
6
31%
30%
15%
37%
14%
50%
46%
13%
42%
1%
由于现今宪法解释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宪法解释技术的不发达,当再次出现宪法规定与社会现实相背离的时候,我们还是只能采取修改宪法的方式来进行。从长远来看,宪法解释必将取代宪法修改成为宪法发展和完善的主流方式。调查结果显示,假若我国再次修改宪法,民众最关注的或者说认为最需要完善的几部分内容分别为基本权利保护(50%)、宪法监督制度(46%)、司法制度(42%)、选举制度(37%)、人大制度(31%)。在五年前笔者所做的调查中,公民选择的顺序分别为宪法监督制度(47%)、司法制度(42%)、选举制度(39%)、基本权利保护(32%)、政党制度(31%)等。[1]从这两次调查可以看出,宪法监督、司法制度和基本权利保护等内容一直是公民最为关注的热点问题,这也是我们宪法实施中最为薄弱的环节,正式因为其实施效果不好,所以民众对其修改的意愿比较强烈。对于基本权利保护、宪法监督制度和司法制度的实施现状和制度改进,笔者在前面的分析中都已经涉及到了,这里不再赘言。这里仅仅是想强调,公民所普遍关注的这三项内容是影响我们宪法能否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关键因素。如果在今后的宪法发展中,基本权利保护仍然得不到落实,宪法监督制度仍然无法建立,司法救济范围和程度仍然有限,那么宪法在公民心目中的权威地位势必会受到影响,这必将对法治国家建设产生消极影响。
三、我国公民宪法意识的特点
公民宪法意识是宪法制度与宪法实践在公民心理上的如实反映,因此,一个国家的公民宪法意识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这个国家的宪法制度和宪法规范的运行情况。通过对上面公民宪法意识的分析以及与五年前的比较,我们可以从中发现我国宪法运行中的实际问题,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我国近几年宪法发展之变化与宪政建设之进展。尽管限于调查对象的特定性和调查范围的有限性,以及问卷设计本身的不完善性和调查方式的局限性,本次调查结论本身自然也带有相对性的特点。它仅仅是从一个侧面展现了近年来在我们的民主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中,公民宪法意识的基本特点及其变迁情况,而不是中国公民宪法意识的整体表述和全面反映。尽管这种调查结论本身具有相对性的特点,但是这种调查本身仍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时期,随着社会利益的日益分化以及社会变迁的复杂化,公民之间的利益冲突也日益明显,在社会结构的定型过程中,宪法将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以及如何发挥作用,将直接影响到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公民宪法意识的意义则在于为宪法变迁和社会变革奠定良好的理念基础,从而尽大可能的减少宪政进程中的观念阻力。从整体上来看,近五年来我国公民的宪法意识及其变化呈现出以下几个明显的特点:
(一)宪法意识的二元化倾向更加突出。
宪法意识作为一种观念形态,是对宪法制度的心理认知。但是公民对于宪法的认知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对现实中的既有制度的直观认知,另一种是对理念中的宪法图景的美好期许。这两种认知途径集中在一起就造成了宪法意识中的二元化倾向,即一方面对理念中的宪法有着美好的憧憬,另一方面又对现实中的宪法颇为不满。这种二元化倾向在我国公民的宪法意识中表现的尤为明显。一方面,在我们的法制宣传中对宪法的赞誉总是不吝其词,“宪法是权利保障书”、“宪法是最高法”等理念已经伴随着我们的普法活动深入人心。但是另一方面,由于我们违宪审查制度的缺失,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障,违宪事件频频发生而又无从纠正,以至于在公民的现实生活中,宪法被讽之为“闲法”,成为法治建设中的看客。这样,理念中的宪法的最高法地位和现实中的可有可无形成鲜明的对比,就导致了公民宪法意识的二元化倾向极为突出。这种应然和实然或者规范和现实之间的巨大差距对于我们的法治建设由于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可以以应然价值为指导,指引现实向应然方向靠拢,努力缩小应然和实然之间的差距;另一方面它又会消磨公民的法治信心,让公民沉迷于现实的无奈中从而丧失了法治建设的信念。所以,在今后的法治建设中,需要注意到公民宪法意识的这种二元化倾向,全面认识和分析公民的宪法意识和法律意识,既不能刻意夸大公民宪法意识中的应然性一面而误认为宪法价值已经得到全面彰显,也不能片面拘泥于公民宪法意识的中的实然性一面而对宪法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失去信心,必须将二者结合起来加以全面的考察。
(二)宪法意识受社会共同体的价值观和利益观影响较多。
宪法意识是法律意识之重要组成部分,而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社会共同体的价值观和利益观的影响,对于公民宪法意识之形成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作用。尽管从形式上来看,公民个人是一个具有独立性的个体,但是实际上,每个公民都要生活在一定的社会之中,受其影响,为其制约。因此,在公民宪法意识的形成和变迁过程中,社会共同体上的价值观从直接影响公民个人的价值观,从而影响其宪法价值观。例如,我们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享有者,是国家的主人,因此,在调查国家机关行使的权力是谁授予的问题时,有74%的公民选择了“人民”。本题的高正确率实际上就受到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基本政治理念的影响。除了社会价值观的影响以外,社会利益观的影响对于公民宪法的形成变化也有着重要的影响,这个影响就体现在我国公民宪法意识的利益取向上。公民对于能给自己带来利益,或者和自己利益密切有关的权利和规定总是给予较多的关注,而对于哪些尽管很重要但是和自己的切身利益没有直接关系的宪法规定总是关注较少。这种宪法意识中的利益取向也符合经济学中的“经济人”的人性预设,这种预设认为,人都是趋利避害的动物,是追逐自我利益最大化的主体,对于利益的追求是人的不变的本性。基于这种逐利的本性,公民在宪法实施中,便首先关注哪些能给你自己带来利益的权利和自由。所以,在选举权的法定年龄的调查中,92%的公民做出了正确的选择,这是因为选举权作为一种权利载体,其背后隐含着公民的利益诉求,所以公民对其特别关注。而在我国82宪法的修改次数的调查中,仅有47%的公民选择了四次修改这个正确答案,有一多半的公民不知道或者不清楚我国宪法的修改次数。因此,宪法修改尽管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大事,可是由于和公民之间没有直接利益联系,所以大部分公民缺乏关注。因此,公民宪法意识的利益取向就提示我们,在今后的法治建设中必须把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公民的权利保护和利益保护结合起来,如果法治建设不能保护公民的现实利益和权利,那么公民对法治建设就缺乏内在的热情,公民的法律意识也就无从提高。由于公民宪法意识的形成和变化受社会共同体的价值观和利益观的影响,在公民宪法意识的塑造过程中,首先要形成正确的社会价值观、法律观和利益观,在其基础上再来推动公民宪法意识的提高。
(三)宪法意识的整体落后性与个别先进性相混杂的差序格局逐渐形成。宪法意识受制于法律意识,而法律意识的形成与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法治建设的落实密切相关。由于当前我国法律体系没有趋于完善,法治建设也正在趋于步入正轨,因此,从整体上看,法律的权威还没有在社会上完全树立,再加上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治传统和清官情结的影响,“法律之治”的法治理念还没有真正形成,公民的法律意识从整体上看还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准。公民法律意识的落后自然决定或者影响了公民宪法意识的相对落后,因为在整体法治环境没有得到根本改善的前提下,宪法尽管是最高法,也是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所以,从整体上来看,公民的宪法意识比较落后,从调查结果上也可以看出,很多公民对于基本的宪法常识对回答错误或者不知道,对于基本的宪政理念也知之甚少,对于中国的宪政进程与关注很少甚至根本就漠不关心。与这种整体落后性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公民对于某些特定的宪法知识非常的熟悉,体现了较高的宪法意识。例如,调查结果显示,87%的公民知道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大,84%的公民知道我国国家主席由全国人大来选举,92%的公民知道行使选举权的法定年龄为18周岁,这些数据表明,公民对于我国宪法中的某些规定是非常熟悉的,尽管公民熟悉这些规定的背后推动因素各有不同,但是一个共同点是反映了公民的宪法意识得到提高的现实。这样一来,公民宪法意识的整体落后性与个别意识的较高性就颇有些不协调的混杂在一起,构成了极具社会转型时期特色的公民宪法意识的差序格局。
(四)宪法事件(事例)对宪法意识的推动作用日益明显。
尽管我国还没有建立起来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也没有可供参考的宪法判例,但是,在社会实践中,仍然有大量的和宪法有关的事件的发生。这些事件往往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事件,在其背后潜含着深刻的宪法原理和宪政理念。通过对这些热点事件的关注,公民的宪法知识会得到潜移默化式的增长,这就无形中提高了公民的宪法意识。如果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物权法违宪事件”,尽管物权法最终还是得以通过,但是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的所涉及到的公民财产权的保护问题却仍然作为一个热点问题而为人们所关注。根据调查显示,74%的公民对于物权法违宪事件给予关注,这种关注本身就是公民宪法意识的一种体现。因此,通过宪法事例推动和提高公民宪法意识就成为一条颇有有效的终南捷径。像在社会上有着重要影响的宪法事件,如孙志刚事件、高考招生平等案、乙肝歧视案等等,社会各界都给予了普遍的关注,这对于提高公民宪法意识必然有着促进作用,而最终事件的解决又会或多或少的推动中国的宪法制度的发展。这样一来,宪法事件、公民宪法意识和宪法制度创新之间就具有一种内在的逻辑关联,如何把握宪法事件、公民宪法意识和宪法制度之间的互动关系就成为今后宪法学研究中的一项颇具挑战性的实证性课题。
 
[1]韩大元、王德志:《中国公民宪法意识调查报告》,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6期。
*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强,中国人民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1]韩大元、王德志:《中国公民宪法意识调查报告》,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6期。
[2]2002年公民宪法意识调查的基本情况参见韩大元、王德志:《中国公民宪法意识调查报告》,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6期。
[3]本次调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大元教授主持,秦强具体协调和组织。参加本次调查的人员还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江登琴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张震讲师、浙江大学郑磊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何加纯、江炳溪、孙润芳、魏社军、纪素娟、张萍、高婧。山东大学法学院范进学教授、苏州大学法学院上官丕亮副教授对调查问卷的设计与完善提出了一些意见与建议,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4]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职业构成中的“在校学生”的范围。为了更好地调查各个职业群体的宪法意识,笔者在调查的过程中专门针对不同的职业群体发放调查问卷,其中包括北京人民警察学院的警校学生、刚刚进入大学还没有学习过法律课程的大一新生、以农村生源为主的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和普通在校大学生。由于技术处理上的问题,在问卷的统计时没法办法将其予以细化,所以只能笼统的归于“在校学生”,这也是为什么在校学生占据了整个调查人数的一半的原因。
[5]在我国的宪法规定上,“农民”是一个多重性的概念,既具有公民身份的含义,也具有职业构成的含义,同时也具有阶级范畴的含义。笔者这里的“农民”仅仅指的是是一种职业构成,即主要以农业为谋生手段的特定人群,而不包括虽具有农民身份,但是在城市打工的农民工群体。因此,在“法律工作者”、“企业员工”、“在校学生”以及其他自由职业者中,也都有部分农民群体的存在,而这里调查的仅仅是作为职业构成的农民群体。关于农民概念的宪法含义,参见韩大元:《中国宪法文本上“农民”条款的规范分析》,载《北方法学》2007年第1期。
原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